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五点建议.doc
土地承包合同应该注意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承包人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林权、草原使用权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由承包人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协议。
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指合同的双方,即承包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确认合同主体的合法性,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土地使用权、林权、草原使用权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且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同时,承包人也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承包金、经营方式、经营收益分配、土地的维护和管理、违约责任等。
合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三、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承包人使用土地的时间。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合同期限的设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土地的实际情况和承包人的经营需求。
四、承包金承包金是指承包人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费用。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包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承包金的设定应当合理,既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也要考虑到承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五、经营方式经营方式是指承包人经营土地的方式。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包人的经营方式,包括种植、养殖、林业、草原等多种方式。
经营方式的设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土地的实际情况和承包人的经营需求。
六、经营收益分配经营收益分配是指承包人经营土地所得到的收益如何分配。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经营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比例。
经营收益分配的设定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也要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合同应注意

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朋友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平性。
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是土地承包合同的首要前提。
合同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签订合同时,要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此外,合同双方应当具备承包土地的资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土地用途、租金支付方式等条款,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50年。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关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违法条款。
三、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土地的面积、位置、边界等,以及承包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对于可能存在的争议,应当在合同中提前予以解决。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有助于双方正确履行合同,减少纠纷的发生。
四、合同签订的程序合法性合同签订的程序应当合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确保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障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保障对方的权益。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承包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方式等,保障农民在承包土地方面的权益。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与纠纷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同时,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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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五点建议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合同逐渐成为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在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五点建议,以确保合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建议一:合同条款应明确在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中,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和清晰是非常重要的。
这可以避免双方之间的分歧和纠纷。
合同应当明确包括土地面积、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经营模式、土地用途等重要条款。
此外,如果存在限制用途和规划变更等特殊情况,也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
建议二:保证承包权益在签订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农民承包人应当保证自身的承包权益。
具体来说,要检查土地的所有权,及其在国家行政区域划分方面的归属。
同时,也需要核实有关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权问题。
建议三:缴纳合理承包费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在确定承包费用时,要考虑到实际经营成本、市场行情等因素。
承包费用不应偏高或偏低,否则将会对两个合同方产生不利影响。
建议四:约束承包人的行为在签订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考虑如何约束农民承包人的行为。
具体来说,要考虑限制承包人在土地上的使用范围、种植规划和保护措施等,避免因承包人的失责而造成农村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建议五:确保审批合规在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必须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审批程序。
一旦合同未经法律审批就被签署,将会面临很多法律风险。
以上是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五点建议。
为了确保农民承包人和农场之间的合作顺利,必须注重合同条款的明确、保证承包权益、合理缴纳承包费、约束承包人的行为和确保审批合规。
通过正确的签订合同,可以促进国家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发展。
土地承包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国家或集体将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由承包方支付承包金,按照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的一种合同。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承包方资格1. 承包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二、承包土地范围和人口1. 承包土地人口应为农户现有人口,如需调整人口,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2. 承包土地范围应明确具体,包括地块的坐标、面积、地块田界等,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准确性。
