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极速网吧纵火案
青少年犯罪案例

青少年犯罪案例案例一:被惯坏的少年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
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
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
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
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
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案例二:不以恶小而为之,养成良好的习惯与品德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
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
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
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
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
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抢劫5元钱沦为抢劫犯“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当记者向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每个学生都表现出了惊讶,他们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
四人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
法制主题班会教案

法制主题班会教案法制主题班会教案()1一、主题班会的目的通过案例分析,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完善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二、班会的活动方式班干部主持,师生共同参与,以讲解、朗诵、讨论等形式展开.三、班会的理论分析1、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认识能力、鉴别能力,增强团队合作精神,有助于学生正确地传递和接受信息,恰当地表达自己的情绪情感.将校内法制教育学习与社会生活实践相结合,有助于学生自觉地提高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社会认识能力.2、引起学生的现实关注;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日趋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已向全社会敲响了警钟.专家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学校教育不到位;二是受家庭负面的影响;三是社会上不良风气的侵蚀.成长环境,对青少年至关重要.学校教育固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但光靠学校教育是不够的.学生天天受到学校的教育和教师的影响,同时也天天受着社会的教育和社会上各种人的影响.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必须集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力量共同加以解决.学校的法制教育要首先走在前列.3、促进法制教育课的教学.使学生的法制教育学习与社会实际情况相结合,学以致用,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澄清学生心理及思想感情中的模糊观念.四、班会活动流程五、班会过程提要1、资料播放:“蓝极速网吧”放火案6月16号凌晨2时许,一场人为的大火夺去了正在北京“蓝极速”网吧上网的20多个年轻的生命,有十几人伤势严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月27日对“蓝极速网吧”放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某(女)有期徒刑12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张某(女)因对“蓝极速网吧”不满而起意报复,并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后果极为严重.被告人刘某某在放火犯罪中起指挥、策划、决定作用.被告人宋某某在放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张某(女)在放火犯罪中起一定作用.因3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因此,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依法以放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某(女)有期徒刑12年.参与实施放火的张某(男,13岁)因不满14周岁,未追究刑事责任,已于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2、班干部案例介绍: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的那两个肇事者是北京海淀区工读学校的两名辍学学生.如果这两个学生已在工读学校里就读而不是四处游荡,那么6月16日凌晨那场惨烈的人为纵火罪案或许就不会发生了.中小学辍学生随意流入社会,已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性和非稳定性,从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在校读书的学生应如何珍视这份美好的时光,正确对待生活中的各种考验,需要我们每个人认真地思考.3、实话实说(讨论)略讨论题:1)水火无情,纵火少年在泄私愤时,想过他人的生命吗?2)少年纵火只是对网吧不满吗?3)年少犯罪就值得宽恕吗?4)工读学校的学生为什么辍学?5)你怎么样安排假期?6)你如何看待网络游戏?4、教师讲解周边的一些案例5、全体学生齐诵:《中学生守则》6、班主任总结:不管一个人的知识多么丰富,一个人的家庭背景如何好,当他带上法盲的眼镜时,就容易走错路,跨过法律的界线.让我们擦亮法律的镜片,让他们与法同行吧.7、班干部宣布班会结束.法制主题班会教案()2活动主题:遵纪守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目的:让同学们了解法制的重要性以及中国日后法制的发展方向,联系当前青少年犯罪现象和学校及班级的实际,认识法在身边。
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

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发生或进行的很多活动都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对监管机关而言,网络也是其监管范围的延伸。
不同的监管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不同监管权力,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权力划分偶尔也会发生冲突,当网络出现后,监管机关相互间的监管界限也变的有点模糊。
