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森林抚育间
森林抚育规章制度汇编

森林抚育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森林抚育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抚育工作。
第三条森林抚育工作的目标是提高森林的质量和产量,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森林抚育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创新的原则,注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抚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
第六条森林抚育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凡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森林资源的保护第八条凡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毁坏国家森林资源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保护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森林资源的界定和登记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确保权属清晰、界限明确。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的保护应当注重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巡查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章森林的培育第十三条森林的培育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森林的更新和培育。
第十四条森林的培育应当根据森林类型和地区环境特点,确定种植树种,选择种苗,采取种植方式。
第十五条森林的培育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合理施肥、灌溉,提高森林的产量和质量。
第十六条森林的培育应当注意防治林业病虫害,加强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
第十七条森林的培育应当遵循森林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实施合理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森林的培育应当注重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第四章森林资源的利用第十九条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充分考虑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条森林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减少浪费,增加资源的综合利用价值。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抚育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抚育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林冠郁闭后到主伐利用前森林的抚育方法、基本要求与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起源、不同经营强度的用材林以及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本标准不适用于经济林。
2术语2.1森林抚育forest tending operations幼林郁闭后到主伐利用前围绕培育目标所采取的营林措施的总称。
2.2抚育采伐(间伐)tending felling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改善环境条件,促进保留木生长的一种营林措施。
2.3人工林plantation用植苗、播种、扦插和其他各种人为措施培育而成的森林。
2.4天然林natural forest由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包括补植)所形成的森林。
人工起源而被大量野生苗侵入,群落外貌、结构与天然林相似的林分按天然林处理。
2.5霸王树wolf tree在天然林中,散生于林层上方,树冠庞大、用材价值不高,影响主林木正常生长的树木。
3总则3.1森林抚育的目的是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平衡土壤养分与水分循环,改善林木生长发育的生态条件,缩短森林培育周期,提高木材质量和工艺价值,发挥森林多种功能。
3.2抚育采伐是森林抚育的中心环节。
人工整枝、林地管理是森林抚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要根据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的生长发育状况与培育目标将各种抚育措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应用到营林生产中,建立起优质高产的森林产业。
3.3用材林,特别是集约经营用材林(含工程造林中的用材林)最主要的营林措施是抚育采伐。