三、承包期限1. 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2. 承包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需延长,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四、承包方签章1. 承包方签章应合法有效,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2. 签章应清晰可辨,确保合同的履行。
五、土地用途和经营权1. 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承包方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种植、养殖、林业等经营活动。
六、承包地附着物1. 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2. 如需拆除或变动承包地附着物,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七、违约责任1. 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应在合同中明确,包括违约金、赔偿金额等。
八、争议解决方式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九、合同的签订和生效1. 土地承包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确保合同的证据效力。
2. 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的变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2. 合同的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总之,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五点建议doc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五点建议土地承包合同在国有农场中作用是相当大的,是农场用依法管理的重要标志。
合同的好坏,关系到农场的管理水平,由于承包合同不规范、不依法签订,给农场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比比皆是。
以下是笔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就国有农场耕地承包合同的不完善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国有农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农场是受国家的委托经营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土地,并对辖区内的土地有使用、占有、收受等项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的发包权、租赁权、转让权、开发权、融资权等延伸权利。
这些权利有一些是受到法定事由限制的,未经法定程序许可,是不能行使的。
二、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的法律依据自北大荒开发以来,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针对国有农场而制定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制定,大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导致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样式多多,没有统一定式的局面。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这部法律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法律关系,用法定形式进行了规范,所以说这部法律是我国法制史上对土地方面法律关系规定的又一新的亮点。
那么这部法律对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关系是否适用呢?当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只适用于农村的土地承包,而不适用于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
另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既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也适用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
依据是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根据这一规定,国有农场是代表国家管理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
而且这一部分土地是用于农业的土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的范畴。
为此,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土地承包合同建议类信息

土地承包合同建议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在农民朋友们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土地承包合同,本文将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的建议1.了解政策法规: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首先要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2.明确承包范围和期限:承包人应明确自己要承包的土地范围和承包期限,确保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期限符合政策规定。
3.审查承包方资质:承包人应审查发包方的资质,确认其有权承包土地。
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的建议1.合同条款明确:合同条款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土地用途、承包金、承包期限、违约责任等。
2.注意合同形式:土地承包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确保合同的证据效力。
3.签字盖章: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三、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建议1.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承包人按期支付承包金,发包方提供符合约定的土地。
2.定期检查:双方应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合同条款得到落实。
3.及时处理纠纷: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及时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四、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建议1.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原则,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3.注意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在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双方利益的实现。
希望通过本文的建议,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使用土地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务必注意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履行情况,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祝愿大家农业生产顺利,生活美满!。
农场管理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农场管理承包合同注意事项《关于农场管理承包合同的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说说这农场管理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你可别小瞧了这玩意儿,它就像是农场的“规矩手册”,要是没整明白,那可容易出岔子哟!首先呢,咱得仔细看好合同里的各种条条框框。
就好比是去一个陌生的地方探险,得先了解清楚哪里有陷阱,哪里能寻宝。
