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复习指导:民法主观题分析——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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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真题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

法硕考研真题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

2017法硕考研真题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今年大的题目;总体来讲体现了民法里传统的重点..就简答题有两道题目;一道考民法里最最重要的、最最传统考点;表件代理的构成问题..上课当中我们都提到了..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民法理论上有一定难度;经过长期学习和复习;这个考点掌握得比较牢固了..另外一道题目稍微偏一点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考前没有特别强调这个题目;这个题目本身从内容来讲不太适合出简答题;今年命题人把它设计成了简答题..这个题目属于民法里传统重点;没有在考前针对这个考点从简答题角度进行准备;考场上临时发挥应付这样的题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我们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了8种方式..八种方式不能全部列出来;大部分都可以把它列出来..第一类是损害预防类的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包括返还财产..主要是损害预防类的责任方式..另外一类主要适用于财产领域的;包括恢复原装、赔偿损失..还有针对精神损害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名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属于民法里偏的考点;而是民法里传统重点..这样的考点也是民法里的送分题目..今年简答题出得比较友好的;是考生友好型简答题..辨析题;今年对于很多考生来讲有点意外;考的不是传统重点而是2013年商标法里新增考点;未注册商标保护问题..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学了民法以后知道这样的是错误的;未注册商标受保护;只是保护程度弱于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基本原则是自愿注册;即便未注册商标照样受法律保护..他人如果抢注;被抢注可以撤销自己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也受保护..假冒未注册商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样要赔偿;但是有可能基于正当理由被他人予以注册..这时候允许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总体来讲未注册商标问题两个角度把握..第一个是照样受法律保护..保护限度弱于注册商标..这个考点民法里比较难的一个考点..大家注意到最近几年我们的知识产权法部分出现了很多考题;每一年都有大题;包括简答、辨析题、案例分析之类的;可能会给知识产权相关;今年继续出现了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观题;就是辨析题;未注册商标问题..提醒我们在今后复习当中一定要特别关注民法里新增考点和最近几年变化内容..民法整体保持稳定;但是每一年都有一些变化的内容出现..比如说最近几年我们着作权法修改;商标法修改;也包括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6年中国人民法院物权法的司法解释;都是民法里的新内容..最近我们国家在风风火火的、轰轰烈烈的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有可能2017年3月15号;在两会上表决通过..如果通过之后民法总则部分会成为2018年法硕考试的重中之重..民法正因为总体是保持不变的;所以一旦有新内容出现;命题人就特别喜欢、偏爱考察新增的民法内容..。

民法主观题冲刺 简答论述题

民法主观题冲刺 简答论述题

雅群法硕授课老师:大师兄时间:2019.10民法主观题冲刺课第一讲 简答、论述题写在课程之前:主观题怎么冲刺提分?1、把握考试方向,多做多看真题:真题永远是最经典、最有营养的。

法硕联考已有20年历史,通过研究近十多年的真题,可以发现主观题虽然有重复(这是因为法硕考的年份太长,有时不可避免得用考过大题的知识点重复命题),但命题人更存在明显的规避重复的倾向。

通过了解往年主观题的考查情况,我们能大体预估“已经发生的未来”——书上哪些知识点可能考大题,从而指导复习工作,更有针对性。

换言之,只有做历年真题,才能知道怎么解答今年试卷上的主观题。

2、压缩复习重点,有的放矢:时至11月,如果让大家再拿着一本分析、逐字逐句背诵,民刑的内容,不仅背诵难度大,更会耗费你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在最后的冲刺阶段,大家要用有限的时间去解决主要矛盾,找到冲刺复习的重点、可考点,去反复背诵记忆。

因此我们给大家整理了《冲刺背诵手册》,民法部分一共188道题目,虽然不能称上“全”,但绝对“精”,可以帮助大家把握重点。

主观题怎么冲刺提分?3、把握最新命题趋势,做好全面准备:在重要的民法主观题知识点被逐次考察后,命题人也非常无奈,不得以革新出题范围,避免出现主观题普遍重复考查往年已经考过的知识点的现象。

