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动物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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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被伤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宠物犬被伤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宠物犬被伤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张长青李珺2004年某日,原告王某带着自家宠物犬小京叭在小区里遛弯儿。

同院李某饲养的一只犬突然冲过来,扑倒王某的小京博犬后一阵狂咬,最终导致王某的小京博犬经宠物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认为,自家小京博犬的死亡是李某所养宠物犬所致,遂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办证费1000元。

此外,王某还认为,自己与小京博犬朝夕相处,建立了深厚情感,犬的死亡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因此,又一并提出了2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被告李某则辩称,肇事犬并非禁养犬,而是小型观赏犬。

当天他带着犬在小区内玩耍,碰到王某的小京博犬,当时两条犬都没有拴链子。

在其发现两条犬互相厮咬时,他已迅速将自家犬抱开,所以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惟一特殊之处在于所侵害的对象非人非物,而是有生命的宠物犬。

所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行为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所饲养动物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对于所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均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本案的问题之一在于对侵害对象性质的认定,笔者认为宠物犬应视为财产,归宠物犬主人所有。

对于宠物犬的侵害应看作是侵犯了原告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作为肇事犬主人的李某,对自家饲养的宠物犬负有管理义务,在带犬外出活动的过程中有义务保证他人免于受到来自其宠物犬的伤害。

按照最新实施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宠物犬外出活动时应配戴犬链,并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带领、管理。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1核心内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龙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倪某某,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2年9月14日,刘某某将贩卖的牛放在倪某某经营的养牛场内。

当天,刘某某与蒋某某谈好价格,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牛。

由于疏于管理,牛从养牛场跑出,刘某某将跑出的牛追回的过程中,牛被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惊吓后又跑脱,并将原告致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85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某8天)、护理费640元(80元/天某8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996.65元(20249.70元/年某10%某5年=10124.85、陈某某的生活费14974.49元/年某10%某5年÷4=18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849.2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已经将牛卖给了蒋某某,蒋某某也当场支付了购牛款6200元,根据交易习惯,蒋某某已经是牛的所有权人,牛致伤原告,应由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刘某某所有的牛,并向刘某某支付了6200元是事实,但6200元是定金,其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将牛送上货车才视为交付,虽然其已支付了定金,但刘某某没有将牛送上货车,牛就跑脱伤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刘某某承担。

被告倪某某辩称,其经营养牛场是事实,但刘某某没有将牛放在养牛场内,而是将牛拴在养牛场外的一棵树上,事故发生时,其也不在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饲养动物是人类长久以来的爱好之一,人们通过养狗、养猫、养马、养鸟等方式感受着动物的陪伴和乐趣。

但是,如果饲养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动物可能会对人造成危害。

因此,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犬咬伤行人2016年,成都某小区业主养犬咬伤了小区的一位居民。

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但业主涉嫌未履行养犬登记、养犬证、犬只遛狗、犬只口套等管理义务,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相关职能部门对业主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被咬伤者医疗费用。

该案例表明,养犬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禽影响健康2019年,在重庆市一所小区内,住户养了鸡和鸭,养殖养殖规模超标、产生恶臭及噪音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居住生态。

此外,养殖家禽时间久了,还容易致人感冒和食物中毒。

职能部门对居民责令其停止养殖家禽,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追究养殖该家禽的权利人法律责任。

因此,养家禽民众应该依据当地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养殖规模宜小,不要养的种类太多,以免影响他人的健康。

案例三:动物对道路安全的威胁2020年,贵州省贵阳市一只猴子进入了城市,一时间引来众人围观。

在尝试捕捉猴子的过程中,该猴子袭击了一名市民并导致其脸部受伤。

类似的案例还有:流浪狗攻击行人、家畜跑到公路上危及交通等等。

这些都表明,人们需要对饲养动物负起责任,尽量避免动物对自身以及他人的伤害。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给他人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饲养不当导致了他人的损失,责任人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既能保护动物权益,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和谐共处。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用以规范饲养动物行为,防止动物对人类的伤害。