在进行抚育采伐时,要严格按管理程序操作,切实保证作业质量,严禁借抚育为名攫材,采好留坏,破坏森林资源。
4林木分级标准4.1人工林及天然林中的单层同龄纯林林木分为5级:4.1.1Ⅰ级木(优势木)dominant该级林木的直径最大,树高最高,树冠处于主林冠层以上,几乎不受挤压。
4.1.2Ⅱ级木(亚优势木)codominant直径、树高仅次于优势木,树冠形成林冠层的平均高度,侧方多少会受到挤压。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精简篇)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四)地方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
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乡、林场为设计总体。
第七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单位批复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设计质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森林抚育间演示课件

• ( 一)林分内径阶分布的变化
• 抚育采伐引起了林分按径阶分布规律的变化,其 变化的情况,因采用不同的生长抚育方法面异, 其典型的分布曲线。
• 在采用同一种生长抚育方法的情况下,不同抚育 采伐强度的林分内,径阶的分布范围,随着采伐 强度的增加而减小。采伐以后至下一次采伐前的 间隔期内,林木的径阶分布又接近于常态曲线。 这说明即使经过了强度采伐的林分,抚育后林木 的分化现象,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在未抚育的对 照区,呈左偏的分布曲线。
第四节 抚育间伐的间隔期
• 一、间隔期的概念和确定原则 • 间隔期,又称重复期,是指相邻两次抚育
采伐所间隔的年数。
• 确定间隔期应考虑树种的特性。一般速生 树种生长速度快,树冠扩展亦较快,间隔 期宜短些,处于壮龄期的林分生长旺盛, 树冠恢复郁闭快,间隔期应短些。林分立 地条件好的比立地条件差的间隔期应短些。
• 优点:可直接了解间伐材的数量,林分疏密度降 低的情况,因此。在经济上和林分生物学特性上 均有一定的意义。
• 缺点:它不能说明采伐后林木营养面积的变化, 在施工时不易掌握采伐强度。
• ②以每次采伐木的株数(n)占原林分总株数(N) 的百分率表示采伐强度(Pn):
• Pn=n/N X 100%
• 优点:用株数百分率表示抚育采伐强度,可以了 解营养面积的变化,在施工时比较容易掌握。人 工林抚育采伐时,常采用这种方法表示采伐强度。
第五章 森林抚育间伐的技术要 素
第一节 抚育间伐的开始期
• 抚育采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林分的生 长量和林木质量
• 林分密度偏大,原有的营养空间已不能满 足林木的要求,生长受到抑制,生长量下 降,尤其是胸径生长量明显下降时,就应 进行首次抚育采伐。
• 以下着重从生物学角度讨论生长抚育的开 始期
森林抚育技术规程

森林抚育技术规程
森林抚育是指由于全球变暖等原因,植物和生物处于不稳定状态,通过安全性护林技术来维持森林状态,减少气候对它们的不确定性影响,使其保持长期植物覆盖率。
森林抚育技术规程是为了促进森林抚育的实施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兼顾森林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
森林抚育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限制森林活动。
如无必要,森林经营工作应有一定比例,并予以恰当管理,避免森林资源破坏和滥伐;第二,建立良好的监测预测系统,定期进行野外森林调查,及时获取森林状况,方便对森林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护林管护以及及时监测;第三,加强植被种植覆盖率的建设。
加强植被的种植,促进森林的恢复护林,并尝试引入具有特色的外来树种,为森林增添美感;第四,加强森林社区的建设,加强森林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森林保护区,打造森林游憩休闲场所。
森林抚育技术规程是构建和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既是长期的规划,又是实施的方案。
它既依据森林生态系统本身的属性特征和维护要求,又从采伐收敛、种植覆盖、灌溉供水、野生动物种群管理、火灾的防控等方面,制定科学的保护措施,维护森林的生存。
只有建立健全的森林抚育技术规程,才能维护森林本身的状态和全球生态环境的连续性,才能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缓解生物多样性。
森林抚育工作制度

森林抚育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抚育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森林抚育工作是指对森林进行幼林抚育、中幼林抚育、成熟林抚育和过熟林抚育等,以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森林抚育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生态优先、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确保森林抚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抚育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森林抚育工作的实施。
森林经营单位是森林抚育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抚育工作。
