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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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准入管理:电厂应制定外来人员准入管理制度,要求外来人员必须经过登记、审查和授权后方可进入电厂。

登记时应记录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职务等基本信息,审查时应核对人员证件的真实性,授权时应根据人员具体工作需要给予相关权限。

2.全程监控管理:电厂应在重要区域设置监控设备,包括入口、出口、操作区域等位置,以便对外来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控。

同时,电厂应设置监控中心,对监控图像进行实时监视,并保留监控录像作为备份。

3.现场安全教育:电厂应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电厂的安全规章制度、危险区域的警示标识、紧急情况的逃生路线等内容。

外来人员应接受安全知识的培训,了解应急处理措施,并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

4.工作指导和监督:电厂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外来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事故应急处理:电厂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外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报警程序和逃生路线。

同时,应进行定期演练,以提高外来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6.外来人员管理台账:电厂应建立外来人员管理台账,记录外来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进出时间等信息,以便进行追溯和管理。

7.合作单位管理:电厂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合作单位派遣的外来人员应按照电厂的安全要求进行培训和管理。

总之,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外来人员在电厂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从而保障电厂的正常运行和工人的人身安全。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厂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外来人员进入电厂的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电厂从事施工、维修、保养等工作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外来人员指没有与电厂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外包单位人员、临时工、顾问、供应商等。

第四条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责权明确、依法管理。

第二章外来人员准入管理第五条进入电厂从事施工、维修、保养等工作的外来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工种证明、健康证明、所需工作材料,由电厂进行审核。

第六条电厂应建立外来人员档案,包括外来人员的基本信息、证件资料、从业经历、健康状况等内容,分类存档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外来人员进入电厂前,必须参加电厂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了解电厂的安全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应急预案等,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外来人员进入电厂前,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提供相关检查报告。

第九条外来人员进入电厂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标识,包括工作牌、安全帽、安全鞋等,严禁无证件人员进入电厂作业区域。

第三章外来人员作业管理第十条外来人员进入电厂作业区域,必须向负责该区域工作的工作人员登记报备,并配备相关监护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可能的安全隐患,并报告工作人员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负荷作业。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必须使用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工具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在作业中发现存在危险情况或隐患,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外来人员安全事故,电厂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救援和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事故处置。

第十六条对于造成外来人员伤亡的事故,电厂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厂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电厂生产运营的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厂的所有外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员工、合作方员工、访客等。

第三条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综合治理”。

第四条电厂应建立健全外来人员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准入管理、作业现场管理和事故应急管理。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五条电厂应根据外来人员的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外来人员入场前应接受电厂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电厂应向外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第八条外来人员应按照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掌握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理、个人防护等知识,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准入管理第九条电厂应建立外来人员准入管理制度,依法对外来人员进行身份核实、资质审查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条外来人员进入电厂前,应向电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等。

第十一条电厂对进入电厂的外来人员应进行身份核实,确保其身份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电厂应对进入电厂的外来人员根据其岗位特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作业现场管理第十三条电厂应对外来人员作业现场进行划定和标识,并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应按照作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准确掌握作业区域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电厂应对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外来人员必须按照电厂的安全规定,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七条电厂应建立外来人员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外来人员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电厂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电厂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外来人员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指挥。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是电厂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电厂安全运营的关键环节。

本文通过制定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电厂的安全生产。

一、管理责任及组织机构1.电厂应成立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操作规程。

2.电厂领导应对外来人员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建立健全外来人员安全管理的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

二、准入管理1.电厂与外来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合同、劳动派遣协议和工资发放等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外来人员在进入电厂前,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等材料,接受电厂的审核和备案。

三、安全教育培训1.电厂应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电厂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培训。

2.培训内容应以简明易懂的形式呈现,确保外来人员能够理解并掌握安全知识。

四、现场管理1.电厂应对外来人员在现场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在作业前进行现场交底,并告知相关的风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电厂严禁外来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现场,严禁在现场吸烟和使用明火。

