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审判适用的法理分析---(1).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
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
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中美贸易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国际经济热点事件之一。
其涉及的法理问题不仅令人关注,更需要深入分析和合理应对。
本文将就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1. 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规则是指国际上用来规范各国之间贸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惯例。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首先要从国际贸易规则出发,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
WTO是目前全球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组织,其旨在通过统一的贸易法则和机制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公平化,非歧视化。
在WTO框架下,各成员国不得采取单方面的贸易壁垒措施,如关税提高,配额限制等。
WTO还规定成员国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得擅自对他国提出贸易报复行动等。
国际贸易规则还包括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如自由贸易协定(FTA)等。
这些协定也是各国之间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2. 中美贸易战的法律依据中美贸易战的爆发导致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引发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
在法律依据方面,各国均会以国内法律或国际贸易规则为理由来支撑其行动。
就中美贸易战而言,美国主要是以《1974年贸易法案》和《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作为法律依据,因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导致了美国对华加征关税。
而中国方面则主要是以WTO相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为法律依据,认为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
3. 法治理念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看,中美贸易战也是一场法治与霸权的较量。
法治理念强调国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擅自采取任意行动。
而在国际关系领域,法治理念同样适用,所有国家均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不得擅自违反国际法,采取霸权行为。
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贸易战的爆发不仅会影响直接当事国,更会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问题不应当仅仅从双边关系的层面来看,还需要考虑其对于全球化进程和全球经济秩序的影响。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
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wto,成为其成员国之⼀。
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我国的经济、⽂化及社会⽣活的⽅⽅⾯⾯。
这⼀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向,⽽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世承诺得以实现。
本⽂详细介绍了wto 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的模式,从⽽探讨我国⽬前对wto规则的适⽤情况,并提出⾃⼰⼀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研究⽣,研究⽅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给中国带来了巨⼤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 成员国之⼀必须要严格履⾏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
所以,我国加⼊wto后,既要严格履⾏wto条约下的义务,⼜要善于运⽤wto规则来保护⾃⼰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wto规则及其特征wto规则是⼀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涉,并建⽴了⼀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在发⽣争议时提供⼀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
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由化的⼿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WTO“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法律分析

二、 中国 被 诉 诉 由评 析
作 为 提交 WT 争端解 决机 构 的案件 ,各 申诉方 在资料 的搜 集上 可谓做 足 了功夫 。涉诉 规 则可 分成 三 O 类, G T 即 A T规则 、中国加入 WT 《 O议定书》 中国人世工作组报告》 与《 以及 国内贸易法与行政法规。 ( ) 国被诉 违反 WT 多项条 款 一 中 O 该案 中 , 申诉方 指 出我 国违反 了 GA T第 81a 、. , 1.条 和第 1.( ) , 1.条 的规定 。 T .( )84条 第 01 0 a条 第 11 3 依G T A T第 81a与 84条条 文 的内容看 , .( ) . 主要要 求 有关成 员方 在处 理进 出 口管 理事 务 中的收 费标 准应 “ 限于接近相关于所提供服务 的价值” ,即海关等行政部门在贸易管理活动中的收费标准不应高于所需的服 务 成本 。而依 据有 关 申诉 方 的证据 显示 , 国在相关 收 费上存在 “ 我 收费过 度和 实施过 度手续 ” 问题 , 我 国 的 如 无 法提 出 明确证据 证 明所收 费用合 乎第 8 的规 则 , 此 问题 上 我 国胜算 不 大 。 条 在 G T A T第 1 内容 , O条 强调 任何 成员制 定并 生效 的法律 、 法规 及普遍 适用 的司法判例 与行 政裁 决 , 应该 均 及 时公 布和 统一公 正 地执行 。本 案 中申诉方 提 出的 3 2项涉案 措施 中 , 一 大部分 涉及 的是 我 国行 政部 门出 有 台的规则和命令 , 虽然我国在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公布上及时高效 , 但在具体行政部门制定的“ 通知” “ 、办法” 等 文件 的对 外公 布上 , 则可 能存 在着不 够及 时充 分 的问题 , 国应 对是 否满 足 ‘ 速予 以公 布” 行举 证 。 我 ‘ 迅 进 GA T第 1 条 内容 围绕 普遍 取消数 量 限制展 开 。 条 当 中明确规定 “ T 1 该 除关税或 其他 税费 外 , 何缔 约方 任 均不 得对任 何其 他缔 约方 境 内产 品的进 E或者 向任何 其他缔 约方 出 口或外 销 , 置或保 持禁 止或 限制 , l 设 不论 其采 取配 额进 口许可 证还 是其 他措施 ” 。而依我 国 目前 的出 口配 额许 可制 度 , 铝 土 、 炭 、 对 焦 萤石 、 化硅 和 碳 锌 等 的确 采取 了配额 等数 量 限制措施 , 观上构 成 明显 的违法性 。 客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中美贸易战是指中美两国之间因贸易政策出现分歧、相互征收高额关税而导致的经济冲突。
该贸易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农产品、制造业、技术创新等,对两国经济和全球经济格局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方面,可以从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角度进行评估。
