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源地保护项目编制要求及大纲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及自治区本级水利经费安排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及自治区本级水利经费安排的水资源保护项目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资源保护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资源保护工程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水资源保护工程,是指纳入自治区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的, 以饮用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修复与保护为主体的水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包括经水利部或自治区水利厅批准实施的、由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安排和自治区本级水利经费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工程以保护水源地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为目标,通过实施水源地点、面污染源治理、水源地涵养保护、人工湿地、植物浮床、隔离防护、小型引水工程、废水截流渠系、农村小型污水处理,水质监测等措施,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达标和水生态系统安全。
第四条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实行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安排的水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其前期工作、计划安排、建设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按《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自治区水利经费安排的水资源保护工程项目,由水利厅经费安排的水资源保护工程项目,由水利厅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资金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水资源保护工程。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水资源保护工程以设区市本级、县级为单位编制水资源保护工程规划,或建立水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分期实施期限不超过五年。
水资源保护工程规划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审查、审批。
第六条水资源保护工程以单个水源地为单元进行初步设计,应由具备水利水电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水资源保护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应符合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工程概预算应参照自治区水利厅桂水基(2007 )38号文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具体编制大纲见附件。
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7项 ,其 中会 同有 关部 门印发了 ( 利建 设基 金 筹集和 使 用管 理 办法 《 《 水 中央分 成水资源 费使 用管 理暂行 办法 ( ( 关于从 土地 出让收 益 中计提 农 田水 利建 设资 金有 关事项 的通知 等 6项配 套政 策 ,国家发展 改革委下发了 关于适 当调整 电价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明确对 农 村饮 水安 全 工程 供水 用 电执 行居 民生 活或农 业排 灌 用电价格 。按 分工 方案 需出台的 l 4项 指导 意见 , 目前 已印发了建 立 水 利投 入稳 定增 长机制 、加快 推进 水利 项 目前期工作 、加强 水 利工程 建 设与管理 等 9项 指导 意见 ,关于 实行 最 严格水 资源管 理 制度 的意见 已上 报 国务 院 ,还 有 4项 已提 出初 稿或征 求意见 稿 ,即将 印发。通 过 出台配 套政 策 和指导意 见 , 指导 和促 进了地 方加快 制定落 实 中央 1 文件 的具体政 策和实 施 细则。经过 近一年 的努力, 号
21 0 1年 3月 3 0日 , 政部 、 财 水利 部联合 印发 中 作 :增 加信 贷 资金 规 模 ,创新 融 资 支持 手段 ,完善 政 府 央 分成 水 资源 费使 用 管理 暂行 办法 ( 农 [ 0 ] 融 资平 台 ,加 强规 划 研究 合 作 ,严格 信 贷 资金 监 管 ,健 财 21 1
项 ,全 国平均 可 以降低供 水工程 运行 成本 1 % ~ 1%。 0 5
2 1 年 6月 3日,水 利部 印发 关 于 开展 水 利 0 1
安 全 生 产 能 力 ;要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建 立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 企 业及 项 目融资 情况调 研 的通知 ( 办财 务 函 [ 0 1 2 1]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9.14•【文号】水资源[2012]412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9月14日水资源[201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务局:为加快推进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24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水利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附件: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24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由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2-2014)》(水资源[2012]4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集中使用水资源费,支持本项目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水费管理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0]10号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3.01
【实施日期】1990.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对、计收和管理
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年三月一日国办发〔199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国是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必须厉行节约用水。
多年来,用水浪费现象普遍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水费标准过低。
为了巩固现有水利工程,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国务院于一九八五年七月发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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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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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财综[2008]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4.16•【文号】财综[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9号)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9月1日起,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2009年9月1日以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的水资源费予以补征。
二、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的10%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庆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进行分配,并分别上缴两省市国库。
三、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2款02项“水资源费收入”下增设01目“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用于核算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
四、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北专员办)负责按月征收,暂实行以下收缴方式。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湖北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发电量和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5.31•【文号】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水利部对改革开放以来以水利部和水利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水利部决定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等情形的455件水利部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水利部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水利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水利部2016年5月31日附件1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年份文件字号文件名称1 1978(78)水电水管字第006号关于规定报汛电报传递报类等问题的通知2 1979 (79)水财字第36号关于“水利部举办全国培训中心经费开支暂行规定”的通知3 1979 (79)水基字第5号关于颁发《加强中小型水库基本建设管理》和《加强地方大型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两个试行规定的通知4 1979 (79)水农字第1号关于重新颁发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水土保持费)和抗旱经费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5 1979 (79)水农字第48号关于小水电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6 1980 (80)水财字第42号关于颁发《水利基本建设内包工程价款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7 1980 (80)水财字第21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和收入留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 