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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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2019年度税收文件汇集(按税种分类)

2019年度税收文件汇集(按税种分类)

2019年度税收文件汇集(按税种分类)一、流转税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2.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创新企业CDR)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6.财税〔2019〕1号(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7.财税〔2019〕6号(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8.财税〔2019〕13号(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9.财税〔2019〕16号(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10.财税〔2019〕17号(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11.财税〔2019〕20号(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12.财税〔2019〕21号(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13.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14.财税〔2019〕24号(罕见药品增值税)15.财税〔2019〕38号(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9号)17.《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18.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19.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已废止20.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21.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22.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发文日期:2017年04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税务总局制定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十一)项同时废止。

附件: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操作处理流程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有关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处理操作规程明确如下。

一、异常凭证的范围本操作规程所称异常凭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异常凭证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处理工作流程(一)异常凭证的推送自认定为异常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异常凭证信息通过手工录入或批量导入方式,录入《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并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第26讲_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第26讲_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考点2】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出台的背景: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系统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使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广大纳税人的获得感不断提升。

但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实施违法虚开行为后快速走逃(失联),恶意逃避税收监管,既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也极大损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权益。

为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税收监管体系,进一步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告。

(三)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新增)按照规定,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2023税务局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模拟(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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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税务局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模拟(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穿税务制服时可以搭配的皮鞋颜色有()。

A.白色B.黑色C.黄色D.红色2.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3.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先发现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第一知情人,( )为第一处置人。

A.办税服务厅负责人B.办税服务厅值班领导C.办税服务厅分管领导D.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4.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5.《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颁布的时间是:()。

A.2001年2月B.2002年2月C.2003年2月D.2004年2月6.下列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中,体现谨慎性要求的是()。

A.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B.提供会计信息时应充分考虑信息使用者的需求C.对经济业务的记录,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错误并减少误差D.长期股权投资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7.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下列关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B.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税务登记的行业是“7296担保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2013版C.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一般企业财务报表2013版D.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8.以()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形成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

税务稽查相关文件

税务稽查相关文件

一、税务稽查相关文件1.最基础最重要的税收法律法规汇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11.《最高法关于审理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解释》(法释〔2002〕30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1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1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8.《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总局令第21号)19.《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1.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2.总局令第30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3.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28.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29.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066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34.国税发〔2003〕47号(贯彻征管法及细则)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36.国税函〔2006〕969号(违规专票处理)2019.11.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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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11.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20.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
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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