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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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

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线上消费逐渐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目前消费市场总体呈现出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同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

然而,消费市场悄然变化的消费形态和日益丰富的消费选择在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消费纠纷。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房屋、车辆等大额交易消费数量稳步增长,经营者欺诈现象屡禁不止,“互联网+”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呈现新形态,健身、美容等领域预付卡纠纷频发,涉职业打假人案件层出不穷,公益维权力度明显加强等。

总体而言,当前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既有的法律规范面临新的挑战。

江苏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五年来,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办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出台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审判指导意见。

在每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为促进我省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注重团队建设。

省法院专门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调研团队,负责收集问题、调查研究和审理案件,统一执法尺度。

二是关注新型消费纠纷。

调研团队每年选取本年度急需解决的新类型消费纠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厘清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维护消费市场秩序。

三是注重联动化解。

省法院加强与省检察院、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出2018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眭鸿明教授予以专家点评,现予发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日前,江苏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组织电信诈骗。

后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

在诈骗窝点内,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伙同组织中的其他人员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客服人员等身份,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

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韩彩菊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100余万元,被告人宋秀芳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吴勇强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郭东明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崔春香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情文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基本案情】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

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

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

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

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

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

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6月23日)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病残人员利用特殊身体状况实施毒品犯罪案件,利用网络、快递贩卖毒品案件,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杀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以彰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决心。

具体内容如下:一、唐永锋等贩卖、运输毒品案——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永锋于2013年10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将装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约7000克、9000克和10000克的纸箱通过深圳开往连云港的长途客车运输至南京,并安排其在南京的马仔李小龙、郭某某到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附近及宁合高速汤泉服务区接货后,将毒品转移至其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凤凰和熙小区租住处储藏待售。

被告人冯邱负责在南京寻找贩毒下家,在得到唐永锋的同意后,安排唐永锋马仔送货给毒品下家并收取毒资。

10月16日,唐永锋马仔取货后运至其在南京的租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0557.99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永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26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据此,判处唐永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三)案件评析:该案是近年来我省涉案毒品数额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孙某盼等四人诈骗案——以免费赠送物品及中奖为诱饵诈骗老年人财物(一)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孙某盼购买大量单价几元至十几元的“驼奶粉”“磁疗手表”“眼部按摩仪”“拉卡拉pos收银刷卡机”等物品,招募他人实施诈骗活动。

被招募人员按孙某盼要求,冒充“北京养生堂”工作人员,并根据孙某盼提供的老年人信息拨打电话,谎称只需支付十几元至三十几元的运费,即可免费获赠“价值数百元”的驼奶粉或燕窝。

被害人同意后,孙某盼安排他人将驼奶粉或燕窝及刮奖卡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送给被害人。

其中,刮奖卡必定中“磁疗手表”“眼部按摩仪”以及1000-30000元现金3个奖项。

待被害人误以为自己中奖,并拨打刮奖卡上留下的电话兑奖后,孙某盼等人谎称中奖现金可以发放给被害人或者可以抵扣购买药品的资金,但需要被害人支付刷卡机押金或购买药品资金。

被害人同意并在收到货后,按犯罪团伙虚标的货款支付给送货人。

被告人孙某盼等人采用上述手法,诈骗财物共7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盼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孙某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据此,依法对孙某盼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犯罪情节,对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以免费赠送物品为诱饵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6•【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

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2023年最新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2023年最新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2023年最新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01案例一2023年10月3日,梅某收到一条可以办理贷款的短信,由于梅某正好资金紧张,于是点击短信里的网址,下载名为“还呗”的软件。

梅某在该软件上注册登录并完善个人信息后,客服又推荐其下载“酷聊”的软件。

这个软件上的业务员小陈让梅某把姓名、电话、银行卡发给他,随后对方告诉梅某账户被冻结,需要转钱到指定银行账户才能解冻。

梅某害怕征信出现问题,于是按照对方指示操作,向对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账25000元,转账后对方还让其继续转账75000元,梅某才意识到被骗,遂报警,损失25000元。

02案例二2023年10月4日,刘某收到陌生快递,打开一看发现是“乡村振兴”的文件(骗子伪造的虚假文件),显示可以领取一笔高达147万元的扶贫资金,需要进行相关审核。

