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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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农机购置补贴呈现4大新动向

2011农机购置补贴呈现4大新动向
农政 策 。 正 让农 民得 到 实惠 。 真 他 同时希 望 省 、 、 三级 财政 部 门 形成 合 力 , 农机 市 县 从
人 心 , 做 好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工 作 的 一 条 重 要 经 验 。 通 过 加 是
强 宣 传 , 能让 补贴 操作 公 开透 明 , 方 便社 会 各界 监管 , 既 也 对 促 进 补 贴 政 策 落 实 能 起 到 积 极 作 用 。 今 年 , 地 加 大 宣 各 传 力度 , 贴政 策家 喻 户晓 。 补 安 徽省 农机 局加 班加 点 印制 《 徽 省农机 购 置补 贴 目 安 录 》 安 徽 省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知 识 手 册 》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程 序 《 和 挂 图 及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警 示 教 育 教 材 , 些 素 材 均 通 过 不 同 这
合 省 财 政 厅 在 《 西 日报 》 登 《 开 、 正 廉 洁 、 效 落 实 陕 刊 公 公 高
国 家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 版 , 地 充 分 开 展 农 机 购 置 补 专 各 贴宣 传周 活动 。
7年 的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实 践 证 明 , 强 宣 传 , 政 策 深 入 加 让
购 置 补 贴 专 项 资 金 上 给 予 大 力 支 持 。 徽 省 财 政 厅 今 年 首 安
次安 排 专门 经费 用于 农机 购 置补 贴政 策宣 传 。
今 年 , 业 部 农 机 化 管 理 司 首 次 与 各 省 ( 、 ) 订 农 区 市 签 了 补 贴 工 作 责 任 书 , 确 了 双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此 , 地 明 为 各 也 细 化 责 任 , ( 、 ) 机 部 门 与 市 县 农 机 部 门 层 层 签 省 区 市 农 订 补 贴 责 任 书 , 立 了 以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为 主 体 的 农 机 购 置 建 补 贴 督 察 员 制 度 。山 东 省 切 实 落 实 “ 要 领 导 负 总 贵 、 管 主 分

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62单 栋钢 架 大 棚 补贴 标 准 6 2 元/ 平方米,G 一 2 单栋钢架大 P 85 棚补贴标准 8元/ 平方米 ,连栋 钢架大棚补贴 3 0元/ 平方米。经 济发达地 区G 一 2 P 62型单栋钢架 大 棚 补 贴 标 准 5 元/ 方 米 , 平 G 一2 P 85型单栋钢 架大棚补贴标 准 6元/ 方 米 ,连 栋 钢 架 大棚 平 补贴 2 5元/ 方米 。玻 璃 温 室补 平 贴标准 5 0元/ 方米 。 0 平 第 七条 起 补面 积和 限补 标 准 1 单 栋 钢 架 大 棚 : 经 济 欠 . 发达 地 区补贴 对象连 片建 设 2 万平 方米起补 ,经济发达地 区 连 片建设 4 万平方米起补。 2 连 栋 钢 架 大 棚 :经 济 欠 . 发 达 地 区补 贴 对 象连 片建 设 50 0 0平 方 米 起 补 ,经 济 发 达 地 区连片建设 1 万平方米起补。 3 玻 璃温 室 :对粮食 生产 . 功 能 区的育秧 中心建设进 行 补 贴 ,起补面积 10 5 平方米。 . 4 同一 申请 主体 年度 内享 . 受设 施农 业设 备 的最 高补贴金 额 为 2 0万元 。 0
2 1 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 0 1 补 贴项 目管理办法 ( ) 试行
为进 一 步推进农 业 转型升 级 ,加快粮食 生产功 能 区和现 代农 业 园区建 设 ,根据农 业部 办公 厅 、财政 部 办公 厅 (0 1 2 1 年农 业机 械购置 补贴实施指 导 意 见》 ( 办 财 [0 1 3 农 2 1] 4 号 ) 和 省 农 业 厅 、 省 财 政 厅 《 关于 2 1 年农 业机械购 置补 01 贴 的 实 施 意 见》 ( 农 计 发 浙 [0 1 1 2 1] 2号) 以及 财 政 资金 项 目管理有 关规定 ,特制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7•【字号】豫农机计文[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机计文〔2011〕39号)各省辖市农机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农机局、财政局: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为做好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薄弱环节机械化。

