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银行适用解读范培训课件(学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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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01
02
03
04
诚信原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和义务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参与的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等,都需要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民法总则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contents
目录
民法总则概述
01
民法总则是一部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典的总纲。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民法总则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VS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契约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不利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事主体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依法进行,并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或经济目标,例如公司、非营利组织等。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01
02
03
04
诚信原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和义务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参与的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等,都需要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民法总则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contents
目录
民法总则概述
01
民法总则是一部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典的总纲。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民法总则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VS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契约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不利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事主体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依法进行,并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或经济目标,例如公司、非营利组织等。
民法总则 样板PPT

一、概述
• (一)含义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 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 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 用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民法 研究的总的指导思想。
•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表现为:
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为抽象的民法规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具伸缩 性的民法规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并具普遍效 力的民法规则。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我们希望在教导人们行善时不仅借助刑罚的威慑, 而且也利用奖赏和鼓励”——《国法大全》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 每人他应当得到的部分。”——《法学阶梯》 “许诺和契约必须予以遵守和执行”——《查世丁 尼法典》
2、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近代社会第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 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财产的流转关系:财产权利在不同 主体之间转移的规则。
典型的如房屋买卖,导致房屋的权利发 生转移。 财产关系的特点: A、平等性;B、经济性;C、可转移性 D、可度量。
3、人身关系:
人格指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 益,是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见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权利在民法上居于本位,是法律效果体系的 本质内容。权利本身既包含意思自由的权能内容, 又以实现一定的利益为目的。 民法的基本职能就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各种民事 权利,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 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 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 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 刑法少。
民法总则培训课件

因此,大陆也不存在民法总则,我们这门课实际上 是按照民法总则应有的部分进行讲授的。
.
14
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书第15页) 一、涵义 即民法的效力来源,民法规则的表现形式。
二、具体渊源 1、宪法
2、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单行的法律优先于民法通则
3、习惯
.
15
4、判例
5、学说 多数说、少数说 通说、有力说
民法总则
.
1
绪说
多数国民并不关心法律体系,更谈不上了解
随着法治进程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长,对法 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各位同学所学习的是具有垄断性的知识
民法是法学的基础,有着最悠久的历史;这 也意味着各位同学需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去学 习两千多年来形成的民法精髓。
.
2
我们学什么? 1、确切地说,我们学的是法律学——关于法律条文 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 含的裁判准则的学问。
2、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3、该原则具有“管道”作用 国家由此介入私人生活(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 公法的内容也由此进入私法
事例:情人遗赠案
.
22
六、禁止权利滥用 1、德国强调不得有加害于他人的目的。
2、日本强调利益衡量。
.
23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 权利的哪些类型 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 什么是民法上的责任
对民法的理解是学习民事诉讼法、商法、行政法、 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部门的基础。因此,大 家将由民法进入法律学的殿堂。
2、背诵与理解 熟习法条、概念、原则、规则。 但背诵远远不是学习的全部;更重要的是理解。如 同学习外语,在背单词的同时更要理解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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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书第15页) 一、涵义 即民法的效力来源,民法规则的表现形式。
二、具体渊源 1、宪法
2、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单行的法律优先于民法通则
3、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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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判例
5、学说 多数说、少数说 通说、有力说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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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说
多数国民并不关心法律体系,更谈不上了解
随着法治进程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长,对法 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各位同学所学习的是具有垄断性的知识
民法是法学的基础,有着最悠久的历史;这 也意味着各位同学需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去学 习两千多年来形成的民法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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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什么? 1、确切地说,我们学的是法律学——关于法律条文 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 含的裁判准则的学问。
2、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3、该原则具有“管道”作用 国家由此介入私人生活(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 公法的内容也由此进入私法
事例:情人遗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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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六、禁止权利滥用 1、德国强调不得有加害于他人的目的。
2、日本强调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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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 权利的哪些类型 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 什么是民法上的责任
对民法的理解是学习民事诉讼法、商法、行政法、 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部门的基础。因此,大 家将由民法进入法律学的殿堂。
2、背诵与理解 熟习法条、概念、原则、规则。 但背诵远远不是学习的全部;更重要的是理解。如 同学习外语,在背单词的同时更要理解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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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4年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

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开 表现出来,使外界能够察知,否则 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物权优先效力
同一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 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 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债权
01
02
03
债权相对性原理
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转让的类型和规则。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 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
合同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
违约责任类型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区分与认定。
违约救济措施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的选择与 适用。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的认定与处理。
04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 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
古代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 过程。罗马法以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精湛的法律技术,对 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民法
近现代民法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实现了从 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确立了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基本原 则。
物权变更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更,自交 付时发生效力。
物权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人丧失其享有的物权。不 动产物权的消灭,经依法注销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注销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消灭, 自丧失占有时发生效力。来自05婚姻家庭与继承
银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课件PPT

银行业务法律知识
目录
CONTENTS
1 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2 民法典重大变化 3 本行2021版授信合同的主要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法人及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 止时消灭。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 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抵押权对租赁关系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 押权的影响。
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
目录
CONTENTS
1 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2 民法典重大变化 3 本行2021版授信合同的主要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法人及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 止时消灭。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 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抵押权对租赁关系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 押权的影响。
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
民法总则解读(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
代孕技术
2.代孕所生子女监护权纠纷
法律没有规定
代孕引发的抚养子女纠纷
3.家庭关系:代孕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4.血缘关系:分娩者为母,生父
201606人民法院报上海一中院案例:男子“借腹”
产龙凤胎后离世,祖父母与儿媳争夺监护权
利益保护,由双方父母保管
儿子死亡,儿媳能否要求医院继续手术生育?
