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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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现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项,按现行《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第三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应依法处理本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事项.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粮食购销政策。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真实反映财务事项。

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江苏省粮食局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储备粮管理办公室与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报送本企业的有关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法定代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与承储企业经营的粮食严格分开。

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八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省级储备粮购进的管理及进价成本的核算;省级储备粮抛售的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的管理及核算;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上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第九条根据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特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财建〔2000〕939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财建〔2000〕939号)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特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你公司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一)中央储备粮油的财务管理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负总责,总公司财务关系在中央财政单列,在财政补贴后自负盈亏。

总公司的财务责任包括:1.结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战略;2.管理各分公司、各直属粮食企业财务,指导承担中央储备粮油代储业务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核算;3.根据国家有关业务政策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制定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须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4.管理公司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自有资金;5.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6.管理公司国有资产;7.编制公司部门预算,审核、汇总财务决算;8.对重大业务事项追踪问效,实施监督;9.组织公司系统的财务检查和监督;10.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事项。

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28•【文号】财会字[1995]69号•【施行日期】199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11月28日财会字[1995]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关于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会计分开核算的要求,现对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有关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1.设置“138政策性粮油”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定购粮油、吞吐调节粮等粮油商品。

本科目按照库存政策性粮油的性质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的国家储备粮油(甲字粮、506粮油)仍然在“特种储备物资”科目核算。

2.设置“503政策性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政策粮油的销售收入,并按政策性粮油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设置“513政策性粮油销售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政策性粮油的销售成本,并按政策性粮油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企业发生的各种费用仍通过“经营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其中能够直接确认属于政策性粮油经营业务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有关费用科目中单独记录反映。

5.企业发生的各种补贴收入(如价格、费用、利息等)仍通过“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并按照补贴项目区分中央和地方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6.企业应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下分别设置“政策性粮油借款”和“商业性粮油借款”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开展政策性经营业务和其他非政策性经营业务的借款。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1.12.17
•【文号】国粮财〔2021〕281号
•【施行日期】2021.1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会计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
的通知
国粮财〔2021〕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为指导粮食企业更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控体系建设,现将《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17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08•【文号】国粮财[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会计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粮财〔2006〕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配合粮食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经商财政部,我局结合粮食业务特点,对粮食企业所涉及的一些特殊业务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补充,制定了《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六年六月八日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2006年6月)一、总说明为了统一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油(含饲料,下同)经营、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的粮油有关业务(包括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本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储备粮油”、“商品粮油”、“轮换粮油”、“代管粮油”、“政策性财务挂账”、“代管粮油款”、“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并对“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委托加工物资”、“存货跌价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短期借款”、“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利润分配”、“主营业务收入”、“补贴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韭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韭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粮油 ” 科 目。
额通 过 “ 储 备粮 油结 算价 差 收入 ” 和“ 储 备粮 油 结算 价 差 ” 科 目核 算 , 计 入 当期损 益 。
( 二) 关 于储备 粮 油轮 换
粮食 企业 在商 品粮 油 验收入 库起 至 出库止 的整 个储 存 过程 中发 生 的 自然损 耗和 水分 杂质减 量 等正 常损耗 ,设 置 “ 粮 油损 耗 准备 ” 科 目核算 , 于 年度 终 了 , 按 照 国家规定 的粮 油损 耗 比例 按 仓 ( 货位 ) 计 提 粮 油 损耗 准备 , 借记“ 销 售 费 用—— 商 品损 耗 ” 科 目, 贷 记“ 粮 油损 耗 准备 ” 科 目。一个 独 立存 放单 位 ( 如 一仓 、 一 个货 位 ) 储存 的粮油 销售 完毕后 , 根 据实 际发 生 的粮 油损耗 借 记“ 粮油 损耗 准备 ” 科 目, 贷记 “ 商 品粮 油 ” 等 科 目, 对 实 际发 生 损耗 与计 提 数 额之 间 的差 额 ,
本” , 贷记 “ 储 备粮 油 ” 或“ 定 向供 应粮 油 ” 等 科 目。价 差盈 余 上交 财政 时 , 借记“ 主营 业务 收 入— —× × 粮 油销 售 收入 ” 科
目, 贷记 “ 其他 应付 款—— 应 上交 财政 价差 款 ” 科 目; 价差 亏
损按 财政 确定 的 弥补数 额 , 借记“ 其他 应 收款—— 应 收补 贴 款” 科 目. 贷记 “ 递 延 收益 ” 科 目。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执行 新会 计 准则 的有 关处 理
本 —— × × 粮 油 轮换 销 售 成 本 ” 科 目, 贷记 或借记 “ 轮 换 粮
油” 科 目。
( 一) 关于 粮 油库 存成 本 的核算 设置 “ 储 备 粮油 ” 一 级科 目, 核 算粮 食 企 业 库存 的用 于 调 节 粮食 供求 总 量 、 稳定 粮食 市 场 , 以及 应对 重 大 自然灾 害 或 突 发事 件 的 中央储 备粮 油 、 地 方储备 粮 油 、 最低 收 购价 粮