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机械化;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农业局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农机 [2011] 64 号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农业(农机水利)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发局、财政局,风景名胜区农发局、财政局: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稳定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操作、促进补贴政策到位,现就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1.2011年购机补贴以“核定总量、保障重点、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

2.补助对象为具有杭州地区常住户口的农林牧渔民(含农场职工)、在杭州所在区、县(市)承包经营50亩以上进行农业生产的“新杭州人”、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和农场)。

3.若申请补助额度超过核定总量时,补助对象的优先顺序是:农村低收入户;农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平安农机”示范户;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的报废拖拉机所有人。

申请条件相同时,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的农户。

申请条件不易认定时,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4.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

主要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产后处理机械、茶叶生产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食用菌生产机械和粮食烘干设备等。

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杭州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重点目录》(见附件1)。

5.凡购买列入《浙江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农业装备,执行中央和省农机购机补贴政策。

6.凡购买列入《杭州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重点补贴目录》内的农业装备,按照分类分档,实行定额补贴。

7.为提高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凡购买《杭州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重点补贴目录》内的水稻插秧机、水稻育秧设备(包括水稻种子发芽器和育秧流水线)、粮食烘干机、油菜移栽机、油菜收获机械,由市财政在中央和省补基础上按定额予以追加;对购买水稻育秧盘的,由县级财政在配套省补资金的基础上适当再给予追加;购买其他先进适用农业装备的,市、县(除淳安县)两级按定额各补贴50%(淳安县由市级财政补贴80%)。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财发[2004]6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财发[2004]6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财发[20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

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

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9•【文号】农办机函〔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农办机函〔2019〕4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商请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予以解读的函》(粤农农函〔2019〕187号)收悉。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04年启动实施。

2005年2月,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导政策实施工作。

之后,针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相继推出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如将比例补贴改为定额补贴,将省级财政部门与企业结算改为县级财政部门向购机户兑付资金,逐步将补贴机具资质与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脱钩等,并通过年度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予以明确,作为各省组织实施政策新的依据。

2017年4月,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废止了《暂行办法》。

在具体工作中,各省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基本精神和年度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各市、县做好政策实施工作。

二、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2008年起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将补贴范围的农机具按所属种类品目及关键参数分成若干档次,同一档次的产品享受相同补贴额。

补贴额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主要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需要指出的是,测算比例与实际补贴比例是有区别的,测算比例指的是补贴额一览表制修订过程中用于测算补贴额的比例,实际补贴比例指的是具体补贴产品所属档次的补贴额与该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之比。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直补到户实施方案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直补到户实施方案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直补到户实施方案
为促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民收入,
本方案旨在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直补到户实施进行规范。

一、实施目的
为推动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民的生产力和生产效益,促进
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要保障农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
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供
给质量和效益。

二、补贴对象
本补贴方案针对购置农业机械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补贴标准
1.购置拖拉机、农机具等农业机械,在国家、省、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网站上报名登记,并缴纳购置款的,按购置款的20%给予直接贴息或者扶持。

2.国际外先进农业机械(含收割机、打捆机、禾本饲料加工机械、水稻秧秆还田机等)及其附属设施,按购置金额的30%给予直
接贴息或者扶持。

3.对有特殊需要的贫困地区对农业机械购置的,按照上述标准
的2至3倍予以补贴。

四、补贴申请。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7•【文号】农办财[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垦)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现将《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2011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农作物良种补贴力度,继续实行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全覆盖,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大豆良种补贴全覆盖,长江流域冬油菜良种补贴全覆盖,藏区青稞良种补贴全覆盖。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和《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10〕410号),为确保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粮棉油种植面积,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和花生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另行制定):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施《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按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的原则,对农民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青稞等作物进行良种补贴,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良品种推广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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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颁布时间:2011-3-21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我们研究制定了《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我们研究制定了《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

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

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将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

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区、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

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一)补贴机具种类。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

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

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的,所有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本省(区、市、兵团、农垦)销售的产品和已列入本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全部纳入补贴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

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

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

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

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开展资金结算层级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等试点。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

六、申报程序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1年4月10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七、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

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

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

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目录时不允许规定补贴产品最高销售限价。

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

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

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

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化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

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

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

大力推进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普及应用,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

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

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

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

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

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

农业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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