19条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起算点由10周岁改为8周岁 法律限定条件下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纯获利益的行为 既不负担义务又不丧失权
利,而获得利益
2.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民通意见3条
此外,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实施 行为后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中国未来民商事活动基础的法律文本
结构 1.民事主体 2.民事权利(核心) 3.民事法律行为
4.民事责任
5.诉讼时效
四大亮点
1.体现对人的关怀,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9条移至第3条、胎儿利益、监护、权利专 章、时效、未成年人性侵时效 2.注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立法宗旨、5至8条基本原则、26条父母子女
1.危害国家公序:犯罪合同
2.危害家庭公序:断绝亲子关系合同
3.违反性道德:以姘居为条件之财产转移 问:夫妻一方给付第三者财产之法律后果? 4.射幸行为:赌博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过分限制人身自由
之劳动合同
8条,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限制职业自由
7.违反公平竞争:招标中的围标行为
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 公报201707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
代孕技术
2.代孕所生子女监护权纠纷
法律没有规定
代孕引发的抚养子女纠纷
3.家庭关系:代孕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4.血缘关系:分娩者为母,生父
201606人民法院报上海一中院案例:男子“借腹”
产龙凤胎后离世,祖父母与儿媳争夺监护权
利益保护,由双方父母保管
儿子死亡,儿媳能否要求医院继续手术生育?
19条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起算点由10周岁改为8周岁 法律限定条件下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纯获利益的行为 既不负担义务又不丧失权
利,而获得利益
2.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民通意见3条
此外,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实施 行为后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中国未来民商事活动基础的法律文本
结构 1.民事主体 2.民事权利(核心) 3.民事法律行为
4.民事责任
5.诉讼时效
四大亮点
1.体现对人的关怀,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9条移至第3条、胎儿利益、监护、权利专 章、时效、未成年人性侵时效 2.注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立法宗旨、5至8条基本原则、26条父母子女
1.危害国家公序:犯罪合同
2.危害家庭公序:断绝亲子关系合同
3.违反性道德:以姘居为条件之财产转移 问:夫妻一方给付第三者财产之法律后果? 4.射幸行为:赌博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过分限制人身自由
之劳动合同
8条,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限制职业自由
7.违反公平竞争:招标中的围标行为
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 公报201707
XX银行法律法规培训课件(学员版)

银行人一不小心就会被坑 的
“冒名”系列
冒名开 户
冒名挂失
冒名解挂
冒名签约、取消电子银 行
储蓄合同关系
存款关系是以存款合同确 定的。通过存款合同存款,机 构与存款客户之间形成债权债 务关系。
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 故必须是存款客户将款项交付 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 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刘某粗略统计了一下,手机中留存的短信, 自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数量为30多条。
刘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发送商业 信息,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 费1万元,损失5万元。在收到刘先生诉状之后,
争辩焦点
围绕工商银行发送短信的性质、格式条款的 效力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原被告双方展开了 激烈的辩论。
还款意愿 还款能力
非诉清收效果如何?
不
合同是否有效?
还
能不能打 赢官司?
合同约定与证据是否充分?
怎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否超过?
么
有无财产执行?能否执行?
办
打赢了官司
担保权与其它权利冲突?
能拿到钱吗?
