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
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

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背景介绍为了保持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和准则。
本文档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参与者的行为,促进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规范要求1.诚实守信所有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各方,都必须诚实守信。
招标人/采购人应该如实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遵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了谋取私利或发布虚假信息而影响公正公正。
投标人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贿赂、行贿或者要求招标人或采购人以任何形式回报。
2. 公开透明招标/采购活动应该具有公开、透明和公正原则。
投标人必须清楚了解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故意虚假陈述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扰或影响竞争环境。
招标人和采购人应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并为投标人提供必要的解释说明。
3. 竞争性和公平性招标/采购活动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在投标过程中,所有投标人必须同等对待,不得对任何投标人有任何形式的特别待遇。
招标人和采购人不能在相关规定和要求范围内调整采购或招标条件,或者对任何一方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4. 保密原则在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应该遵守相应的保密规定。
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只能在各方的授权范围内使用。
同时,所有参与者应该尽力保护招标/采购活动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有关机密信息。
5. 平等对待任何类型的歧视、贿赂或其他不合法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应该遵守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应因为投标人的背景、国籍、文化差异或任何其他因素而影响他们的机会。
招标人和采购人应该维护各方的平等地位,不得对任何一方进行不当的歧视或压制。
总结本文档所描述的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旨在规范招标采购活动中各方参与者的行为。
遵守这些规范不仅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还可以建立一个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各方的利益。
在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时,请遵守这些规范,使竞争更加公正、公开和公平。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供应商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范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供应商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范1. 引言为了保障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防止供应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遵守本规定中的行为规范,遵循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2. 定义供应商指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不正当竞争指供应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文件要求、采取欺诈、恶意串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扰乱工程招投标秩序的行为。
3. 供应商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范3.1 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法定义务。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非法或欺骗手段获取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中标机会。
3.2 独立自主竞争供应商应当以自主竞争的态度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与其他供应商进行恶意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
供应商不得串通其他供应商与自己进行竞争,不得达成不正当协议或行动,严禁相互拆标、排除竞争对手。
3.3 禁止虚假宣传供应商在宣传和报名文件中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供应商不得发布虚假或夸大事实的宣传广告,不得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3.4 禁止贿赂行为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工程项目负责人等人员提供贿赂,或以贿赂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组织或个人索取贿赂,或以索贿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3.5 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供应商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对其他供应商进行不公平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或其他不公平手段获取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中标机会。
4. 惩罚措施给予书面警告。
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
撤销或注销其供应商资格。
要求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5.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工程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工程项目负责人等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与供应商串通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招标代理岗位职责及行为规范

(一)岗位职责及行为规范总则第一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工作的企业单位,是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一种技术性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嵩县公告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受嵩县公告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全部或部分招标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从事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时,需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代理业务工作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业务范围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为:一、政府采购全过程代理招标工作;二、代招标人解答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事宜,提供招标方案;三、代编招标文件、标底;四、代编工程预(概)决算;五、代编标书;六、其他与政府采购招标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从事代理业务服务时,不得同时代理或接受两委托方的同一项目同一内容的招标投标服务工作.代理责任第八条凡接受委托方代理政府采购招标后,应按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定合同,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对文件中提出的商务原则、技术方案、计算数据、分析结论的政策性、科学性、正确性负责.第十条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委托方对我方提供的方案、文件、建议有采纳或否定的权利,我方不得强加于人。
对委托方有违背政策性要求时,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耐心向委托方解释。
第十一条从事代理政府采购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对招标工程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准泄露,不得擅自引用或提供第三方.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程序必须遵守受嵩县公告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有形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则.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工作应服从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
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

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活动已成为政府采购及企业采购重要的手段之一,为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及透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招投标环节的竞争度和效率,行业协会、政府及相关机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招投标规范,下面我们就是要介绍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
一、透明度:1.招标公告应当在公示和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全过程中保持透明。
对于招标公告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投标人应当作出严格的澄清。
2.评标结果须公示,投标人可自行查询。
3.招标人、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公布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允许公众查询。
二、公开性:1.在招标期间,应当充分宣传产品质量、技术技能和服务质量等特点,不能私下传递任何信息。
2.在开标前,招投标人可公开询问或者咨询招标人,并予以回应。
3.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和地位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益。
三、公正性:1.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成员、评标人员,不得利用其把握的任何优势或地位,进行违反公正、公平的行为。
如有违就是严惩。
2.招标文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和全面的标准,不应当为降低其他投标人竞争能力而采取举措。
3.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结果时,应保护各贡献者的利益,尊重所有人的意见,并在评审结果中进行合理的解释。
四、合法性:1.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应当遵循招标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作业。
2.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资质和证明文件。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能力和特殊资格,进行合理、客观、公正的审查和评估,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交叉核查。
五、规范性:1.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文件、现场询价、优选等,尽量避免其设定不合理的条件和难以接受的条款。
2.招标人应加强对项目经理、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管理,杜绝其在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
3.加强招投标的宣传工作,建立互联网信息系统,完善信息交流和开放的途径。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供应商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范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供应商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范一、引言二、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范1. 禁止行贿行为供应商不得以贿赂、请托、送礼等方式向招标方及任何相关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竞争的优势。
对于发现的行贿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进行惩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禁止串标行为供应商不得擅自组织多个企业或个人以不同名义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以获得不正当竞争的优势。
一旦发现供应商存在串标行为,将取消其在该项目中的参与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禁止恶意投标行为供应商不得采取恶意低价投标的手段,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招标方将结合市场价格指导价和评标委员会意见,判定投标价格是否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对于低价投标行为,招标方有权拒绝其投标,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 禁止虚假宣传行为供应商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以误导招标方或扰乱市场秩序。
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夸大产品性能、假冒他人推荐、编造虚假业绩等。
招标方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供应商不得在与其他供应商竞争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恶意诋毁竞争对手、阻挠竞争对手的正常参与、从事其他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等。
对于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方将保留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权利,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行为规范的执行1. 招标方应明确行为规范,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并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考虑供应商的行为规范记录,权衡供应商的诚信程度。
2. 招标方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对于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方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并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以维护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四、结论。
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