这种界限模糊在网络实名制上就有很大的体现。
网络实名制,就是指在从事网络活动中,以真实身份或以他人可辨认的身份参与活动。
其最大目的在于落实责任,“谁实施谁负责”。
因此,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网络实名制是与网络相关的任意活动均以真实身份参与。
这种实名制的对象就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者和网民。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网络实名制是针对不特定用户而实施的真实身份信息核查、管理制度。
(一)广义网络实名制法律体系分析所有的服务提供者从一开始就实行的是实名制管理。
相关规定从法律效力层次上,依次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这些实名管理规定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 月15日起施行)、《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和《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因此,不论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还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其都必须提供公司或个人的真实身份或资格信息才有可能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其第四条特别指出,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

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一)故意伤害罪。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中学学生故意伤害案。
2001年8月15日晚,某中学学生李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
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李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则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纪某某脾破裂,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属重伤。
严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和李某某共同赔偿人民币47369.55元。
寻衅滋事罪。
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在客观上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
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某中学蒋某寻衅滋事案。
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读书笔记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张明顺爆炸案)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其内涵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非法购买爆炸物炸毁他人财物)2、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特定多数人中的“不特定”(栗东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客车上扒窃,司机发现,殴打司机,致翻车)当伤害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象和结果的不特定,有一即可)(以矿石砸击列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多数人”(刘小勇爆炸案:同伙被其制造的爆炸压死,自己被同伙炸伤)犯罪行为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存在上限限制时,同样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只要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人数在三人以上)4、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结果(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其他危险物质)5、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大损失的确定(李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放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应是损失30万元以上(故意放火罪、故意爆炸罪、故意决水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万元起点,10万为重大、50万为特别重大)6、放火焚烧他人行为的定性(华庆和故意杀人案:提汽油讨债,致债务人烧成轻伤)在放火行为指向的对象明确且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7、放火焚烧自家财产的定性(符光放火案)放火焚烧自家财产危及邻居不特定多数人生命人身安全及财物的情况下构成放火罪(间接故意)8、杀人后为毁灭证据实施放火行为的定性(杨少痒故意杀人、放火案:杀妻、在自家点燃木块致含自家的7家财产损失)故意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实施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时,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放活后实施盗窃、抢劫等,成立防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9、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防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王新生等放火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殊情况下,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能构成共犯以放火的手段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构成放火罪10、基于同一目的实施数个放火行为案件的定性(金德华放火案:迷信着火发财而放火)多次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构成放火罪连续犯,以放火罪一罪定罪处罚(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反复实施数个独立成罪并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不适用数罪并罚,按一罪从重处罚)1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放火焚烧