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学籍、助学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琼教勤助〔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勤助〔2017〕61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的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11月24日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省各市县和省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所在行政区域、学校生源情况等因素确定。
学校所在行政区域为11个国定、省定贫困市县的,按普通高中在校生25%的比例确定,海口市、三亚市按15%的比例确定,其他区域按20%的比例确定。
第四条本省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所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分别由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负担,其他市县由省和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字号】教监[2011]730号•【施行日期】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教监〔2011〕73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2010年,教育部组织开展了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落实教育资助资金政策,规范教育资助资金发放,切实加强教育资助资金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本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巩固去年检查成果,推动中职学生资助集中发放和规范使用中职银行卡,全面提高中职资助管理水平,今年继续开展资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检查工作范围重点检查市县教育部门及中等职业学校2009年秋季至2011年春季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帮困助学工作,本次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责任管理。
市县教育局是否建立由分管局长牵头,相关职能科室参加,实行资助责任管理的工作机制,相关科室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核责任;各中等职业学校是否实行资助管理校长负责制,学校有无制订本校资助管理具体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资助管理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是否符合规定;2010年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全部整改。
(二)学籍审核。
是否严格依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资助管理,信息是否完整,受助学生是否在册、在籍。
重点查处不符合资助条件如双重学籍、重复申报,将普高学生列入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范围,是否存在虚报人数套取政府财政资金,流失学生不及时注销学籍等情况。
(三)发放管理。
各地要注意核查大龄学生的资助资格;是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郑银发〔2010〕222号)和河南省教育厅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办理和规范使用“中职学生资助卡”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资助〔2010〕1014号)要求及时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将助学金发放到中职学生资助卡上;确认中职学生资助卡与在籍学生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时间、金额)足额发放,有无少发或多发、有无以发放实物代替等现象;是否按照规定实施集中发放,资助资金有无直接发放现金现象;学生签收是否完备,有无集中代签问题。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鲁教职字〔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21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办学行为1.各市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建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审核备案制度,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经市教育局主管科(处)室和招生部门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和招生办学严重违纪的学校,要坚决停止招生。
2.各市要充分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招生工作规范。
对中职学校举办普通高中班招收的学生,不得注册中职学籍。
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核查。
3.加强对联合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
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双方都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经学校双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办方学校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我厅核准。
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跨市设置教学点,在同一市域内确需设置教学点(班)的,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备案。
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申请注册学生学籍时,对于不在校本部学习的学生,要如实注明学生的学习地点。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中职学校分校、校外教学点(班)学生学习和学籍管理加强监管,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要求的分校、教学点(班)坚决予以清理。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皖教秘职成〔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近期,我厅收到群众举报,并经核实,五河县职业技术学校存在违规空挂学籍等违规办学问题,这些问题虽是个案,但对我省中职学校的办学规范和办学声誉带来严重影响。
为严格我省中职学校学籍管理,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学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依法治校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更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
各地各校要从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出发,要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出发,要从严肃办学规范,提高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中职学校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安徽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7〕4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职招生纪律六项禁令的通知》(皖教职成[2018]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二、切实加强中职学校学生学籍日常管理(一)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各校要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须为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熟悉学籍管理有关规范要求,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赣人社字〔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00号各设区市、丰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发放程序,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是重要的民生资金,已纳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监管范围,落实中职学校国家资助政策,事关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事关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必须认真按政策落实。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切实加强对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技工院校校长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申报、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程序发放,确保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按政策发放、使用和管理。
省、市人社部门技工院校资助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加强过程监管和实地检查,坚决制止和杜绝冒领、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不法行为发生,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教办资助〔2023〕329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教办资助〔2023〕329号各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23〕13号),《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22〕118号)和《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财教〔2023〕171号)有关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23年全省高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认真学习贯彻《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财教〔2023〕号)的通知,对国家奖助学金等各个资助项目的实施细则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高校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将文件要求传达至每个院系、辅导员和资助专干,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介绍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途径、办理流程,依据实施细则修订完善本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严谨细致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1.完善认定机制。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要求,主动收集、全面排查、精准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进一步创新认定方法,量化指标体系,综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精准度。
规范发放补助学金通知范文
规范发放补助学金通知范文
现将《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
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教职成号,
以下简称《通知》)及省相关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
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组织所属中等职
业学校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监管力度,坚决禁止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
各
区县(市)财政、教育部门要确保国家、省、市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坚决禁止截留资金的行为。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本校
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落实
校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结合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
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号)要求,严格审核程序,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严禁将非全日制学生纳入受助范围,同时要保证