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概述招投标活动是企业、机构等采购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渠道。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促进招投标诚信、公正,制定本规范。
一、招标方的行为规范1.1 招标文件的制定与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合理明确、详细全面,公开、公平、公正,不应当设置不必要的障碍条件,以向广大投标人提供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招标信息;•招标方不得规定与商品或服务无关的技术条件和排除其他供应商的规定,不能限制供应商范围,不得排斥某一类别的商家;•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招标方应当根据项目的需要与实际情况,精选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人员,并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1.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明确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应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发布,确保广大投标人能够及时知晓相关信息。
1.3 招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应该公正、公平、透明、公开地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来评定中标厂商,确保中标结果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插手、干涉评标过程,不得强行指定、干预中标人选。
二、投标人的行为规范2.1 提供真实、准确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遵循诚信运作原则,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承诺,保证不存在不真实资质、谎报资质、违反竞争规则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2 不得串标、串通•投标人和招标方不得通过串标、串通等方式违背招标规则,损害诚信投标者合法权益。
2.3 不得行贿、受贿•投标人和招标方不得采取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招标结果;•投标人不得索要或接受招标方提供的不正当好处,并主动向各相关部门举报招标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三、结语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对于构建有效的招投标制度、促进诚信竞争、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
本规范明确了招标方和投标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希望各相关方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履行义务,推动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
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

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第一章:引言1.1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各方提供行为规范,以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活动。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基本规则2.1 公平竞争所有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影响竞争结果。
2.2 诚信守法相关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保持诚信,不得从事虚假宣传、贿赂行为等违法行为。
2.3 保密原则所有涉及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和文件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第三章:招标人行为规范3.1 前期准备招标人应准备充分,明确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规范,确保招标文件的公正、完整和合法。
3.2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条件、时间和地点,并确保公告能够被广泛知悉。
3.3 招标文件招标人应编制完整、准确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要求和评标标准,并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4 评标过程招标人应组织公正、公开、透明的评标过程,遵循公正竞争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合法。
第四章:投标人行为规范4.1 了解招标文件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标书要求和评标标准,并确保自身具备满足招标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4.2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4.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缴纳。
4.4 诚信竞标投标人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串通竞标、虚报报价等不正当行为。
第五章:其他相关方行为规范5.1 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5.2 项目承接方项目承接方应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招标人,并确保合同签订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5.3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人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正、客观地给出评标意见。
招标代理的行为规范

招标代理的行为规范招标代理是招标活动中的重要角色,他们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以下是招标代理应遵守的行为规范:1. 独立性和中立性招标代理必须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他们的决策和行动不能受到任何利益的影响。
招标代理应避免与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他们必须始终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所有参与者,并根据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决策。
2. 保密性招标代理必须对招标过程中获取的所有信息保持机密。
他们不得泄露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
招标代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所收集的信息只用于招标目的,并且仅限于授权人员访问。
3. 透明度和公正性招标代理应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他们必须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同的信息和机会。
招标代理应确保在评估和比较投标文件时,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
4. 专业能力和诚信招标代理必须具备专业能力和诚信。
他们应了解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并遵守其职业道德准则。
招标代理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招标过程,并提供准确的建议和意见。
5. 文档准备和保存招标代理应准确、完整地准备和保存与招标过程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
他们必须确保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并妥善保存以备将来审查或验证。
6. 遵守法律和法规招标代理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招标法规和相关的行业规定。
他们应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招标政策,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上是招标代理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招标代理的行为规范对于维护招标活动的公正和透明至关重要,也是建立信任和保证参与者利益的基础。
招标代理应始终坚守这些规范,并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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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招标人及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对有关环节的性质界定并明确罚则如下:
一、以下情节属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有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以下情节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在招标前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六)有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以下情节属投标人或评标委员破坏招标行为:
(一)投标人向评标委员赠送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等行为,而导致重新招标或影响招标人总体建设目标实现的;
(四)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所赠送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评标委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六)评标委员向投标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将根据有关举报对以上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实后,明确以下罚则:
一、对因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已经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中止或变更合同,并没收投标人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取消其在招标人进行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进行处理。
三、对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招标人相关人员,招标人将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取消其在招标人进行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进行处理。
五、对评标委员破坏招标活动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同时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投标人破坏招标活动的,视情节取消其在招标人进行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一至五年,并予以公告,同时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