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物业纠纷

庭审报告物业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纠纷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物业管理责任1.物业管理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洁,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2.物业管理方应制定公共区域的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对住户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个人行为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或污染。
二、业主权利1.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和环境卫生问题;2.业主有权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3.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提供相关的管理服务,如维修、保洁等。
三、物业费用1.物业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收费,并定期公示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2.物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四、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调解或仲裁;2.双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或通过其他方式终止合同之日终止。
甲方(物业管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业主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年月日附件列表1.公共区域使用管理规定2.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及使用情况公示3.相关部门调解或仲裁程序说明法律名词解释1.物业管理:指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洁,以保障居民的安全和舒适居住环境的管理活动。
2.业主:指占有、使用并享有小区内住房、商铺或其他房屋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物业费用:指由业主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支付给物业管理方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和管理等费用。
违约行为及认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1.物业管理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洁;2.物业管理方未制定或未执行公共区域使用管理规定,导致个人行为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或污染;3.物业管理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和环境卫生问题;4.物业管理方未公示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5.物业管理方未提供相关的管理服务,如维修、保洁等。
庭审情况报告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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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庭审情况报告是一份法律文档,用于记录庭审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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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
案件信息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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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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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律师姓名(如有):
•律师工作单位(如有):
被告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律师姓名(如有):
•律师工作单位(如有):
庭审过程
•庭审开始时间:
•庭审结束时间:
•庭审记录员姓名:
•庭审记录员记录方式:
事实认定
(在此处描述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并进行事实认定。
)
实体法律问题
(在此处描述双方当事人对于实体法律问题的争议点,包括争议的焦点、双方
的观点和证据。
)
证据和质证
(在此处描述当事人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
同时,描述对证据的质证和反质证过程。
)
代理人陈述和辩论
(在此处记录律师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和辩论。
)
结论
(在此处陈述庭审的结论,并说明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
结论
庭审情况报告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档,记录了庭审过程中的所有细节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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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分析报告

庭审分析报告审判时间:2012年10月15日审判地点:重庆市渝北区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3号庭案件名称:郑光路诉重庆市天友纵横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案一、案件简介原告郑光路系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聘请的安装工人,茂业劳务公司指派原告到其承接的被告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秦家村的两江牧场泌乳干奶牛舍安装风扇。
安装作业在牛舍内进行,牛群在牛舍内自由行走,茂业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建中在2011年8月3日曾向被告管理人员赵超提出要求,在安装过程中,被告需将牛群转移至非作业牛舍,但被告单位孙、殷两位场长拒绝,仅委派工作人员到脚手架下驱赶奶牛,但第二日开始就再没有工作人员前来,2011年8月10日7时40分许,原告在脚手架上正要系安全带作业时,脚手架被牛群所撞倒,原告摔到地面受伤,经重庆大坪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抢救,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上颌骨、鼻骨、颧弓骨折,腰3椎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等。
二、案件审理经过本案适用于民事审判一审普通程序,由一名审判员单人审判长,与一名审判员、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所有诉讼参与人到庭、宣布法庭规则,报告审判长准备工作就绪,随后又审判长宣布开庭问明被告人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职业、等等问题,确认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及日期,随后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人名单,并问明被告是否对法庭诉讼的参与人提出回避,被告并未提出回避。
然后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并由被告提出辩解意见,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后,双方均对证人有所询问,因本案历时较久,且案情复杂,法庭调解不成,由审判长宣布休庭,改日宣判。
三、庭审分析我认为本案的司法程序运用是合法的,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问题:1.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中基本上只有审判长询问原告、被告及证人一些问题,而其他的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没有发挥出合议庭应有的作用。
2.原被告双方应知悉相关证据情况包括庭审中的拟调查对象在庭前的陈述,才能在法庭上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和质询,避免不必要的尴尬,提高审判效率。
庭审分析报告- 完整版

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张xx诉张xx、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学号:2010111276姓名:付圆圆学院专业: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年级班级:2010级4班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张xx,男,汉,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张XX,男,汉,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XX,女,汉,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 号,身份证号:XXXXXXXXX。
两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操办家庭事务。
被上诉人张XX于2011年3月25日前后告知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
然时至2012年2月上旬,张XX筹足房屋尾款40000元,张XX拖延良久不愿履行协议。
张XX几经交涉不成,张XX、张XX夫妇索性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张XX对卖房事实毫不知情,自己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
现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屋所有权能依法发生转移。
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判长:韩艳审判员:邓方彬代理审判员:刘恋砚书记员:王晓静3.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审理报告范文