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放火罪:一般主体、危险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12、对他人房屋实施爆炸行为的定性(黄中基爆炸案:经济损失400元)对他人房屋实施爆炸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即于此)13、爆炸罪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于光平爆炸案:手榴弹致3死,自己瞎及断指)实施爆炸行为,有明确的侵害对象,但是,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持放任态度的,以间接故意构成爆炸罪14、如何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蒋雪兰投毒案:泄私愤投毒,报复社会)为报复他人往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投放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特定与不特定)15、毒杀牲畜后又收购出售行为的定性(韩庆虎等投毒案)为了出售而毒杀动物,然后再出售有毒肉类的,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16、在果实中注入毒药致使他人误食死亡案件的定性(林木春投毒案:有毒果实被人捡食)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17、驾车撞人案件的定性(王拥军意驾车撞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公路上驾车撞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危险方法: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与前列方法相当或相同的危险性、已经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18、盗窃井盖行为的定性(伍瑞正、伍兴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盗窃繁华路段的井盖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管=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较为隐蔽处所的井盖盗窃罪)19、在高等级汽车专用线路上设置障碍行为的定性(李国才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高等级公路上设置障碍,危害到不特定车辆的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公交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行为的定性(陆某、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交车司机擅自离开驾驶岗位致使汽车颠覆、人员上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或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交通肇事罪)21、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寻衅滋事罪(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公交车上无故妨碍公交车司机驾驶,足以造成车辆颠覆并致人员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u(四种特定行为,寻衅滋事只能是直接故意且情节是构罪考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节是处罚考量)22、失火罪重过失的认定(王保敬失火案:大兴安岭烟蒂)疏忽大意致使火灾发生,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23、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失火罪与间接故意的放火罪(马标失火案:“随意踩了一脚火种”)“漫不经心”造成火灾后主动承认,并积极帮助抢救的,构成失火罪(放火罪=14周岁,失火罪=16周岁)24、如何区分过失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刘沧丽过失爆炸案:私藏雷管,一个小孩发现后拿去玩耍,致伤残)对爆炸物品保管不当,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构成过失爆炸罪(主体: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和有责任年龄和能力的主体;发生场合不同;构罪前提:违法危险品管理规定)25、如何认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陈金滴过失投毒案:为灭鼠的有毒麦片被同学误食)对有毒食物保存不当,致使不特定人食用后伤亡,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意外事件=不能预见;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害罪侵犯公民生命权、身体权,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公共安全)26、私设电网行为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丁忠财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有警示牌的狩猎野猪电网电死盗伐杉木者)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要件。
网络是把双刃剑

网络是把双刃剑导言:网络作为一种全新媒体和信息获得途径已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是,网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青少年沉湎于网络游戏甚至患上网络成瘾症已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难题,这些现象在希望通过网络游戏来舒缓学习压力、摆脱孤独、满足成就感、缺乏自我控制力的青少年中相当严重。
据最新统计,我国网民超过一亿,其中青少年网民占80%,青少年上网大多以玩游戏和聊天为主。
我国网络成瘾的青少年高达250万人,14岁~24岁是网瘾最高发的时期,占整个网瘾青少年的90%。
济南在押的1500名少年犯中,80%是“网瘾”造成的,北京更是有90%的青少年犯罪案与“网瘾”有关。
中国著名的戒除网瘾专家陶宏开教授说:“中国千万个青少年的堕落,千万个家长的不幸都是从不健康的网络游戏开始……”“每一个网瘾少年的背后都有一个不幸的家庭和一对可怜的父母”“产生网瘾的时候也就是悲剧人生开始的时候”网络成瘾的害处一.危害身体健康由于上网时间过长,造成青少年视力下降、生物钟紊乱、神经衰弱等生理特征。
不能维持正常的睡眠周期,出现失眠、头痛、注意力不能集中和持久、记忆力减退、消化不良、恶心厌食、体重下降。
大脑神经中枢持续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会引起血压升高,神经功能紊乱。
此外,还会诱发心血管疾病、胃肠神经官能症、紧张性头痛等病症。
二.造成人格异化暴力和色情游戏充斥着网络,网络欺骗、赌博、人身攻击、反动言论、犯罪行为以及各种网络垃圾等都可能使青少年受到伤害,对道德观的形成有极其不良的影响。