比如去年,法制史简答题不考近代部分,而考春秋诀狱;刑法简答题考到了犯罪客体的分类。

命题人的无奈之举,倒逼我们考生全面复习、严阵以待。

就刑法和民法而言,往年只会考选择题的知识点,都将可能作为简答题命题。

刑法民法简答、论述题往年多考概念和特征类的知识点,而现在已经将范围扩大化。

这也再次要求大家,有针对性地学习,把扁平化的知识归类,应对不同的题型和题目。

part1:主观题分题型点拨分题型讲解,将每个题型的作答技巧和作答思路,从宏观上做一个介绍,帮助大家树立回答主观题的信心。

part2:主观真题再现 真题永远是最经典、最有营养的题目,选取每种题型的经典真题,带领大家识破命题人的命题套路,演练技巧。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民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4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民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4

民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民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一、题干: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

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

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

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

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

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1 :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司法部答案:成立。

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动产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民法学主观题参考答案

民法学主观题参考答案

民法学主观题参考答案第一部分简答题1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高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规定的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逻辑内涵基本一致。

2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杜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 ) 在合同解释上。

应依诚实信用原则:(3 )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

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l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问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4 、答: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

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

除此之外。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l )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在财产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主观题概念比较(二、三、四、五)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权益:指称权力的目的。

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指称权力的范围。

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

权能:指称权力的作用。

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6. 【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

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

7.【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8.【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a.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而请求权需要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b.支配权有排他性,而请求权没有※9.【形成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抗辩权: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变动权,但形成权的功能为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但抗辩权为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法律硕士考试考前主观题权威点题(民法部分)

法律硕士考试考前主观题权威点题(民法部分)

2012年法律硕士考前考点预测:民法考前重点复习知识点科教园资料部昶霖简述题及论述题考点§1:代表第一章【考点1】自然人或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事行为能力。

1、§3简述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2、§4简述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考点2】1、§4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2、§4: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2011年法学简述【考点3】1、§6:简述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2、§6:简述再代理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考点4】诉讼时效1、§7: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2、§7:简述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了解。

3、§7P148: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了解。

【考点5】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2、§14:简述留置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及法律后果▲。

《物权法》第236条重点法条。

3、§14: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4、地役权的概念及特征:降低。

5、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物权法》第106条,重点掌握法条分析▲。

6、§10: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7、简述物权法的原则。

8、法学论述考点:试论物权的特征。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考点6】债权1、§17: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法学】,非法学注意法条分析题。

2、§17:论书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制度【法学】。

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非】。

3、§16:简述债的抵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简述法定抵消必须具备的条件▲。

4、§17: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异同及要约失效的具体情形:2011年考案例分析。

法律硕士民法简答题

法律硕士民法简答题

一、民法一部分简答:12.(201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13.(2011)简述诚实信用的含义和功能。

14.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应具备的要求。

15.情势变更的原则。

16.简述婚姻的效力17.简述一般人格的功能18.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2010】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2、【2009】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3、【2008】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4、【2007】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

5、【200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6、【2005】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7、【2004】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8、【2003】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9、【2002】无10、【2001】法人的成立条件。

11、【2000】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民法二部分简答:13.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14.(2011)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

1、【2010】简述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情形。

2、【2009】简述保证的含义和特征。

3、【2008】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范围。

4、【2007】简述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2006】简述代为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6、【2005】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7、【2004】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8、【2003】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9、【2003】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10、【2002】抵销与提存、赠与与遗赠、隐私权与名誉权、诉讼时效与取得实效(实为02年的比较概念题)11、【2001】保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2、【2000】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三辨析题1.保证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旦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

20112.男女双方一旦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双方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23.主合同内容发生变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答题模板如下:一、基本概念阐述(1)对于题干中的主观题目,首先需要说明问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条文。

