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

一、买卖合同案[案情]200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美国公司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要约收到,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过了一段时间,B未见A有回电,又于8月3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7月22日电。
A于8月10日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
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
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22日电后,我方货已另行出售。
”B于8月12日又致电A,重申其已于7月22日电中接受A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
其在7月22日电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A的要约,要求A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A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A 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
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论,B见磋商无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
[问题]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请详细说明理由。
二、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案情]200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0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国际经济法案例

1、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能,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因此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能成立。
2)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公约》,B没有按期派船来接货,因此货物的风险在约定交货的期限到来之后转移至B承担,A方能够证明货物的质量没有问题,因此该货物毁损的风险应由B来承担。
所以B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2、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答: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消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3、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
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答: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
4、1993年11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进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
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答: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1、1994年6月12日,中国A公司向瑞典B公司发出电传称:“报蜡烛7500箱,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7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
6月30日之前答复有效。
”1994年6月20日,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蜡烛7500箱,CIF 哥登堡每箱32美元,7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要求提供由中国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和原产地证明。
” 1994年6月30日,A公司通知B公司,称货物已备妥,请求尽速开出信用证。
1994年7月1日B公司委托C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经由中国的D银行通知A公司,同时规定该信用证为可自由议付信用证。
D银行接受C银行的请求对该信用证出具保兑。
A公司接受信用证并于1994年7月20日与E班轮公司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于1994年7月21日在大连港将货物装上F轮。
1994年7月25日F轮开始起航。
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
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
依合同约定,A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在运输途中F轮与G轮发生碰撞(发生碰撞时,F轮和G轮都存在过失),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
为修理F轮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
F轮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
请问:(1)请分析该案中D银行的法律地位。
(2分)(2)对于700吨货物的湿损,B公司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3分)(3)根据《海牙规则》,E公司是否应该承担6800吨蜡烛变形的损失?为什么?(3分)(4)在避难港发生的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修理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海损?为什么?(2分)参考答案(1)请分析该案中D银行的法律地位。
(2分)答:首先,D银行是通知行,即作为E银行(开证行)的代理人,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A公司。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案例题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例某国政府出台了一项新的法规,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该国市场的参与和经营活动。
该国政府表示,这一新规是为了保护国内企业和市场免受外国竞争的侵害。
然而,一家外国投资者发起了对该国政府的法规的投资仲裁程序,声称该法规违反了国际投资协议中所承诺的市场开放原则。
在仲裁程序中,该国政府辩称该法规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采取的,并且符合其国内法律的规定。
同时该国政府还提出一些国内企业因外国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案例。
仲裁庭最终认为,尽管保护公共利益是一个合法的目标,但该国政府的限制措施过于歧视外国投资者,并应该采取更加合理和非歧视的措施来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的目标。
根据国际投资协议的规定,该法规违反了市场开放的原则,因此被判定为违反国际投资协议。
最终,仲裁庭裁决该国政府要废除该法规,并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
该国政府被要求履行国际投资协议中所承诺的市场开放义务,并根据法院裁决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支付。
案例题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案例某国政府提出了一项关税壁垒措施,对进口自其他国家的某种特定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以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
某国政府辩称该关税壁垒措施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低成本进口产品的竞争,从而维护了国内就业和经济稳定。
然而,受到这一关税壁垒措施影响的其他国家发起了对该国政府的投诉,并将争端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国家声称,该关税壁垒措施违反了WTO的贸易自由原则和关税减让承诺。
经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该国政府的关税壁垒措施确实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根据WTO规定,该国政府被要求立即取消关税壁垒措施,并对受影响的进口产品进行赔偿。
最终,该国政府接受了WTO的裁决,取消了关税壁垒措施,并对受影响的进口产品进行了相应的赔偿支付。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意大利甲公司就一项设备引进到中国与中方谈判,这个5人班子住进北京饭店,一住就是两年。
它的营业地是意大利还是北京饭店?答:意大利。
以当事人营业地原则为标准。
2、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
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
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
因此第二家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家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家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
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
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答:不正确。
经由拍卖的销售不适用于公约。
3、营业地位于德国的卖方向位于美国的买方销售了一套重型设备,由于该设备某一原件缺陷引起买方工厂大火,造成一雇员伤害,所购设备报废,同时也损害了买方一些其他的机器设备。
该案例中公约是否适用?答:不适用。
考察知识点:公约适用与不适用。
4、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答:非洲公司(依据FOB术语由买方购买保险)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答:不应该,非洲违约在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韩国(参考术语)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韩国6、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台拖拉机。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 宁波,宁波,2000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出具了清洁提单,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
(2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 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单。