3.电厂应对外来人员的出入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外来人员按规定的出入口进出现场,并严格执行身份刷卡制度。

五、应急处置1.电厂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外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逃生路线,并指定专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电厂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外来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急事件的应对能力。

六、安全记录和事故调查1.电厂应建立外来人员安全档案,详细记录外来人员的入场、出场信息,以及参与的工种、岗位等信息。

2.电厂应建立事故调查制度,对外来人员安全事故进行严格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奖惩制度1.依法依规,对外来人员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厂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电厂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电厂的外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维修人员等。

第三条外来人员应遵守电厂的各项安全制度和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有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电厂应建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厂应将外来人员纳入安全管理系统,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来人员应持有效证件进入电厂,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章外来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七条电厂应对所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电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第八条电厂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外来人员安全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外来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九条外来人员需要参加培训方能进入电厂工作,未经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条外来人员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承诺遵守电厂的安全制度和规定,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厂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定作业区域和非作业区域,严禁未经许可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工种的安全操作要求,外来人员必须按照规程操作。

第十三条电厂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施工期间如有特殊安全需求,电厂可以对施工单位的操作进行监管,要求施工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四章设备维修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设备维修人员进入电厂进行维修作业,应遵守电厂的相关安全制度和规定,并按照规定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七条电厂对设备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设备的安全操作要求和维修规程。

第十八条设备维修人员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资质证明,经过电厂审核后方可进入维修作业区域。

第十九条设备维修人员在维修期间应遵守电厂的相关安全制度,接受电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最新】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最新】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目录: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一
外来人员教育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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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一
尊敬的女士/先生在您进入本风电场生产区域前,本单位对您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规定,请您务必遵守:
您在本单位的工作内容应与本单位的技术安全相关人员进行沟
通确认,提供相应的能力证明或者工作准入资质材料,获得许可后方可进入,进入后,遵守本场区的相应安全规章制度,并且应参加本场区安排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正确使用工器具,现场禁止穿凉鞋,背心,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严禁高空抛物,电气操作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并使用绝缘工器具,防止人员触电危险。

严禁对未获得批准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进行工作内容之外的工作。

起停设备必须向集控室报告,工作结束后应清扫工作面。

在风机上作业时,风速大于8米/s(10米高平均风速)禁止在
机舱与轮毂内工作。

禁止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每一次进入现场作业前需向集控值班员说明,特殊作业人员作业,必须有技术安全人员同行。

风机内作业不得抽烟,风场内在未办理动火工作票前严禁明火作业,必须进行时,需启动一级二级动火工作票程序,做好相对应的安全消防措施后后方可动火。

高空作业攀登时确保任何物品的不得掉落。

风机塔架上在每一层攀登结束后须盖住每一层盖板,以防工器具掉落砸伤人员与损坏设备。

雷雨天气严禁在风机、箱变等带电设备处逗留。

叶片结冰后,严禁靠近风机。

2 / 2。

电力生产单位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电力生产单位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单位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所辖电力生产单位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根据《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辖电力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检查指导人员、相关方人员等。

“临时工”指由各单位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支付工资的所有人员(包括反聘人员、外来劳务人员、在部门或班组长期工作的临时人员等)。

“外包工程施工人员”指与各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人员。

“参观人员”指经过各单位批准并有接待人员陪同,按照预定路线活动的外部人员。

“检查、指导人员”指按照计划内容进行检查工作的政府、上级公司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相关方人员”指为各单位生产现场提供售后服务、设备调试安装及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人员(不包括外包工程施工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电力运行部门负责外来人员的具体安全管理,并有权对外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予以惩处。

第五条外来人员在生产区域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或其应负责任的设备事故时,要按照政府有关法规及所在单位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外来人员有责任配合所在单位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和事故进行处理、调查,对负有责任者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加以处罚。