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也会使青少年网民产生一种“特别自由”的感觉和“为所欲为”的冲动,容易做出一些平时不能做的不道德的行为,也容易产生攻击性等反常行为。
三.社会适应困难一些青少年网民过分迷恋与网上的“人——机”式交往,会忽视真实存在的人际关系,为人冷漠不与人交往导致现实人际交往萎缩,缺乏人际交流,产生自闭倾向。
弱化了与人沟通相处的能力和现实生活的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
蓝极速网吧纵火案案例分析

蓝极速网吧纵火案案例分析―舒兰五中以案说法材料案例陈述:20XX年6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燃起熊熊大火,25名高校学生失去宝贵的生命,多人受伤,可谓损失惨重,更令人痛心的是这4名纵火者均是北京市13岁至17岁的中学生,刘某某(男,14岁)、宋某某(男,14岁)、张某某(女,17岁)及张某(男,13岁)。
纵火原因是四名未成年人为报复网吧服务员,故意用汽油点着楼梯地毯而引起,归案后,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他们交代,当夜幕降临之后,网吧的门被锁上了,他们认为网吧内无人,才实施纵火。
其本意是烧掉网吧报报仇,不想烧死人。
最终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人因不满14岁而免予刑事处罚.今天,我们作为新时代的教育工作者,在痛定思痛的同时,将一起来深入分析这四名纵火犯在成长的过程中,家庭、学校、社会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分析: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
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1、疯狂性。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
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犯罪心理的报复性。
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与别人产生矛盾时,不知道怎样沟通化解,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案例中四名犯罪人正是从报复而萌生烧掉网吧的念头。
3、犯罪动机的单一性。
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
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精品】六年级综合实践活动教案: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_全国通用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教学目的】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学生对不良行为习惯的高度重视。
【教学重难点】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学生对不良行为习惯的高度重视。
【教学手段】案例分析、集体讨论、谈感想、集体宣誓【教学流程】一、主题引入首先请各位同学用热烈的掌声欢迎来参加我们主题班会的各位老师。
主持人甲:亲爱的同学们,当今,无论是家庭生活、学校生活,还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
主持人乙:“民以食为天”,有《食品安全法》来保证我们一日三餐的食品安全健康;主持人甲:我们出行,秩序井然,是因为有《道路交通法》来规范;主持人乙:我们中学生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有《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来指导我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做。
主持人甲:其实,违法以否,有时只是一念之差。
知法、懂法我们才能避免触碰法律的底线,我们才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今天我们班会的主题是:“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主持人乙:那么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呢?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主持人甲:下面请一位同学来给我们讲述一下案例一的情况同学甲讲述:据新华社珠海2014年9月13日专电,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近日通报了一起学校不雅视频事件。
9月5日中午,珠海北大附属实验学校食堂学生在就餐时,食堂内安装的电视机突然播放不雅视频,时长约5分钟。
有学生将此情形拍了下来,并将照片和视频上传至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传播。
学校为此做了报警处理。
民警于10日下午找到了涉嫌播放不雅视频的该校两名高三年级男生。
警方证实两名学生分别为18岁和17岁,他俩承认,当日中午,他俩出于“好玩”“恶搞”的心态,利用智能手机的无线连接功能,在学校食堂与一台电视机建立连接,并通过电视播放不雅视频。
主持人甲:谢谢甲同学给我们的讲述,请同学们思考这一案例,并谈谈自己的看法,本案中的同学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主持人甲:下面我们来为大家公布处理结果目前手机的作用已不仅仅局限于方便联系,更成为某些不良信息传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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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极速网吧纵火案是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发生的一起火灾事件,死25人、伤12人。
事件经过
“蓝极速”事件的起因是6月14日前的一次劫钱。
宋春和张帆在蓝极速看中了一个石油大学附中的男孩,出了名的有钱。
两个人把男孩叫到楼下只从兜里翻出100块。
陈晓丽说:“我同案特聪明,看他老夹着书包。
”3个人抢书包过程中扭打起来,男孩鼻子流血,身上也留下了鞋印。
情况被“蓝极速”的服务员看到,6月14日,二人进蓝极速时被拒,理由是“未成年人不得入内”。
两个恼羞成怒的孩子在陈晓丽家商量要出这口气。
陈晓丽记不清是谁看见了桌上的Zippo油。
其中一个说:“这东西从飞机上掉下来都不会灭。
”“可你肯定舍不得借给我们去烧网吧。
那我们就自己买汽油去。
”陈晓丽开摩托知道加油站一般不零卖,就说:“那你们要编个好理由。
”陈晓丽不觉得他们是当真的,只知道大家是朋友,要讲义气,互相帮助。
2002年6月15日晚19点,3个人照常从陈晓丽家出门去网吧。
两个男孩顺手拎走了桌上还没喝完的大瓶雪碧,用这个瓶子买回汽油点燃了“蓝极速”。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4名纵火者均为未成年人,因与网吧服务员起纠纷而进行报复。
在纵火者中,两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一名因不满14岁而免于刑事责任[1]。
在2004年,两名被判无期的犯人被减刑。
[2]。
两名网吧经营者被判三年和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
6年前“蓝极速”网吧纵火案,带走了25条年轻的生命。
从那之后,网吧管理日趋严格。
你现在还在网吧上网吗?
