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大厂矿企业教育处,各高等学、中等专业学校:为了在我区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度,依法优化、管理、建设一支应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获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把住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专业技能;有利于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逐步建立教师队伍的优化机制,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虽无本地户籍,但高等学校拟聘任为教师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包括: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正式教师(指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2、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3、应届毕业生;4、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一)教师资格分为七类:1、幼儿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政策分析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政策分析作者:张英花来源:《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04期摘要:我国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历经过渡、试点探索、全面实施三个阶段,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其实施中出现了政策实施的表面化、缺损和附加性等不良问题,因此,要促进教师资格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必须培养依法执教意识,提高教师资格制度本身的科学性,提升政策实施人员的素质,加大政策实施的监督和评价力度。
关键词:中国;教师资格制度;政策实施;政策目标中图分类号:G4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自20世纪以来,教师资格制度因其在保障教师质量方面所表现出的不可替代性而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
随着近些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许多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笔者试对当前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做一政策分析,以期促进教师资格制度预期目标的有效实现。
一、教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实施进展和政策目标在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颁布以后,我国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历经过渡、试点探索、全面实施三个阶段,目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进行。
(一)实施工作的阶段划分1.过渡阶段(1996—1997年)《教师资格条例》颁布后不久,原国家教委又出台了《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人员,凡具有教师职务,考核合格,可以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实际上对《教师法》实施之前已在学校中任教的人员采取了“老人老办法”的政策。
1997年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结束时,全国属于规定范围的在职人员共计有1 026万余人获得了教师资格。
由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教师资格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2.试点探索阶段(1998—2000年)为积极稳妥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按照教育部党组的指示,教育部人事司1998年4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自1998年4月至1998年底,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云南、四川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城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
关于主讲教师任课的规定

关于主讲教师任课的规定
教学质量工程已经在我院全面启动。
学院认为教学质量工程的核心问题就是任何抓好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
教师的专业能力、教学能力、对学生的爱心和责任心如何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风建设问题,抓教学质量必须从落实课堂主讲教师和助教制度人手。
为此,经学院研究,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专任教师必须具备主讲教师的资格方能上课。
由于历史的原因,对少数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在08年前获得主讲教师资格,期间只能讲授大专班。
2、高职称、高学历的富有教学经验的专业对口的专任教师优先保证选上本科班级。
3、每位专任教师必须要根据专业背景做到人人进学科,确定1-2门课程的主讲目标,最多不能超过3门课程。
4、建立助教制度。
一般情况下,青年教师(博士除外)在为本科班开课前,一般都要经过一轮以上的辅导锻炼和培养,并经过教研室试讲通过后方可上讲台。
5、定期分批专任教师去设计和建设实践基地单位实践,提高实际工程应用动手能力,以利于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
6、加快部分教师专型。
由于学院专业的调整和本科教育的需要,部分教师面临着转型,学院要创造条件送他们去高校进修。
7、学院的教学任务安排。
先学院内专任(专聘)教师,后校内专任(专聘)教师,再外聘教师。
在外聘教师中注意聘用有主讲教师资格、有工程背景和具有
中级以上职称的年龄在70以下的专业人员,并尽量做到相对稳定。
8、鼓励专任教师多开选修课。
凡教师申报选修课,根据程序需要先报学院审核,再报学校教务处。
城建学院
2006-5-20。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28•【字号】教人〔2015〕501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人〔2015〕50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精神,2015年将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根据方案确定的分工及时报送教育厅人事处或省招生办公室自考处。
联系人:张庆丽(教育厅)(0371)69691977周火明(省招办)(0371)68101561河南省教育厅2015年6月28日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精神,确保我省相关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要求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划纲要,以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