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中美贸易战的主要争议涉及以下几点:1.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中美两国相互征收高额关税,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任何一个成员国给予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其给予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待遇。
还存在一些非关税壁垒,如技术限制、政府采购限制等,这也与WTO的规定相悖。
2. 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战中,中美两国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争议。
中方被指责存在强制技术转让、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美方则采取了关税和制裁等手段来进行应对。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美双方应当遵守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协定,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3. 贸易逆差问题:贸易战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美之间的贸易逆差。
美方认为中国的贸易政策导致了美国的贸易逆差,因此采取了关税等措施来减少贸易逆差。
贸易逆差并不一定等于不公平贸易,而且贸易逆差往往是由各国经济结构和竞争力差异所引起的,不应单方面将责任归咎于对方。
在应对措施方面,中美两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求解决争议和减轻贸易战对两国和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1. 多边贸易体制:中美应当共同坚守多边贸易体制,重视WTO的规则和协议,并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
两国还可以加强对WTO的改革,使其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新兴问题的挑战。
2. 对话与合作:中美两国应当通过对话和合作来解决分歧和争议。
双方可以加强经贸磋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并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投资审批等领域的合作,以增进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
3. 促进结构性改革:中美两国应当通过推进结构性改革来减少贸易争议。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也频繁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和争议,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依据和机制,以确保贸易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本文将介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机制,并探讨其应用和不足之处。
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为了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国际社会建立了多个机构和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致力于促进和监管国际贸易。
WTO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正式的法律框架,主要依据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安排》(DSU)。
DSU确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它包括三个阶段咨询、专家组和上诉。
在咨询阶段,当一国认为另一国的贸易政策违反了WTO规则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咨询请求,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进入下一阶段。
在专家组阶段,当争端无法通过咨询解决时,双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和裁决。
专家组由WTO成员国指定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案件并发表裁决报告。
当争端各方对专家组裁决不满意时,可以进入上诉阶段。
WTO 设有上诉机构,负责审查对专家组裁决的上诉。
上诉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
区域和双边协议除了WTO之外,许多国家还通过区域和双边协议解决贸易纠纷。
这些协议可以包括贸易投诉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调解等程序。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协定都包含了争端解决机制,以便纠正贸易争端和不公平行为。
国际仲裁和调解除了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协议外,国际仲裁和调解也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一种常用方式。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ICC)、伦敦国际仲裁院等都是国际贸易仲裁常用的机构。
仲裁和调解的优势在于相对较快的速度和较高的保密性,可以根据当事各方的需求灵活调整程序和程序。
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

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摘要】本文围绕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展开探讨。
在介绍了WTO规则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正文部分分析了WTO规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在我国适用的优势和挑战。
同时也指出了我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结论部分总结分析了以上内容,展望了未来。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深入了解WTO规则对我国的影响,以及如何更好地适用这些规则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WTO规则,我国,经济发展,适用问题,影响,优势,挑战,存在问题,对策,总结分析,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出口量和进口量都在不断增长。
WTO的规则也为我国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我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国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争端解决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对于我国如何更好地适用WTO规则,解决在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WTO规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探讨WTO规则在我国适用的优势和挑战,剖析我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为我国在WTO规则适用问题上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部分的内容如下: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和监管机构,对于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贸易活动起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这样一个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国家,WTO规则的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深入研究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情况,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挑战,有助于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通过分析WTO规则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探讨WTO规则在中国适用的优势和挑战,剖析我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机遇和挑战,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中美贸易战是指中国和美国之间因贸易摩擦持续升级而导致的互相征收关税、限制贸易和采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的局面。
