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厂一中学习《刑法修正案第九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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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重点关注

4.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重点关注

二、《刑法修正案(九)》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
【出售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
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 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
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九)》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规定:以制作、散发宣
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 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 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二、《刑法修正案(九)》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
【替考】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 家考试中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 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全 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 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 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2015刑法修正 案九值得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陆 旭** 摘 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服务行为对网络犯罪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该类主体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及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帮助行为入罪的规定,不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充足的刑法理论依据。

但立法规定还应从明确性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同时增设资格刑,并激活禁止令在网络犯罪中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在“双层社会”的背景下,应及时更新刑法理念,保持刑法的适应性。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理念网络服务提供者是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的意译,简称ISP,仅指诸如网络服务商、公益性网站等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平台服务等网络服务的单位,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即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第二类是网络中介服务者,指为传播网络信息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nternet Access Provider,简称IAP)、网络平台提供者(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简称IPP)等均属于这一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社会运作的关键单元,网络服务平台是广大社会公众进入网络社会的入口和享受各种网络服务的平台,能直接影响公众进行的各种网络活动,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对网络社会活动产生广泛深入的影响,包括影响网络社会的安全和网络犯罪的预防、打击。

①在网络犯罪中,大量的网络谣言或者淫秽视频文件等之所以迅速被受众捕获并扩散传播就是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来实现的,如果缺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行为作为犯罪关键环节的传播网络将失去其基本的生命力。

可见,预防、打击网络犯罪,不可忽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规制,这也是我国刑法中所缺失的。

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牛芬晓(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制度进行了多个方面的修改,包括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取消3个罪名的绝对死刑等举措,社会各界对这一修正案做出了积极的响应,肯定其进步意义的同时也提出了不足之处和修改建议,如:应该继续减少死刑配置的罪名、彻底取消绝对确定的死刑、明确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等,为继续完善刑事立法明确了方向。

关键词:减少死刑罪名;执行死刑的标准;绝对确定法定刑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257(2016)04-0091-03我国历朝历代都有死刑制度,从未间断。

自镇压反动派时期的“要杀但少杀,不乱杀,可以缓杀”原则到现在的“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原则,死刑制度的适用经历了一系列的改变。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再一次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修改。

在我们这个强调人权保障的社会,不断研究、修改、完善死刑适用的规范,其意义不言而喻。

1.《刑九》中有关死刑制度的修改概况1.1取消九种适用死刑的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批量性的废止了13种犯罪的死刑,此次通过的《刑九》又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种罪名的死刑。

至此,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剩余46种。

适用死刑的罪名在刑法分则中随处可见:第一章、第二章、第十章中数量最多,分别有7个、14个、10个设置了死刑的罪名;其余各章较少,只有第九章渎职罪中没有规定死刑罪名。

1.2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刑九》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进行了两处调整:第一,提高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标准;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期间不仅要故意犯罪还要所犯罪行情节恶劣,才可以立即执行死刑。

第二,死缓期间在特定条件下要重新计算。

修正案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犯,若认真改造,没有再犯罪,则将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为准确把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大力学习宣传修改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内容,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如下,仅供大家学习。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刑法越来越完善,那么《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相关知识进⾏详细的介绍。

《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七条后增加⼀条,作为第三⼗七条之⼀:“因利⽤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其⾃刑罚执⾏完毕之⽇或者假释之⽇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五年。

“被禁⽌从事相关职业的⼈违反⼈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刑法第五⼗条第⼀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的,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年期满以后,减为⽆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功表现,⼆年期满以后,减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民法院核准后执⾏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死刑的,死刑缓期执⾏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三条修改为:“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的,⼈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有可以执⾏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九条中增加⼀款作为第⼆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原第⼆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百⼆⼗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的争议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的争议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的争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制定完善、科学的《刑法》,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至关重要。

1997年大幅度修改后颁行的我国《刑法》,在14年里就有了8个修正案。

《刑法》修改的力度不可谓不大。

2014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审议。

最新的这个修正案涉及近五十个条文的修改,其中有一些焦点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有些争议问题进行归纳、研讨,希望对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主要修改:概貌(一)修改的缘由总体而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促使刑法需要进行相对较大规模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制定理由,主要体现在:(1)近年来,严重暴力恐怖案件激增,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的衔接配套,因此这次增设了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新罪。