刘某扫描文件上的二维码,被拉入企业微信群,群内管理人员称只有3%的人可以获得扶贫名额,刘某恰好就是这3%。

随后管理员推荐下载名为“乡村振兴”的软件,让刘某联系软件上的王某进行相关审核,王某称申领扶贫资金,需要缴纳147万的2%作为手续费。

刘某转账29400元后,对方称刘某已经申领成功,但是由于收款账户填写错误,导致扶贫资金被冻结,需要缴纳解冻金才能提现。

刘某又转账73500元,对方却还要求转款解冻,刘某才发现被骗,损失102900元。

03案例三2023年10月6日,刘某接到陌生电话称可以退还“我主良缘”婚介所会费。

当即在手机应用商城内下载“泓德合办”APP,遂按照客服要求在APP内购买基金10006元,后客服要求其继续购买基金方可退费,才发现被骗,总计被骗10006元。

04案例四2023年10云7日,周某在“杏吧”APP上下载“夜潮”APP后,充值50元成为平台会员后,需完成4次下注任务即可“约炮”。

周某按照客服指引先后转账15元、65元、320元,以赌“大小”“单双”下注的方式,分别成功返现至微信零钱25元、85元和365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扬民终字第002194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返还位于高邮市郭集镇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含四台输送机、两台扒粮机、一台通风机和两台地磅)。

因吴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月向高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矛盾尖锐情况,为实现案结事了,执行人员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到现场勘查,争取妥善解决此案,但被执行人吴某一直拒不配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6年5月26日下午,该院组织执行人员、法警十多人,对被执行人吴某的粮行仓库和设备实施排除妨碍,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兄弟、儿子、朋友等人围成“人墙”,堵在仓库门口,阻挡执行人员进入。

尽管执行人员多次劝说,但还是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能将被执行人吴某父亲安置在警车里。

吴某的兄弟一看到父亲被带上了警车,当即冲向警车,猛敲警车玻璃,并大喊:“爸,你跳下来,跳下来!”。

吴某的儿子死死咬住执行员的胳膊致其鲜血淋漓。

法院当即对吴某儿子予以拘留。

当晚,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将锁撬开,被执行人吴某再次强行占用上述仓库、设备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拒不迁出。

2016年11月17日吴某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1月23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公安机关对吴某刑事拘留期间,吴某的亲属配合法院,主动向陈某返还位于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并组织人员暴力阻碍执行,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其违法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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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江苏省法院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

并发布江苏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工作人员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后被告人韩彩菊等六人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假冒相关单位客服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

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本案经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国内人员加入境外诈骗窝点进行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件。

由于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一些诈骗窝点转移到境外,甚至将拨打诈骗电话、网络平台、转账取现等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案件侦破和赃款追缴带来了不少困难。

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境外诈骗窝点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强。

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大对冒充司法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税务工作人员等诈骗电话的警惕,遇有此类情形要理性分析,必要时及时向警方求助。

案例二:黄阳华等四人虚构领取生育补贴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黄阳华组织被告人黄晓程等三人共同实施诈骗。

谢阿玲、黄晓程作为“一线”,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冒充卫生局工作人员,同新生儿父母电话联系,虚构领取生育补贴事由,并要求其联系“二线”黄阳华。

黄阳华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指示被害人根据其语音提示通过ATM机操作,将钱款转账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其中黄阳华、谢阿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4327元,黄晓程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5823元,蔡评举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90元。

【裁判结果】本案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阳华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阳华、黄晓程、谢阿玲三人诈骗数额巨大,蔡评举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黄阳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黄晓程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阳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晓程等三人三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针对新生儿父母虚构领取生育补贴诈骗的典型案件。

随着我国“二胎时代”的到来,在迎来生育高峰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

黄阳华等人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分工负责,冒充卫生局和财政局工作人员,层层设下圈套骗取财物。

提醒广大新生儿父母,一定要及时了解国家及当地生育补贴政策,对符合补贴政策的,应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通过合法渠道领取。

案例三:苏松文、苏福坤发布虚假招聘“刷信誉兼职”信息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苏松文、苏福坤与他人(均另案处理)经共同计议,制作网站后通过“百度推广”功能发布虚假的招聘“刷信誉兼职”信息,并使用QQ账号及电话与被害人联系,以完成任务后即支付佣金并返还本金为诱饵,要求被害人用指定的手机号码在指定的网站购买手机充值卡,后将被害人购买的手机充值卡卡号及密码通过网络转售他人,非法获利,为欺骗被害人继续购买充值卡,又以网络不稳定致充值无效或充值业务延时导致“卡单”需要激活任务等理由让被害人反复充值或让被害人直接汇款到指定账户。

苏松文、苏福坤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88人共计人民币1832272.44元。

【裁判结果】本案经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松文、苏福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苏松文、苏福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苏福坤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苏松文、苏福坤退出部分赃款。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松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福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发布虚假的招聘“刷信誉兼职”信息诈骗的典型案件。

在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上,良好的信誉是网络卖家提升业务量的重要保证。

本案中苏松文、苏福坤正是利用这种可能存在的“市场需求”,伪装成网络卖家,打出“刷信誉兼职”的招聘信息,以完成任务后即支付佣金并返还本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钱款。

