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 行政服务中心- 中国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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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高校科研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以下是一份关于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的2000字中文资料: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科研合同管理行为,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成果转化,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高校科研合同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科研合同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敬业负责的原则,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应当从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经费管理、实验室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全面规范。

第五条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应当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主体作用,保障人才的合理激励和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高校科研合同管理应当注重风险防范和合同变更管理,防范合同纠纷和风险。

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第七条高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完善项目立项程序,严格把关科研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提供充分的项目背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成果预期。

第九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明确研究经费来源和使用办法,合理安排经费预算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全面评估项目风险和合规性,确保项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项目合同模板,明确合同的签订流程和标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立项通过审批后,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合同的起草和谈判。

第十三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合同内容的清晰明确、合理合法。

第十四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原则,保证各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

第十五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考虑项目风险和合同条款的公平性,确保各项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与有效性。

第十六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合同的合规性与合法性。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总则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总则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技术合同的管理,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技术合同管理的宗旨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依法保护我校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证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三条我校各院(系、部)和全体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违反国家技术合同法的侵权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院(系、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调查和处理。

技术合同的种类及内容第四条纵向科技项目的技术合同指学校申报的纵向科技项目被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及行业的有关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就项目的研究内容、范围、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运行期限、经费使用预算、成果提供形式等内容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技术合同。

XXXX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基金项目申请书》被批准之后所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等同于纵向科技项目技术合同,与纵向科技项目技术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横向科技项目的技术合同指学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为主而签订的技术合同或协议。

主要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

订立技术合同时,要标明合同的类别。

第六条订立技术合同时采用的合同文本除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合同文本外,也可采用其他格式的合同文本。

一般情况下应统一采用国家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合同文本。

第七条无论任何格式的合同文本,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款。

即应注明:1)项目名称2)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法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争议的解决办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的签订第八条学校是唯一的一级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科技处处长是法人代表的代理人。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科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进行,科技项目采取技术合同方式管理。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科技项目合同等。

第三条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技术合同的管理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校长授权科学技术研究院相关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核和签署技术合同。

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均应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签署,否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条计划类科研项目需要签署合同的,由校长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类科研项目及技术合同,由校长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以科教开发部名义签署的技术合同,由其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登记、认定、免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条款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4、验收标准和方法;5、项目资金预算;6、价款及其支付方式;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8、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9、风险责任的承担;10、违约金或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1、争议的解决办法;12、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八条在进行技术合同洽谈时,项目负责人要先了解委托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会同科学技术研究院确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正式合同签订前,科学技术研究院要征询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有关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

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后,分别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无权与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办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超级计算中心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超级计算中心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超级计算中心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8 月1 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超级计算中心(以下简称超算中心)的超算系统及机房托管的使用,合理、高效地利用资源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保障我校承担的具有国际前沿水平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计算需求使用,依照我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的规定,特制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超级计算中心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外用户。

第二条超算中心的服务采取适量的收费方式,其目的是合理控制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真正有需求用户的使用,促进科研创新。

第三条超算中心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的财务系统,用于超算平台的运行补贴。

第四条超算系统使用政策1.用户范围我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可以申请使用超算中心的超算系统。

超算中心在优先保证校内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需求下,可提供部分资源供校外用户使用。

2.使用方式超算中心在提供一定免费资源的情况下,对其它资源采取付费使用的方式,用户使用收费资源时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免费排队:用户将作业提交到免费队列,作业参与公共排队,免费队列优先级低于付费队列;●付费排队:用户付费将作业提交到收费队列,用户作业参与公共排队,收费队列优先级高于免费队列;●付费独占:用户付费租用某些计算节点以独占方式使用,用户可以自主使用其租用的计算节点而无需排队等待。

3.超算中心在有重大应用项目需要时,可以临时借用独占节点或暂停收费队列以保障重大应用项目需要,并给予受影响的付费独占用户及付费排队用户相应补偿。

4.大规模并行计算:超算中心对大规模并行计算的用户予以机时优惠。

5.重点项目及应用:超算中心可提供部分免费或优惠机时对重点项目、重点应用的优先支持。

由用户提出申请,由超算中心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资助对象。

6.用户奖励:超算中心可对有优质科研成果的用户予以奖励,促进用户提高高性能计算应用水平,鼓励用户利用超算平台产生优秀成果。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当权益,规范和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以科学技术为标的的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

具体执行单位为我校各学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具体执行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校科学技术处负责人为学校授权代表人,负责学校合同的订立管理工作,并委托各执行单位科研负责人为被委托人,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签名和相应管理工作。

第五条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合同条款必须完整。

合同内容清晰,指标明确,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使用学校推荐文本起草合同,报校科学技术处审核,科学技术处认为必要时,可在审核中邀请项目负责人、被委托人和相对方参加讨论;涉及技术许可和所有权转让的合同,由科学技术处和相关部门会审;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科技合同,必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合同文本,报校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合同的审定应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程序》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定规则》,由项目负责人和被委托人分别签名,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经被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报送校科学技术处审定,经授权代表人签字(章)后,统一加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模版

xx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技术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科技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以xx大学名义对外进行科技合作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各类技术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

第四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及管理。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第五条xx大学校长是xx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并授权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为该二级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

技术合同的联系人为所签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不得超过两人。

第六条技术合同必须经我校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xx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除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对技术合同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技术合同项目的管理,切实发挥应尽职责。