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部要求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和评价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主讲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办法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进一步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
下面从教师资格认定和评价两个方面,阐述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1.资格条件: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应具备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要求,并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经验。
3.审核程序: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包括资格条件审查、教学能力测试、面试等环节。
审核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
4.发放证书:经审核合格的教师,学校应向其发放主讲教师资格证书,并将其纳入学校教师档案。
二、教师资格评价1.评价依据:教师资格评价的依据主要是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教学能力、教学质量和教师的综合素质等。
2.评价方式:教师资格评价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教学观摩、教学反思、教学案例分析、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等。
3.评价结果:教师资格评价的结果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可以分为合格、优秀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4.周期更新:教师资格评价不是一次性的,应设立固定的评价周期,一般为3-5年。
评价周期到期后,教师需要重新进行资格评价,以保证教师队伍的持续发展。
三、培训和发展支持1.培训机制: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对于教师资格认定或评价不合格的教师,要有相应的培训计划,帮助其提升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2.专业发展支持:学校应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支持,组织教师参与教学培训、学术研讨和其他专业发展活动,为教师的进修和提高提供机会和条件。
3.奖惩激励机制: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对不合格教师进行惩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教师晋升、薪酬和奖金的重要依据。
总之,主讲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办法是教师队伍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颁布(可编辑).doc

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颁布(可编辑) 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晋教人字[]号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为了做好我省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者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凡户籍或者工作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以及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适用本细则。
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时限、从年月日起我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届时教师的职业聘任、职务评聘、评模奖励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的任命或聘任与教师资格衔接。
()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
凡在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新任用的教师应首先取得与任教学校类别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方可履行聘任手续。
()不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校级行政领导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推荐参评各级模范教师或优秀教师。
()不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
三、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教师资格分为七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不同种类的教师适用于不同类别、层次的学校。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教师资格适用于相同层次的成人学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河北省2018-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

河北省2018-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要求指导下,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水平,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定期注册的含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河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对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为5年。
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定期注册的条件(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各市教育局批准的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5.新入职的教师须试用期满,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教师资格制度

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即转发了国家
教育委员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技工学 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学学校教师职务 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 件。 具体涉及教师职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 面
1.教师职务系列
国家教师职务制度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 学校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 职务、小学教师职务五个系列,每个系列又分 设若干职务。例如,普通中小学设三级教师、 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其中,中学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以及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 职务;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 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பைடு நூலகம்
《教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教师所在的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对教师进行考核的 机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客观、 公正、准确的原则的指导下,在教育行政 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多种评价方法、手段 ,如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参与考核,他 人评价与被考核教师的自评相结合的方法 等等,从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 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等四个方面对教师进行 全面考核,考核的结果可以作为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结构对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资格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 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 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 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18、19条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丧失教师资格 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 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 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有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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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2008]19号文件:
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十一五”时期关于加强专任教师队伍建设的补充意见》精神,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经研究决定实行主讲教师资格制度。
一、实施目的
确保教师具备独立承担讲授课程的能力,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教学素质和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认定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敬业爱岗,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
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完成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全部内容;
4、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能正常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三、认定对象及范围
1、2007年9月1日以后新引进的专任教师。
2、学校或学院督导组认为需要重新认定的其他专任教师。
四、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教师,可随时向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申请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
1、申请人填写《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随申请表附上浙江工业大学新教师岗前培训记录表原件;
2、申请人同时提交拟主讲课程16学时(含)以上的教案(讲稿),教案经课程负责人或导师审核,报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和申请表一起报认定办公室;
3、认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课堂讲课能力考核;
4、认定办公室根据试讲结果以及学院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主讲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5、认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学校发文,并颁发《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
1、2007年9月1日前进校,历年年度考核合格,目前在教师岗位上并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认定主讲教师资格采取资格过渡办法。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由学院汇总名单,学校直接发文认定;
(2)2007年教学业绩考核成绩为B及以上等级,或近两学期学评教平均成绩均位于学校或学院前60%的专任教师,其中,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由学院汇总名单,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认定办公室认定主讲教师资格,学校发文;具有助教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需在近三年(2011年前)晋升讲师后认定。
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由所在学院指定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教学指导,并参加新教师岗前培训中教学基本技能相关科目培训。
培训后,按照程序向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
(3)在教师岗位上具有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在近三年(2011年前)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可按照上述程序向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
2、2011年9月起,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不能独立承担本专科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承担教学工作。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学校同时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并且不能重新取得主讲教师资格。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浙江工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