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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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继承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继承纠纷的答辩状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一方,对于原告提起的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一、概述本案涉及继承纠纷,原告声称其享有对被告遗产的继承权,要求分割被告的财产。

然而,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以下是我们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的答辩:二、继承纠纷背景1. 被告去世时的遗嘱被告在去世前立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在该遗嘱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分配以及相应的继承人。

原告并未被列为继承人,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继承。

2. 法定继承权的排除根据适用的继承法规定,被告在遗嘱中遵守了法定继承权的规定,未虚耗继承财产,并向合法继承人留下合理的继承份额。

三、原告主张的反驳1. 无效证据的使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存在虚假和伪造的情况。

例如,原告提供的遗嘱副本经过交叉检验后显示并非原件,无法证明被告授予原告继承财产的真实性。

2. 不当主张的提出原告对于继承财产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身份应当通过婚姻、法定继承和遗嘱才能确立。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合法的继承地位。

四、合法继承人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被告合法的继承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1. 被告财产的所有权被告合法继承人享有被告财产的所有权,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使用或处置该财产。

2. 继承份额的保障被告合法继承人有权保障其继承份额的合理性和完整性,任何无权的索赔都应被拒绝。

五、请求在此,我们请求法庭: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享有对被告财产的继承权,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维护被告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我们请求法庭维护被告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并保障其享有被告财产的所有权和合理继承份额。

六、结束语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原告在继承纠纷中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被告遵守法律进行了财产规划,并合法确定了继承人。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保障被告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范本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范本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法定继承人,兹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就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向法庭作如下答辩:一、关于继承关系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的死亡,依法将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其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被继承人在死亡时的财产,包括可继承的全部财产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且有我作为其法定继承人。

根据身份证明、户籍簿等相关法律文件,能够证明我与被继承人存在直系血亲关系,我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关于继承财产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应按照继承顺序分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关于被继承人所涉及的财产,我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银行存折、房产证等,能够证明这些财产的合法来源以及归属关系。

可以证明这些财产确实是被继承人在世时所拥有的,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应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纳入继承范围。

三、关于继承权的将告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但同时也要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之一,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同时也要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声称被继承人存在欠债情况,并要求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我作为被告方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对于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都予以认可,并愿意依法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四、关于继承权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合法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

我将通过举证、质证等合法手段充分维护自身的继承权。

同时,我请求法庭能够依法判断,认定我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合法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继承权的充分实现。

五、关于诉讼请求的驳回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方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合法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新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新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前言尊敬的法院和各位法官:首先感谢您们的耐心审理本案,并在此代表我作为被告,在本案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作出答辩。

事实述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其自身为被继承人的身份,要求被告承认其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

2.被告不否认上述事实,但希望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到以下补充情况:1.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法定离婚,双方财产已经分割清楚并做出了法律规定的财产划分决定;2.被继承人在其生前曾明确表态,不愿意让原告参与遗产继承。

我方主张被告在此认为,原告之所以提出遗产继承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其自身为被继承人的身份,并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取遗产继承权。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只有符合法定继承顺序的继承人才有遗产继承的权利。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充分考虑到以下事实:1.虽然原告自身具有被继承人的身份,但在被继承人生前,双方已经进行了法定离婚,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财产划分。

因此,原告已经在财产划分决定中获得了相应的财产份额,不应再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2.事实上,被继承人曾经在生前明确表态过,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过自己不愿意让原告参与遗产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仍然强制给予原告遗产继承权,将会违背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

结论总体来看,本案围绕遗产继承权的分配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希望法院能够对先前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法律事实以及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进行充分地考虑和评价,并最终做出合理的裁决。

在此,被告再次感谢法院和各位法官的耐心审理,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保护自身权益和被继承人生前意愿做出回应。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您好!我是被告方的法定继承人,针对原告方的指控,我特此向法庭提交本答辩状。

在这份答辩状中,我将陈述我对原告方的指控的回应,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我的立场。

