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_(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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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师资队伍的建设质量,是住培医师培训质量的关键。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的条件与职责1.导师的基本条件与职责1.1 实行“双导师制”。

责任导师和带教导师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在专业基地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住培医师的带教工作。

1.2 责任导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具有扎实的临床技能和良好的医德医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临床经验丰富。

主要负责住培医师 3 年期间的培训、学习和生活的指导工作。

1.3 带教导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3 年)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具有扎实的临床技能和良好的医德医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临床技能娴熟。

主要负责住培医师轮转到相应科室的临床带教工作,并对住培医师的出科考核成绩负责。

2.导师的资格获取2.1 责任导师由专业基地主任推荐,带教导师由科室主任推荐,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导师岗位申请表》,报教务科审核批准。

所有导师均需经过院级及以上师资培训方可上岗。

二、导师的工作要求1. 管理要求。

责任导师的住培医师分配由专业基地负责,带教导师的住培医师分配由轮转科室负责。

每名责任导师所带住培医师不超过 5 人,每名带教导师同时所带住培医师不超过 3 人。

导师由各专业基地及其所辖科室共同管理。

各专业基地及轮转科室具体负责导师的带教内容和质量的要求、质量评价与奖惩等。

2.工作纪律。

导师应严格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细则(以下简称“培训细则”)的要求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3.带教内容。

带教导师应及时检查住培医师的医疗文件书写情况,定期审核住培医师培训记录,指导和督促住培医师参加各项医疗、教学活动以及相关的学术活动。

责任导师尚应关注住培医师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

通过互联网等多沟通方式了解培训医师思想动态,与住培医师进行座谈并记录在案,及时反馈、解决疑难问题。

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指导管理办法(试行)

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指导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生;员;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三级甲等医院;(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省(区、市)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4.3.7对住院医师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协助学员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规定的病种、操作例数等数量要求,定期检查工作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审查培训有关内容的录入情况并在轮转结束后完成信息审核。
4.3.8做好与学科工作小组组长和教学秘书的沟通,及时反馈学员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3.9协助学科工作小组完成出科考核,整理出科考核资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活动作为临床医师晋升优先推荐的必备条件。
4.4.7.4优秀带教老师评选
每年度评选一次,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
4.4.7.5作为外出学习、进修、课题申报等方面提供优先机会。
4.4.8其他
4.4.8.1医院每二年对师资教学能力进行认证考核,成绩合格者进行聘任,聘任期2年。
4.4.8.2师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教科负责。
4.4.7师资奖惩细则
4.4.7.1绩效考评
(1)院级理论授课:300元/次。
(2)院级临床理论、技能:200元/次。
(3)院级读书报告点评:200元/次。
(4)院级教学查房:300元/次。
(5)院级教学督导:200元/次。
(6)专业基地学科主任补贴:300元/月,专业基地学科秘书补贴:200元/月,班主任补贴3000元/年。
(3)网络审核:
带教师资对规范学员网络信息未审核、审核不全或对出科规培学员不完善的网络信息审核为“审核通过者”,扣除当月带教补贴100元。
(4)带教态度:
培训带教过程中,态度不认真,在工作量登记、考试、考核、签名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每次扣200-1000元,严重者取消带教资格。
4.4.7.3职称晋升
(7)院级年度优秀临床带教老师:1000元。
(8)带教补贴:300元/月/学员。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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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文件精神,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和《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卫发〔2014〕30号)文件要求,加强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工作质量。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是指承担住院医师(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培训指导工作的教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实行“双师制”,师资类型包括临床指导教师和责任导师。

第四条所有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条件的教职工都有培养住院医师的义务,除因考核不合格被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以外,任何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毕业后教育管理科、专业基地、培训科室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实行三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毕业后教育管理科负责全院师资统筹管理,主要承担师资审批,健全激励机制,制定师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直接对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毕业后教育管理科负责师资考核,带教质量监督及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师资动态管理。

第八条培训科室负责推荐师资,协助专业基地进行带教质量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师资管理第九条师资遴选及资格认定(见附表1、附件2)。

一、指导教师遴选条件: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实习生带教工作经验并考核合格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作为指导教师。

二、责任导师遴选条件: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住院医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科医师(进修生)的临床指导经验并考核合格的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作为责任导师;且三年主持有市厅级以上(包括市厅级)科研立项,在核心期刊发表不少于2篇专业论文。

二、师资遴选程序及资格认定:申请人填写《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资格遴选表》,培训科室主任、专业基地负责人同意推荐,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进行师资资格审核,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

第十条建立师资管理库和个人教学档案。

一、建立师资管理库,对所有经过资格认定的指导教师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并有计划地增加和更新师资力量。

二、建立师资个人教学档案,包括资格认定申请表、专业职称及聘书、专业论文、科研项目及成果、教学研究及成果、教学培训等。

第四章师资职责第十一条临床指导教师职责:一、临床指导教师应在职业道德及精神文明等方面成为住院医师的表率,言传身教,不仅要指导住院医师做好临床工作,更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熟悉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对住院医师在政治思想、临床实践、技能操作、专业理论和外语、临床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针对不同专业的轮转住院医师制定出具体培训计划,指导和监督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内容和标准达标。

