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黔教办会考函〔2019〕540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办会考函〔2019〕540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市、区、特区)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工作职能调整,从今年3月1日起,“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交由我厅会考办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日常管理工作,杜绝空挂学籍、人籍不一致、一人多籍、变相收取学籍“挂靠费”,学籍系统中学生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能、各施其责“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主要用于记录学生就学和成长过程,“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及学考管理系统”主要用于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学籍异动、考务管理、成绩运用等。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一)新生注册。
新学期伊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中考录取相关政策注册和审核新生入学情况。
今年秋季入学新生必须先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将数据导入“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及学考管理系统”。
任何学校不得抢注学籍,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新生注册学籍。
(二)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严格执行同级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高一上学期和高三下学期不予转学。
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所有转学手续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每年3月、9月),逾期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必须坚持先办手续、后入学的程序,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三、突出重点、监督核查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严把招生入学关。
济宁市市中区教育局学籍文件

济宁市市中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教办,区直各中小学校:前段时间,市教育局相继转发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字[2007]2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8号),为认真贯彻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就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常规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规范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
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软件所要求的技术参数,配备较高性能的学籍管理计算机、彩色激光打印机、数码相机等硬件设施和配套的软件。
配备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同时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对学生入学、转学、毕业学生的基本信息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学籍管理人员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采集信息、办理学籍变更等手续,维护学籍管理的严肃性。
严禁不按规定为学生建学籍、涂改学籍,严禁不按规定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对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保学籍管理真实有效。
三、要规范学籍管理程序。
各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采集和变更、信息分析与应用以及学籍信息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及时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在籍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生学籍信息变动工作。
义务教育段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于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报,普通高中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于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上报,在籍学生变更的电子学籍信息于每年的四月、十一月两次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每月上旬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到教育局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审批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家长到教育局办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鲁教基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8号)各市教育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以促进全省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学籍信息管理各市教育局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对属地内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信息模型见附件1)。
我厅建立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生信息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
各市教育局须于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每年两次向省教育厅报送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数据(需报送数据库及字段要求见附件3)。
二、规范学校代码管理建立全省中小学校标准代码数据库,由我厅统一管理。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和4位学校序号组成。
每所学校代码唯一固定,上报我厅后不再更改。
主管单位代码由我厅根据国家行政区划标准代码确定,有学籍管理权限的开发区等机构举办或管理的学校,主管单位代码须由市教育局上报我厅确定。
学校序号由主管单位按照高中、初中、小学递增顺序确定,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今后新增学校递加确定。
撤并学校需在数据库“学校运行状态”字段中注明,学校代码不调整。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见附件2。
三、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有关要求(一)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教育局必须高度重视,抓紧部署。
要首先建立学校代码数据库,同时对现在使用的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进行升级完善,使其能够直接生成上报我厅的基本信息。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教基字[199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教基字[1992]12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莱西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莱西市教育体育局文件西教通字〔2010〕110号签发人:王平令关于印发《莱西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教科文卫委、市直学校(园):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莱西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莱西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印发学籍管理△细则通知莱西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打字:郭军校对:赵树斌附件:莱西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