1980 (80)水财字第56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和收入留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及帐务处理和报表编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9 1980 (80)水技字66号关于加强水利科技情报工作的通知10 1980 (80)水农字54号对电力部《农村人民公社电力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11 1980 (80)水环字4号关于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12 1980 (80)水干字192号关于颁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3 1981 (81)水财字105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4 1981 (81)水财字5号关于修订《基本建设其他工程和费用》及《施工管理费定额》的通知15 1981 (81)水财字63号颁发《水利部直属工业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6 1981 (81)水财字74号关于《水利基本建设竣工工程决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17 1981 (81)水财字69号关于从水电厂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遗留问题基金的规定18 1981 (81)水财字3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 1981 (81)水管字73号关于颁发《关于水利工程设计、施工为管理创造必要条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 1982(82)水电财字第163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电力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增收节支分成办法》的通知21 1982(82)水电物字第19号颁发《水电部供销企业整顿合格验收标准》和《关于整顿物资供销企业财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2 1982(82)水电财字第139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财务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23 1982(82)水电水管字第89号关于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24 1983(83)水电财字第115号颁发《水利电力部直属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利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5 1984(84)水电财字第203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设备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26 1984(84)水电财字第209号关于颁发《水电部机电产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7 1984(84)水电基字第09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28 1985(85)水电水文字第12号关于颁发《水文勘测站队结合试行办法》的通知29 1985(85)水电水文字第2号印发《关于拍发水情报实行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30 1985 (85)水文字第1号关于颁发《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通知31 1985(85)水电教字第58号印发关于改革部属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32 1986(86)水电财字第60号关于颁发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3 1986(86)水电水建字第002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中小型水利施工专用机械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4 1986(86)水电技字第22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5 1986(86)水电基字第1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36 1986(86)水电基字第5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施工企业资格等级标准》和做好定级、发证工作的通知37 1986(86)水电基字第70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工程承包公司管理条例和水利电力工程承包公司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38 1986(86)水电基字第47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的通知39 1986(86)水电基字第81号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40 1986(86)水电基字第67号关于颁发电力、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分级标准的通知41 1987(88)水电财字第36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42 1987(87)水电技字第13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3 1987(88)水电技字第20号关于发送《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4 1988 (88)水财7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利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5 1988 (88)水财30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46 1988 (88)水综经7号关于印发水利综合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47 1988 (88)水管字1号关于颁发《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的通知48 1989 水财[1989]36号印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49 1989 水科教[1989]6号关于颁发《水利部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条例的通知50 1989 水科教[1989]7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标准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51 1989 水建[1989]7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52 1989 水建[1989]1号关于颁发《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53 1989 水电[1989]12号关于颁发《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54 1989 水管[1989]19号法》的通知55 1990 水财[1990]74号关于加强小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56 1990 水管[1990]37号关于规范河道管理单位名称的通知57 1990 水建[1990]5号关于加强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和《水利工程58 1990 水建[1990]9号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9 1990 水电[1990]1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及其供电电网工作的通知60 1990 水电[1990]24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供电地区配套小火电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水文资料的密级和对国外提供水文资料的试行61 1990 水文[1990]1号办法》的通知62 1990 水资[1990]12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和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63 1991 水财[1991]11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64 1991 水财[1991]88号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订原则 (试行) 》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65 1991 水财[1991]54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河道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试点办法》66 1991 水管[1991]23号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部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达标、升级办法(试67 1991 水建[1991]13号行)》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地方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办68 1991 水电[1991]19号法》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69 1991 水移[1991]4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70 1992 水办[1992]17号则(试行)》的通知71 1992 水办[1992]9号关于加强水利科技档案收集工作的通知72 1992 水财[1992]11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73 1992 水科教[1992]17号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74 1992 水科教[1992]5号补充规定的通知75 1992 水科教[1992]16号关于发布《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2 的通知76 1992 水企管[1992]7号关于加强水利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试行) 》77 1992 水建[1992]15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78 1992 水建[1992]25号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系统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试79 1992 水企管[1992]4号行)的通知80 1992 水人劳[1992]44号关于加强水利系统地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意见81 1992 