第二章临时工管理第六条临时工进入生产区域工作前,必须经电力生产安全教育,并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生产现场。

第七条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必须经过所在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临时工如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应按正式员工待遇,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遵守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临时工不得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和工作票许人。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第一条为保障在我厂厂区内工作的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
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根据《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安全生产
工作规定》及公司《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厂主业、实业公司、综合服务中心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施工人员、
参观人员、检查人员、指导人员、外厂来学习人员等。

“临时工”指由厂人事部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支付工资的所
有人员(包括反聘人员、外来劳务人员、在部门或班组长期工作的临
时人员等)。

“外包施工人员”指与厂指定的职能部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
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人员。

“参观人员”指经过厂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接待人员陪同,按照预
定路线活动的外部人员。

“检查、指导人员”指事先于厂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计划内容进
行检查工作的政府、上级主管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外厂来学习人员”指事先与厂有关部门联系、并已得到厂部批准、到指定部门学习的人员。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一责
任者,用工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参
观或检查指导工作接待部门是参观人员以及政府或上级检查指导人员
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安监室负责外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并监督本
办法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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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在我厂厂区内工作的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根据《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公司《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厂主业、实业公司、综合服务中心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检查人员、指导人员、外厂来学习人员等。

“临时工”指由厂人事部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支付工资的所有人员(包括反聘人员、外来劳务人员、在部门或班组长期工作的临时人员等)。

“外包施工人员”指与厂指定的职能部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人员。

“参观人员”指经过厂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接待人员陪同,按照预定路线活动的外部人员。

“检查、指导人员”指事先于厂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计划内容进行检查工作的政府、上级主管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外厂来学习人员”指事先与厂有关部门联系、并已得到厂部批准、到指定部门学习的人员。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用工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参观或检查指导工作接待部门是参观人员以及政府或上级检查指导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安监室负责外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并监督本办法贯彻执行。

“外来人员”在厂工作预计15天以(包括15天)上由安监室负责入厂安全教育,不满15天者由所在用工管理部门负责入厂安全教育。

第五条外来人员在厂生产区域内发生人身伤亡或其应负责任的设备事故时,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政府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外来人在厂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应遵守及执行厂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临时工的管理第七条临时工进入厂区工作前,必须经厂规、厂纪及电力生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在监护人员的带领下,方准进入生产现场;超过一年的外来人员每年还必须参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年考,考试成绩必须记录在案。

进入厂区必须佩戴标志(标志由厂行政部发放),进厂标志只发给符合上述规定的本人使用,严禁转借。

外来施工人员如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厂安监室应审核其特殊工种证原件并复印备案。

第八条临时工在入厂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由安监室发“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有关部门和班组必须对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应按正式员工待遇,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的,事故责任由违反规定者个人承担。

第十条禁止安排临时工(包括按承包合同分散到部门班组工作的外来人员)在机组集控室、燃运、化水等运行岗位独立操作或替岗。

禁止安排临时工在上述工作场所独立进行工作或在大型起重机械、卸煤机上操作或替岗。

第十一条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要定人、定岗、定编,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清退。

临时工的使用应遵守公司及厂下发的有关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临时工有权要求各使用部门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十三条临时工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必须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见附件)。

第三章外包施工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外包施工人员应遵守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外包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外来施工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小结一周来的安全情况和经验教训,学习上级和厂安全简报事故通报以及周安全活动内容等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外包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以下的记录台账。

即:人员进出登记、特殊工种登记、电气工器具使用登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登记、起重工器等机具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记录。

第十七条外包施工单位所使用电气工器具、起重工器具必须经厂安监室或指定承包部门检验合格贴合格证后,方可在现场使用,所使用临时电源必须遵守厂《生产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厂组织的专项检查,并监督本单位施工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进入其工作范围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条未经许可、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动用现场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外包施工人员有权要求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外包施工人员在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华能济宁电厂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

