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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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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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阅后即焚咨询律师事务所案号:XX/XXXX原告:XXX被告:XXX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本人系被告XXX,兹谨就原告XXX提出的遗产纠纷诉讼,依法作出答辩状如下:一、关于案件事实陈述根据原告的诉状内容,原告声称在XXX的遗嘱中被指定为唯一的受益人,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无权享受该遗产。

经本人调查核实,事实情况如下:1. 据案件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与XXX在其生前存在非常亲密的关系,并有多年的同居经历。

在XXX的遗嘱中,XXX明确指定被告为唯一受益人,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被告。

2. 原告声称遗嘱为伪造,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遗嘱确实是伪造的情况下,才能够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

基于上述事实,本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

二、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1. 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无权享受遗产根据XXX的遗嘱,明确指定本人为唯一受益人,将全部遗产留给本人。

遗嘱作为遗产分配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得到依法尊重和执行。

同时,原告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遗嘱为伪造,其仅以口头指控为据。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有效的推定存在,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遗嘱无效,否则均应予以执行。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本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遗嘱的效力,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案件的法律适用与理据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X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形式要求,并明确受益人和遗产分配意愿。

XXX的遗嘱符合上述要求,已经具备法律效力,应当按照遗嘱的分配意愿进行遗产的划分。

2. 伪造遗嘱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X条的规定,对于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原告仅以口头指控为理由,并未提供任何充足证据证明遗嘱的伪造,无法满足证明的标准。

四、关于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请求贵法庭做出以下判决:1. 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2. 维护XXX的遗嘱有效,依照遗嘱的分配意愿,将遗产划分给被告。

遗产纠纷答辩状

遗产纠纷答辩状

遗产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针对原告方对于遗产纠纷一案所提出的指控,我在此作出答辩。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决。

一、对于原告方的指控原告方声称他们是故去之人的合法继承人,而且被告方非法占有遗产的一部分。

然而,我代表被告方坚决否认这一指控。

根据我所掌握的信息,被告方合法且依法继承了故去之人的全部遗产。

二、被告方的权益保障被告方在此强调其对于遗产的合法继承权,并要求法庭对于原告方关于遗产归属的指控进行仔细审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方享有与原告方相等的继承权。

三、合法性证据提供被告方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来证明其合法继承遗产的权益:1. 证明被告方与故去之人的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2. 房产登记证明,证明被告方名下存在房产所有权;3. 银行账户文件,证明被告方与故去之人有共同或个人账户;4. 遗嘱证明,证明故去之人在生前对于遗产的明确安排;5.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证人证明被告方与故去之人的长期关系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四、财产监管建议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被告方建议法庭在审理此案期间,可以派遣独立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于争议财产进行监管。

该监管机构将负责对财产进行评估、保管,并确保在案件审理期间,该财产不会遭受破坏或非法转移。

这将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资产的安全。

五、和解倡议虽然本案存在争议,但我代表被告方依然倡导双方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

被告方愿意与原告方进行对话,并进行公正、平等的谈判,寻求双方共同接受的解决办法,以减少法庭资源的浪费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诉讼请求基于上述陈述,我代表被告方在此郑重请求法庭:1. 审慎审查原告方的指控,并全面考量被告方提供的证据;2. 确保被告方的合法继承权得到维护和保护;3. 考虑被告方提出的财产监管建议,以确保财产安全;4. 鼓励双方进行和解,减少纠纷带来的成本和时间浪费。

最后,我再次强调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并期待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遗产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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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答辩状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1】答辩人:AXX,女,192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XX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XX号楼XX号因原告陈X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继承人去世后的遗产范围。

答辩人AXX与被继承人陈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1月22日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陈X有婚前子女陈S、陈D和继子女李XX三人;答辩人有婚前子女周XX、周XS二人。

两人再婚后于1997年及1999年5月8日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X16楼13层3号房屋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2X 号楼X号房屋两套。

2003年2月27日被继承人陈X去世,留有房屋及部分现金存款作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两套房屋及现金存款属于答辩人和陈X 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享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另外二分之一属于陈X的份额即房屋和现金存款的一半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无遗嘱前提下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规定处理。