例如,日本、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动物饲养者必须在其财产保险中包含饲养动物责任险的规定,以保障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制动物防疫法》规定,养动物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养殖中必须加强动物免疫工作,预防动物疫病传染,避免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新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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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郜永 昌( 9 8 )山西忻州人 , 17 一 。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 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 向为经济法学 ; 蒋慧 (9 0 )广西全州人 , 17 - ,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 向为经济法学 ; 张忠 民(9 5 )河南 内黄县人 , 17 一 , 重庆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 向为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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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自 然状态后致 害责任 的规定 尚付 阙如 ; 第二 , 国 施或活动的人 , 我 对于该物品 、 设施或活动所产生的危 《 民法通则》第 17 2 条规定的动物的 “ 饲养人与管理 险的实现而侵害他人权益时, 应就所生的损害负赔偿 人” 作为赔偿责任 的义务主体 , 实际上是将 日常用语 责任。 其基本 思想不在于对 不法行为的制裁 , 而是基 作为法律用语 , 在表述上不尽科学 , 是将一种“ 饲养或 于分配正义的理念 , 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管理的” 事实状态作为一种责任归属 的依据 , 既没有 依据危险责任理论 , 将饲养动物 的所有人或 占有 考虑到在司法实务 中可能出现 的较为复杂 的责任归 人作为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 , 其理 由在于 属认定问题 , 也没有考虑到基于占有人意思的脱离与 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 占有人对于饲养动物具有实质 非基于 占有人意思 的脱离时 , 饲养动物致损的最终责 上 的支配与管领的能力 , 动物在其支配与管领期间致 任归属上 的差别 。 因此 , 应将饲养动物赔偿责任 的主 人损害 , 就应 由其所有人或 占有人承担责任 , 具体表 体限定为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主要理 由是 : 现 在 : 第一 , 饲养动物( 包括家养 动物及驯养 的动物 ) 方面我 国《 民法通则》 所规定 的“ 饲养人与管理人” 虽然经过了长期的饲养或驯化 , 但基于其兽性 的本能 对于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 的 实际上就是饲养动物的所有人与 占有人 , 这一认识符 可能成为制造危险 ( 合《 民法通则》 立法本意。埸 一方面, n 从其他 国家民法 来 源 ; 第二 , 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 占有人实际控制着 看, 一般是规定动物 的所有人或 占 有人为动物致 害责 这种危险的来源 , 在某种程度上也只有该所有人或 占 因为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 占 任的义务主体 。 第三 , ① 在免责 事 由上 , 国《 我 民法通 有人能够控制这些危险 , 则》 民法典 ( 及《 草案 )只是将受害人或第三人的“ 有人对于饲养动物的风险及 习性相对 于第三人更加 》 过 错” 作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 没有将过错再细分为 : 知晓与确定 ; 故 第三 , 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 占有人一般 意或过失 , 中, 其 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笼 能从饲养动物中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 , 自应承担 统的“ 过错 ” 免责隐含着诸多不公允的因素 。 依据我国 其所 引起 的风 险 。 《 民法通则》 17 第 2 条及我国《 民法典( 草案 )第 5 、4 》 35 条规定的文义理解 , 似乎受害人与第三人只要具有过 错( 无论是一般过错 , 还是重大过错 )加害人都可以 , 免责。 这种免责事 由的规定不但与民法理论 中“ 与有 ( ) 一 一般情况下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 由动物的 过失” 的理论相违背 , 也与现行司法实践中有关 此类 所有人或 占有人承担责任 。因为依据危险责任理论 , 案件的处理方法相脱节。 所有人或 占有人实际控制与 占有该动物 , 因此应承担 《 民法通则》 民法典 ( 及《 草案 )之所以出现上述 该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及其民事责任。 》 不足 , 由是多方面 的: 理 首先是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 ) 二 特殊情况下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义务主体的 责任的理论基础没有进行清晰地说 明, 即为什么由饲 认定则有所不 同。 本文所指的特殊情况是指饲养动物 养动物的所有人或 占有人承担责任 ; 其次是对所有人 与其所有人或 占有人脱离。基于危险责任控制理论 , 或 占有人支配与 占有饲养 动物 的关 系未进行相应 的 在饲养动物与其所有人或 占有人脱离 的情况下 , �

狗咬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狗咬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宠物狗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随着宠物狗数量的增加,狗咬人的事件也日益增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狗咬人事件,探讨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描述2019年6月,小明(化名)在公园散步时,被一只流浪狗咬伤。