例如,对于与合同法相关的题目,需要阐述合同、法定代表人、撤销权等概念,并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加以支持。

(2)对于基本概念的阐述,可以包括其定义、性质、内容、条件和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例如,在阐述合同的基本概念时,可以说明合同的定义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一致意见,具有约束力等特点。

二、问题分析(1)分析问题中要求回答的具体问题,并给出回答的结论。

例如,题目要求回答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需要对该主体是否满足撤销合同的条件进行分析,并给出结论。

(2)若问题涉及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情况的比较和权衡,给出相应的论证。

例如,题目要求回答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权,可以对比不同的情况,例如是否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况,比较是否满足撤销权的要件。

三、判断依据(1)在分析问题和给出结论的过程中,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依据,以加强答案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例如,在判断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时,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的条文,例如撤销权的法定情形等。

(2)对于无法找到明确法规的问题,可以参考相关司法解释、裁判文书等,引用权威机构的观点来支持自己的判断。

四、论证过程(1)在答题过程中,需要通过逻辑思维和论证,展开对问题的详细分析。

例如,对于题目要求回答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可以从撤销权的法定情形、要件和效力等方面进行具体论述。

(2)在论证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案例、学说观点等进行辅助论证,以加强答案的可信度和实用性。

五、总结回答(1)在答题的最后,需要对前文的论证和分析进行总结,并给出明确的回答。

例如,总结回答问题,明确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并提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2)总结时要注意突出自己的观点和分析,提出一定的建议或思考,以展示自己的思考能力和法学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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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复习指导:民法主观题分析——简答题1.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006年)答案要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项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1)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

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2.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2006)答案要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

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事实根据不同。

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3)主体范围不同。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3.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2005)答案要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4. 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2005)答案要点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

(2)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

(3)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具有物上代位性。

5.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2004年)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

6.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2004年)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7.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2003年)(1)两者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进行的分类。

(2)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4)两者的区别是:第一,是否需要义务人协助实现权利方面不同。

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而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的协助。

第二,义务人所承担义务的性质不同。

绝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而后者表现为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8.比较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2003年)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两者的区别在于:(1)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使委托人和第三人合同的成立。

(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不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律行为。

(3)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可以同时从双方获得报酬,但该报酬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居间人不负有向委托人报告结果的义务;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仅仅从委托人处取得报酬,负有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结果并将结果归属于委托人的义务。

9.比较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2003年)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

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着作权的客体。

(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着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着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10.比较抵销与提存(2002)抵销和提存都是引起债消灭的原因。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债权充当其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两者的区别在于:(1)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互为实际履行债务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提存是为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债务时摆脱债务约束的情形而设立的。

(2)抵销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之分,法定抵销的条件是二人所负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对于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只能通过约定抵销;提存则是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是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而把债务提交给提存机关以代替债务的履行。

(3)抵销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而提存法律关系则由债务人、债权人和提存机关三方构成。

11.比较赠与与遗赠(2002)两者都是把自己的财产赠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遗赠是遗嘱赠人用遗的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开始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1)赠与是生前行为;遗嘱是死后行为。

(2)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3)赠与是不要式行为;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4)赠与适用合同法,遗赠适用继承法。

12.比较隐私权与名誉权(2002)两者都是明事主体所享有的精神性人格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

两者的区别是:(1)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2)名誉权是以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为内容;隐私权是就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

(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构的、捏造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却是真实的。

13.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2002)两者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取得时效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两者的区别是;(1)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取得时效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事实状态;诉讼时效的事实状态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诉讼时效的后果则是胜诉权的消灭。

(3)适用范围不同。

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诉讼时效是针对债权而言,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

14、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2001)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四个:(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5、保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2001)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从属性的合同;(2)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保证的债权的关系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务当事人。

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6、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000)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法律特征如下:(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17、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2000)(1)要约被拒绝,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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