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

吉林省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工信部安〔2013〕20号)要求,全面推进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销售活动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包括企业自评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及审核。
第五条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
各市(州)民爆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年审工作,县(市、区)民爆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年审初审工作。
第六条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用评分方式进行,分别依据《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检查表》(附件 1)、《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检查表》(附件2)。
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或自评得分按照“实际得分/应得分满分×100”计算,得分80分(含80分)为达标,80分以下为未达标。
第七条民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一)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民爆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并自评达标。
(三)民爆企业在组织考评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死亡、3 人以上(含3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
以下是关于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申请程序: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信息。
2. 审查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企业场地、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情况。
3. 安全评定:申请单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4. 安全管理体系: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同时,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5.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申请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6. 安全生产培训:申请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对申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8. 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许可,并颁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以上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还需参考相关法规,以获取最新的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各项目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及证明文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质、场所、设备、防护措施等进行核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果的决定。
第三章许可与监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当颁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当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持有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撤销或暂停许可证。
第四章处罚与附则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WJ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器行业标准WJ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 --发布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WJ ××××—××××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1)5 实施程序 (3)6 评审标准 (3)附录A(资料性附录)创建流程与自评要求 (38)附录B(规范性附录)评审程序和要求 (50)WJ ××××—××××前言本标准的4.3.6、4.3.7、4.3.8、4.3.10、4.3.10、6.1表1(2、4、5)、6.2表2(1、2、3、4)、6.3表3(1、2、3a、4、5、6、7、9)、6.4表4(1、2、3、4)、6.5表5(1a、2a、3a)、6.6表6(2a、2e、2f、3、4、6)、6.8.1表8-1(1a、1c、1e、2)、6.8.3表8-3(1、2、4)、6.8.4表8-4(1、5、7)、6.9表9(2a、3)、6.10.1表10-1(1 a)、6.10.3表10-3(1、2、3、4)、6.10.4表10-4(1)、6.10.5表10-5(1)、6.11表11(1)、6.13.1表13-1(1、8)、6.13.2表13-2(2、3 a、4、5 a、 6、8 a、8b、9 a、9b、10 a、10d、11、12)、6.13.3表13-3(2a、2b、2c、3 a、3 b、4)、6.14表14(1)、6.15表15(1a)、6.16表16(1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国防科工委近日公布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并从本月开始实施。
《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许可证申请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这样一些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可
行性研究报告;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以下简称安全许可)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安全许可的种类安全许可分为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两类。
生产许可是指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需要取得的许可,经营许可是指经营民用爆炸物品需要取得的许可。
三、申请条件1.生产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合法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能力,并有相关的生产管理体系;(3)具备配套的储存和运输设施,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4)具备质量控制和产品检测手段,并符合相关标准;(5)有稳定的供应和销售渠道,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和销售;(6)有能力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2.经营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具备相关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开发能力;(3)有稳定的供应和销售渠道,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和销售;(4)有能力做好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四、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2.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
3.根据初步审核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安全监管部门应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并作出书面通知。
4.申请通过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发放安全许可证,并在相关官方网站上公布。
5.申请未通过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未通过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违规行为的整改要求。
五、监督管理1.安全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2.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许可审核和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按照情况吊销安全许可证。
3.安全许可持有人应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国家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新条例主要有哪些重大修改。
❖ 一 是新条例明确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 二 是新条例确立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的原则。 三 是新条例明确了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 全生产责任。 ❖ 四 是新条例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重申了依法行政原则。 ❖ 五 是新条例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有何意义
❖ :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民爆行业进 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行业的发展和管理 都将发生重大而深远的变化。我们要认真学 习领会新条例的主要精神,研究新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变长期以来计 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发展模式和管理方法。
寄、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 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 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 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 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 2008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胡保强在永中街道 龙华村引发爆炸案致多人死亡后,孙松岳得知后怕 自己家中还存放的5箱多炸药被公安机关查获。于 是,孙松岳联系犯罪嫌疑人王钏(系孙松岳的孙甥), 商量转移这些炸药。17日19时,犯罪嫌疑人王钏驾 驶一辆帕萨特轿车与孙松岳一起将孙家中的5箱多 炸药运至其沙城镇岳母家存放,次日被公安机关查 获。 另据查证,2006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胡岩云 以爆破员的身份从永昌花岗岩制品厂购得炸药,放 在自己的采石场里使用,同年12月份,在孙松岳向 其购买炸药后,胡岩云通过多领少用多报的形式, 私自截留了本应还回永昌花岗岩制品厂的用剩的炸 药,以每箱230元的价格非法多次卖给孙松岳,共 计6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由初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二)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有关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等事项。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申请延续。
经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
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三)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十七条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