是否行使合同权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 ●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 经营者的义务 ●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收钱、点钞、盖章……这是每个银行工作人员 都 烂熟于心的业务,前后只用了十几分钟就办理完毕。 工作人员陈某向徐先生开具了112600元的存单,双 方 都没有异议。徐先生离开后,陈某照常工作。
直到当天下午盘库时,陈某才发现当日的资金 款 项少了1万元,而那天营业厅里的监控设备又损坏, 事 后花了很长时间才修复了部分录像资料。从录像资 料、 点钞机点钞记录单来看,信用社方面认为是徐先生 的 存款业务出了差错,其中一沓1万元钞票被工作人员
《民法总则》学习分享PPT课件

实际意义:告诉社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不因法定 代表人变更而否认法人的行为。 • 2、第三款是对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无权、越权代理,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弥补,以后不再适用 表见代理的规定,直接适用本条。 • 3、民法上不要求善意第三人举证证明善意,而采取善意推定。如另 一方异议,主张异议一方需举证证明非善意。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分享
分享人:李卓明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
第三章 法人
• 法人信息变更制度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梁慧星:相对人一定是和法人实施行为的对方,如和“法人”签订 合同的相对方。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也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 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 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分享
分享人:李卓明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
第三章 法人
• 法人信息变更制度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梁慧星:相对人一定是和法人实施行为的对方,如和“法人”签订 合同的相对方。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也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 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 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二章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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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期甲未偿还,银行实现抵押权,房子已过 户到银行名下。
乙出面称是该房屋的承租人,已盘下该商铺,经 营五金生意。并出示了与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 收据,日期均为2016年2月份。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 ,租金已全部付清。
银行确信办理贷款时该房屋为甲自用,并未出租 ,对乙的租赁合同和收据不予以可。
思考:如果您是法官,会怎样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 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 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
无权
有权代
代理 表见 理表象
代理
被代理
相对人
人有过失 善意无过失
11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丙公司 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抵押合同是甲银行 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签订,抵押登记的他项权 证记载的他项权人为A。
3、拍卖、变卖甲、乙公司名下的房屋,所得价款用 于优先清偿银行债权。
乙公司和丙公司辩 称:借款人是甲公司, 银行应先对甲公司的房 屋实现担保物权,不足 部分才可以就乙公司的 房屋实现担保物权,也 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 证责任。
法院判决:
准予对甲公司的房屋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 偿银行的借款;
【风险提示】
银行应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 绝假名、冒名开户,将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 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 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 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 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 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2017年央行又拓展了“有权 拒绝开户”的适用范围。以下情况 银行拒绝开户:
问题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借款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问题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举债,若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 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的
2、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的
3、开户理由不合理的
4、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符的
5、有明显理由被怀疑开立账户 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等情形的
私自揽存谁担责?
周某将现金“存入” 某银行,会计钱某向周某开 具了储蓄存款凭条。此后,当周某取款时,银行以存款 凭条上没有加盖公章,系钱某个人行为为由拒付存款。
问:该行贷款的风险在哪里?
第二部分
民事权利的规定
少收万元起诉储户不当得利 银行举证不能被驳回诉求
徐某到银行柜台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收钱、点钞、 盖章……这是每个银行工作人员都烂熟于心的业务, 前后只用了十几分钟就办理完毕。柜员陈某向徐某开 具了88000元的存单,双方都没有异议。徐某离开后, 陈某照常工作。
20
合同签约主体风险
1、合同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主体不真实,合同签订的当事人非本人。 3、委托授权手续不规范。主要审核是否有符合银行 要求的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授权时间 、代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4、不要遗漏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主体。
人保物保并存,如何实现担保权?
银行就甲公司的房屋实现 担保物权后,在不能完全受偿 的范围内有权就乙公司的房屋 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或向丙 公司主张连带偿还责任。
问:1、判决是否正确?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何防范本案风险?
《物权法》176条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情形的,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问题讨论
1、法律对租赁权有何规定? 2、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 3、本案中为何会有租赁在先的情况? 4、该行抵押物能否顺利处置变现? 5、银行不认可租赁事实,如何推翻? 本案能否推翻? 6、银行应如何防范抵押与租赁权利冲 突的风险? 7、如有第三人主张所有权怎么办?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 各自名下的房产等提供抵押担保,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到期后甲 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银行催要无果,将三家公司诉至法 院,并保全冻结了丙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请求判令:
1、甲公司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
2、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金法融总消则费银者行权适益用保解护读
第一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课
第二部分 民事权利的规定
程
目
第三部分 公民权利的保护规定
录
第四部分 法人划分的规定
第五部分 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风险的特点
可预 可防 见性 范性
可控 制性
第一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陈某和罗某是朋友关系。 考虑到朋友在农商行上班需要 拉存款,陈某找到罗某帮忙。 基于对罗某的信任,陈某将在 该行开户的尾号为“55818” 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罗某, 请求对方将那段时间的款项进 出经过这张银行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 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 当利益。
推定的担保责任靠谱吗?
甲向银行借款,由王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甲未按约还款,银行将甲、王康及 其妻子刘丽告上法庭,要求甲偿还贷款,王康及其妻 子刘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就该物的担 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如何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抵押vs租赁,谁会赢?