第八条xx大学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处)为我校技术合同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协调、审核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二)代表学校为技术合同文本加盖法定代表人章和技术合同专用章;(三)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登记与认定以及减免税等事宜;(四)负责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的分配管理,并配合学校计划财经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五)负责技术合同文本及其它有关资料的收存并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六)协助二级单位处理技术合同纠纷问题;(七)发现无效合同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时,及时向学校报告,依法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证科技工作秩序;(八)其它有关工作。

中国科技大学报账培训03

中国科技大学报账培训03
通用 019
四、材料费:
购买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的各种材料及低值耗品。
1、注意事项:
材料采购应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暂行)》(校监 审字〔2009〕175号),《关于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制度的通知》(校办字 〔2011〕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大宗材料(2万元及以上)采购 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必须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 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果所购材料品种过多,无法在发票上填写,必 须附包括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必须加盖 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另外纵向课题经费往往不允许列支通 用耗材,如电脑配件等,如果预算中确有列支,请在费用报销单中备注说 明“预算中有列支”或携带相关预算页办理。
五、邮电通讯费:
日常办公以及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发生的邮费、电话 费。以及各单位发生的教学科研、办公用网络使用费、节点费 等。
注意事项:
1、手机费报销以电信部门出具的实际话费单为准,预存话费票据 不予报销。
2、购买公用电话卡,应有经办人员标明具体用途、所用单位及电 话号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
2、纵向课题经费往往不允许列支通用耗材,如打印纸,硒鼓墨盒,电脑配 件等,如果预算中确有列支,请在费用报销单中备注说明“预算中有列支 ”或携带相关预算页办理。
二、印刷费
开展教学、科研、办公等发生的复印、印刷及制作费用。
三、设备费:
购买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的设备。
1、注意事项:
设备采购应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暂行)》(校监审字〔2009〕175号),《关于严格 执行招标采购制度的通知》(校办字〔2011〕97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的设备、2 万元及以上设备采购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必须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 续后,方可到财务报销。

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在技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加强技术合同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横向联合、承担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在《XX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执行学校的科技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资源所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科技活动与校内外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

第二章科技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四条对外科技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并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科研处负责科技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科技合同的签订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书原则上采用科技部颁发的统合同文本,如采用其它合同文本,应经科研处同意。

第六条签订科技合同的程序:1.由合同双方(我方指项目主持人)按照统合同文本的要求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由项目主持人填写科技合同审批表;2.由项目主持人所在院(所、中心)的主管领导对科技合同中项目组人员的组成、履约能力、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有无知识产权争议等进行审查,并在科技合同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3.由学校法律顾问对科技合同的合法性(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严密性(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成果归属、技术保密、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查;4.合同文本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若干份,分别由合同有关各方保存,项目委托方、项目主持人、所在院(所、中心)和科研处各保留一份。

第七条在审查科技合同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修改: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不合格;2.学校作保证人的担保合同(含用学校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合同),或有类似条款的合同;3.知识产权归属明显损害学校利益或其它对学校利益产生损害的情况;4.合同中有保证人、定金、抵押条款,但无保证人签名、无定金、无抵押证明;5.无违约处理条款,或违约处理条款对学校明显不利;6.合同无履行期限;7.合同标的内容太简单,责任不明确;8.风险责任明显不合理或全部由学校承担;9.无争议解决办法条款;10.验收要求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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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实施。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和职能,分别授权以下单位为合同归口部门: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及其管理事务内容的合同;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涉及人力资源与人事管理等内容的合同;
(三)研究生院负责涉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以及其他高端培训的合同;
(四)科学技术处负责涉及科学技术研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合同;
(五)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涉及物资设备及劳务采购、
租赁、实物赠与、处分无形资产等内容的合同,负责涉及后勤服务保障内容的合同;
(六)校园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涉及基本建设新建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

以上各项未列举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部门的业务或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归口部门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决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刻制合同专用章,由各归口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同时遵守学校关于印章的管理规定。

校内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需要使用学校法人印章签订合同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八条 各归口部门根据其业务内容和管理职能,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授权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为代理人的,应当有特别规定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未经授权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条 校内单位通过归口部门签订合同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签订合同申请表》交至归口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值班窗口。

申请人无法确定合同归口部门的,交党政办公室值班窗口。

(二)归口部门自收到《签订合同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三)归口部门同意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与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和委托代理权限进行核实,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按统一示范文本起草合同。

若对方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或者格式合同的,申请单位应当会同归口部门对其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详细的审查和核对。

(四)合同签订后,归口部门、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涉及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分歧,归口部门不能决定的,应当报经分管校领导批示后签订。

必要时,应当联系学校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业人员给予帮助。

第十二条 归口部门如认为合同涉及学校利益重大,内容复杂的,经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和保护
第十三条 合同一经签订,归口部门应当跟踪合同的履行
情况,监督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和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给予配合,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归口部门报告。

合同对方当事人出现预期违约或者已经违约情形的,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五条 当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归口部门、具体合同履行单位应当组成纠纷处理小组,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校领导。

第十六条 因合同纠纷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向校领导报告,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后,代表学校应诉。

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应当配合,不得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处分行为,应当由诉讼代理人向校领导报告,经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应当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因渎职、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不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归口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涉外合同、涉密合同,从其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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