资助人员的办公条件和队伍稳定。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
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做好中职资助卡的发放管理工作。
对因学生退学未发放的资助卡要及时退
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已发放资助卡的退学学生、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不
在校的学生要及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停止发放助学金。
四、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将通过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力度,对查实的违纪行为,按照《通知》要求严肃予以处理。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3]558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3〕55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国家及我省的助学政策顺利实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和各项助学政策落实和生均经费拨付的重要基础。
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08〕19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近期将制定《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各地、各学校要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度,校长是学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规范各类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一)招生管理。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各类职业学校之间的联合,严禁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
对于在省内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学校所在地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和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实力制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规划,协商确定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市属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市属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榕人社培[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市属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培〔2013〕45号)市属各技工学校:为进一步做好市属技工学校资助管理工作,我局定于今年6月中下旬对市属各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闽人社文〔2013〕19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闽人社办〔2013〕107号)文件精神,我局成立了市技工学校国家资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我市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方案,请各校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资助自查及迎检准备工作。
联系人:刘慧珍联系电话:87305799附件:1.福州市技工学校国家资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福州市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方案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三年六月九日附件1:福州市技工学校国家资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吕伟华(市人社局纪检组长)副组长:陈思平(市人社局职业培训处处长)林春(市人社局基金处处长)组员:刘慧珍(市人社局职业培训处副处长)吕文敏(市人社局职业培训处科员)林萍(市人社局办公室科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职业培训处),办公室主任由陈思平同志兼任。
资助的财务账目由林春同志负责检查。
资助管理和信息系统由刘慧珍同志负责检查,并抽调各技校相关人员参加此次资助检查工作。
附件2:福州市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方案一、检查目的根据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关文件要求,针对资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督促和指导各技工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加强助学资金安全监管,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全面落实,确保助学资金安全。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鄂人社函[2011]613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1〕613号2011年10月27日)各市、州、直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技工学校: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和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学期新生学籍注册及助学金免学费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资助办发〔2011〕2号)精神,针对目前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学籍管理,确保技工学校学籍信息客观真实(一)严格注册程序,实行新生学籍注册前核查制度。
技工学校学籍注册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属技工学校由省人社厅负责。
各技工学校必须严格实行新生到校报到交费就读后,逐班进行核查,形成新生注册表,由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学籍。
申请注册学生学籍时,应提供学生贴照片、学校签章《招生登记表》,学生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在“全国技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内提交注册申请,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技工学校在申报新生学籍时,要提交新生年级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学校申报的注册资料后,要组织专班到学校核实学生人数,根据核实情况,办理注册手续。
秋季注册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10月31日后入学的学生可于12月31日前进行个别补录;春季注册时间为2月底至3月31日,逾期不得注册。
(二)严格电子学籍管理,加强技工学校学籍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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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教育局
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大“中等职业学校
学籍、资助、免学费工作”检查力度严禁
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紧急通知》
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职教科、市直属职业学校:
现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大“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资助、免学费工作”检查力度严禁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请遵照执行。
一、迅速行动,开展检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行动,对辖区内的职业学校中职资助工作进行检查,对学生学籍、享受助学金和免学费的学生进行拉网式核对,确保不出现不在籍学生享受资助、不在校学生享受资助、不是全日制学生享受资助等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确保中职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市直属及行业办学校由职成教处检查。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督检查机制。
检查过程中要明确检查人员的责任,检查组要对检查结果负责,检查结束后要写出检查报告,校长和检查组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检查报告留存备查,从今年起每学期按学期初、中、末各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一周内形成报告上交市职成教处。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检查结束后,市教育局将根据各县自查情况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进行重点抽查,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工作思路,对重点检查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时间安排:学期初检查时间:2011.2.18—28日
学期中检查时间:2011.4.29日前
学期末检查时间:2011.6.30日前
联系人:周淑霞联系电话:86036672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大“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资助、免学费工作”检查力度严禁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加大“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资助、免学费工作”检查力度严禁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紧急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
为维护国家资助政策的严肃性,坚决禁止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进一步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学籍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补助学生人数真实、准确。
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实行省、市两级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电子注册制度。
要把学生学籍管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纳入班主任工作内容。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二、严守政策界限,强化信息审核。
为确保国家财政资金落到实处,各级各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要对现在一、二年级在校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一次全面、严格审查;对申请提交的资助、免学费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资助、免学费政策,进行严格审核。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不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职能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职学生学籍、资助、免学费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要在每学期开学、期中、期末组织对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每次检查情况要经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加大对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级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籍、助学金、免学费申请信息有怀疑的,应暂缓发放资金。
对查实虚报受助学生人数,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除缴回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罚。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安排对学籍、资助、免学费工作的信息审核、全面检查和自查。
各设区市、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检查、自查情况请于3月底前报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