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参与“刷信誉兼职”,一方面为网络平台营造良好的公平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骗取钱财。

同时,对通过网络寻找兼职的,一定要认真核实信息,保持警惕。

案例四:杜少友等十二人刊登免费赠送糖尿病治疗仪广告诈骗案【基本案情】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杜少友与龙朴江(另案处理)在湖南省衡阳市以衡阳金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名,组织被告人赵金钟等多人通过在报刊刊登免费赠送糖尿病治疗仪的广告,引诱被害人主动联系;再由被告人凌霞等负责接听电话,并将获取的被害人信息进行登记后交赵金钟等;由赵金钟安排其他被告人按照事先培训过的“话术”内容,冒名或者使用假名谎称系中国中医科学院等机构的专家、主任等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回访”;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采用免费赠送糖尿病治疗仪但需要购买电极贴等、谎称被害人购买满一定数额的药物后可报销大部分购药费、作为模范病人参加研讨会可获得奖金等方法,诱骗被害人购买糖尿病治疗仪电极贴和珍芪降糖胶囊、消糖灵胶囊等药物,先后骗取被害人104人共计人民币1297265元。

【裁判结果】本院经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审理期间,经上诉人申请、二审准许撤回上诉。

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少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杜少友等四人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他被告人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

在共同犯罪中,杜少友、赵金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归案后,杜少友等十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少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金钟等十一人七年有期徒刑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针对病人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

罹患疾病已是不幸,为了治愈或延缓病情,被害人已经承担了较大的治疗费用、承受了巨大的心理负担,不法分子却利用病人节省费用、急于治疗的心理,专门针对病人实施诈骗。

本案中,杜少友等人通过在报刊刊登免费赠送糖尿病治疗仪的广告吸引被害人的注意,引诱被害人主动“上钩”,再由其他人谎称名医、专家回访,进而诈骗被害人大量钱财。

希望广大群众患病后,应到正规医院就诊,切勿听信虚假广告,拒绝贪“小便宜”,以免延误病情,或被不法分子利用诈骗钱财。

案例五:桑小委等七人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诈骗案【基本案情】2015年10月中下旬开始,被告人桑小委先后购置了多套伪基站设备,并陆续安排被告人许贺飞等人至江苏省、河南省、山西省、河北省等地发送诈骗短信。

许贺飞等人明知所发送的短信为诈骗短信,仍通过伪基站设备,冒充建设银行95533短信客服,驾驶车辆向附近群众发送诈骗短信。

被害人按诈骗短信提示登录网站,输入银行卡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后,卡内现金被消费。

其中,桑小委涉及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464603.87元,发送诈骗短信349296条。

【裁判结果】本案经扬中市人民法院一审。

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桑小委等七人通过伪基站设备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短信实施诈骗,其中,桑小委等六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且系共同犯罪,桑小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桑小委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案发后,桑小委等七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桑小委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明明等六人六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

伪基站可以干扰屏蔽运营商的通讯信号,骗过验证环节向手机用户发骚扰、诈骗短信。

本案被告人利用伪基站冒充建设银行向受害群众发送钓鱼网站,受害人基于对建设银行“95533”号码的信任,点击钓鱼网站后按照网站的提示进行操作,就掉进了骗子的陷阱。

实践中,还存在利用伪基站发送冒充房东、朋友、亲人等身份,以收房租、借钱等名义直接向被害人要钱等多种诈骗手段;有些不法分子不仅通过伪基站发送钓鱼网站,还在钓鱼网站中植入木马病毒,这种木马病毒不仅可以盗取被害人的银行信息,还可以拦截银行发来的验证码。

提醒广大群众,收到银行、房东等发来的短信时,切勿点击链接网站,即使认为有真实性可能的,也一定要先作核实。

案例六:李丹、刘成、冉令学推销假藏品诈骗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丹、刘成、冉令学与犯罪嫌疑人夏永前(另案处理)共谋,以推销收藏品为名骗取他人钱财。

先由李丹化名“李冰”,冒充“北京收藏品会员总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以限量发行等为由,故意抬高藏品价格并向其推销,再由刘成等人冒充“上海东方收藏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以高价收购、拍卖相关“藏品”为名给被害人打电话,让被害人误以为购买李丹向其推销的藏品有利可图。

被害人决定购买后,冉令学与夏永前从北京马甸邮币市场购买廉价工艺品及伪造的“收藏证书”、“鉴定证书”等,通过李丹等人高价出售给被害人,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64.2万元。

【裁判结果】本案经睢宁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丹、刘成、冉令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藏品有巨大的升值空间、冒称他人欲高价回收藏品等方式,向被害人推销藏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被告人在犯罪后,均有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诈骗赃款的行为。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丹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冉令学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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