第四章参观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参观人员进入厂区或生产区域,应办理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应办理人身保险),佩戴入厂证件,有关接待部门应向其讲解有关厂纪、厂规及安全注意事项,发给相应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并全程陪同。

第二十四条厂规范化的参观路线图为:二期固定端北端→电气主控制室→#3、4机组集控室→#3、4机零米→三期#5、6机零米→三期控制室→三期#5、6炉九米→三期#5、6炉零米→110KV、220KV升压站。

重点参观路线或部分参观路线可由参观人员提出,有关接待部门可重点陪同参观。

第二十五条参观人员的着装应与参观内容要求的着装相符,对于着装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参观人员应谢绝参观现场(如凉鞋、裤头、背心、裙子)。

第二十六条为防无线通讯系统干扰信号进入DCS系统(含重点防火部位),部门陪同人员应向参观人员要求将无线通讯停用,进入重点防火部门参观人员应将火种存放在大门固定“火种箱”内。

第二十七条参观人员进入厂生产区域前,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或陪同人员必须对其讲解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的厂规、厂纪,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参观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控制室参观。

如确需进入控制室时,必须事先得到厂安监室的同意。

参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控制盘、操作站的警戒线,不能与监盘人员交谈。

在发生异常情况或参观人员妨碍运行操作时,值长有权要求所有参观人员和陪同接待人员退出控制室。

第二十九条参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参观前,应由职能部门接待人员向厂安监室汇报,征得同意后,由安监室联系值长,值长同意后向各专业负责人发布接待外人参观命令。

第三十条接待陪同部门人员必须全程监督和管理参观人员的行为。

因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切不安全情况,由接待陪同部门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检查指导人员的管理第三十一条检查指导人员应遵守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接待部门有责任向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负责全过程的陪同。

第三十三条接待部门应严格按照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级检查人员应遵守厂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许可,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不得动用生产现场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各级检查指导人员在检查指导过程中,遇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撤离出事现场。

第六章不安全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处理第三十七条外来人员工作中发生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向运行当值值长和安监室汇报。

发现火警时,应立即报火警并及时参加抢险和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八条外来人员有责任配合厂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对负有责任者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加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负有责任的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由于违章所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伤员的医疗等一切费用,并按规定接受处罚。

第四十一条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厂和相关单位联合组织调查,并及时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制定对策,按责任主次,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外来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并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及生产部、山东分公司汇报。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策划部安监室归口。

本制度起草部门:策划部安监室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的文字解答由厂策划部安监室负责。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按照公司和厂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2010年5月6日修订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有关本制度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

附件A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遵照股份公司对《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临时工(外包工)人身安全及我厂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原则,望有关人员及部门严格执行。

A1、对于外包工程,不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应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A2、被派到部门及班组参加检修的临时工,必须遵守工作负责人交待的安全注意事项(或安规的有关部分),并随工作负责人同时进出生产现场。

A3、临时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领导,在安全管理上应于正式职工同等,列入工作班成员之内。

A4、临时工从事有危险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凡需进入厂房等重要生产现场的外包工,必须在设备主管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在指定位置工作,如无专责监护人的带领,不准擅自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并随监护人同时上下班。

外包工不准单独留在现场作业。

否则,发生触电烫伤等人身事故责任自负,造成设备事故追究应负的责任。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待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开工。

禁止在设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A5、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现场,胸前必须佩戴行政部发给的“临时工作证”并携带安监室发给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A6、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符合要求。

A7、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合适的工作服,接触热体必须戴手套等。

A8、外包工、临时工不准无本厂人员带领即擅自进入生产现场,更不准单独在现场流动,逗留或进行任何作业。

A9、临时工、外包工不准摆弄任何开关、按钮、阀门、仪表等,更不准操作任何设备。

A10、临时工只能进行辅助性劳动,不准进入汽包、油箱等容器内工作,更不准进入发电机定子膛或在开关、电动机等导体及绝缘部分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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