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9日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1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属性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南通政务中心北侧停车综合楼项目绿色施工策划

南通政务中心北侧停车综合楼项目绿色施工策划I. 研究背景和意义A. 南通政务中心北侧停车综合楼项目简介B. 绿色施工的概念及其重要性C.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II. 现状分析A. 现有施工项目绿色施工状况分析B. 案例分析:国内外绿色施工实践案例C. 问题分析:南通政务中心北侧停车综合楼项目面临的挑战III. 绿色施工策略设计A. 环保材料的选择B. 节能措施的应用C. 智能建筑技术的运用D. 环境监测与管理IV. 绿色施工实施方案A. 项目组织架构B. 实施计划和进度管理C. 建设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D. 安全与健康管理保障体系的建立V. 绿色施工效果评估A. 施工期间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价B. 使用阶段能源消耗和运行效率的评估C. 施工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评估VI. 结论与展望A. 结论B. 展望C. 具体建议注:针对作者想要表述的内容,提纲中每个章节的标题和内容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一章研究背景和意义1.1 南通政务中心北侧停车综合楼项目简介南通市政务服务中心位于市区解渴路附近,是南通市行政服务的核心区域。
为满足市民、企业等多方面的需求,南通市政府决定在政务中心北侧建设一座停车综合楼,以解决周边停车问题。
该项目占地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为60,000平方米,共设有6层地下、13层地上,可容纳400辆以上的车位。
该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预计2023年建成投入使用。
1.2 绿色施工的概念及其重要性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建设业也面临日益严峻的环保挑战。
在建设过程中,绿色施工作为一种环保理念,已逐渐成为新时期建筑施工的重要指导思想。
绿色施工是从绿色建筑理念发展而来的,是指在建筑施工的每个环节中,通过科学的设计、高效的施工手段以及合理的环保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绿色施工还具有卓越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通过绿色施工,不仅可以降低建筑过程中的能耗和环境污染,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对资源的消耗,而且可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建筑项目的成本。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
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通政发[2008]66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20
【实施日期】2008.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通政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成立6年多来,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以“创全省最佳办事环境”为工作目标,践行“热情、周到、便民、高效”的服务宗旨,拓展服务内涵,优化服务程序,提升服务理念,不断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
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努力打造服务型机关,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记三等功;授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个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等15个窗口“行政审批服
务工作先进窗口”称号;给李振冲等6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授予陆伯新等30名同志“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取得更大成绩。
各地各部门应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履行职责,创新工作理念,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附件:
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1.记三等功集体(1个):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先进集体(14个):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告知单 精品

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告知单第一阶段:立项审批阶段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发改委)1、项目申请文件:简述项目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选址,主要生产设备和数量,产品和能力,估算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等;填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2、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拟注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各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评审批文件;4、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许可意见;属使用江海岸线或者相应后沿1公里范围内陆域土地项目的,须提供市沿江开发办公室的许可意见;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需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则提交申报材料10份),并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发改委)1、项目申请文件:简述项目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选址,主要生产设备和数量,产品和能力,估算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等;2、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资项目可自行编制);3、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拟注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各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提交开发资质(复印件)。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7、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评审批文件;8、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许可意见;属住宅、商业、办公、旅游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证明;属使用江海岸线或者相应后沿1公里范围内陆域土地项目的,须提供市沿江开发办公室的许可意见;9、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须提供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10、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通政办发〔2017〕82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全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7日加快推进全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8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7〕30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目标,依托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加快推进“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
除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全程进行网上办理和暂不具备条件网上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全程公开、快递送达、网端推送、无偿代办”的方式开展审批服务,加快实现“企业3个工作日内注册开业、5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权证、50个工作日内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3550”目标。
到2017年10月底前,实现80%的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做到“不见面审批”是原则,见面审批是例外,努力营造“企业创业受尊重、群众办事不求人”的良好政务服务环境。
南通市政府关于建立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建立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通政发[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建立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通知(通政发〔2002〕10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行政主体不变、法定程序不变、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不变的原则,负责对全市投资项目、工商登记等审批事项实行"一门式"办理的服务机构,其具体职责为:(一)办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及与之相关的前置、后续审批事项;(二)办理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三)办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生产许可审批事项;(四)办理进入中心的各职能部门和行业服务部门的其他审批、服务、咨询事项;(五)代理收取中心承办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有关规费及服务性费用;(六)办理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审批事项。
首批24个政府部门和3个公用事业单位进入中心设立审批服务窗口和项目收费窗口。
二、市政府建立南通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委员会,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利金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朱晋,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陈国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江治学任副主任(具体成员名单另行文),负责中心运作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由朱晋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江治学、张俊发、张新华同志担任。
工作机构内设办公室、综合处、纪检监察处,工作人员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在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等机关公务员中选任。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5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截止2017年7月)序号中介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1编制项目建议书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3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含燃气工程类)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编制。
4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5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节能评审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限定实施范围,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报告书;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报告表;对环境造成影响很小的,填写登记表。
不得任意扩大范围;(2)报告书、报告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年终工作总结5篇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年终工作总结5篇第1篇示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政府部门的重要窗口,承担着各种审批服务事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经过一年的努力和奋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此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回顾。
一、服务质量提升过去一年,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点围绕提升服务质量展开工作。
通过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材料要求、缩短审批周期等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性。
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素质,确保每一位申请人能够得到规范、专业和礼貌的服务。
二、推动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积极推动审批制度改革。
通过取消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流程、利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审批服务。
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提升审批效率。
三、加强风险防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工作中始终把风险防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各类风险和违规行为。
加强对审核人员的监督和培训,提高审核质量和准确性,确保每一项审批工作都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四、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提升服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公众传达服务理念、政策法规和办事流程,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办理流程。
借助新媒体和社交平台,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方法,提高对服务的满意度。
五、未来展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过去一年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进一步强化改革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打造更加优质和便捷的服务体系。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服务的规范和公正。
希望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政府部门的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第2篇示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为政府机构的重要部门,负责着各类行政审批事务的处理,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告知单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一、申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本窗口负责受理大队审核的工程。
二、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应与申报消防验收建筑工程及范围对应);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审批流程:
五、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消防法律、技术标准查询网站:南通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合格消防产品名录查询网站: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
九、收费标准:免费。
十、咨询电话:窗口86524076;监督举报电话:消防大队86020721;审批服务中心投诉电话:86524065。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告知单
(许可事项: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一)备案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二)备案范围、时限和方式
除上述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三)抽查程序和方式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
(五)消防法律、技术标准查询网站:南通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合格消防产品名录查询网站: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
(六)收费标准:免费。
(七)咨询电话:窗口86524076;监督举报电话:消防大队86020721;审批服务中心投诉电话:86524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