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纠纷被告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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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纠纷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

被答辩人(原告)

原告与被告物业费纠纷一案,被告答辩如下:

原告物业公司没有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被告家中屋顶漏水多年,并造成屋内大面积装修损害,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虽然上门察看,但没有组织维修,漏水问题得不到解决。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出现漏水情况后,物业有义务对发生漏水的屋顶部位进行维修和管理,而最后漏水问题没有有效解决,所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正是因为原告对被告反映问题未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提供相应服务,按照物业收费应该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规定,原告所述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降低。正是因为原告服务不到位,系违约在先,因此被告有权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同时,小区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等等多项服务内容不到位。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降低原告诉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并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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