事发后,小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腿肌肉撕裂,需要手术。

经过鉴定,小明的人身损害程度为十级伤残。

事后,小明多次与流浪狗的主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流浪狗造成小明人身损害,应由流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 流浪狗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携带动物进入公共场所、公园、学校、医院等禁止进入的场所。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

”在本案中,流浪狗属于未经合法饲养的动物,其主人或管理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流浪狗的主人或管理人因未履行对流浪狗的管理义务,导致小明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小明因狗咬人事件遭受人身损害,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应由流浪狗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担。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来陪伴自己的生活。

养宠物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宠物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动物的责任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个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养狗人士,他家里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萨摩耶犬。

一天,旺财跑出家门,误伤了邻居家的小孩。

邻居家的小孩因此受伤,需前往医院救治,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

邻居对此事感到愤怒,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即因饲养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而产生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对旺财在案发时的行为和造成邻居小孩受伤的事实负有责任。

在这一点上,小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旺财的确是他养的宠物,并且在案发时是在他的监管之下。

邻居家的小孩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旺财的攻击而受伤的。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饲养动物所造成的伤害,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宠物主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宠物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邻居家的小孩来说,他也有权利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计算。

宠物主人应当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并且不能以宠物的性格等因素作为免责的理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宠物主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养宠物人士对于责任问题的重视,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培养,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示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近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武志明、韩婷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志明、韩婷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0【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98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美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志明;韩婷婷【当事人】武志明韩婷婷【当事人-个人】武志明韩婷婷【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志明【被告】韩婷婷【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和二审审理情况,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2020年5月6日是否存在韩婷婷的狗再次咬伤武志明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武志明提供其2020年5月6日在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的门诊病历及门诊收费详单,其中记载:左足犬咬伤后疼痛2小时,经查,左足跟后方可见一1cm左右皮肤擦挫伤,深达真皮,未见出血,污染中度,初步诊断为左足犬咬伤(再次暴露,2级),处理意见:清创。

当日花费医疗费177元。

武志明称2020年5月6日其所在物业公司的主管领导张小玲带其去医院就诊,医疗费发票与诊断证明已丢失,并提供张小玲书面证明和物业公司另一工作人员董振合的书面证明。

张小玲与董振合未出庭作证。

韩婷婷对武志明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和二审审理情况,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2020年5月6日是否存在韩婷婷的狗再次咬伤武志明的事实。

根据武志明在二审中所提供2020年5月6日其在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的门诊病历及门诊收费详单,结合当日武志明与韩婷婷曾因狗的问题发生冲突的情况,可确定2020年5月6日韩婷婷的狗再次咬伤武志明的事实。

因此韩婷婷应当支付武志明医疗费,医疗费数额以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收费详单中记载的177元为准。

武志明所提供其2020年9月28日、9月29日在城固县的医疗费票据,不能证明与2020年5月6日被狗咬伤事件有关,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傅镜威、周天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傅镜威、周天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22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映清丁婷何万阳【审理法官】罗映清丁婷何万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傅镜威;周天天【当事人】傅镜威周天天【当事人-个人】傅镜威周天天【代理律师/律所】任鹏广东徒法律师事务所;陈金成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鹏广东徒法律师事务所陈金成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鹏陈金成【代理律所】广东徒法律师事务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傅镜威【被告】周天天【本院观点】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傅镜威应否承担周天天案涉侵权行为的损失赔偿责任及周天天主张傅镜威赔偿从乌克兰回国的往返机票损失是否合理。

咬伤周天天的狗虽然由傅镜威一家饲养和管理,但将其一家人作为共同被告不符合诉讼经济效益原则,亦无必要,一审法院支持周天天选择傅镜威一人作为责任主体,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傅镜威应否承担周天天案涉侵权行为的损失赔偿责任及周天天主张傅镜威赔偿从乌克兰回国的往返机票损失是否合理。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周天天在深圳市南山区居住的小区内乘坐电梯时,被傅镜威家饲养的狗咬伤,傅镜威作为动物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周天天相应损失。

傅镜威上诉主张其不能代表其全家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咬伤周天天的狗虽然由傅镜威一家饲养和管理,但将其一家人作为共同被告不符合诉讼经济效益原则,亦无必要,一审法院支持周天天选择傅镜威一人作为责任主体,并无不妥。

