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doc
政府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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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明晰性要求)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 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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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质重于形式)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 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 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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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预算会计的三大要素)政府预算会计要 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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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负债进行界定时,强调了“现时义务”,将 政府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预计负债也纳入会计 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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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 《基本准则》提出,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 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负 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公允价值、 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和名义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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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两个体系、两个基础)政府会计由预算会 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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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应用指南的关系)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 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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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双报告制度)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 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 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 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 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 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 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完整版)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6)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第七章附则 (6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举借债务 (65)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7)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2)第七章附则 (7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财会〔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23〕18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财政部2023年10月20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同时,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科目和对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原相关明细科目余额(如有)按以下规定转入新的明细科目:1.原“房屋及构筑物”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所属资产类别分别转入“房屋和构筑物”、“设备”、“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2.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设备”明细科目;3.原“图书、档案”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图书和档案”明细科目;4.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家具、用具、装具的资产余额转入“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5.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动植物的资产余额转入“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讲解

(一)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需要 进一步突破和创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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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历史沿革 新中国之前:官计、国计、官厅会计 新中国成立以来: 政府会计主要体现为政府预算会计制度
主要分五个阶段: 初建阶段( 1949-1953 ) 逐步发展阶段( 1953-1978 ) 改革探索阶段( 1978-1992 ) 改革全面展开阶段( 1992-1999 ) 预算会计向政府会计转变阶段( 1999- )
总结历史 借鉴经验
• 会计制度与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 • 预算会计制度分政府主体、分行业制定
政府总预算会计 政府单位预算会计
• 制度变迁过程是渐进性的
权责发生制逐步引入 核算范围逐步扩大 财务会计功能逐步强化
• 尚未突破预算会计体系
一、基本准则制定出台的背景
• (一)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突破和创 新 • 1.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历史沿革 • 2.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特点及缺陷 • (二)多年的改革研究与实践奠定了本准则的理论 和实践基础 • (三)顺应政府会计改革的国际趋势 • 1.基本趋势 • 2.基本动因 • 3.国际上的做法和经验 • (四)新时期政府会计改革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二)顺应政府会计改革的国际趋势
• 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运动 • 1.基本动因
强化政府的公众受托责任、提高政府公共支出管理水平、增强政 府财政透明度、合理评价政府绩效 、防范财政风险、增强财政可 持续性等
• 2.基本趋势
在政府会计中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
• 3.国际上的做法和经验
一、基本准则制定出台的背景
• (一)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突破和创 新 • 1.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历史沿革 • 2.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特点及缺陷 • (二)多年的改革研究与实践奠定了本准则的理论 和实践基础 • (三)顺应政府会计改革的国际趋势 • 1.基本趋势 • 2.基本动因 • 3.国际上的做法和经验 • (四)新时期政府会计改革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5)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26)第一章总则 (26)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8)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 (40)第一章总则 (40)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1)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4)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4)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6)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 6 号——政府储备物资 (49)第一章总则 (49)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0)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3)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 号——会计调整 (55)第一章总则 (55)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6)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8)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59)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1)第七章附则 (62)政府会计准则第8 号——负债 (63)第一章总则 (63)第二章举借债务 (64)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6)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1)第七章附则 (72)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doc

附件: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报表格式第五部分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五、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9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9(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证实、计量和报告犯罪行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含基本准则和具体内容准则,具体内容准则的制订应遵从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含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证实、计量和报告应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期间分成年度和中期。
中期就是指短于一个完备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以权责出现制为基础展开财务会计证实、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使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以实际出现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展开财务会计证实、计量和报告,如实充分反映合乎证实和计量建议的各项财务会计要素及其他有关信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信、内容完备。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更多的会计信息应准确清了,易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认知和采用。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精简篇)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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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班组安全绩效考核制度4
班组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1、推行班组安全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考),目的在于通过对班组成员一定时期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考核,实事求是地把握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指导员工有计划地改进工作,促进公司安全健康发展。
2、绩考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报酬管理、职务(工种)调整和工作改进。
3、绩考原则
(1)绩考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
(2)绩考应以规定的绩考内容及方法为依据,实行百分制考核;
(3)绩考应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
(4)绩考自始至终应以公正为原则,决不允许徇私舞弊。
4、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下列人员外的班组成员
(1)考核期开始后进入公司的员工;
(2)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三十日以上者;
(3)因工伤而连续缺勤七十五日以上者;
(4)虽然在考核期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职者。
5、绩考内容
绩考内容分以下四部分:-
(1)基本情况,包括出勤、奖惩、合群性三个评价项目,共25分;
(2)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积极性、协调性、纪律性四个评价项目,共20分;
(3)工作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创新能力三个评价项目,共15分;
(4)工作成绩,包括安全工作、任务完成、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四个评价项目,共40分。
6、绩考方法
(1)绩考每月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下旬进行;
(2)班长为绩考的直接负责人,具体执行绩考初核、复核;
(3)绩考初核结果必须公开,接受员工及相关部门监督;
(4)绩考复核结果应在初核结果公开后两日内完成。
7、绩考等级
绩考等级按得分情况划分四个等级:
(1)95分以上(含95分)为“明星员工”;
(2)90分以上(含90分)为“先进员工”;
(3)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员工”;
(4)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员工”。
8、绩考奖罚
各单位对评为“明星员工”、“先进员工”进行奖励;对
评为“不合格员工”进行处罚。
9、绩考资料
绩考资料应由区队安排专人统一管理、妥善保管。
10、人力资源科负责绩考的计划和具体组织工作,党群科、安监科负责绩考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