水文[1992]12号关于发布《重要水文站建设暂行标准》的通知82 1992 水文[1992]2号关于国家基本水文站中重要测站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举办镇水利 (水保) 员音像函授中专教83 1992 水科教[1992]32号育意见的通知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84 1992 水人劳[1992]92号的通知印发《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暂行规85 1992 水人劳[1992]131号定》的通知86 1993 水财[1993]312号关于加强水利基建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意见的通87 1993 水财[1993]211号知关于《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88 1993 水建[1993]454号行意见的通知89 1993 水资[1993]458号关于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90 1993 水科教[1993]5号关于印发加快改革我部普通高等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部机关兴办的经济实体人事管理暂91 1993 水人劳[1993]127号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关于加强水利系统农村用电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92 1994 电综[1994]26号知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标准> 和 <水利水电93 1994 水建[1994]284号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4 1994 建技[1994]11号关于收取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几项规定95 1994 办部字[1994]38号关于印发建立水利五大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96 1995 水财[1995]278号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97 1995 水财[1995]226号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98 1995 水建[1995]130号通知99 1995 水农发[1995]37号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100 1995 水审[1995]60号通知101 1995 水政资[1995]485号关于发布《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102 1995 水人劳[1995]100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规定(试行)》《水利水电103 1995 水建[1995]424号设备监造单位与监造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04 1996 水办[1996]159号印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05 1996 水财[1996]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106 1996 水规计[1996]376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通107 1996 水规计[1996]608号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108 1996 水建[1996]397号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109 1996 水建[1996]580号关于印发《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10 1996 水建[1996]396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111 1996 水审[1996]515号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112 1996 水人教[1996]329号通知113 1996 水人教[1996]330号关于印发《水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114 1996 水人教[1996]589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115 1996 水建[1996]160号见》的通知116 1997 水科技[1997]460号关于印发《水利部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17 1997 水科技[1997]286号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的通知118 1997 办水管[1997]10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19 1997 水建[1997]63号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20 1997 水经济[1997]469号关于印发《水利系统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121 1997 水农水[1997]121号关于印发《建设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和节水新型井灌区实施办法》的通知122 1997 水政资[1997]527号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123 1997 水保[1997]410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124 1997 水政资[1997]3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的通知125 1997 水管[1997]349号关于印发《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6 1998 水规计[1998]33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7 1998 水建[1998]275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128 1998 水建管[1998]481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9 1998 水建管[1998]541号关于印发《提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提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130 1998 水科技[1998]222号关于批准发布《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的通知131 1998 水政资[1998]153号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加强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2 1998 水资文[1998]569号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133 1998 水保[1998]546号关于印发《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134 1998 水建[1998]44号关于印发《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35 1999 水经调[1999]293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36 1999 水政法[1999]448号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137 1999 水政法[1999]460号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函138 1999 水政法[1999]484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139 1999 水规计[1999]77号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0 1999 水规划[1999]353号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1 1999 财农字[1999]238号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42 1999 水建管[1999]590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3 1999 水建管[1999]78号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4 1999 水建管[1999]488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5 1999 水建管[1999]637号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46 1999 水办[1999]11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当前水利系统农电“两改一同价”147 1999 水电[1999]707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8 1999 水资文[1999]245号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149 1999 水资源[1999]519号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150 1999 水移[1999]133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51 1999 水保[1999]398号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52 1999 水保[1999]470号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的153 1999 水保[1999]288号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勘测设计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154 1999 水总[1999]493号的通知155 2000 水经调[2000]558号关于印发《水利经营及收费情况报表》的通知关于批准发布《小型水力发电站自动化设计规定》SL229 156 2000 水国科[2000]224号-2000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157 2000 水建管[2000]62号的通知158 2000 水建管[2000]2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等前期工作规定159 2000 水保[2000]187号的通知160 2000 水建管[2000]47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实施161 2001 水农[2001]229号细则》的通知162 2001 水农[2001]263号关于印发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水利现代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163 2001 水移[2001]246号关于加强水利扶贫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享受教授、研究员同等有关待遇的高级工程师选164 2001 水人教[2001]576号拔评审条件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设165 