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秋季督导检查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农办机〔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今年以来,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加快部署安排各项工作,推动启动2018—2020年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但是,少数省份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全国总体实施进度。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精神,为推动各地加快工作落实进度,组织实施好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重点围绕政策启动实施、敞开补贴落实、资金管理使用、管理服务创新优化等进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一)政策启动实施进展情况。
省级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表制定发布时间以及解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补贴资金是否及时分配下达各市县;省及市县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启用时间,开展了哪些技术升级等准备工作,取得哪些效果;市县开始受理补贴申请、登记资金情况,目前是否已全面顺利展开等。
(二)敞开补贴落实情况。
补贴范围确定程序及完成、发布时间;是否对低端低值、技术落后的产品采取剔除出补贴范围的措施;是否结合省情、农情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养蜂平台等绿色发展机具列入补贴范围;是否实行敞开补贴,制定有哪些配套举措,在扩大社会知晓度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等。
吉农机字[2011]33号
![吉农机字[201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e5eed576eeaeaad1f3301b.png)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机[2011]3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今年以来,我部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要求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召开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座谈会,各地认真贯彻《通知》和座谈会精神,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要求,加快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总体进展顺利。
但是,从我部近期组织的督导检查情况看,有些地方执行农财两部有关规定不够严格有力。
有的政策公开透明度不够,有的责任制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警示教育开展得不够深入,有的工作经费不落实,有的对补贴政策实施特别是对机具到位情况监管不力,甚至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如果这些问题继续存在和发展,势必会影响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影响农机化系统形象,影响农机化发展大局。
当前正值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现就进一步严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纪律,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重点各地要根据本省(区、市、农垦、兵团)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活动方案,针对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环节,突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政策执行情况核查。
一是核查2010年以来补贴购置的机具是否全部到位并投入使用;二是核查2010年以来补贴购置的实物机具型号是否与协议型号相符,配置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三是核查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问题;四是核查廉政风险警示教育是否在各级特别是县级农机化系统全面开展等。
如发现可疑线索,要一查到底,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坚决纠正。
同时要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完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方式,确保2011年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内农牧计发〔2018〕361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乌兰察布市农机局:为进一步排查农机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监管,促进安全生产,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开展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互查。
现将《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8年9月30日全区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及互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排查农机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监管,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内安委明电〔2018〕7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常态化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五项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安委办[2018]50号)以及自治区农牧业厅2018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决定开展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互查。
一、检查重点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检查各类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组织、农机维修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机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
(二)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
是否组织农机安全执法人员对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点、农机库棚、田间场院等重要生产作业场所,开展了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排除事故隐患。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成效及问题分析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成效及问题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提高农民生产水平而实施的一项政策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推广。
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农民购置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轻农民的生产负担,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通过采取一定的经济激励措施,政府希望能够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取得显著的成效。
随着政策的逐渐深入和实施效果的不断释放,一些问题和挑战也逐渐浮现出来,需要及时加以解决和调整。
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对于改进政策措施,提高政策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政策内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指国家对农民购买农业生产机械设备进行补贴的政策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农民购置农机具进行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降低农机购置成本,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
这一政策旨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轻农民劳动负担,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该政策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能够有效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通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和意义,为深入研究政策实施成效和问题提供理论基础。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评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影响政策效果的因素。
通过研究,我们将为政府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动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升,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和农业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挖掘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为相关研究提供具体案例参考,促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通过本研究,我们旨在全面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成效和问题,为未来政策调整和制定提供有力支持,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11•【文号】农办机〔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精神要求,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贴机具种类,进一步规范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公开、投档与核验工作,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在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
鼓励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品目数量尚不足3个的省份,选取废弃物料烘干机、增压沼液施肥设备和粪污罐等有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机具,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足新产品试点品目数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有关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后实施。