三、承担临床住院医师专业理论课的教学,组织有关讲座,指导他们了解本学科的最新进展。

四、指导住院医师的实践工作,帮助他们提高思维、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与病人沟通、取得病人合作的技巧,提高临床诊疗技能的准确性和熟练程度。

五、负责安排和指导住院医师的教学实践。

六、负责指导循证医学在临床实践中运用。

七、负责指导和检查住院医师培训轮转登记手册的填写情况,并将其在培训中的表现记录在册。

八、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要求,做好住院医师的出科考核工作,并积极参加专业基地和医院组织各类考试的命题、评卷和临床技能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责任导师职责:一、责任导师参照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执行导师与住院医师“一对一”的指导模式,全程跟踪管理其的培训工作。

二、指导和评价住院医师撰写的论文和综述,培养其科研工作能力。

三、指导和培训住院医师职业资格考试,保证取得执业资格。

四、指导符合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

第五章师资培训制度。

第十四条师资培训安排一、组织教师学习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

二、定期院内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和指导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三、不定期组织教师到其他医院参观学习。

四、不定期请院外教学专家来院对教师进行教学能力培训。

第十五条教学能力建设一、教学团队和教师应积极开展教改课题研究,不断提高本学科教学能力。

二、医院为各学科开展教学能力建设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章师资上岗制度。

第十六条指导教师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带教能力(包括教学查房、病案讨论、理论授课等)考核合格、师资资格认定,医院毕业后教育管理科审批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经重新参加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提交师资资格认定申请获得审批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上岗培训的方式:一、参加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师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参加远程教育,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参加医院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师资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取得我院规范化培训师资合格证书。

第七章师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第十九条考评原则一、毕业后教育管理科负责常规考评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使之制度化、程序化、合理化。

二、考评前认真做好准备,对指导教师表现有充分了解。

三、考评工作要认真仔细,客观公正,考评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条考评内容一、带教热情。

主要指老师的带教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带教素质。

包括指导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进取心、责任心等。

三、带教能力。

自身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教学能力等进行考评。

四、教学数量。

根据住院医师在老师指导下完成培训大纲各项要求的情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应完成数量)进行打分。

五、教学质量。

随机抽取50%以上的指导教师,以教学查房/教学病例质量讨论为核心,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评方法一、学员对指导教师填写临床指导情况评价表。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和各专业基地根据考核内容对指导教师进行考评。

三、个人自我总结。

第二十二条师资教学资料评价体系(见附表3、附表4)。

第二十三条责任导师考核参照右江民族医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标准执行。

第八章评定结果及奖惩制度第二十四条考评结果认定:一、年度考评结果为百分制,综合评分≥90 分者为优秀,综合评分≥80分而<90 分者为合格,综合评分≥60 分而<80 分者为基本合格,综合评分<60 分者为不合格。

二、连续两年度考评为基本合格者,视为第二年度考评不合格。

三、出现教学事故,视为当年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考评结果由毕业后教育管理科管理归档,并报送组织人事科备案,作为医院开展各类评奖评优、奖惩处罚的参照依据。

第二十六条考评奖惩措施一、根据指导住院医师人数,按600元/人·月标准给予发放临床指导工作补贴,其中考评优秀者,发放教学量全额补贴的120%;考评合格者,发放教学量全额补贴的100%;考评基本合格者,发放教学量全额补贴的80%;考核不合格者,发放教学量全额补贴的50%。

二、临床指导工作补贴按季度统计发放,最后一个季度根据年终考评结果计算全年应发总额并进行结算,原则上不少于50%的补贴金额应发放给专职指导教师,剩余部分补贴可由培训科室进行二次分配。

三、根据指导住院医师人数,按200元/人·月标准给予发放责任导师工作补贴,每名责任导师的工作补贴金额封顶为800元/月。

三、在各级各类教学评比中获奖,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考评为优秀者,作为医院年度综合考核或职称评聘的主要加分依据之一。

四、考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取消医院年度综合考核的评优资格。

五、考评结果不合格者,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培训合格并重新进行师资资格认定后方能上岗,且当年年度医院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相应延迟职称晋升,直至考评合格方可晋升。

六、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指导教师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作为推荐申报高级职称的审核条件之一;具备责任导师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作为推荐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毕业后教育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如需修订,需提交预案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

附表1: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资格遴选表第 1 页共 2 页注:请同时提交本推荐表的电子版。

第 2 页共 2 页附表2: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责任导师申请表培训专业学科:省部级课题(排名前3位)的课题数量。

3.“科研经费”指主持在研课题的可用经费总数。

4.“可用经费”指该课题当前剩余的可支配经费。

附表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毕业后教育管理科/专业基地用表)评估科室:评估时间:评估教师:附表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学员反馈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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