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燃起熊熊大火,25人在大火中丧生,多人受伤。
4名未成年的纵火者因与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而报复作案,其中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人因不满14岁而免予刑事处罚。
寒假在家的孩子请远离网游
因为埋身网吧,25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戛然而止,“蓝极速”在伤痛者的心中成了死亡的代名词。
当然,这处幽灵一样的屋舍早已从地平线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新的物体,但是,看不见的伤痕要埋在心里——尽量远离网游,尤其是那些未成年人。
寒假在即,孩子们离开学校各自回家,这是一段愉快的日子,但是,也是一段值得警惕的时光,因为电脑和网络游戏与孩子太近了。
未成年人一旦迷上网游,很容易沉迷其中不能自拔,并有可能导致极端行为。
不要忘记“蓝极速”网吧的纵火者,他们就是进出网吧已成习惯,在与服务人员发生摩擦后,用极端手段“杀害”了别人,犯下了滔天大罪。
不要忘记天津海河外滩的那家网吧,13岁的少年张潇艺就是在这儿迷上了网游并迷失了自己,而那处藏在商业大厦里的网吧又让这个十几岁的孩子在里边“爽”了36个小时,第二天当他从24楼一跃而下的时候,脸上竟带着“微笑”。
在张潇艺自杀20天后的2005年1月16日,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在全国启动了“为了明天——青春自护远离网瘾行动”。
“蓝极速”网吧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已经“物是人非”。
火灾遗址早已铲除,新的建筑物正在“蓬勃生长”。
但是,人们不会忘记6年前它那幽灵似的样子:大门是铝合金的,镶着毛玻璃,平时隐蔽在一所院子里不被人注意,夜里则点点灯火,忽明忽暗。
25名青年学生被烧死
这座院落里的居民郑某,对2002年6月16日凌晨的那场大火将终生铭记。
“从房间往外看,黑烟如柱,只听见稀里哗啦砸窗户声、呼救声和荧光屏爆炸的声音。
着火的网吧二层楼顶很快就被大火烧穿,火苗从楼顶上冒出来……”这个亲历者一提起当时的情景还不由自主地要捂住双眼,“太可怕了。
”他说。
这次火灾的幸存者李某是北京科技大学的预科生,事发当夜他和班里十几个同学说好一起去吃粽子,后来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去成,便一起去了“蓝极速”网吧,每人花了12元钱在那儿通宵上网。
大概在凌晨3时,李某感觉楼下有一股汽油味往上直蹿,约一分钟以后,他便看到滚滚浓烟从楼梯口冒出来,大家赶快叫来网络管理员,一起跑下去看。
大火正在一楼呼呼地燃烧,大家开始逃命。
他们跑到楼梯口,发现出路已经被火堵住了,便想从窗户逃。
没想到打开窗户后还是无法逃出去,因为外面有护栏。
李某朝窗户外大声呼救,附近的居民听到后,纷纷前来救援,用螺丝刀等工具卸掉了窗上的螺丝。
李某的同学几乎全倒在了网吧里,他命大,逃了出来。
“当时我觉得嗓子被烟堵住了,无法呼吸,也无法说话。
由于时间过长,我的同学就倒在了网吧里。
”李某唏嘘不已。
纵火犯均是未成年人
4名纵火者均是北京的中学生,13岁至17岁,刘某某(男,14岁)、宋某某(男,14岁)、张某某(女,17岁)及张某(男,13岁)。
其中男孩张某和宋某某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经常逃学,一逃学就去网吧玩。
有一次4
人去“蓝极速”网吧,与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在刘某某的提议下,决定对“蓝极速”实施报复。
2002年6月15日晚23时许,4人准备了一个雪碧饮料瓶,刘某某提供了5元钱,宋某某和张某出面到附近加油站购买了1.8升汽油。
然后,4人一起来到现场。
16日凌晨2时许,宋某某、张某经刘某某同意后,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来到网吧楼梯中间平台至一楼入口处,由宋某某将汽油点燃。
归案后,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他们交代,当夜幕降临之后,网吧的门被锁上了,他们不知道,认为网吧内无人,才实施纵火。
其本意是烧掉网吧,不想烧死人。
那个亲手点燃汽油的宋某某,放火时是个留着鸡冠头、两侧各染几缕白道的问题少年,后来在少年犯管教所里已经留起了小平头。
他回忆起伤天害理的那一幕,痛心不已,他说:“在管教所里,我晚上经常会想起放火那件事,睡不着觉。
”
而纵火犯里唯一的女性、也是年龄最大的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她在管教所里除了劳动,还自学了《大学语文》和《法律》课程。
她的感受是:“我对参与纵火的事非常后悔,但现在说什么都迟了,我会在这里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
未成年犯被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定,刘某某等3名被告人为图谋报复,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使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
刘某某提议放火,并出资购买汽油,在共同犯罪中起指挥、策划、决定作用;宋某某积极参与预谋,负责购买汽油并直接实施放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张某某(女)参与预谋放火犯罪,并在作案后订立攻守同盟,在放火犯罪中起一定作用。
鉴于3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因此,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
2002年8月27日,北京一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另外,参与实施放火的张某,因不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已于2002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一审判决后,刘某某等3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不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