别到时候稀里糊涂地签了,最后发现自己掉进了坑里,那可就傻眼啦。
比如说这土地的范围得搞清楚吧,可别等种了一半发现种到别人的地盘上了,那不就闹笑话啦。
还有那承包的期限也得看清,别满心欢喜地准备大干一场,结果期限到了还没回本呢。
然后呢,农场里那些设施设备可得搞清楚状况。
别到时候接手个破破烂烂的拖拉机,还以为自己赚到了呢。
这些东西得明明白白地写在合同里,省得到时候吵架扯皮。
再说说这条款内容,可得一字一句地读明白。
别像我有个朋友似的,签合同的时候瞟两眼就过去了,结果后来才发现有个什么“特殊情况农场主有权收回土地”,这不是坑人吗!所以啊,读合同就跟品茶似的,得细细品味。
还有啊,咱得和农场主好好沟通。
别觉得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了,万一中间出了啥问题,还得和人商量不是。
好的沟通就像是农场里的阳光雨露,能让合作更加顺畅愉快。
另外,自己也得有点心眼儿。
别啥都听农场主的,自己也得有个判断。
要是感觉哪里不对劲,就得多问问,可别不好意思。
不然最后吃亏的可是自己哟!总之呢,这农场管理承包合同就像是一场游戏的规则,咱得遵守,但也得懂怎么玩。
只有把这些注意事项都牢记在心,才能在农场这个大舞台上尽情施展自己的才华,收获满满的果实呀!大家可千万别马虎大意哦,祝各位农场主们都能顺顺利利,财源广进!怎么样,听了我这些话,是不是感觉对承包农场更有信心啦?哈哈!。
土地承包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朋友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一些主要注意事项。
首先,合同双方应明确承包土地的权属关系。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应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确保承包的土地不属于他人所有,避免因土地权属问题引发的纠纷。
同时,要核实土地的性质,如水田、旱地等,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
其次,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期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期满后可续包。
在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期限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以免产生歧义。
第三,合同双方要明确承包土地的人口数量。
承包土地人口应为本户现有人口,如需变更人口,应提前与发包方协商一致。
人口数量直接关系到承包土地的分配和利益,因此务必准确无误。
第四,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方代表及其关系。
承包方代表应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代表关系如父子、夫妻等也要明确标注,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合同中要详细描述承包土地的地块情况。
包括地块的长、宽和面积,以及地块的田界。
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如有台账登记不准确的具体情况,应予以纠正。
同时,地块地类应只分为水田、旱地两类,以便于管理和耕种。
第六,合同中应如实填写承包地附着物情况。
包括树木、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和位置,避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附着物问题产生纠纷。
第七,合同双方要明确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额等,以约束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合同中应包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最后,合同双方要签字盖章,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如有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总之,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双方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各项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注意保管好合同副本,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及时提供证据。
只有签订规范、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建议和意见
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建议和意见
1.强调保护集体林地资源。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方需积极采取措施保护集体林地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用资源、防止砍伐乱采乱挖、合理分配伐木权等。
2. 明确责任与义务。
对承包方和出让方在合同中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如承包方需要缴纳承包费、保证林地安全等,出让方需明确承包方的权利和限制等。
3. 规范经营行为。
在合同中明确承包方的经营范围,禁止承包方进行违法非法经营等行为,同时规定承包方需定期向出让方报告经营情况。
4. 加强监管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承包方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强化合同的约束力。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6. 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中规定有关承包方的利益保护措施,如林地流转、继承、转让等情况的处理办法,以降低承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7. 建立互信机制。
在合同中加强出让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互信机制,以促进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8.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承包方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了解集体林地的保护和管理规定,提高其自律意识和责任感,从而更加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
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这些事儿你可得知道!》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这档子事儿。
这可不像去菜市场买菜那么简单,里面的门道多得嘞!
首先啊,咱可得把眼睛睁得像铜铃那么大,一个字一个字地看清楚合同条款。
别稀里糊涂就签字,万一掉进了什么文字陷阱,那可就得吃哑巴亏啦!想象一下,就像在走迷宫,得小心翼翼地找到正确的路,不然就被困住咯!
还有啊,土地的那些事儿咱可得搞明白。
比如说这地到底能用来干啥,能不能种咱想种的东西,可别等种下去了才发现不行,那就白忙活一场啦,就像穿错了鞋子,怎么走路都别扭。
咱也得留个心眼,看看租金是咋收的。
别到时候人家说涨就涨,那咱不就傻眼啦!这就跟去租房一样,租金得说清楚讲明白,不然兜里的钱可不好安排。
再就是合同期限,这个可得仔细琢磨。
太短了咱不划算,刚把地整好就得交出去;太长了呢,又怕中间有啥变故。
就像是一场恋爱长跑,时间太短感觉不够,太长又怕最后跑不到终点。
另外,违约责任也不能马虎。
万一咱或者对方违约了,得知道该咋办,不能两眼一抹黑。
这就像是给合同上了一道保险,有备无患嘛!
嘿,可别觉得我说得太啰嗦,这可都是经验之谈呐!签合同的时候多花点时间和心思,后面就少很多麻烦。
就好比建房子打地基,基础不牢,房子可就要倒咯。
总之,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可不是闹着玩的,得认真对待。
咱得把它当成一场重要的考试,做好充分准备,才能考出好成绩。
可别等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那就来不及啦!希望大家都能顺顺利利地签订合同,开开心心地搞咱的土地承包,赚得盆满钵满!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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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五点建议
土地承包合同在国有农场中作用是相当大的,是农场用依法管理的重要标志。
合同的好坏,关系到农场的管理水平,由于承包合同不规范、不依法签订,给农场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比比皆是。
以下是笔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就国有农场耕地承包合同的不完善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