审理报告范文【标题】:某案审理报告【正文】尊敬的法庭成员:我是某案的审理法官,现将对该案进行审理报告。
一、案件背景该案是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特定商品,并约定了商品的价格、数量以及交付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交付商品之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导致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
二、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在本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派出了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及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双方展开了辩论,就合同履行情况、欠款金额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争论。
2. 证据调查根据审理需要,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甲公司提供了合同书、交付凭证、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了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证明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被告乙公司提供了部分支付凭证,试图证明其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
3. 当事人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陈述。
原告甲公司强调合同约定的金额及交付时间,并指出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未按时交付商品,导致其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4. 证人证言法庭还传唤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包括甲公司的销售经理、乙公司的财务人员等。
销售经理证实了交付商品的事实,财务人员证实了乙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
5. 法律适用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对相关法律进行了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过合法、公正的审理,本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乙公司应支付原告甲公司欠款500,000元及利息;2. 被告乙公司应支付原告甲公司违约金10,000元;3. 双方各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结案感言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依法进行了审理。
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观看网上庭审视频)案名: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著作权纠纷案庭审时间:2003-5-30庭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长:马秀荣审判员:王成人民陪审员:金维克书记员:杨德佳陈涛原告:李丽霞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伊博北京市岳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一被告:李刚第一被告代理人:李文燕、周晓林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第二、三被告:陈红、蔡国庆第二、三被告代理人:周围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案情简介:2002年10月25日,原告与李刚和另一歌手张金松共同出资,以李刚为歌词《常来常往》创作的曲谱作为蓝本,以李丽霞和张金松为原唱,共同委托王音编曲、组织乐队演奏并录制了歌曲《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
三方商定,由李丽霞和张金松演唱该首歌曲,并将该歌曲作为向2003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申报演出的曲目。
但是,被告李刚在未经原告与张金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提供给蔡国庆、陈红使用。
事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就该伴奏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和《常来常往》的原唱权利等向李刚、陈红、蔡国庆提出交涉,三被告均置之不理,后该歌曲被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采用。
随后又多次在大型晚会上演唱并在数家音像媒体上播放其制作的MTV。
◆庭审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二)宣布开庭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审判长陪审员进场。
2.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3.审判长再次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及行使权利义务的步骤,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征求当事人是否请求回避。
庭审情况评析报告范文

庭审情况评析报告范文概述本次庭审是关于XXX案件的一次重要庭审,由XXX法院主持审理。
案件涉及XXX罪名,被告人为XXX。
庭审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审理地点为XXX。
本次庭审过程中,法庭主要审理了被告人XXX的罪行事实、证据和辩护意见。
庭审过程公正、有序,并且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表现也比较理性、沉着。
庭审过程庭审开始,首先由法庭宣读案件基本信息,指导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权利义务,提醒义务人履行或承担特定举证责任。
随后,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介绍了被告人的罪行事实和证据。
宣读后便进入了证人证言环节。
证人证言环节,由公诉人传唤证人作证,证人对案发当天的情况、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真实客观的描述,加深了对案情的了解。
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试图找出案情中的不确定因素和疑点。
整个证人证言环节过程中,双方辩论比较激烈,但保持了一定的秩序。
随后,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分别提出了案情陈述和辩护意见。
公诉人强调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辩护律师则试图从证据链的疏漏、证人的证词矛盾等方面进行驳斥。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法庭律师请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有机会简单表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对案情进行逐一解释。
调查情况分析本案主要证据有XXX和XXX等。
这些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查报告、取证笔录、证人证言和相关视频等。
经分析,这些证据对于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然而,在辩护律师的交叉询问中,也暴露出部分证据处理存在瑕疵,如某证人证言与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不一致等。
这些瑕疵可能会对案件的定案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澄清和解释。
法庭表现评价在本次庭审中,法庭表现出了一定的公正和专业水平。
法官和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得比较理性、沉着,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引导和保障,确保了庭审的公正进行。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偶尔未能及时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制止和规劝。
同时,对于某些证据的处理也显得稍欠妥当,可能会给辩护律师更多的抗辩空间。
民间借贷庭审分析报告