由于狂犬病毒为100%的致死病毒,且狂犬疫苗接种具有紧迫性和连续性,周天天回国接种第四针具有必要性,故一审支持周天天从乌克兰回国的往返机票损失并无不妥。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案例一:狗咬人事件
某日,小明在公园散步时,被一只无主的狗咬伤。

小明随后向狗主人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小明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案例二:畜牧场负责人责任
某养猪场由于不当的饲养管理引发了猪瘟疫情,导致周边农民的猪患病或死亡。

农民将养猪场的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养猪场负责人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农民因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马匹伤人事件
某游乐场提供马匹供游客骑乘,一位游客在骑乘过程中被马匹突然抬蹄踢伤。

游客向游乐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法院判决游乐场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游客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案例四:养蜜蜂引发邻里纠纷
某居民在自家后院养蜜蜂,蜜蜂飞入邻居家中,引发邻居过敏反应。

邻居向居民提起诉讼,要求居民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居民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邻居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案例五:饲养动物损害农作物
某农民在农田旁边放养了一批鸭子,这些鸭子频繁进入邻近农民
的农田,破坏了农民的庄稼。

农民将饲养鸭子的农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庄稼的损失。

法院判决饲养鸭子的农民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农民因鸭子破坏庄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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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作业
一、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

到附近书店看书,在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到,王某逃逸,一直未归案。

陆某受重伤被路人送去医院抢救。

共花费上万元医疗费。

经查,该机动车为肖某所拥有,是王某于事故发生当日盗取。

后陆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小学和肖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陆某的医疗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侵权责任法》对该案进行案例分析。

肖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某小学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两被告是否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答: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某日清晨,罗老先生晨练回家,在所住楼房的电梯门前等候乘坐电梯上楼时,恰逢李女士牵其饲养的宠物狗下楼晨溜,电梯下到一楼开门时,李女士及其饲养的宠物狗尚纹丝不动,而刚要进电梯的罗老先生看见狗后,当即后退不迭摔倒在地。

后经医院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若干。

后双方协商未果,罗老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李女士辩称:原告见狗时是自行摔倒,狗并未对其实施侵害行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前提是动物须有加害行为,被告饲养的宠物狗对原告没有实施叫、咬、扑、抓等加害行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请作法理分析。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或动物是否有主动加害行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除非该损害后果是由受害人自己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罗老先生在住院期间曾经跌倒致伤,故医院的诊断结论足以证明罗老先生的骨折与其被李女士的宠物狗惊吓跌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罗老先生因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应该由李女士承担。

三、李某与女友元旦在某花园大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

肖某趁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
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就阵阵的刺痛。

肖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院的仔细检查,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

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3200元。

原本尽兴而去却是心痛而回,肖某认为都是酒中铁丝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

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肖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3200元。

免费酒水造成损害谁来买单?请作法理分析。

答:本案中,肖某接受新郎李某的宴请,到某花园大酒店去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酒水含有瑕疵(酒水中有铁丝),从而造成本案肖某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作为消费者肖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肖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该酒店在对肖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但这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酒店不能据此推卸责任。

四、2007年2月11日19时左右,原告李某的母亲在厨房烧好一锅开水后,未盖上锅盖便将开水置于灶旁的地上,欲在换好煤块后,为年仅2岁的原告李某洗澡。

此时李某起身小便,向厨房外走去,不料因突然停电,李某掉入开水锅内,造成全身大面积烫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用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6万于元。

经司法鉴定,李某为十级伤残。

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以供电公司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于元。

请分析供电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本案供电公司与用户之间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李某可以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之间择一起诉。

现李某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从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因为供电公司停电行为及李某被开水烫伤并致伤残的事实均客观存在,所以判断供电公司是否应对李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关键看供电公司的停电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与李某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供电公司是否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事先通知用户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供电企业因故中断供电,除不可抗力外,均应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事先确定限电序位。

本案供电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不可抗力断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规定履行了其事先通知的法定义务,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据此可以认定,供电公司具有过错。

第二,供电公司的停电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供电公司突然停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在李某的日常生活中全面及时对其履行监护义务,停电行为引发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李某因黑暗而致烫伤的原因,而不是以停电行为是否会必然造成损害后果来判断两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的侵权赔偿案件。

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不力与供电公司的过错停电间接结合,导致了李某的损害后果。

根据双方各自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应确定由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承担次要责
任较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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