二、森林抚育任务和目标第五条森林抚育任务主要包括:(一)幼林抚育:对新造林地进行松土、除草、浇水、修剪、施肥等工作,确保幼林成活率和生长质量。
(二)中幼林抚育:对生长势中等的中幼林进行疏伐、修枝、施肥等工作,促进林木健康成长。
(三)成熟林抚育:对成熟林进行疏伐、修枝、施肥等工作,提高木材质量和林分生产力。
(四)过熟林抚育:对过熟林进行采伐、更新造林等工作,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森林抚育工作目标:(一)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和碳汇能力。
(二)提高林木的生长量和木材产量,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
(四)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抗灾能力,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
三、森林抚育规划和设计第七条森林抚育工作应根据森林资源现状、林分质量和生态环境需求,编制森林抚育规划和设计。
第八条森林抚育规划和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森林抚育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
(二)森林抚育的方式、技术和方法。
(三)森林抚育的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
(四)森林抚育的经费预算和人力资源配置。
(五)森林抚育的监测、评估和档案管理。
四、森林抚育实施和管理第九条森林抚育工作应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实施,确保森林抚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森林抚育技术规程

森林抚育技术规程森林抚育技术规程(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森林生态建设、提高森林质量、保护和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加强森林抚育管理和技术攻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森林抚育技术规程是指利用人工或其他方式改善森林生长环境,提高森林生长质量,保证森林健康生长的技术措施和规范。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森林抚育技术的实施。
第四条森林抚育应该根据林分类型、地理条件、土壤类型、天气情况和森林演替阶段等具体情况制定抚育措施。
第五条森林抚育应该尊重自然规律和生态平衡原则,防止人为破坏森林生态环境,并保障森林生态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森林抚育应该强化科学管理,鼓励创新技术,提高技术水平,保护森林资源。
第七条森林抚育应该注重科学技术与实际操作的结合,做到科学规划、控制成本、高效率、可持续。
第二章抚育原则第八条森林抚育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需求施抚育。
根据不同类型森林生长环境和生态要求,制定相应抚育方案。
(二)综合施抚育。
各地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森林修整、林木保护、生物防治和水土保持等,综合施抚育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三)重视科技创新。
森林抚育应该采用科技手段提高生产效益、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保护环境,构建科技平台加强技术创新。
(四)注重数量质量双重保障。
既要保证抚育工作数量,也要保证抚育工作的质量,不能只关心抚育的数量,而忽略了抚育的质量。
第三章抚育措施第九条森林抚育的措施主要包括有机肥料施用、土壤改良、间伐调整、修剪整形、育种选优和防治病虫害等方面。
第十条有机肥料施用应该根据森林生长环境和生态要求确定,一般采用有机肥料、硅肥、生物肥料等方式进行增加水肥保持能力和改善土壤活性。
第十一条土壤改良应该根据所处环境、森林类型而制定相应的措施,以达到改善地表和地下环境、促进树木生长为最终目标。
如喷灌、地表覆盖、施肥、疏松土壤等。
第十二条间伐调整是森林生态的重要措施,将森林群体的密度、胸径等参数调整到合适的水平,有利于森林生态更新和健康发展。
森林抚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抚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森林抚育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森林抚育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林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经营者等。
