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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含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期限:(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评审有关规定处理;(二)因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其申请各类助学项目的资格按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处理;(三)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本科生,其免试推荐研究生的资格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处理,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四)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研究生,其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信息公开-中国农业大学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信息公开-中国农业大学

中农大学字〔2014〕4号校属各相关单位: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学生更好地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此页无正文)中国农业大学2014年8月27日中国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附件: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学生更好地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申诉等权利。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按处分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反纪律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免予处分,由学院或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三)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四)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七)有涉外活动违纪的;(八)系违纪群体的首要成员或主要成员的;(九)再次违纪的;(十)有其他应当从重处分情形的。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一、处分的原则和种类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二、违纪行为的处理(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2、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4、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徒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持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6、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或主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检举他人者,可酌情处理;(三)凡偷窃、诈骗或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照价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1、有上述行为,但未构成事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构成事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是针对大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序良俗所制定的专门处分制度。

旨在帮助大学生遵守校规校纪,促进大学生良好的学风和行为习惯,确保校园安全和稳定。

一、适用范围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内容(一)警告:对于不严重的违纪行为,学生可被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二)严重警告: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形成不良学风的行为,学生可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留校察看:对于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学生可被留校察看,学生需在校内住宿并接受校内规定的处遇。

留校察看的时间不超过2个学期。

(四)记过:对于较重的违纪行为,学生可被给予记过处分。

(五)记大过: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生可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留校查看:对于极其严重或者危害学校安全的违纪行为,学生可被留校查看,学生需在校内住宿并接受校内规定的处遇。

留校查看的时间不超过1年。

三、罚款对于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经济处罚的数额由学校相关规定决定。

四、学籍处分学生在校期间,若发生恶劣情况或行为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

五、申诉对于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学生,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做出确认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六、处分记录保留期限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记录为校内管理文件,记录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保留时间为毕业后5年。

七、结语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制定,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提供了有力措施,减少学生的违规行为,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

同时,学生也应该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努力学习和成长,为建设和谐和美的校园作出自己的贡献。

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警告 6 个月,严重警告 8 个月,记过 10 个月,留校察看 1 年),取消其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金,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发展对象;在学业上的影响, 按照《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XX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四)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六)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七)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八)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四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纪律处分的种类:(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五)屡次违纪的;(六)酒后违纪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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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案价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200元(含2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利用文具、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
(三)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四)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第二节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
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损坏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损坏文物、古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散布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资源和他人数据,或其他恶作剧行为。
第五章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道德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仍未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第十三条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其它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打架斗殴的行为
第十五条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的行为:
(一)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怂恿他人,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其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二)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三)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四)利用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发布具有威胁性、不友好、侮辱他人的信息,或捏造事实有损他人声誉的信息;
(六)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或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语言或淫秽图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或组织收听(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窥看、性骚扰等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复查或听证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申诉或听证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三节送达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一条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第七条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治者,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故意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动手打人的行为: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轻伤或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二)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使用网络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学生使用互联网络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接听或查看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一节调查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取证与查实。
(一)学生在校内违纪,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形成书面“违纪行为调查报告”。“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因打架致伤的伤势证明,现场勘验报告,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或法律、行政法规等;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使用互联网络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节申诉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或听证请求。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照《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对学生提出的请求进行复查或听证。
第二十一条其它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公章、他人印章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五)首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按以上各款所列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少量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
(二)学生在校外违纪,由保卫处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形成“违纪行为调查报告”,送交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十三条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一周内,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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