小学入学年龄应满六周岁(截止到当年的8月31日),初一新生入学必须有小学学籍。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现家庭住址为准,实行划片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或由教体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要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应参加莱西市当年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被正式录取后,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在开学两周后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被本校录取的学生。
3.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通过《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或《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为新生注册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基础教育科核准,超出规定注册时限的,不予注册。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厦教局综[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局综〔2007〕30号)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中学:为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促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各校教务处(或教导处,下同)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
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应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文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现将《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邯郸市教育局2020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生、入学、注册第三章休学、复学第四章升级、留级、跳级第五章转学第六章辍学、退学第七章毕业、肄业、升学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附则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市入学直至受完高中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苏教基[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8﹞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积极发展素质教育,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学籍管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教育系统自身肩负的一项基本职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规范性。
规范学籍管理是完善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服务民生、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学籍管理的规范程度影响到教育教学秩序稳定乃至社会稳定,关系到教育改革发展大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同志必须深刻认识到规范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使命,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要求,确保学籍管理规范有序。
二、严把学籍入口。
规范学籍管理首先要从规范学校招生做起。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教基﹝2018﹞3号)精神,规范招生入学和学籍注册程序,做到令行禁止。
公办学校不得跨市招生,民办学校跨市招生必须列入生源地招生计划。
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提前“掐尖”招生和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坚决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规范学籍应用。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考及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要求,从2018年开始,所有应届普通高中学生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地点必须与学籍所在地一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办区中心校、中学,县直中小学,各民办学校:为切实利用好学籍管理平台,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因此,各中小学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中心校、初级中学和各定点小学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籍管理领导小组。
各中小学校长是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有学籍异动手续必须由校长签字。
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平台维护和用户管理;要为学籍管理配备专用的符合规定的电脑(硬盘达到250G、内存达到2G以上)、专用网络(网速4兆以上)、打印机、数码照相机和文件橱等设备;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及时处理日常学生转学、休学等学籍信息变更;要加强平台和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除统计数据外,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泄露学生学籍信息;要积极组织学籍管理员参加业务培训。
二、按时完成新生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市县教育局的各项要求及时采集和录入每学年度新生学籍注册的各项信息。
采集和录入信息要确保不漏项、准确无误,并按规定的时间提前上报,待市县教育局在平台审核完毕、建籍信息确认后,各单位按要求采集学生数码照片。
三、严格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严把学生“进出”关1、转学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学生转学时,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凡已达到规定标准班额上限的学校和班级,不得再接受学区外转进学生。
转学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转学手续:(1)经商人员: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2)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提供由政府人社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劳务合同和缴纳劳动保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3)工作调动人员:必须提供工作调令、文件、工资单等证明;(4)居住人员:必须提供房产证、户口薄;(5)军转干部:必须提供当地安置办出具的介绍信、户口簿和军官证等材料;(6)回原籍就读人员:必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房产证;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任何学校不准为学生开具转学证和转学证回执或者在《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下同)上加盖公章。
符合转学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学手续(1)镇区办内学校间转学学生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件到转入学校填写《成武县中小学转学审批表》,学校审查合格后,逐人登记汇总,连同有关材料,报中心校(中学)审批,审批通过的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和回执、加盖转出学校意见和学籍章,由中心校(中学)盖章后转学证交转入学校、转学证回执交转出学校,转出和转入学校根据审批意见在系统平台上提出转出、转入申请,报县局备案即可。
(2)县内学校间转学及县外转入学生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拟转入学校填写《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学校审查合格后,逐人登记汇总,连同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每年的8月2 0日至9月20日和农历正月初八至正月三十,其余时间不予办理)集中到教育局审批。