各省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产品品目归属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4号)要求,于5月底前组织完成《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NY/T1640—2008和NY/T1640—2015的衔接工作,之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关品目名称和类别归属,做好本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调整优化、公布实施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71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7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13•【文号】农办议〔2021〕388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71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388号赵剡水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农机购置补贴办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部省两级管理方式调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自2004年设立以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框架,政策实施管理的规范性、精准性、便利性及地区间协调性不断提升,并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得到进一步体现。
一是进一步规范分类分档工作。
《2021—202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规定了通用类机具的基础档次及其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各省在制定本省相关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过程中均需采用,同时可结合地区实际通过增加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的方式优化档次,体现了全国统一性与区域差异性的有机统一。
二是进一步优化投档工作管理。
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明确了工作流程和审核要求等,极大便利企业开展工作。
三是推进补贴政策跨年连续实施。
目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三年为一个实施周期,同一周期内政策可跨年度连续实施、补贴申请可跨年度办理,有助于增强政策连续性,稳定购机者和企业的预期。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工作创新完善,更加便利购机者和企业。
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补贴机具分类分档。
除继续组织开展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最高补贴额测算等工作,还将调集技术力量和生产企业,统一研究提出非通用类机具各档次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参考补贴额,供各省使用,努力推动各省补贴机具分档参数基本统一、补贴额有效衔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01•【文号】农办加〔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农办加〔201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扶持“三农”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涉及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保险、科技、用地、用电等多个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扶持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政策的效应没有得到应有发挥。
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正处在改革创新、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有关扶持政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的重要性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是中央强农惠农支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
这些扶持政策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措施,具有较强的指向性、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好这些扶持政策,有利于维护政策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调动企业、合作社和农民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这不仅对农民就业增收、农业增值增效、农村繁荣稳定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改善民生起到积极作用。
各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化对贯彻落实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坚持把推动政策落实作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准确把握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的重点内容近些年来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有:涉及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发展等的财政政策,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所得税、加工设备进口关税、农产品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信贷支持、金融产品创新、中小企业融资和骨干企业上市等金融政策,粮油加工业等投资政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保险政策,鼓励农业科技研发、引进和推广等方面的科技支持政策,土地流转等用地用电优惠政策,新出台的包括税收、就业保障金、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在内的一系列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等(见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秋”农机作业技术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秋”农机作业技术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11•【文号】农办机[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秋”农机作业技术要点的通知(农办机【200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三秋”生产是实现全年农业丰收的关键,是确保明年夏季粮油增产的基础。
为贯彻落实全国秋冬种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三秋”机械化生产现场会精神,提升农机化生产科技水平,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了玉米机收、水稻机收、保护性耕作等10项农机作业技术要点(见附件)。
请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推广机构,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细化技术内容,建立技术规范,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促进“三秋”农机化技术广泛推广应用。
同时,按照《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农机科〔2009〕40号)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工作总结。
附件:农机作业技术要点农业部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三秋”农机作业技术要点一、水稻收获机械化技术(一)技术内容我国水稻收获机械化联合收获和分段收获两种。
联合收获主要有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和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在全喂入收获机中按照行走部件的又分为轮式和履带式两种。
(二)技术要求1.农艺准备(1)具有适合机具行走和下田的道路条件。
(2)提前晒田。
提前放水晒田,以适合收获机具下田行走的要求。
对于轮式联合收割机,泥脚深度不超过5 cm;对于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泥脚深度不超过10 cm为宜。
(3)稻谷籽粒含水率在15~25%之间,收获时水稻叶面干燥,无露水。
2.机具准备根据各自的农业特点和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机型。
一般情况下,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是收获水稻的首选机型。
对于倒伏较严重的水稻,不宜用全喂入联合收割机进行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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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秋季督导检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农办机[2012]4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10.08
【实施日期】201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秋季督导检查的通知
(农办机[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推动购机补贴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顺利完成2012年购机补贴政策实施的各项任务,根据《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将定于10月中下旬至11月上中旬集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秋季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重点
结合春季督导检查情况,督导检查购机补贴政策运行操作关键环节制度规定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补贴操作方式创新试点经验总结。
(一)检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组织实施情况。
主要包括:补贴工作总体进展,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和自选品目机具确定和补贴额的确定、调整和完善,补贴机具价格搜集,首次享受补贴的新机具市场价格、补贴额和补贴总量等。
试点省份或地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及利弊研究分析。
购机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宣传、培训和考核资料收集等情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落实情况。
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试点进展情况。
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和宣传、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补贴工作实施责任书签署、省级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以及举报投诉查处和问责等。
(二)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组织实施情况。
每个省份抽查1~2个县,在督导检查小组抵达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之后的次日,由农业部农机化司在北京随机抽取并告知。
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