CIF CIF 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法理详解]](1)、()、(22)、()、(4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1、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
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10日内电汇给卖方。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
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
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行,怎么办?3、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期违约。
2、卖方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
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2、甲乙两国政府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
甲国政府与乙国A 公司在甲国从事石油开发,授权期限是10年。
该协议还规定,如果发生争议,将提交ICSID解决。
A公司根据甲国法律在甲国设立了独资公司。
该独资公司在成立5年后,甲国政府取消了给予A公司及其独资公司的石油开发特许权。
A公司在与甲国政府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对甲国政府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提起了仲裁请求。
对于上述纠纷,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ICSID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有管辖权。
对于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实体)。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
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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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问:谁承担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案例七:某出口商与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小麦合同,但货物是混装的(合同项下的小麦为2000公吨,船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抵达目的港后,再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载货船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部份变质(共计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得以安全抵达目的港),于是卖方声明其售给买方的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根据CFR合同主张卖方对小麦的损失不负责任。
问:货损风险谁承担?案例八:有一份CFR大连港的农产品进口合同,合同除规定其他主要条款外,还规定货物品质为一级且以到岸港口岸商检机关的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货物运抵大连港,经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货物品质属于二级。
当进口方提出对方根本违反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时,堆放该批货物的库房连同货物都被烧毁。
问:谁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案例九:卖方A向买方B提供18吨铝铁,单价为11。
00美元/公斤,交货期为11月25日。
合同达成后不久,国际市场铝铁价格上涨。
A于11月15日致函B要求将合同单价改为11。
40美元/公斤,即交货地市场价,否则将无法按期履行合同.B收函后未作任何表示.至合同到期日,铝铁价格涨至18.50美元/公斤.B见A迟迟未交货,于12月4日宣布合同失效,并在交货地市场以19.00美元/公斤买入铝铁18吨。
问:A是否应赔付B损失?如果是,应赔付多少?案例十:一外商的卖方通过香港一中间商转售货物给国内的分买方。
货物到了中国卸港,分买方发觉货不相符,拒绝接受,但同时扣押或留置该批次货,要求他的卖方(香港中间商)退还已支付货款才肯放货。
同一时候,香港中间商也向外商(卖方)发出拒绝接受货物通知。
问:买方能否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案例十一: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
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结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
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参考:UCP600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十二: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问: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C公司可以免责B。
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C. 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D。
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案例十三:原告A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未加入《海牙公约》)某公司B签订一份售货合同,约定A向B出口一批电话机。
某年4月13日,通过被告C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A与C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C将A的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国的圣多明哥港口。
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收货人是买方B。
货到后,按多国法律规定: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
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结果货被提走,A无法收回货款,状告C。
问:A能否胜诉?案例十四:预借提单是侵权行为日本“阿拉斯加丸"轮预借提单案。
买卖合同规定于8月底装船,但承运人的“阿”轮于9月份才驶抵装货港横滨.在托运人要求下,承运人签发了预借提单,托运人顺利结汇.但9月1日开始日本发生大地震,货物全损,无法装船,“阿"轮驶抵美国目的港后无货可交,收货人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
尽管货物全损系地震这一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但法官仍认定承运人因签发预借提单构成侵权而不得免责,判决承运人赔偿收货人的全部损失。
案例十五:提单中的“托运人”某年3月,我国某企业(简称出口商B)与西班牙一公司(简称进口商F)订立了出口2,000吨货物的贸易合同,其贸易条件为FOB,议付信用证付款。
4月5日,出口商B收到进口商F申请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中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一栏内填写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4月15日,出口商B将该批货物交付给某船公司的D轮承运。
货物装船后,外代公司根据船公司的授权向出口商B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并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了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出口商B取得提单后,在该提单上背书向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以提单的第一背书人(出口商B)与“托运人”栏内的记载(进口商F)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提单,不予结汇。
在此之后,出口商又获悉:载货船舶抵达目的港后,迟迟不见提单持有人前往码头提货,当地港务当局又不允许该批货物进入码头仓库。
于是船公司根据提单“托运人"的指示,将该批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收货人。
后来,出口商多次向进口商要求直接支付货款,终无结果。
无奈,出口商持正本提单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要求它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船公司和外代坚持,出口商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提单,其“托运人”为进口商,而非出口商;同时,该提单又未经“托运人”背书,出口商不能证明其具有该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其与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主张权利。
问:(1)谁是本案的托运人?(2)出口商B的做法有无不当?(3)出口商B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参考答案:《海商法》第42条第3款:“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案例十六:某年5月7日,“蒙萧”号轮载着部分散装花生,打算驶往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在那里再装载1000公吨花生后驶向美国纽约港.该轮在驶往布港途中,于5月9日发生搁浅,被迫抛锚。
巧的是,“蒙萧”轮搁浅之地处于南美飓风的旁佩罗斯冷风区内。
这种冷风不仅能够使水位下降,而且会使船舶因此摇晃而被推到船道边上,使得轮船不能迅速脱浅。
而这时船长又发现船板存在断裂危险。
为了避免船板断裂渗水,使花生受潮变质,船长先后三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成功脱浅。
该轮驶到布港后,对主机和舱机传送线进行了临时检修和修理,船到纽约港后,在全面检修中,发现主机和舱机损坏严重,该轮也受到重创。
于是,该轮宣布了共同海损,经对该船损失和费用进行了相应理算后,要求货方按比例承担损失和费用,共计6451英镑。
货方对此产生异议,拒绝付款。
问:这是否属于共同海损?参考:共同海损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确有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且危险是迫切的.2、船方采取的非常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所作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具有非常性质,即,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损失是不会发生的,这项费用的发生,完全是为了解除其所遇的海上危险。
案例十七: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问:保险是否应当赔付货损?案例十八: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