民间借贷庭审分析报告一、背景介绍在近年来的中国金融市场中,民间借贷行为愈发普遍。
伴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不完善,许多人在资金需求上无法得到传统金融机构的支持。
此时,一些小微企业及个人就会转向其他渠道,例如借贷平台、亲友借贷等,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而这种民间借贷活动往往会引发争议和纠纷,最终可能进入法院进行庭审。
二、庭审目的民间借贷庭审的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庭审过程中,法官有责任审查各方的证据,核实相关事实,运用法律法规进行判决或调解,以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庭审程序在民间借贷庭审中,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司法确认借贷关系:首先,法院会核实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相关证据。
例如,借条、合同、电子转账记录、通信记录等,这些都是判定借贷关系的重要依据。
2. 查明事实:法庭会就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证实。
借贷的用途、金额、期限等需要被明确,并进一步采证确认。
3. 法律适用:法官会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解读和适用。
根据借贷行为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官会判断其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合法有效。
4. 争议处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
此时,法官会采纳当事人的意见,进行争议仲裁或调解,以寻求双方的和解并达成司法裁决。
5. 判决或裁定:法官在深入审理、权衡各方利益后,会作出最终的判决或裁定。
判决结果可能包括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还款义务的判决等,以解决纠纷并确保合理的权益保护。
四、庭审实践问题与挑战1. 证据不足: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合法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及其具体约定。
这给法庭查明事实和判决带来一定困难。
2. 利息违法问题:民间借贷往往涉及高利息贷款,一些借款人可能会因此声称对其进行了高利息的剥削,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但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合同法和利率法相关规定,进行适度判断,维护合同的合法性。
3. 公众参与:由于民间借贷活动普遍性和影响范围广泛,相关庭审案件常常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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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题]篇一:庭审报告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金埠镇湖田院前组。
身份证号:36232918311120317,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棣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慧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1、书记员要求全场肃静,并宣读法庭纪律。
2、全体起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3、书记员告知审判长上诉人江河公司的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广源铝业公司的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4、审判长请全体坐下。
(二)宣布开庭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了当事人的身份。
(1)审判长核对上诉人身份,核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委托。
(2)审判长核对被上诉人身份,核对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但无调解权限。
(3)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双方均表示无。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然后通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且不提出回避的申请。
(三)法庭调查1、审判长要求上诉人陈诉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江河公司陈述:上诉人江河公司为原审被告,他的委托代理人李昆陈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是:(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本案的错判。
(2)一审法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归责错误。
(3)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从义务,上诉人依法有权拒付材料款,不应承担利息损失。
并且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全面的继续履行合同。
2、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答辩,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广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宁慧芹陈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河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尽早判决,使我方早日收取货款。
理由如下:(1)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绝对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201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铝型材购销合作协议》。
合同签订后,我方即开始向江河公司供货,供货时间长达近一年。
最后一次供货的日期是2012年11月12日。
从第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三年,最后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两年,在如此长的期限内,江河公司从来没有就铝材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铝材质量有问题。
另一方面,江河公司承接的重庆金融城项目早已完工,江河公司早已将我方供应的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
根据合同规定,我方供应铭材,江河公司收货后每批次都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
而江河公司从收货、检验到使用,直到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从来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这一切事实,足以证明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
江河公司要求我方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引用了购销协议第四条第3款、第六条第8款,合同法第136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
但是,上述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买卖合同标的,也就是铝材。
原被告买卖标的是铝材,而不是粉末。
我方已提供铝材的相应单据,已履行合同义务;至于我方生产铝材的原材料,包括铝锭及粉末等原材料,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资料。
(3)退一步讲,为顺利收款,粉末资料我方已经提供给江河公司。
由于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江河公司无理拒付,为了顺利收款,尽管我方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我方还是按照江河公司要求,提供了购买粉末的相关资料给江河公司。
对此事实,我方提供的《业务函件》足以证明。
但应当明确:提供粉末资料。
不是我方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
我方能够配合的,我方可以配合;我方不能够配合的,也不构成违约,更不能由此认定铝材质量不合格。
江河公司以我方不能提供粉末资料为由,要求“视为粉末为不合格产品”,要求扣减粉末价款,纯属强盗逻辑,目的是拖延支付超过千万元的货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江河公司不存在损失,无权要求扣减铝材款2548164元。
如前所述,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
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江河公司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
且由于江河公司拖欠我方铝材款金额巨大(超过1000万),时间长(供货至今近三年),给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
江河公司要求扣除粉末部篇二:《民诉》观摩庭审报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年级: 2013级专业:上课时间: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姓名:吴越梦学号:1304060072时间:2015年3月17日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原告:X男被告:X女(未出庭)第三人:无案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
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
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2006年复婚。
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
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
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
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
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
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
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
二、法庭调查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包括原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
原告提出三点意见: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
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
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告有争议。
未提及房产一项。
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
第一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以孩子的意愿为重要参考意见,但考虑到该男孩患有先天性脑积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抚养权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原告即孩子的父亲为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软件技术人员,工作收入稳定,且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
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没有固定住所,在复婚期间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与孩子的感情也相对疏远。
因此我认为原告应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房产分割问题是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广州的一处房产是原被告双方结婚期间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也递交了相应的证明。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告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作,因此在房产的判决上仅要求两万元的部分卖房款。
我认为法院应给予支持。
综上所诉,个人认为,在认定事实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分配,应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并让被告限期内做出偿还卖房款。
教师评语与成绩(小四号宋体,加粗)篇三:行政诉讼法作业——庭审报告法院旁听报告学生姓名:罗春玉学院:人文学院班级:法学2011级1班指导教师:贾志敏2013年12 月 3 日法院旁听报告时间:2013年12月3日地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水务行政复议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规划局一、案件主要内容第三人土默特左旗水务局认为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设计单位提供资料和实测,预留的河道抢险通道和河底净宽严重不足”,分别于2013年5月13日和5月30日作出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书,根据《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