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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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9章的逐节注解

民19章的逐节注解

民19章的逐节注解《民法典》第19章是关于合同的章节,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该章节进行逐节注解。

第一节,一般规定。

该节共有5条,主要是对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要件和合同的效力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1条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即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2条强调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的,不得强迫、欺诈。

第3条规定了合同的订立要件,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

第4条和第5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终止等。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该节共有6条,主要是对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接受和合同的成立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6条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和方式。

第9条规定了合同的接受方式,包括口头接受和书面接受。

第10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要约和承诺的一致、接受的到达和其他法定条件等。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该节共有4条,主要是对合同的效力条件、合同的效力范围和合同的效力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11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条件,包括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的合同能力等。

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即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13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期限,包括立即生效、约定生效和条件生效等。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该节共有10条,主要是对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14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包括履行主体的义务、履行内容的义务和履行时间的义务等。

第15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包括约定期限和合理期限。

第16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一次性履行、分期履行和连续履行等。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该节共有4条,主要是对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终止等进行了规定。

合同编第19条无效合同法条解析

合同编第19条无效合同法条解析

合同编第19条无效合同法条解析倒签合同时间的鉴定协议1. 协议基本信息1.1 甲方(发起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接受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协议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协议背景2.1 鉴定事项:本协议旨在对以下合同的倒签时间进行鉴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鉴定目的:确认合同实际签署时间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倒签日期,并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3. 鉴定内容3.1 倒签时间:倒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实际签署时间:合同实际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相关证据:提供的证据文件包括:签署合同的扫描件相关签署记录其他支持文件4. 鉴定程序4.1 鉴定申请: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时间鉴定。

4.2 材料审核: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合同签署时间的真实性。

4.3 鉴定报告:乙方应在收到材料后的______天内,出具鉴定报告,并说明鉴定结果。

5. 鉴定结果5.1 鉴定结论:乙方根据审核结果,确认合同倒签时间的真实性:确认结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 异议处理:若甲方或乙方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应在收到鉴定报告后的______天内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6. 费用及支付6.1 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6.2 费用支付:甲方应在协议签署后的______天内,将鉴定费用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保密条款7.1 保密义务:双方应对鉴定过程及结果中的所有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

【协议法】协议法全文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

下面是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协议法全文内容, 欢迎阅读。

更多协议法全文内容相关内容请关注实用资料栏目!在我国, 协议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它重要规定协议的订立、协议的效力及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协议的订立第三章协议的效力第四章协议的履行第五章协议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协议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协议第十一章赠与协议第十二章借款协议第十三章租赁协议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协议第十五章承揽协议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协议第十七章运送协议第十八章技术协议第十九章保管协议第二十章仓储协议第二十一章委托协议第二十二章行纪协议第二十三章居间协议附则分则第九章买卖协议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协议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还可以涉及包装方式、检查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协议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 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严禁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协议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通用范文(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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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依法律规定订立的平等主体地位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合同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有合法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作为合同的标的。

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属于法律或者法律规定的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平等交换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主进行协商,并可以约定适用行业套用的习惯,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确定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条款:1.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地点和时间,以及其他合同履行所必须的事项;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违约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分割、转让、终止等合同的内容和方式;5.争议解决的方式;第七条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当事人不能以未成形式为由推翻合同。

第九条合同经过一方修改并通知另一方后,通知到达即生效,无需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合同设有条件的,根据约定的条件生效;约定的条件不能实现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违约的程度、折算的困难程度等因素,适当予以减少。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变更或者补充,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行使权利。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发生的原因或设立的方式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 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转移 担保物的占有状态
移转占有型:质权、留置权 非移转占有型:抵押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 权利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标的物的物理性质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必须 登记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 物权。 区分标准:效力的不同
留置性:留置权 优先性:抵押权 兼而有之:质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 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例: 农民李某以自家所有的四间瓦房作抵押, 向镇储蓄所借款7000元用于发展生产, 年息16%,还款期限二年。借款及抵押合 同签订后两个月,李某同村的王某的五 岁儿子因玩火不慎致李某家草垛被焚, 且致李某家一间瓦房损伤严重,事后经 调解,王某赔偿李某草料损失费300元, 房屋修补费1200元。另外,在不久前的 一次暴雨中,李某家的房屋又遭雷击着 火,结果有两间房屋被焚,李某从县保 险公司获得赔偿2500元。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 保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 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越大,抵押权足 额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 偿机会也就越多。 1.抵押财产。 2.从物、从权利。 3.孳息。 4.代位物。 5.添附物。
2.流质契约的认定。 3.流质契约的效力。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当事人订立的民事合同,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订立、履行合同,自愿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

第六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与其代理事务无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办理。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明确。

第八条合同的条款、形式应当与合同的性质、内容相适应。

第九条打算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进行协商。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订立,不得强迫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民事主体有权对其订立的合同的内容和约定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民事主体订立一项合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胁迫对方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六条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来约束当事人履行义务。

但是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应当合理,并且不应当侵犯人身权。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合同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有权代表自己或者经过授权代表他人订立合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真实、准确地表示自己的意思,并对其所表达的意思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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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九章)
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法也是一名在日
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
有关合同的信息。

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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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
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
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
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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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全文最新

合同法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八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八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实用教程第十九——二十三章

合同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整体 解释、历史解释、惯例解释等原 则,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

合同解释的方法
可以采用文义解释、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客观 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解释方法。
合同解释的限制
合同解释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 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转让的效力
合同转让后,第三人应当按照受让后的情况履行合同,原当事人不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01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定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完毕
或者出现特定情形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02 03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03
第二十一章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概述:合同解除是指 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当事人一方 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协议,使合同关系 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 解除两种。
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 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 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债权人代位权
当一方怠于行使其对第三 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 代为行使该权利,以保障 自己的利益。
02
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定义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 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就合同 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 的内容履行合同,且变更后的内容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解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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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九章)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
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
易习惯的除外。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广泛宣传我市共产党员在推动首都各项事业中做出
的突出业绩,全面展示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时代风采,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和北京广播
电视台选取蓝天野等20位优秀共产党员为拍摄对象,联合制作了电视系列片《为你而歌》(第十四部)。

该片共20集,其中,16集将于6月29日至7 月6日在北京电视台卫视频
道首播,每晚18:13播出,每天播出两集;4集将于7月8日至7月9日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首播,每晚22:40播出,每天播出两集。

请各支部组织广大党员群众收看。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
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
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
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
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
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
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
品予以赔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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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发布了,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发布”,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

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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