针对这一情况,可以从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法理分析1.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规则主要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框架为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Agreement)。
根据这些规定,贸易战对世界经济的繁荣不利,也违反了贸易自由化的原则。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WTO框架下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待遇应该不低于对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任何对中国的贸易限制措施都应该与其他成员国相同。
3.贸易保护措施:根据WTO规则,对进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包括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以及采取限制措施是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利益而非一种歧视性的行为。
二、应对措施1.通过WTO解决纠纷:中国可以利用WTO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与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这需要在WTO 框架下提起诉讼并寻求专家组裁决,以使中美贸易战得到公正的解决。
2.寻求其他国家的支持:中国可以寻求其他国家的支持,以形成一个有利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联盟。
通过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抵制贸易保护主义,中国可以增加在国际贸易问题上的影响力。
3.加强国内改革:中国可以采取措施加强国内改革,提高经济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以应对贸易战对中国经济造成的压力。
这样不仅能够转变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还能够减少对外贸易的依赖。
4.对等的反制措施:中国可以采取对等的反制措施,对美国采取类似的贸易限制措施,以对抗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限制。
这样可以引起美国的关注,并迫使其重视贸易战对双方经济的影响。
5.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中国可以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等,以推动形成包容性、开放性的贸易体系,减少对美国的依赖,并扩大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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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审判适用的法理分析---(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于WTO规则在中国法院如何适用的理论探究,学者们的目光主要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视角与维度进行。
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历来就有一元论、二元论之争,不同的理论依据必然产生不同的结论。
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理论是针对一般的国际条约而言的。
目前,在中国的宪法及宪法性规范未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如何适用作出规定,相关民商法律、诉讼法律中又有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优先适用规定的背景下,忽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条约的不同一、法律全球化与WTO规则在我国法律渊源上的定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全球化的研究被当代法学家提上了日程,WTO规则被视为是法律全球化的一个亮点。
在WTO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中,WTO与其他国际条约一样面临着合法性(即是不是法)的理论考验。
目前法理学上关于法的定义对于理解WTO规则存在严重的解释力失缺。
法理学上法的定义是与国家主权紧密相连的,法律来自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反映一国的国家意志,而WTO规则似乎缺少了这种合法性因素。
首先,WTO缺少专门的立法结构。
作为条约群,其确定的有约束力的诸协议均由全体成员方协商后签署,任何国家都有权以不加入WTO的方式拒绝接受WTO规则对其的约束力。
其次,WTO缺少类似军队、警察、监狱等保证法实施的强制机关。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合法性来源于古老的契约理论,认为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自愿缔结的契约,这些契约是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对各方产生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
但这些理论也仅仅承认国际法是契约,是准法律,而不完全具有法律的本质属性。
新分析法学派代表哈特运用他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理论,提出了注释国际法的另一种思路。
由此,以何种方式承认规则(包括国际条约)便构成法律体系的基础。
中国法院审判中直接或转化适用WTO规则就是承认规则方式的一种选择。
WTO规则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
(注: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之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要》,张江波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WTO法律全球化是把世界经济贸易中主导地位的规则通过经济力量推广到全球,其后的物质力量是经济和科技的强制力。
故拓展法的定义、延伸法的本质的理解同样是解决WTO规则在中国法院能否直接适用问题的法理基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来临,部分国际法成为了国内法律渊源的一种已被许多国家所接受。
在中国,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其来源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认可或国家的协定。
与英美法系不同,中国法院的法官无权创设法律,故中国法院适用法律指的是适用制定法。
法院适用法律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法的运行的主要表现形式,即把“应然性”的法转化为“已然性”的现实??具体的社会关系和主体的行为。
法律适用必须以法律存在为前提,不论该法律以国内法的形式还是国际法的形式存在。
中国加入WTO后,WTO规则首先是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其只有经直接纳入或其它转化方式成为中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时,才具有国内法律渊源的属性。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均能构成国内法律渊源,我国现行法律确认国际条约为国内法律渊源仅限于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对于国内法律关系并无规定。
