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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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3.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00三年五月一日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

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11•【字号】穗价[2004]218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4]218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题材分类:通知公告公示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发布机构:来源网站发布日期:2009-01-22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文号:关键词:交通设施;法制修改;命令; 公文发布日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6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删除第四款,第五款修改为:“公安、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第十条修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

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证明。

”五、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停车场入口显眼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证明及其规定的标价牌,并严格按照标明价格收费;”六、第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执行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管理规定;”七、第十七条修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核发收费证明的价格部门办理手续。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粤价[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粤价〔2001〕10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

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11]51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11]51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3月21日以粤价〔2011〕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过程中,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指经营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合理社会平均成本。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别和服务功能分别核定。

机动车车型包括摩托车、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停车场类别包括配套停车场(室内、室外)、居民住宅停车场(露天、非露天)、公共停车场(露天、非露天)、路内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类型停车场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穗交[2007]880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穗交〔2007〕880号)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七日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为各种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室内、露天和路内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范。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配套建设符合相应标准的智能管理和停车诱导等系统。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使用经营牌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立柱式或挂墙式标志牌:立柱式标志牌应竖立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或者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范围内,挂墙式标志牌固定悬挂于停车场入口墙壁上,并保持标志牌整洁,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人行安全和城市景观;(二)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牌等有关牌证悬挂于停车场办公场所内显眼位置;(三)路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范围内明示有关收费标准标价牌。

广州停车费收费 制度

广州停车费收费 制度

广州停车费收费制度如下:
1. 道路停车。

广州道路停车停车费按场库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30分钟4元,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夜间收费时段为23:00至次日7:00,按上述标准50%执行。

2. 停车场停车费。

停车场停车位工本费按照区域、停车场设施、面积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向无本小区固定车位的居民用户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3. 物业区域内充电桩车位停车费标准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充电桩车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车一位”的原则施划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超标准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广州停车费收费制度的优点在于:
一方面,该制度能够确保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养,从而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另一方面,该制度能够促进停车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和利用率,进而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此外,该制度还能够降低车主的停车成本,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便捷、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

总之,广州停车费收费制度是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停车场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但只要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和管理,不断完善和调整制度,就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的健康发展。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穗价[2008]21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穗价[2008]21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穗价〔2008〕219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我局制定的《关于我市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穗价〔2008〕195号)和《关于我市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试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8〕196号)精神,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检查的范围:全市各机动车停车场,重点检查路内停车场(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和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搂、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专业配套停车场。

(二)检查的内容:(1)有否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穗价〔2004〕217号)执行;(2)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否执行新的收费标准;(3)停车场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4)是否有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安排检查时间从2008年7月15日开始9月10日结束。

三、检查的组织形式本次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萝岗、南沙区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进行检查,并对群众投诉的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查处;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根据本通知精神自行安排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检查。

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对部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突出重点,把握好政策,依法依规查处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对商场等配套停车场违规收费的则以纠正及教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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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 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二)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三)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四)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五)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六)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绿色)。

(七)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下同)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绿色)。

(八)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黄色)。

(九)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室内专业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黄色)。

(十)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黄色)。

第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内容包括:停车场类型、停放车辆类型、定价形式、计收方式、收费标准、免费停车时限、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公共露天停车场还应标明所属地段。

第八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的申领和核发。

经营者申领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还应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许可收费的文件。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路内等停车场,凭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到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申领标价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的经营者,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自行制作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

(四)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到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领标价牌。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必须申领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后方可进行收费。

严禁使用不属于本场类型的标价牌;严禁高于标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登记制度。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

收费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因经营需要,采用电子触摸屏或滚动式电子荧屏明码标价的,应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颜色进行标示,其标价式样需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十二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申领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的经营者,需按照《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穗价〔2004〕217号)认真进行审核,凡符合申领条件的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1月15日起实行。

原《关于办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163号)同时废止。

原《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停止使用。

附件:广州市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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