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区小药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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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小药柜药品管理规定
1. 病区小药柜所有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2. 病区小药柜,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和保管工作。
3. 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剂科处理。
4. 毒、麻、精、放药品,应设专用抽屉存放,严格加锁,并按需要保持一定基数,动用后,由医师开专用处方,向药房领回。每日交接班时,必须交点清楚。
5. 药剂科对病区小药柜,要定期检查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毒、麻、精、放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补充规定
(1) 护理部对药品安全管理进行常态质量监控,科室定期与药剂科进行联合检查。
(2) 护理部及科室每年分别组织相关知识培训,护士掌握相关药品知识。
(3)各科室按重点观察药品目录制定药物观察内容及要求。
(4) 建立科室基数药品管理制度,有药品清点登记、使用记录,补充药品时要求双人核对后放回存放地点,遵循前拿后放,左拿右放的原则。
(5) 高危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细胞毒化药,肌松药等药品,要求建立基数,单独存放,有统一标识。
(6) 毒麻药品管理:
①病区麻醉、精神药品和专用处方仅供住院患者按医嘱需要使用,不得用于门急诊患者,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②病区设专柜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和专用处方,专人管理。护士交接班时清点药品并填写《麻醉药品清点使用登记本》。
③麻醉及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必须由护士长签字后领取。
④医生开出相关医嘱后开写专用处方,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后,交与护士。
⑤各种原因造成的作废处方应留存,处方使用数量应与药品使用数量相吻合一致。
⑥使用麻醉及精神药品,护士须在《麻醉及精神药品使用记录》中登记。
⑦护士补充麻醉及精神药品时,须持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及空安瓿到药剂科领取。
⑧麻醉及精神药品安瓿破损,须收集安瓿碎渣,并写出事情经过,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确认后,到药剂科补领药品。空安瓿由药剂科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⑨上述各种记录需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