第三条森林抚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森林抚育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森林抚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森林抚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森林抚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促企业、个人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林业站负责森林抚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企业、个人开展安全培训,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七条企业和个人在从事森林抚育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森林抚育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森林抚育安全法律法规、森林抚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森林病虫害防治、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第十条从事森林抚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滑鞋、防护服等。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五章安全作业第十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森林抚育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五条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责任区域。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七条遇有紧急情况,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按林分的外貌特征确定
• 林分的外貌是林分生长状况的反映,可以根据外 貌特征作为判断首次抚育采伐的依据。 • ①根据冠形变化动态. • 自然整枝,使冠幅与冠长缩小,因而使树冠表面 积与体积也缩小,产生了“负生长”。树冠表面 积和体积产生“负生长”的年龄,也是直径、断 面积生长量下降的年龄。因此,当林木树冠体积 开始缩小前,就必须适时调整林分密度,进行首 次抚育采伐。
• 间隔期还与经济条件有关。一般在交通方 便、缺柴少材地区,适用强度小、间隔期 短的原则;而在交通闭塞、劳力缺乏和间 伐材无销路的地区,则可采用大强度,长 间隔期的作法。
二、间隔期内林分的动态分析
• 通过抚育采伐砍伐了一部分林木,使单位 面积上林木的株数和分布状况发生了变化, 改变了树种的组成和林相,因而直接引起 了林分特征的变化。这些变化可作为确定 抚育采伐重复期的参考。
• (一)林分内径阶分布的变化 • 抚育采伐引起了林分按径阶分布规律的变化,其 变化的情况,因采用不同的生长抚育方法面异, 其典型的分布曲线。 • 在采用同一种生长抚育方法的情况下,不同抚育 采伐强度的林分内,径阶的分布范围,随着采伐 强度的增加而减小。采伐以后至下一次采伐前的 间隔期内,林木的径阶分布又接近于常态曲线。 这说明即使经过了强度采伐的林分,抚育后林木 的分化现象,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在未抚育的对 照区,呈左偏的分布曲线。
四、按标准表和密度管理图表确定
• 根据抚育采伐标准表和密度管理图表确定首次抚 育采伐期。 • 其它如在容易发生风害、雪压的地区,应及早抚 育采伐,以加粗直径生长和促进根系发育。增强 抵抗力.要提高林木抗病虫害的能力,或者已感 染了病虫害的林分,生长抚育都应旱些进行。未 进行过透光抚育的林分,应比系统地施行过透光 抚育者,早日实施生长抚育。如欲培育桅杆等特 殊通直干材时,为防止林木的多节和尖削度过大, 可推迟首次抚育采伐。
• 可以用采伐木的平均直径(d2)和伐前林分平均直 径(d1 )之比(d),即d=d2/dl,表示两者之间的关 系: • Pv=d2Pn • 当d>1 时,则按材积计算的强度大于按株数计算 的强度,出现于采用上层抚育法。 • 当d<l 时,则按材积计算的强度小于按株数计算的 强度,出现于采用下层抚育法。 • 当d=1 时,则二者相等,出现于采用机械抚育。 • 例如,某林分采用下层抚育时。按株数计算的采 伐强度为36%,采伐木平均直径(d2)为6.5cm,伐 前原林分平均直径(d1)为8.1cm。它们的比值为 0.8,则以材积计算的强度Pn • =(0.8)2×30=23%
• (二)林分平均直径和平均高的变化 • 抚育采伐以后,伐去了一定数量的不同直 径的林木,因而改变了整个林分的平均直 径。如果砍伐木的平均直径低于伐前林分 平均直径,则林分直径增高;反之,则降 低。也可能有相等的情况,例如采用综合 抚育和机械抚育伐时,就可能是这样。
三、生长抚育结束期及季节
• 生长抚育一般要进行到主伐利用前的1 个龄级结 束。 • 生长抚育的施工季节,一般全年都可进行。 • 在中国北方林区,以冬季较好;在南方则以秋末 冬初至早春休眠时间较好。这时无论在伐木、集 材、运材以及劳力的来源上都较为有利。 • 需要对采伐木剥皮利用的地方,宜在生长季内进 行。对萌芽力强的树种,在北方宜在春夏之交, 在南方宜在夏季,因此时采伐有抑制萌条旺盛生 长的作用。
• • • •
二、砍去品质低劣和生长落后的林木 三、伐除对森林环境卫生有碍的林木 四、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 五、满足特种林分的经营要求
第四节 抚育间伐的间隔期
• 一、间隔期的概念和确定原则 • 间隔期,又称重复期,是指相邻两次抚育 采伐所间隔的年数。
• 确定间隔期应考虑树种的特性。一般速生 树种生长速度快,树冠扩展亦较快,间隔 期宜短些,处于壮龄期的林分生长旺盛, 树冠恢复郁闭快,间隔期应短些。林分立 地条件好的比立地条件差的间隔期应短些。
• (二)、定量的方法 • 1、根据胸高直径与冠幅的相关规律确定: • 2、根据树高与冠幅的相关规律确定
第三节 间(采)伐木的选择
• “砍劣留优、砍密留稀、砍小留大、砍病留 健、砍弯留直”
• 一、淘汰低价值的树种 • 在混交林中进行抚育采伐时,保留经济价 值高的和实生起源的目的树种,是首先应 遵循的原则。但是根据实际情况,非目的 树种有符合下列条件者应酌情保留:
• 落叶松人工林 • 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局林业科学研究所,研究落叶 松人工林不同密度的胸高断面积连年生长过程, 发现各种密度下林木的胸高断面积生长率,皆随 幼林年龄增长而减小,并从某一年起有明显下降 的现象。 • 例如,密度3300 和4400 株/ha 的生长率在13 年后明显下降;6600株的在12 年后明显下降; 8800 和10000 株的在10 年后明显下降。 • 因此,提出密度在每公顷2500~3000 株间的林分, 间伐起始年龄为14 年;3000~4800 株为13 年; 4800~6600 株为12 年;6600~8400 株为11 年; 8400~10200 株为10 年。
第二节 抚育间伐的强度
• 抚育采伐的强度是指砍伐多少林木,保留多少林 木,也就是通过采伐将林分稀疏到何种适宜程度 的问题。 • 由于不同程度的抚育采伐对林地光、热、水分等 环境条件产生的影响,不同,因而对林分的高生 长、直径生长、材积生长、材质以及工艺成熟期 等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 因此,合理地确定抚育采伐强度,在营林工作中 具有很大的意义。
• 优点:可直接了解间伐材的数量,林分疏密度降 低的情况,因此。在经济上和林分生物学特性上 均有一定的意义。 • 缺点:它不能说明采伐后林木营养面积的变化, 在施工时不易掌握采伐强度。
• ②以每次采伐木的株数(n)占原林分总株数 (N)的百分率表示采伐强度(Pn): • Pn=n/N X 100%
第五章 森林抚育间伐的技术要素
第一节 抚育间伐的开始期
• 抚育采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林分的生 长量和林木质量 • 林分密度偏大,原有的营养空间已不能满 足林木的要求,生长受到抑制,生长量下 降,尤其是胸径生长量明显下降时,就应 进行首次抚育采伐。 • 以下着重从生物学角度讨论生长抚育的开 始期
一、按林分生长量分析确定
• 优点:用株数百分率表示抚育采伐强度,可以了 解营养面积的变化,在施工时比较容易掌握。人 工林抚育采伐时,常采用这种方法表示采伐强度。 • 缺点:但在不同密度的林分中,虽采用相同的采 伐强度,而保留木的密度却有很大的差异,必要 时还得补充说明保留木的密度。 • 以株数百分率表示采伐强度,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下层抚育时是砍小径级的;上层抚育时是砍大径 级的;机械抚育时是大、小径级均砍。所以,常 常砍伐的株数的百分率相同,但伐后林分结构却 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为更好地说 明生长抚育强度,上述Pv 、Pn两个指标往往同 时应用。
• 林分直径和断面积连年生长量的变化,能 明显地反映出林分的密度状况。 • 直径和断面积连年生长量的变化,可以作 为是否需要进行第一次生长抚育的指标。
• 杉木林分 • 据福建省洋口林场对造林密度为4500 株/ha、立 地条件中上等的杉木林分,所作16 株树干解析的 资料表明,杉木幼树在4 年生时为胸径生长最旺 盛期,到5 年生时开始下降,6~7 年生时明显下 降,并在7 年生后继续下降;断面积生长量在5 年生达到最高,于6~7 年生时开始下降。 • 因此,可以将6~7 年作为该立地条件和造林密度 下,杉木林进行首次抚育采伐的时间。
• ②根据自然整枝的高度。 • 自然整枝明显加强的时期,和树冠体积缩 小以及林分直径生长量明显下降的时期是 一致的。 • 一般在林木的枝下高达到全树高的1/3 左右 或1/3时,就应进行首次抚育采伐。 • 这种方法应因树种而异,人工林与天然林 也不一样。
• ③根据郁闭度的指标。 • 当林分郁闭度达0.9 左右时,林内树冠交接 重叠,此时林分的株数偏密,要及时砍伐 部分林木以疏开林冠。
二、按林木分化的程度确定
• 林木分化的程度也是判断首次抚育采伐的 一个重要标志。它可以根据下面3 个方面确 定: • ①根据林木分级。在林木分化过程中,IV、 V 级木的数量比例,是随着林分年龄的增长 而加大的。一般认为,当Ⅳ、V级木在林分 中的数量比例达30%左右时,则应进行首 次间伐。
• ②根据林分直径的离散度。 • 林分的直径离散度,是指林分平均直径与 最大和最小直径的倍数之间的距离。 • 据山东农学院的研究,刺槐林的直径离散 度绝对值(最大倍数减最小倍数之差)超过 0.9~1.0,赤松林超过1.0,麻栎林超过 0.8~1.0 的,都应进行第一次抚育采伐。
• ③根据林分的株数按径级分配的比例。 • 分化越强,林木间直径相差越大,小径木的数量 越多。一般以自然径级(即以平均直径作为1.0) 0.8 以下的作小径木进行统计,小径木约占总株 数的1/3 时,可以进行首次间伐。 • 吉林省净月潭林场利用株数与胸径关系的偏态分 布,发现林分中有40%以上的林木,其胸径小于 林分平均直径时,即应进行首次抚育采伐。
• ①如果生长不好的主要树种和生长好的非目的树 种彼此影响,则应伐去前者,而保留后者; • ②如因非目的树种的伐去,而造成林中空地,引 起禾本科杂草的滋生和土壤干燥,应适当保留; • ③为了改良土壤,在立地条件较差的纯林中生长 的一些阔叶非目的树种,应该适当加以保留,力 求维持混交林状态; • ④对培育木干形生长有利的辅助木,应保留。
• 采伐强度如用采伐木的材积占伐前林分蓄 积量的百分率表示。一般分为4 级: • 弱度:砍去原蓄积量15%以下; • 中度:砍去原蓄积量16~25%; • 强度:砍去原蓄积量26~35%; • 极强度:砍去原蓄积量的36%以上.
• 在抚育采伐时,每次采伐的强度与抚育采伐的总 强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总强度是以各次采伐所 取得的材积总数占主伐时蓄积量的百分率表示 之.总强度也可分为4 级: • 弱度:占主伐时林分蓄积量的40~50%; • 中度:占主伐时林分蓄积量的51~75%; • 强度:占主伐时林分蓄积量的76~100%; • 极强度:占主伐时林分蓄积量的100%以上。 • 有些高度集约经营的林分,进行多次生长抚育总 强度常可达强度或极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