1. 原告方指控我未尽合理抚养义务。

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规定,继承人无论是否接受遗产,都有义务尽合理抚养义务。

然而,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继承人无需为成年人提供抚养。

根据原告方的年龄,他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多年。

我作为继承人对原告方并无合理抚养义务。

我在此提交的证据包括原告方成年后居住独立的证据,例如租赁协议、银行对账单等。

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原告方早已成年并自行负责生活。

2. 原告方声称我在处理遗产问题时存在违规行为。

我要强调的是,我已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遗嘱的规定处理了遗产问题,并获得了相关文件的合法认证。

我委托了合格的律师来处理相关事务,确保遗产被正确地分配并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

我在此提交相关文件、合同和律师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我在处理遗产问题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3. 原告方指控我挪用遗产资金。

这是原告方的无根据的指控。

在分配过程中,我一直遵循法律规定和遗嘱的规定。

我保留了各种与遗产分配相关的费用发票和相关记录,以明确证明我处理遗产的诚实和透明。

我已委托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并将相关结果提交给法庭。

此外,我还要承认,虽然我是法定继承人,但我也有义务保护原告方的利益,因此我愿意与原告方协商并就遗产分配问题进行合理的讨论。

我坚信通过平等、公正和合理的协商,我们可以最终达成互利的解决方案。

我坚守诚实和公平的原则,愿意与原告方共同努力,以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

在此,我再次强调我作为法定继承人,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和道德规范。

我始终尽力维护家庭利益,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事。

我愿意合作,接受法庭对这起案件的审判,并依法接受判决。

最后,我再次请求法庭对我的辩护做出公正、公正和客观的评判。

谢谢您的时间和考虑。

此致被告方法定继承人。

继承纠纷的民事答辩状范文

继承纠纷的民事答辩状范文

继承纠纷的民事答辩状范文从概念的角度讲房产纠纷答辩状是指面临房产诉讼时,作为被告的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答辩文书。

下面是继承纠纷的民事答辩状范文。

继承纠纷的民事答辩状范文【1】答辩状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xx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xx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xx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9xx年5月7日至19xx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xx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引言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方的法定继承人,我在这里提出这份答辩状,对原告方提起的诉讼进行辩护。

我将提供证据来支持我对这起案件的辩解,并对原告方的指控进行反驳。

事实背景本案涉及到被告方去世后的遗产分割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我作为被告方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合法继承的权益。

然而,原告方声称我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并要求法院对遗产进行重新分配。

以下是我对原告方的指控逐一进行答辩:原告方指控一:未尽到协助继承人义务原告方声称,在我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我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尽到协助继承人的义务。

然而,我要求原告方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

根据规定,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法定继承人履行遗产分割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我已经尽力配合原告方,并提供了所需要的资料和证据。

原告方的指控完全是毫无根据的。

原告方指控二:私自侵占遗产原告方声称,我私自侵占了被告方的遗产。

然而,我要求原告方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指控。

我作为被告方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在合法范围内享有继承遗产的权益。

我没有私自侵占任何遗产,我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人应有的比例进行了合理分配。

原告方指控三:未按照法律分配遗产原告方指控说,我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遗产的分配。

然而,我要求原告方提供证据证明这个指控的准确性。

我作为被告方的法定继承人,一直遵守并尊重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人应有的比例进行了遗产的分配。

我将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我依法进行了遗产的分割,以反驳原告方的指控。

证据支持作为被告方的法定继承人,我将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我的辩解:1.遗嘱文件:被告方在生前撰写了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文件,明确指定了我作为他的法定继承人,并具体分配了遗产的比例。

2.财产调查报告:通过对被告方的财产进行调查,可以清楚地证明我按照法定继承人的比例进行了遗产分配。

我相信以上的证据将能够证明我作为被告方的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了遗产,并进行了合理的分配。

结论根据以上辩解和证据,我作为被告方的法定继承人,我在这里郑重声明我没有侵犯原告方的权益,并按照法律进行了遗产的分割。

最新民事应诉答辩状优秀范文

最新民事应诉答辩状优秀范文

最新民事应诉答辩状优秀范文应诉答辩状范文【篇一】被告:高殿国,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刘举庄村中区10排17号。