(2)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因此,这次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规定,并增设一些新罪。

(3)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为此提出了取消9个死刑罪名的设想。

(4)《刑法》的原有规定相对粗疏,在实践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制定相对更为明确的规定来解决,例如,针对死缓考验期内犯哪些新罪可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这次做了明确规定。

(二)修改的内容1. 减少死刑罪名。

拟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取消死刑(我国现有死刑罪名55个,如果取消,之后还有46个)。

2. 增设新罪。

包括:(1)针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2)利用网络犯罪实施的犯罪或者由网络公司实施的犯罪;(3)利用虚假诉讼实施的犯罪;(4)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作弊的犯罪关联犯罪;(5)对有影响力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工作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禁业条款性质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禁业条款性质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分析,此条款是对非刑罚处罚的补充。

这一规定逐步扩张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范围,是对原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补充,使得刑罚方法与非刑罚方法的衔接性进一步增强,促进了刑罚体系的完善。

标签:禁业条款;法律解释;非刑罚处罚方法;保安处分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9.067刑修九对刑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

这项制度是我国刑法发展的一项重要创新,然而,如何界定这条规定的法律性质,理解和把握其具体内容,合法又合理地实际适用和执行,是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一项新的重要课题。

1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非刑罚化浪潮发源于20世纪中叶,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传统刑罚的弊端,推动了社会对于犯罪和罪犯的态度的转变,同时也使现代社会在治理犯罪时更人道、更经济,因此,有学者将非刑罚化称为“犯罪与刑罚演进过程中带有人道主义色彩的一道风景。

”当代中国的非刑罚化则是起源于1979年刑法,在刑法改革的过程中也没有忽视非刑罚措施这一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第一条对刑法第三十七条做出了修改,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是对非刑罚措施的规定,此次修正案对第三十七条进行修改,意味着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调整和完善。

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的理解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百家论点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的理解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金琳(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辽宁营口115007)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中暴力袭警的规定是对警察权益保护的体现,亦是刑法立法经济性的必然要求。

在理解的基础上适用该规定,是对检察人员的基本要求,亦是保护警察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必然途径。

关键词:暴力袭警;人身安全;注意的问题1引言实践中妨害警察执行公务案件频发,给警察依法行使社会管理职权带来了很大的阻力,正是基于对这种社会现象整治的初衷,《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明确立法的方式,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形处理。

2暴力袭警作为加重处罚情形的合理性面对严重的袭警现实,是否增设袭警罪一直是理论争议的焦点。

肯定说认为尽管现行的法律体系足以对袭警行为进行规制,但为了更好地保障警察的人身利益及其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凸显警察的特殊执法地位,加大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应当在现行刑法中设立单独的袭警罪名。

否定说则认为,现行的法律体系足以对袭警行为进行全面的规制,没有必要浪费刑法资源单设一个袭警罪名,而且对袭警行为的过度立法关注,会使警察权扩张,导致部分人滥用这一罪名,从而威胁到更多普通人的合法权益。

折中说试图缓和二者之间的冲突,承认袭警行为严重性的同时,也注重对警察权的限制。

在妨害公务罪足以处理袭警行为的前提下,将暴力袭警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的出台,恰恰证实了折中说的合理性。

3暴力袭警适用中注意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在对该条的适用过程中,必须紧紧围绕“暴力袭击”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两个重点进行。

3.1行为的方式必须是暴力袭击首先,要正确理解暴力的内涵。

暴力具有剥夺公民生命、健康的现实危险性和紧迫性。

正因为其危害性大,立法者才将其列为妨害公务罪中最严重的行为方式,因此也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学习心得_共10篇完整篇.doc

★刑法修正案学习心得_共10篇范文一: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心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包括50条,笔者对该修正案进行了深入的自学,现就学习心得和大家分享。

一、取消13个死刑罪名该修正案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

这13项罪名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改变了以往死刑罪名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状况,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

这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这种修改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