2001 水建管[2001]217号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水利财政性资金实行直接支付的166 2002 水经调[2002]159号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科学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167 2002 水经调[2002]161号法》的通知168 2002 水经调[2002]39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69 2002 水经调[2002]65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70 2002 水资源[200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71 2002 水资源[2002]12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国水功能区划(试行)的通知172 2002 水资源[2002]145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173 2002 水移[2002]357号关于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全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174 2002 水人教[2002]541号见》的通知175 2002 办水保[2002]58号关于简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176 2002 水保[2002]596号则》的通知177 2002 水保[2002]5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试行)178 2003 水经调[2003]491号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179 2003 水办[2003]461号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和《水利计量认证评180 2003 水国科[2003]60号审员管理细则》的通知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通181 2003 水国科[2003]18号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的182 2003 办建管[2003]120号通知183 2003 水农[2003]252号印发关于加强灌溉试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灌区管理体制184 2003 水农[2003]69号和运行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185 2003 水资源[2003]118号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186 2003 水资源[2003]133号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187 2003 水人教[2003]548号法(修订稿)》的通知188 2003 水保[2003]202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9 2003 办水保[2003]168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190 2003 水建管[2003]79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191 2004 水规计[2004]29号行办法》的通知192 2004 财农[2004]24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193 2004 水国科[2004]284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4 2004 水电[2004]308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195 2004 水电[2004]33号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建设管理的通知196 2004 水移[2004]636号关于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197 2004 水移[2004]55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8 2004 水移[2004]154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99 2004 水建管[2004]168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 2005 水财经[2005]462号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预拨款管理的通知201 2005 办财经[2005]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项目成果管理和绩效考评的通知202 2005 水财经[2005]57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3 2005 水农[2005]502号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4 2005 办资源[2005]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205 2005 水移[2005]73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206 2005 办水保[2005]67号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7 2006 水办[2006]513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8 2006 水办[2006]20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209 2006 水国科[2006]542号关于印发水利部《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10 2006 水建管[2006]240号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211 2006 财农[2006]124号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12 2006 水电[2006]274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13 2006 水电[2006]210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14 2006 办资源[2006]3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备案与统计工作的通知215 2006 水资源[2006]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部系统并网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的通216 2006 办建管[2006]132号知217 2006 水人教[2006]583号水利部关于大力发展水利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218 2006 水监[2006]256号定》的通知219 2006 水建管[2006]144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20 2006 水综合[2006]102号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研究建立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意见的通221 2007 水规计[2007]374号知关于印发《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222 2007 水建管[2007]164号行)》的通知223 2007 水人教[2007]246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224 2007 办水保[2007]210号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225 2007 水总[2007]76号知226 2008 水财经[2008]2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27 2008 办财经[2008]137号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执行监控工作互动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228 2008 水财经[2008]24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基本建设财务229 2008 水财务[2008]494号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实230 2008 办财经[2008]120号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231 2008 水财经[2008]268号编制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232 2008 水规计[2008]601号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233 2008 办农水[2008]6号管理的通知234 2008 办农水[2008]119号关于印发《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指导意见的235 2008 水文[2008]316号通知236 2008 办移民[2008]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237 2009 水办[2009]309号关于印发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38 2009 办综[2009]512号关于印发《水利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239 2009 办宣[2009]4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240 2009 水财务[2009]253号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241 2009 水财务[2009]337号批规定》有关解释的通知242 2009 办财务[2009]442号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财政部、水利部: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查。省级财
政 部 门应 按照 不低 于补贴 资 金额 度 3 %的 比例进 行 自查 。同时 , 0 要认 真 分析 查找 本地 区农 机购置 补贴 政策
知落实情况 , 以及采取 的监管措施 于
3月 3 1日之 前 报 送 财 政 部 。
财 政 部 二o一 年二月二十三 日
促 和 指 导 基 层 财 政 部 门 做 好 农 机 购
象普惠制。在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 上, 要执行有关规定 , 不得指定农机生 产企业 、 机型 和经销商 , 在补贴产品 目 录中不得附带产品价格 , 不得以补贴资
各级 财政 部 门要 在做 好监 督 检 查工作的基础上 , 认真总结推广好 的 经验 和做 法 ,并 根据 新形 势 和新要 求, 不断 完善 和创新 监 管手段 、 监管 方法和监管形式 , 切实提 高监管工作
第 四 条
中 央 分 成 水 资 源 费
农 村 财 政 与 财 务 2 1年 第 5期 01
政 策 法 规
于 以下 方 面 :