就范围而言,也仅限于民商法律、诉讼法律领域。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国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既可以适用中国国内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50条。
)(须经当事人协议选择)或国际条约(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
)(当事人协议选择或成为国内法渊源后)。
WTO规则不论其经转化而成为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或无需转化直接纳入我国国内法之中,均构成我国的国内法律渊源。
当WTO规则以国内法的渊源存在时,法院适用WTO规则,属于适用国内法渊源而非国际法渊源,当然应当直接适用。
只有在WTO规则尚未确定为国内法渊源,仍属于国际法律渊源时,才谈得上直接适用与非直接适用问题。
因此不能将司法层面上法院的直接适用、非直接适用与立法层面上的直接纳入、转化适用在概念上一一对应。
因此,讨论WTO规则在我国法院能否直接适用的前提是WTO规则尚未成为国内法渊源。
另一个问题是,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WTO规则作为准据法时,中国法院能否直接适用。
准据法属国际私法范畴的法律概念,而WTO规则在国内普遍被认为属于国际公法范畴。
虽然学术界对国际私法到底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有争议,(注:德国的萨维尼(Savigny)、意大利的孟西尼(Mancini)等认为国际私法属国际法性质;德国的科恩(Franz Kahn)、美国的库克(Cook)等认为国际私法属国内法性质。
见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但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在调整的对象、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渊源以及法律规范的形式、内容和效力范围等方面的重大或本质差别还是显而易见的。
在国际公法领域能否引进国际私法的法律原则,这也是研究WTO规则在中国法院审判适用应考虑的问题。
当然法院在裁判案件时要否定当事人协议选择WTO规则作为准据法的效力,也许无需从法院能否直接适用WTO规则的角度,可以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的规定,(注:“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或是国际私法对协议选择准据法的限制原则,如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法律中的强行法限制,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并不违反公共秩序等作为依据。
故WTO规则的国际公法渊源和国际私法渊源的不同界定也同样对WTO在中国法院审判适用问题产生影响。
二、WTO规则的行为主体以及法院对它的合法性评判WTO 规则以调整政府间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协调为其价值取向,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是成员方政府,而非该成员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当然中国法院作为中国国内法上的组织,非政府所属的机构,并不是WTO规则的权利义务主体。
在这点上,WTO 规则对中国政府的行政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效力,但对中国法院的司法裁判行为并非如此。
(一)中国法院对WTO政府行为的评判中国政府依据WTO规则办事,从事的是作为WTO规则法律关系主体的角色行为。
法院适用WTO 规则裁判案件,是其作为超然的中间人对WTO规则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所实施的角色行为,作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
故中国法院审判中直接适用WTO规则不是其义务,而是权利,既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不直接适用,这是中国法院的选择性权利。
在中国,法院对政府行为作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主要体现在司法审查诉讼程序中。
国内法院无权对政府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价,只能对政府在国内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为作出合法性评价。
即国内法院不得援引国际法的规定,评价该国政府是否应承担国际责任。
只有在国际法经我国的立法机关转化或直接纳入为我国的国内法,体现国家意志,而不再是国家间共同意志的时候,该成为国内法组成部分的国际条约的权利义务主[46]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星野英一对此有着清晰的认识:“在此期间,特别是19世纪后半叶以后,在先进国家,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人可能遭受危险的几率急速扩大,现实生活中,可能受到他人损害的机会大大增加。
而控制和管理这些危险的主体又很少是个人,更多的是规模巨大的企业等组织。
在今天的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家庭为中心的日常生活,而无论是个人还是家庭又都被这些组织和大型设备以及高速交通工具所包围。
个人或者要同它们发生某种关系,或者要利用它们生活,于是就必然要每时每刻地置身于由此发生、而且不断增大的危险之中。
”参见星野英一:《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展望》,渠涛译,《法学家》2009年第2期。
[47]参见朱岩:《什么是“恢复原状”?——兼评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月旦民商法杂志》第26期,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2009年,第106—130页。
[46]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星野英一对此有着清晰的认识:“在此期间,特别是19世纪后半叶以后,在先进国家,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人可能遭受危险的几率急速扩大,现实生活中,可能受到他人损害的机会大大增加。
而控制和管理这些危险的主体又很少是个人,更多的是规模巨大的企业等组织。
在今天的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家庭为中心的日常生活,而无论是个人还是家庭又都被这些组织和大型设备以及高速交通工具所包围。
个人或者要同它们发生某种关系,或者要利用它们生活,于是就必然要每时每刻地置身于由此发生、而且不断增大的危险之中。
”参见星野英一:《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展望》,渠涛译,《法学家》2009年第2期。
[47]参见朱岩:《什么是“恢复原状”?——兼评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月旦民商法杂志》第26期,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2009年,第106—130页。
[46]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星野英一对此有着清晰的认识:“在此期间,特别是19世纪后半叶以后,在先进国家,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人可能遭受危险的几率急速扩大,现实生活中,可能受到他人损害的机会大大增加。
而控制和管理这些危险的主体又很少是个人,更多的是规模巨大的企业等组织。
在今天的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家庭为中心的日常生活,而无论是个人还是家庭又都被这些组织和大型设备以及高速交通工具所包围。
个人或者要同它们发生某种关系,或者要利用它们生活,于是就必然要每时每刻地置身于由此发生、而且不断增大的危险之中。
”参见星野英一:《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展望》,渠涛译,《法学家》2009年第2期。
[47]参见朱岩:《什么是“恢复原状”?——兼评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月旦民商法杂志》第26期,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2009年,第106—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