国有农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农场是受国家的委托经营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土地,并对辖区内的土地有使用、占有、收受等项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的发包权、租赁权、转让权、开发权、融资权等延伸权利。
这些权利有一些是受到法定事由限制的,未经法定程序许可,是不能行使的。
二、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的法律依据
自北大荒开发以来,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针对国有农场而制定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制定,大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导致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样式多多,没有统一定式的局面。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这部法律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法律关系,用法定形式进行了规范,所以说这部法律是我国法制史上对土地方面法律关系规定的又一新的亮点。
那么这部法律对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关系是否适用呢?当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只适用于农村的土地承包,而不适用于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
另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既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也适用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
依据是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根据这一规定,国有
农场是代表国家管理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
而且这一部分土地是用于农业的土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的范畴。
为此,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怎样规范国营农场土地承包合同
怎样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是每个垦区农场的一件大事。
它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检验企业是否依法办事,依法管理重要条件。
农场与承包户之间的土地法律关系,用什么来证明,那就是承包合同,土地合同尤为关键。
土地合同的性质、条款、期限等,直接关系到垦区农场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低看什么,笔者认为看合同附属于国营农场的工业等各项行业都已转制并轨,唯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占有权没有丧失,依旧归农场经营管理,从这个意义来看,土地在垦区农场中的地位应属首位。
因此,对土地合同有必要依法进行规范,以达到自愿、诚信、公平、依法管理的目的。
据了解,当前垦区农场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不规范,乱起名称,条款不全,疏漏百出,由于合同签订不严密,一打官司就败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一) 首先谈谈土地合同的名称问题。
土地合同名目繁多,有的叫“耕地、租赁经营合同”,有的叫“耕地承包合同”,也有的叫“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出租合同”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国有农场签订耕地合同时,名称应当锁定为“耕地承包合同”,具体名称为(××农场耕地承包合同)。
这个名称是有据可查的,也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规范名称,建议农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这个问题。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核心问题是费用问题。
有的叫“租金”、“实物地租”、“上打租、下打租”等习惯性叫法,还有的叫利费税。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缴纳的费用,应统称为“承包费”。
只有承包费这一称谓,是有法律规定的。
(三)关于承包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补充以下内容供参考,并在实践中参照。
(一)首部合同名称(××农场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二)发包方、承包方的基本情况(发包方××农场法定代表人、住所)、(承包方代表人、住所)
(三)中间部分
(1)土地的坐落即(发包土地坐落在××农场××管理区××居民组)
(2)名称、面积等级即(××管理区××居民组第×号地、面积、耕地等级)
(3)承包费额度及交款方式即(每亩地承费多少元,交款时间和地点,是现金还是实物粮交纳。
都应写清楚要求明细)。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土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一章均可适用土地承包合同违约条款。
例如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对发包方应当承包民事责任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这一部分属于尾部
(1)应当写明合同的期限;
(2)应当写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约定;
(3)解决争议处理的方法,可依法约定管辖的法院。
(4)需要担保和公证的也应一并写明。
最后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并写明份数和持有者,标明合同签订日期。
这样,一份完整的耕地承包合同即告完成。
四、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要体现诚信、公平原则。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承包合同都是农场某部门事先制作好的。
有些合同虽然写了"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但是,事实上很难做到平等协商,这也是农场的特色所决定的,实践中,国有农场不可能与上百上千个种植户一一协商,只能由农场一些有关部门调查起草,这样的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等方面很难体现公平原则,有些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
如农场作为发包方权利多于义务,而承包方权利少于义务。
违约责任约定条款发包方的轻,承包方的重。
种植户为了包地无奈,不管是否公平,他们都签字。
有些农场签订合同后,合同文本不发给承包户,这个做法是不对的,是不依法办事的典型例证。
五、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尽量实现公平、自愿原则
国有农场作为发包方面对的承包方一般都是所属的本场职工,具有隶属关系,合同签订过程中农场始终保持主导地位,而承包方农户处于被动地位,农场在制作格式合同时,应多考虑职工的利益,使合同尽量保持公平,避免与法律的冲突,让承包方感到公平的所在。
(二)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经调查,有的农场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下放给居民组或管理区,由区长或组长代行在合同上签字,笔者认为这个做法欠妥。
发包方必须是有主体资格的法人,合同上签字必须是法定代表人,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
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也应进行审查,一看是否本场职工,还是外来人员;二看是家庭承包还是个人承包。
家庭承包的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人承包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三看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对承包方的经营能力,机车保有量、流动资金状况等也要进行审查。
(三)要科学确定承包费
承包费的确定要科学,要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旦确定了承包费,没有政策和法律调整情况下,一般不予更改,随意更改即是违约行为。
(四)监督履行合同要有专门机构负责
承包合同从起草、协商、签订到履行等各个环节应是统一的,不能走样,农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专门机构应以司法、政研、计财等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