二、醉驾飙车首次入罪修正案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引发人们对此类事件的空前关注,酒驾飙车屡禁不止,关键在于对酒后驾车和飙车行为的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导致司机存在侥幸心理。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酒后驾驶,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只给予行政处罚。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罪,曾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同样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这种“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1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对于2022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该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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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厂一中学习《刑法修正案第九条》总结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已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实施,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较之前的修正案,特别是网络信息安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校车超载”、“医闹、闹访”入刑等新内容的注入,更加突显刑法对社会个体行为的引领作用,回应了社会普遍关切的问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保障刑法目的实现和刑法任务的执行。

为帮助广大师生更好的学习、理解、掌握、运用《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县教育局的统一部署,近日来,老厂一中积极组织全校师生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学习宣传,并取得了积极效果。

现将学习宣传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制定详细学习宣传方案
接教育局通知后,我校领导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宪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学校成立了以田会良校长为组长,校设各办公室负责人、年级组组长为成员的《刑法修正案(九)》学习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符合《刑法修正案(九)》
精神要求,又切合老厂一中实际的学习宣传方案,明确了具体的学习时间和方式要求,确保了学习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学教灵活多样,氛围浓厚,效果明显
《刑法修正案(九)》传递了先进的立法、司法理念,更好地引导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广大师生生活、工作息息相关。

吃透《刑法修正案(九)》精神,运用《刑法修正案(九)》保护自身的权利,搞好学习宣传是贯彻实施宪法的前提。

为此,老厂一中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学习、座谈讨论、班级自学、举行知识竞赛以及通过宣传栏、黑板报、校园广播等方式,在校园营造了浓厚的学教氛围。

一是领导领学。

11月6日晚上,老厂一中利用校会的有利时机,组织全校教职工70余人在会议室集中学习《刑法修正案(九)》。

会上,田会良校长首先介绍了《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背景和亮点,带领全体教职工原文学习了《刑法修正案(九)》,并就老厂一中学习宣传《刑法修正案(九)》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要求全体教职工要深刻领会宪法精神,认识学习宣传《刑法修正案(九)》的重要意义,要求学习要入心、入脑,做好学习笔记;
二是座谈讨论。

老厂一中根据实际,将七、八、九三个年级的教师分成三个学习讨论组,要求各年级组在全校动员部署后,各自根据教学时间,自行安排组织学习,广泛开展
学习宣传。

教师分组交流学习心得,探讨学教方式,各年级组根据学教情况,最后选出3篇优秀学习心得体会在全校教职工会议上进行交流发言;
三是班级自学。

要求各班主任认识学习《刑法修正案(九)》,各自在本班组织开展不少于一节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题班会课,带领本班学生原文学习、讲解,促使学生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四是利用有利阵地,营造强大学习氛围。

活动开展以来,老厂一中在学校宣传栏上开辟学习专栏,粘贴《刑法修正案(九)》原文,筛选出教师和学生中优秀的学习心得体会上榜张贴,供大家学习交流;利用校园广播在课余时间报读《刑法修正案(九)》知识和亮点。

要求每班设计不少于一期的《刑法修正案(九)》主题板报,大肆宣传《刑法修正案(九)》;
五是举办知识竞赛,巩固学习成果。

12月13日晚,老厂一中组织全校教职工开展学习总结会议。

会上,组织三个年级组的教师开展《刑法修正案(九)》知识竞赛活动,对在学习宣传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年级组及个人进行表彰,对学习宣传活动中敷衍了事、态度不端正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田校长对全校学习宣传《刑法修正案(九)》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三、下步打算
学习宣传《刑法修正案(九)》活动开展以来,我校共组
织全校教职工集中学习2次,组织召开班级《刑法修正案(九)》专题班会课23次,设计主题板报23期,开始宣传专栏1期,粘贴学习宣传资料28份,举办知识竞赛1次,活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通过这次学习宣传活动,使得我校广大师生对《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有了一个全新的把握,对修改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师生今后的工作、生活将有极大的帮助作用。

下步,我校将以此次学习宣传《刑法修正案(九)》活动为契机,加强师生日常的普法教育,将校园法制教育和普法、学法活动有机结合,强化师生法治意识,培养师生学法、懂法、用法和敬畏法律的法纪意识,实现校园的长治久安。

罗平县老厂第一中学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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