被告:梁宗满,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刘举村中区10排17号。

原告:高贺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黄孙永华北里,2楼4单元301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应诉事实及理由:一、原告:高贺娟是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的养女,但据被告高殿国了解,致今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请问法官同志,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合法吗?被告请求法院让原告出示她的收养关系及有关证明。

二、原告诉我“被告”侵占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三间房和院落,被告认为这与事实不符。

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庆友自1990年12月,从北京回家,路过鲍鳅河时不幸身忙。

可当时没有发现,因河面有冰雪覆盖,单位人以为回家,可是家里不见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发动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后在我们村南鲍鳅河里,发现了高庆友(二叔)的遗体,当时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捞上岸,把高庆友(二叔)遗体运回家中。

回家后由被告父亲高庆来(已故),高庆富(老叔),贾庄大姑,二婶陈英(已故),还有原告高贺娟也参加了,四位老家召开的家庭会议,四位老家定为由被告高殿国夫妻二人为(二叔)高庆友办丧事。

办丧事:置办酒席25桌,吹班24个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顶丧架灵,打帆报罐。

为二叔办丧事“连寻找打捞”,共计花费,陆千捌佰元左右。

把二叔丧事办完,二婶陈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长一致通过让原告高贺娟去北京接班。

家里三间房和院落归被告夫妻二人所有。

二婶陈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自二叔去世后,二婶身体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请医买药,经过多年的治疗,身体有所好转。

当时,二婶和高贺娟(原告)多次提出让被告翻盖三间房,是因被告当时经济基础较差,没有翻盖,但土墙头也以倒塌,是被告从后白庙窑地买了两万红砖将其码好。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一:宋惠秀,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二:何阿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三:何小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福州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诉宋惠秀、何阿福、何小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6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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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兰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答辩人王某甲,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答辩人:李某某,(曾用名王文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街xx 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 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答辩人兰某某、王某甲现针对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诉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三项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理由如下; 二位原告没有尽到赡养其老父亲的责任。

不享有继承份额。

一、事实依据:1、原告李某某、王某某在起诉书中诉称,王某富系原告的父亲,系被告兰某某配偶,系被告王某甲父亲,xxxx年xx月xx日王某富与某翠花结婚,并生育两子,分别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19xx年王某富与某翠花离婚,后与被告兰某某结婚,直至王某富死亡,在王某富与被告兰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某县竹阳镇的房屋,被继承人于2015年x月xx日因病去世,这些都是属实的。

但是,在王某富去世后,被告并没有将被继承人王某富留下的遗产据为已有,也没有侵犯了原告合法的继承权。

而是合法占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被告的合法财产(房屋)。

相反,被告认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
院的依法支持。

2、王某富从1997年生病(内风湿等)到2015年x 月xx日因病去世,王某富曾经长期生病(包括脚摔断了)多次在某县人民医院和某县骨科医院住院,有医院的病案资料为证。

二位原告不但未去探望,甚至也不知道父亲为何住院,在哪里住院。

更不要说是出钱为父亲治病。

王某富为了治病和在外面买药(包括网上买药)四处借债。

至今未还。

有医院的发票和药店的收款收据及证人证言为凭。

两位亲生儿子不孝顺,王某富多次生病住院治疗二位原告即李某某、王某某不但没有去看过、关心过、更不说出钱进行治疗的。

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王某富在过生日、过年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时候、而二位原告即李某某、王某某也没有关心过、从来就没有去看过、更不说买东西孝敬老人的。

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在xxxx年xx月xx日的时候,王某富与王某某有一个断绝父子关系的字句。

所以就不赡养老人。

2015年x月xx日王某富因病去世,二位被告通过他人联系二位原告即原告的母亲告知王某富因病去世的信息。

二位原告置之不理。

连最后一面也不想见王某富。

二位原告既不对被继承人王某富进行养老,也不送终。

被告认为,二位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当然就不享有继承份额。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二位原告即李某某、王某某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2015年王某富因病去世,二位原告置之不理。

因此被告认为,二位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当然就不享有继承份额。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
查明本案事实真相,依法审理并作出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公正判决。

此致某县人民法院答辩人: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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