2016年3月份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期限6个月,以 自有自用的经营五金生意的门面商铺作为抵押,并办理 了抵押登记。
直到当天下午盘库,陈某才发现资金款项少了1 万元,而那天营业厅里的监控设备又损坏,事后花了 很长时间才修复了部分录像资料。
从录像资料、点钞机点钞记录单来看,银行方面 认为是徐某的存款业务出了差错,其中一沓1万元钞 票被柜员重复点钞了两遍,因此误认为收了88000元。
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了徐某,徐某说自己并没有少 存钱。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徐某告上了法庭。
乙出面称是该房屋的承租人,已盘下该商铺,经 营五金生意。并出示了与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 收据,日期均为2016年2月份。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 ,租金已全部付清。
银行确信办理贷款时该房屋为甲自用,并未出租 ,对乙的租赁合同和收据不予以可。
思考:如果您是法官,会怎样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 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 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
无权
有权代
代理 表见 理表象
代理
被代理
相对人
人有过失 善意无过失
11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丙公司 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抵押合同是甲银行 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签订,抵押登记的他项权 证记载的他项权人为A。
3、拍卖、变卖甲、乙公司名下的房屋,所得价款用 于优先清偿银行债权。
乙公司和丙公司辩 称:借款人是甲公司, 银行应先对甲公司的房 屋实现担保物权,不足 部分才可以就乙公司的 房屋实现担保物权,也 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 证责任。
法院判决:
准予对甲公司的房屋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 偿银行的借款;
【风险提示】
银行应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 绝假名、冒名开户,将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 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 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 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 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 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2017年央行又拓展了“有权 拒绝开户”的适用范围。以下情况 银行拒绝开户:
问题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借款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问题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举债,若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 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的
2、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的
3、开户理由不合理的
4、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符的
5、有明显理由被怀疑开立账户 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等情形的
私自揽存谁担责?
周某将现金“存入” 某银行,会计钱某向周某开 具了储蓄存款凭条。此后,当周某取款时,银行以存款 凭条上没有加盖公章,系钱某个人行为为由拒付存款。
问:该行贷款的风险在哪里?
第二部分
民事权利的规定
少收万元起诉储户不当得利 银行举证不能被驳回诉求
徐某到银行柜台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收钱、点钞、 盖章……这是每个银行工作人员都烂熟于心的业务, 前后只用了十几分钟就办理完毕。柜员陈某向徐某开 具了88000元的存单,双方都没有异议。徐某离开后, 陈某照常工作。
20
合同签约主体风险
1、合同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主体不真实,合同签订的当事人非本人。 3、委托授权手续不规范。主要审核是否有符合银行 要求的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授权时间 、代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4、不要遗漏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主体。
人保物保并存,如何实现担保权?
银行就甲公司的房屋实现 担保物权后,在不能完全受偿 的范围内有权就乙公司的房屋 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或向丙 公司主张连带偿还责任。
问:1、判决是否正确?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何防范本案风险?
《物权法》176条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情形的,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问题讨论
1、法律对租赁权有何规定? 2、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 3、本案中为何会有租赁在先的情况? 4、该行抵押物能否顺利处置变现? 5、银行不认可租赁事实,如何推翻? 本案能否推翻? 6、银行应如何防范抵押与租赁权利冲 突的风险? 7、如有第三人主张所有权怎么办?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 各自名下的房产等提供抵押担保,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到期后甲 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银行催要无果,将三家公司诉至法 院,并保全冻结了丙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请求判令:
1、甲公司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
2、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金法融总消则费银者行权适益用保解护读
第一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课
第二部分 民事权利的规定
程
目
第三部分 公民权利的保护规定
录
第四部分 法人划分的规定
第五部分 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风险的特点
可预 可防 见性 范性
可控 制性
第一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陈某和罗某是朋友关系。 考虑到朋友在农商行上班需要 拉存款,陈某找到罗某帮忙。 基于对罗某的信任,陈某将在 该行开户的尾号为“55818” 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罗某, 请求对方将那段时间的款项进 出经过这张银行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 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 当利益。
推定的担保责任靠谱吗?
甲向银行借款,由王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甲未按约还款,银行将甲、王康及 其妻子刘丽告上法庭,要求甲偿还贷款,王康及其妻 子刘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就该物的担 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如何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抵押vs租赁,谁会赢?
2016年3月份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期限6个月,以 自有自用的经营五金生意的门面商铺作为抵押,并办理 了抵押登记。
直到当天下午盘库,陈某才发现资金款项少了1 万元,而那天营业厅里的监控设备又损坏,事后花了 很长时间才修复了部分录像资料。
从录像资料、点钞机点钞记录单来看,银行方面 认为是徐某的存款业务出了差错,其中一沓1万元钞 票被柜员重复点钞了两遍,因此误认为收了88000元。
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了徐某,徐某说自己并没有少 存钱。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徐某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