粮库财务和统计管理制度

粮库财务和统计管理制度

粮库财务和统计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1、粮库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会计法》内容,依据《会计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本库财务及核算的管理。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粮库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外借和挪用收购资金;中央和省级储备粮(油)专账管理。

3、财务人员按月编制“库存商品分类明细账”,月底及时和统计员、粮油保管员核对统计账、保管账库存粮油数量,做到账账相符;核对总保管账和分仓保管账,做到账实相符。

4、设置“粮油包装物明细账”。

不影响粮油周转情况下,严格控制粮油包装物的购买;随粮(油)销售和发运的包装物要进入销售成本核算,及时核减库存;每月底会计和统计员、器材保管员核对统计账、保管账、保管折,保证包装物账账、账实相符。

对自然损耗和无使用价值的包装物要会同仓储部门共同审核确定,逐级审批报废。

5、加强对粮库其他材料物资的管理,严格控制材料物资的购买、验收和领用手续。

6、正确掌握低值易耗品划分标准,严格按审批权限控制购买和使用。

按品名、存放地址设置分类明细账,每年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7、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加强固定资产建造、购置、使用和报废管理。

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必须编制预算并经库主任办公会议和上级主管机构批准,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编制工程决算表,及时入账。

8、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9、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

按开户行核定的额度库存现金,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确保现金管理安全。

出纳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日结日清,账款相符。

出纳员严禁私借和挪用现金。

10、加强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替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货款合同。

11、银行支票的使用、批准、签发和印鉴的管理,应分别由二个以上人员办理。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特殊情况需要带印鉴章外出,须经财务部门经理同意。

粮油业务的会计核算

粮油业务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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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统贷统还”的,既有直属库 委托代储企业轮换的,也有直属库自 行组织轮换。
轮换主体与承担轮换价差风险的责任 主体是完全一致,按照“谁承担轮换 价差风险,谁应享有轮换补贴”的原 则,认定轮换实际操作主体。
30
中储安徽分公司根据中储粮总公司 《中央储备粮统贷统还直接管理暂行 办法》(中储粮[2007]528号)的规 定,承担统贷统还粮食仓储保管责任 的储存库点,直属企业按每年70元/吨 的标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对地方代 储企业保管费用标准应不低于每年70 元/吨,具体见签订的合同。
27
竞价销售拍卖出库时,凭出库 通知单、发货明细表等有效凭证做 相同分录核减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
28
中央储备粮油业务的会计核算
中储总公司根据《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 则》、《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 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在08年制定印发了《中国储备粮管 理总公司会计核算操作实务》。
7
委托收购企业应设置“受托代储粮 油”一级科目,按收购年度设置“**年 最低收购价粮食--小麦(稻谷)”二、 三级科目,进行数量金额核算。委托收 购企业可根据本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及能 力分品种分等级设置更明细的科目。该 科目用来核算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数 量、金额。
8
委托收购企业应设置“受托代 储粮油款”一级科目,按收购年度 设置“**年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成 本”二级科目。用来核算该年度最 低收购价粮食的最终成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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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受托轮换中央储备粮油的会计处理
1、企业接受中央储备粮油委托轮换时,按 双方约定的价款,借记“受托代销商品”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33
2、中央储备粮油轮出后,按照实际售价借 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按照实 际售价与约定款项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受 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或借记“受托代 销商品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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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处理(一)关于粮油库存成本的核算设置“储备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临时储存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的实际成本。

该科目可按政策性粮油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设置“轮换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

设置“定向供应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政府指令,向军队、受灾人员、低收入人员、执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政策的农牧民以及为平抑市场粮价限价销售等供应的粮油商品的实际成本。

该科目可根据不同供应人群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设置“商品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自营商品粮油的实际成本。

储备粮油和定向供应粮油应按历史成本进价,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国家对政策性粮油成本计价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1 —外购粮油存货成本具体包括:购买价款,以及达到入库储存状态前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及入库整理等各项费用。

其中,有关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应先将购买粮食所支付的价款通过“储备粮油”科目下设的“待核××粮油价款”明细科目归集,发生的收购、运输等入库前费用通过“待核××粮油费用”明细科目归集;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粮油成本后,将购进粮食价款和费用,转入相应的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企业实际成本支出与政府部门核定成本之间的差额通过“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和“储备粮油结算价差”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二)关于储备粮油轮换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费用包干方式进行的,企业轮出储备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同时暂按销售价款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轮换销售成本”,贷记“轮换粮油”科目;月末,根据轮入粮油的加权平均价和完成轮换数量的乘积与轮出粮油的加权平权售价和完成轮换数量的乘积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已完成轮换粮油的销售成本,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轮换粮油”科目。