( ) 资源调查 评价 、 一 水 规划 、 分 配及 相 关 标 准 制 定 。包 括 水 资 源 科 学 考 察 与 调 查 评 价 ; 资 源 规划 ; 量 分 水 水 配 ;用 水 总 量控 制管 理 ;水 权 制 度 建 设 ; 资源管理标准体系建设 ; 水 水资源 重大专题及政策法规研究等。 ( )取水许 可的监督实施 和水 二 资源调度。 包括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总量控 制管理与取水 许可监督实施 ; 水 政 执 法 和水 事 纠 纷 调 处 、水 资 源调 度等。 ( ) 三 江河 湖库 及水 源地保 护和 管理 。 括 水 功 能 区管 理 ; 污 总 量 控 包 纳 制管理 ; 人河排污 口监督管理 ; 水源地 保护 ;地下水管理、保护与超采 区治 理; 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 河湖水系 联通等。 ( ) 资 源管理信 息 系统建设 四 水 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包括水资 源管理信息系统设计 、 开发 、 设备 购置 与 运 行 维 护 ;水 资 源 监 测 和 应 急 能力 建设 ; 水资源信息采集 、 传输 、 发布 、 维 护等。 ( ) 五 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 、 标准 体 系建 设 以及 科 研 、新 技 术 和产 品开 发 推广 。 括 节 约 用 水 政 策 法 规 制定 ; 包 用水 定 额 管 理 ; 水 标 准 体 系建 设 ; 节 节 水 和非 常 规 水 源 利 用 的新 技 术 和 产 品 开发推广等。 ( ) 水 示 范 项 目和 推 广 应 用 六 节 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 ) 资源应 急事 件处 置工作 七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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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财农[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规范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
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水资源费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A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提高中央分
成水资源费使用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
约、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及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等法律法规以
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征收并按比例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全额纳
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
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条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合理安排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实行项目管理,分为中央本级项目和
地方项目。
中央本级项目是指纳入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的
项目;地方项目是指水利部确定的由地方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由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包括水
B
资源科学考察与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
管理;水权制度建设;水资源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水资源重大专题
及政策法规研究等。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包括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与取水许可监督实施;水政执法和水事纠纷
调处、水资源调度等。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包括水功能区管理;纳
污总量控制管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管理、
保护与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联通等。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包
括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开发、设备购置与运行维护;水资源
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水资源信息采集、传输、发布、维护等。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
和产品开发推广。
包括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制定;用水定额管理;节
水标准体系建设;节水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的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等。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
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包括水资源节约、保
C
护和管理的宣传、奖励以及水资源管理人才培训与交流等。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
关事项。
第六条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设
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用车船费、燃料动力费、交通差旅
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奖励费、劳务咨询费、委托业务费、拨
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等。
(一)办公费:是指为开展项目而购置的日常办公用品的费用
以及印刷、出版、资料、文献检索及知识产权费用等。
(二)设备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原材料、辅助
材料、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和升级改造费用;信息系
统设计、开发、集成和软件购买费用;为应对和预防危害供水安全、
水事纠纷等突发性事件购置、租赁应急设备、装备以及工作补助的
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测、采集、
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专用车船费:是指购置、运行和维护水资源监测、监察
以及应急净水等专用车船而发生的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运行相关大型仪器
设备等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D
(六)交通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需要支付的交通工具的
租用、燃料、维修、过桥过路、保险费用以及外埠差旅费用。
差旅
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为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咨询
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培训费:是指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培训而支出
的费用。
培训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宣传奖励费:指开展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而
发生的费用。
(十)劳务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
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支付给临时聘请
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
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
项目部分业务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十二)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是指水资源监测、计量以及示
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七条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等;
E
(二)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五)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批复
第八条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规划,建立
项目库。
第九条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根据中央分成
水资源费项目规划,结合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中央本级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
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分别组织申报、实施。
地方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商财政部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预算
控制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每年4月30
日前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申报;水利部负责组织对地方项目实施
方案进行审核,报财政部审定。
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与资金,负责组织项目
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F
行。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
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
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水利部负责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
验
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选择承担单位及确定预算额度的
重要依据。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项目的验收和
绩效评价,并将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六条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
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30日起施行。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