二、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份额赠与达成的协议及效力认定。

被继承人陈X去世后,其继承人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便于析产的目的自愿达成相关互赠协议如下:1,陈S、陈D分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X号楼X房的继承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2,答辩人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甲X楼13层X号房的继承份额赠与给陈S。

3,陈S、陈D分别将现金存款的继承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对以上房屋产权继承份额的互相赠与,虽名为赠与,实为互相交换以便于析产。

以上赠与协议中,因对房屋继承份额的赠与未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此,如S或D提出撤销,则答辩人也将撤销赠与,撤销赠与后所涉及的继承份额仍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对存款部分的赠与则因存款部分实际由答辩人掌管和使用,赠与协议签字后就已经成立并生效。

遗嘱继承答辩状

遗嘱继承答辩状

遗嘱继承答辩状遗嘱纠纷答辩状是指面临遗嘱诉讼时,作为被告的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答辩文书。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一:宋惠秀,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二:何阿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三:何小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福州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诉宋惠秀、何阿福、何小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6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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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在本案中被原告方提起诉讼,对于原告方所提出的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我作为被告方,特此向法庭提交本答辩状,以阐明我个人的立场和相关的事实,以期得到公正的审判。

一、关于财产分配问题原告方在诉状中所主张的财产分配问题存在严重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事实上,根据逝者生前所立遗嘱,财产分配以及个人意愿已经明确规定。

我作为被告方,遵循逝者的遗嘱进行财产分配,不存在任何问题。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方不仅要求整个财产的一半分配给自己作为合法继承人,还要求将逝者生前所捐赠的财产一并纳入分配范围。

然而,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逝者在生前对所捐赠的财产已经做出了放弃权利的声明,因此,原告方无权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配。

二、关于合法继承权问题原告方声称自己是逝者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要求获得全部财产的分配权。

然而,这一主张在事实上是存在问题的。

根据法律规定,逝者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而根据调查所得,逝者有其他合法的继承人存在,原告方并非逝者唯一的继承人,因此,其对全部财产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三、关于遗嘱真实性问题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原告方在诉状中对逝者的遗嘱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然而,我作为被告方,在此声明逝者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已经遵循其意愿进行财产分配。

同时,我也将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总之,我作为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诉讼主张提出明确的答辩,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论据来支持我的立场。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并且判决一项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真相的判决。

再次对法庭的审判工作表示感谢!被告:XXX。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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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一:宋惠秀,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二:何阿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三:何小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福州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诉宋惠秀、何阿福、何小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6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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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答辩状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文导语: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继承答辩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继承答辩状【例一】答辩人:李某,女,汉族,50岁,现住*********。

现就原告诉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中原告所提起的继承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原被告的母亲于2005年去世,父亲于2006年相继去世,即原告自2006年就已经知道对其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事宜,但原告一直未提起也未对被告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直到2007年月,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房屋置换楼房时,原告也未对此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

故原告在2011年提起对父母的.遗产继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原告主张将***房产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为原被告生父母,原告与第二被告都已婚且一直都在外地居住,被告李某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无人照料,婚后便与丈夫一起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其二人起居。

父母生前居住的屋仅有两间小屋,且该房屋早已坍塌殆尽,房屋坍塌时父母已将近60 岁,且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李某与丈夫经村委同意后便在原宅基地上建盖了三间北屋,后分别新建西屋三间、北屋一间、南屋三间、厕所一间,上述11间房屋即是2007年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的房屋,即涉案房屋是由上述房屋置换而来。

而上述11间房屋均由被告李某和丈夫出资建造,因此被告李某与丈夫为上述11间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故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一套为父母所留遗产并要求继承此遗产份额无事实依据。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李某与丈夫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即被拆迁人,故拆迁安置楼及安置款均应属于李某和丈夫。

故原告主张安置款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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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答辩状
以下是xx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遗产纠纷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遗产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一:宋xx,女,xx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答辩人二:何xx,男,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答辩人三:何xx,女,xx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女,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xx、蒋xx、高xx诉宋xx、何xx、何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
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xx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
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6岁就随老公何xx回到公公谢xx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xx、蒋xx、高xx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恳请各位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分给我们母子三人适当的遗产,帮助我们维系基本的生活。

此致
xx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宋xx
何xx
何xx
xx年十月二日
遗产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xx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xx年和xx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xx年5月7日至xx年5月30日新
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xx 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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