储备粮油轮换采取财政承担价差亏损或盈余、成本重新核定— 2 —的方式进行的,轮出粮油参照储备粮油销售处理,销售成本按账面库存成本结转,轮入粮油参照储备粮油购进处理。

(三)关于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食移库政策性粮食移库储存时,调出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直接核减粮油库存和贷款,不作销售处理;调入库点相应增加粮油库存和贷款。

调运发生的铁路、水路运费经财政部驻相关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计入调运方粮食库存成本。

在税务处理上,政策性粮食移库视同销售处理,调出方应按有关规定向调入企业开具发票。

(四)关于储备粮油、定向供应粮油等政策性粮油销售粮食企业按政府指令性计划销售储备粮油、定向供应的粮油等政策性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月末按库存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销售成本”,贷记“储备粮油”或“定向供应粮油”等科目。

价差盈余上交财政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价差款”科目;价差亏损按财政确定的弥补数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五)关于粮食损失、损耗和溢余粮食企业收购农民粮食,对农民交售的高水分、高杂质粮食,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扣量,其中弥补烘干入库整理费用等扣量— 3 —形成的库存按权属记入“政策性粮油”或“商品粮油”科目。

粮食企业在商品粮油验收入库起至出库止的整个储存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等正常损耗,设置“粮油损耗准备”科目核算,于年度终了,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损耗比例按仓(货位)计提粮油损耗准备,借记“销售费用--商品损耗”科目,贷记“粮油损耗准备”科目。

一个独立存放单位(如一仓、一个货位)储存的粮油销售完毕后,根据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借记“粮油损耗准备”,贷记“商品粮油”等科目,对实际发生损耗与计提数额之间的差额,予以补提或冲回。

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粮油在储存和流转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在未经批准处理之前,将损失金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调查清楚明确责任后,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按应扣除过失人的赔偿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按批准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六)关于粮油品种兑换粮油品种兑换业务不涉及补价的,换入粮油的成本为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

粮油品种兑换业务涉及补价的,支付补价方:换入粮油的成本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确认,不确认损益。

收到补价方:换入粮油的成本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减去— 4 —收到的补价,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确认,不确认损益。

借记“商品粮油--××品种”,贷记“商品粮油--××品种”,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关于粮油代购、代储、代销、代加工的处理1.关于粮食代购。

视同中介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的,企业收到委托代购粮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按约定价格收购入库时,借记“受托代购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受托代购商品款”科目。

代购粮油出库时,借记“受托代购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购商品”科目。

视同购销方式代购的,企业按照粮食购进和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损益。

2.关于粮食代储。

粮食企业代农储粮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储粮油时,按照双方协议价格或市价,借记:“受托代储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储商品款”科目,代储行为结束,作相反会计分录。

3.关于粮食代销。

视同中介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企业收到委托代销粮油,按约定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按约定价格销售代销粮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交付代销款时,借— 5 —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视同购销方式代销的,按实际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约定价格和价款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4.关于粮食代加工。

粮食企业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款”科目。

加工完成,将加工物资发给委托方作相反分录。

企业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收取的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八)粮食竞价交易1.关于粮食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和货款可根据核算需要,按客户单位细化核算,也可归类汇总核算。

交易市场向客户收取保证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应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科目。

若交易不成功或客户履约结束,交易市场退回客户保证金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若客户履行合同违约,交易市场代受损方扣取违约方违约金,借记“应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违约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类科目。

交易市场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和违约金,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6 —交易手续费收入”科目。

交易市场收到买方存入的购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交割款(买方)科目。

应买方要求,将未成交部分的保证金转为货款时,借记“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买方)”、“应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买方)”科目,贷记“应付交割款(买方)”科目。

履约后,交易市场将买方购货款分解,借记“应付交割款(买方)”科目,贷记“应付交割款(卖方)”、“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差价款”等科目;支付卖方销货款时,借记“应付交割款(卖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关于粮食企业进场交易。

粮食企业向交易市场交存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保证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竞价交易成功后,按交易细则履约,买方支付给交易市场结算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验收入库时,按照粮食竞买价款和手续费等支出,借记“商品粮油”或政策性粮油类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卖方收到交易市场转来的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结转销售成本。

若粮食企业发生违约,交易市场扣交保证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

(九)关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企业对中央或地方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 7 —账,设置“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按照认定金额和挂账类别,借记“政策性财务挂账--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差价亏损挂账、保护价粮差价亏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以下简称“××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同时,将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挂账贷款”)”科目。

若政府拨款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根据政府文件和贷款归还手续,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政策性财务挂账--××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挂账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关于粮食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1.关于政府补助。

粮食企业取得各项财政拨款时,应分清款项的性质、种类和规定用途。

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无偿拨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日常生产费用开支,支付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或对开展特定的经济活动所给予的专项经费应纳入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如粮油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建仓贷款贴息、运费补助、— 8 —粮油利息费用补助、价差补贴、专项检查经费、专项活动经费、仓房维修补助、网点改造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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