审批通过的由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家长凭《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和转学证回执各一式两份(县外转入的,要在转学证及转学证回执上签署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上级主管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交送到转入学校,再由转入学校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报送到教育局盖章(集中办理,个人不予受理)。
转学证和回执返回到转入学校(转学证由转入学校留存,回执由学生家长交回转出学校一份留存),转出和转入学校根据审批意见在系统平台上提出转出或转入申请。
《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学证及转学证回执(其中一份)和相关复印材料由转入学校装订成册交送教育局保存。
(3)转出至县外: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入学校接收函、监护人身份证、户口薄、转入地房产证(或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转出学校填写《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学校审查合格后,逐人登记汇总,连同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每年的8月20日至9月20日和农历正月初八至正月三十,其余时间不予办理)集中到教育局审批。
审批通过的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一式两份)和转学证回执(一式两份),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凭《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按规定时间到县教育局盖章,并交送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及上级主管单位在转学证及回执上盖章后,转学证(其中一份)交转入学校存档,回执由学生家长交回转出学校,转出和转入学校根据审批意见在系统平台上提出转出或转入申请。
《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学证及转学证回执(其中一份,另一份分别保存在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和相关复印材料由转出学校装订成册交送教育局保存。
经学校上级主管局审批合格的转学学生须由转出学校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的学籍纸质档案(小学:在读期间每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表;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及成长档案袋),由学生家长在送交转学证时一并交转入学校存档。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转出前由原就读学校负责,转出后由转入学校负责。
2、借读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办理程序:借读学生(或监护人)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就读学校(起始年级向其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提出申请,同意后填写《中小学生借读证明》及回执,报双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中小学生借读证明》交借读学校,《中小学生借读证明回执》交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备案。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3、休学、复学学校要严把休学关,严格审查有关证件,遏制变相留级。
不符合休学条件的一律不准办理休学。
需休学的由学校在客户端打印出一式两份“休学审批表”,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例、住院证明和有关交费单据等材料,上报县教育局审批。
审批合格后,教育局和学校各留存一份,由学校在平台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期满复学时学校须及时通知休学学生复学。
毕业年级下学期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四、系统平台操作流程1、转出首先登录平台→学籍管理→学籍移动申请→新增→移动类型(选择“转出”)→选择“学生”→学段(选择“小学”或“初中”)→年级→按“查询”→找到学生按“选择”→移动原因(输入如:“住址变更”等)→转学区域(选择如:区县内等)→学校(选择“转入学校”)→学校意见(输入“同意”)→按“保存”→显示“保存成功”→按“返回”→再按“查询”→显示出转出学生信息→按“提交”(蓝色的)→按“确定”→消息提示(申请提交成功)---转出操作完成。
2、转入首先登录平台→学籍管理→学籍移动申请→新增→移动类型(选择“转入”)→学生姓名(输入如:“张三”)→学籍号(输入如: 2011371 72310421010)→按“验证学生”→移动原因(输入如:住址变更等)--- 转学区域(选择如:“区县内”等)→学段(选择“初中”或“小学”)→年级(选择)→班级(选择)→学校意见(输入“同意”)→按“保存”→显示记录“保存成功”→按“返回”→申请状态(未提交)→按“查询”→按“提交”(蓝色的)按“确定”→消息提示(申请提交成功)→转入操作完成。
3、休学、复学:操作流程参考转出。
五、进一步加强学籍档案建设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除电子档案外,还应具备以下纸质档案材料:1、学籍管理薄(小学一式三份:学校、中心校、教育局各一份;中学一式两份:学校、教育局各一份);2、学籍管理花名册(同上);3、转入学生转学证及转入学生转学(转入)统计表;4、转出学生转学证回执及转出学生转学(转出)统计表;5、延缓入学通知书,借读学生的借读证明及回执;6、休学学生证明材料及休学学生统计表;7、辍学统计表、控制辍学记录、学生辍学流失月报表;8、每学年的毕业生花名册;9、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及原始材料、《学生成长档案袋》;10、每学年适龄儿童少年统计表及0--12周岁人口统计表(小学)、12--14周岁人口统计表(初中);11、每学年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存根;12、每学年的残疾儿童少年统计表(按盲、聋、哑、弱智、其他残疾分类别统计);13、每学年的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14、每学年的留守儿童名册及统计表;等等。
以上纸质档案,要建立健全,并装入档案盒、分类保存备查。
六、严格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工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入学生,也不得违规办理转学、休学手续,严禁借学籍办理之名搞不正之风,严禁在学籍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在读学生无学籍、“学籍空挂”、学籍年级与就读年级不符等现象。
今后,对在学籍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学籍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各单位要强化学籍管理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件:一、《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二、《中小学生借读证明及回执》二、《成武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员登记表》三、《中小学学籍管理员职责和要求》成武县教育局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注:凭此表办理正式转学手续中小学生借读证明回执现就读学校(盖章)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中小学生借读证明户口所在地中心校(中学)盖章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学籍管理员登记表________乡镇_________中心校(中学)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两份,加盖县局学籍章后,县局和学校各存档一份。
中小学学籍管理员职责和要求一、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新生建籍、在校生学籍异动、统计报表、归档存档、学生相片的采集等。
二、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和设备的及时维护工作,保证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学籍管理数据不丢失且得到长期保存。
加强平台和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除统计数据外,未经允许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泄露学生学籍信息。
三、在学籍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上级学籍管理规定和要求,不造假学籍,不重办、多办、漏办学籍,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不违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不向上级推脱问题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