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作业规定新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4版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
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或乡、林场为设计总体,编制作业设计文件。
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并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第七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单位批复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设计质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审查。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作业设计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1篇)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永恒主题。
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林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抓好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森林经营,我局研究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
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林场森林抚育规章制度

林场森林抚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场森林资源的抚育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林场森林资源抚育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物资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抚育管理机制,完善抚育管理制度,加强抚育管理力量,提高抚育管理水平。
第四条林场应当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治森林灾害,促进森林生态平衡。
第五条林场应当积极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抚育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
第六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抚育管理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林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抚育管理人员的抚育管理意识,促进抚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抚育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抚育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合理配置抚育管理人员。
第十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抚育管理人员的工作人员档案,做到档案齐全、资料完善。
第十一条林场应当定期对抚育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抚育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抚育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林场应当加强对抚育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激励,提高抚育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抚育管理人员的奖惩机制,发挥奖励的正向作用,约束不良行为。
第三章物资管理第十五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合理规划物资采购和使用,做到物尽其用,节约资源。
第十六条林场应当加强对物资的采购和管理,提高采购管理水平,确保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十七条林场应当对物资进行分类管理,做到按需采购,不浪费资源。
第十八条林场应当建立物资档案,对物资的来源、采购、使用等进行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物资检查制度,加强对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检查,确保物资的质量稳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新版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新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六)省(⾃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态优先,以增强森林⽣态功能、提⾼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森⼯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章抚育对象和⽅式第七条除省级以上⼈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的对象。
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助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中幼龄林抚育补助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增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改善丛林环境,增进林木生长,培育健康稳固的丛林生态系统,提高丛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丛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丛林抚育补助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保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置、林地清理等为主的丛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固、健康、丰硕多样的丛林群落结构、提高丛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丛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普遍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挑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丛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计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的规定执行。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域的生态公益林,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禁伐区的丛林、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对象。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对象按《丛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抚育技术第九条抚育间伐(一)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
依照肯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依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利木和伐除木。
保留优良木、有利木和适量的灌木。
对风光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2001)中的5.2.1.条规定执行。
(三)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采用上层抚育、基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技术执行《丛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中的—条规定。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豫林造[2012]308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豫林造〔2012〕30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为科学指导全省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经营成效,省林业厅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2〕191号),对《河南省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豫林造〔2011〕246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和成效最为重要的管理环节。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管理,着力提高作业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做到现场调查、现场设计、严格审批,不断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现将《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其它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要求。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为了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合理进行森林抚育工作,现制定如下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一、作业目标1.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对森林的保护,预防自然灾害,增强森林的抗风、抗旱能力。
2. 促进生物多样性:增加森林植被的多样性,促进生物物种的繁衍和栖息。
3. 提高森林经济效益: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木材和非木材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二、作业设计1. 编制森林抚育计划: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经营目标,制定合理的抚育计划,包括不同作业区域、作业时机和作业方式的确定。
2. 清除有害植被:定期清除病虫害植物,防止其对森林的侵害,提高森林植被的健康状况。
3. 进行人工造林:根据抚育计划,在合适的地块上进行人工造林,选择适宜的树种,提高森林的密度和品质。
4. 进行抚育间伐:根据森林的生长状态和抚育计划,定期进行抚育间伐,除去生长势弱、畸形和病虫害受侵的树木,减少森林密度,促进优势树种的生长。
5. 进行抚育疏伐:在森林生长期合适的时候进行抚育疏伐,保留优质的树木,促进森林的健康生长。
6. 进行草本植物抚育:根据抚育计划,对森林中的草本植物进行整理和修剪,保证其生长环境的良好状态。
三、作业管理1. 作业负责人:制定作业计划,组织作业人员,负责作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2. 作业人员:按照作业计划和规定进行作业,保证作业质量和安全。
3. 作业设备:保证作业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4. 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并遵守作业安全规定,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5. 环境保护: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四、作业效果评估根据作业计划和目标,对作业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森林生长状态、植被恢复情况、生物多样性增加程度等指标的监测和评价。
以上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新林造字[2012]604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新林造字〔2012〕604号)各地州市林业局,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林业局:为科学指导全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经营成效,我厅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暂行)》(新林造字〔2010〕544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和成效最为重要的管理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管理,着力提高作业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做到现场调查、现场设计、严格审批,不断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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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森工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抚育对象和方式第七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的对象。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对象和方式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
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第八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的实施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优先选择密度大、结构不合理、卫生条件差的中幼龄林作为抚育对象。
第九条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定株抚育、卫生伐、生长伐、生态疏伐、景观疏伐、人工修枝、割灌除草等。
针对情况复杂、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育目的的林分,应当实行抚育方式的配套组合,采取综合抚育措施,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
第十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的抚育方式设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南方地区4年生以上人工幼龄林,生长受灌草、藤本植物抑制明显的,可以单独设计割灌除草。
但是,设计割灌除草面积不宜超过省份年度抚育计划任务的40%,并不得设计在秋冬季节作业。
人工修枝和其他地区的割灌除草应当与其它抚育方式配套实施,不作单一抚育方式设计。
设计割灌除草等抚育方式时,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天然更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原则,科学设计抚育强度和方式,保护珍稀物种、保留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苗和幼树。
第十一条西北、青藏高原地区具有特殊地域特点的森林类型的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事先对抚育方式和强度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的处置应当综合考虑有效利用、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运出、平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
必要时,还应对伐根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三条根据森林抚育作业要求,修建简易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辅助设施的作业设计,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执行。
第三章外业调查第十四条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根据集中连片原则确定踏查范围。
在实地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选择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
第十五条对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开展外业调查。
根据林分起源、树种组成、林龄、郁闭度、抚育方式、立地条件等确定作业小班边界,作业小班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公顷。
作业小班面积测量采用万分之一地形图调绘、GPS绕测或罗盘仪导线等方式。
对每个作业小班应该实测1—4个GPS控制点并绘制到万分之一地形图上,并且至少要拍摄一张反映林分现实状况的数字照片备查。
第十六条外业调查采用标准地调查法。
根据作业小班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标准地,每个标准地面积为0.067公顷(1亩),标准地总面积不小于作业小班面积的1%。
外业调查时应记录标准地中心GPS坐标。
第十七条作业小班主要调查因子包括:权属,林种,林分起源,树种组成,平均年龄,郁闭度,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公顷株数,公顷蓄积,小班面积,乔木树种萌蘖与分蘖,目的树种更新幼苗幼树等林下植被,立地因子以及灾害情况等。
第四章作业设计第十八条作业设计包括下列内容:(一)抚育方式。
(二)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关键指标、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以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作业时间、费用概算等。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作业设计的格式、内容等要求详见本规定的附件样式四、五、六。
第十九条抚育方式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简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以作业区为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间伐小班的作业设计,应当重点明确小班的保留郁闭度、保留目的树、保留胸径等关键指标,并且满足以下要求:(一)保留郁闭度。
用材林透光伐后郁闭度,天然林不低于0.6,人工林不低于0.7;在风雪危害严重的地段透光伐郁闭度一次不得降低0.2。
用材林卫生伐后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
用材林生长伐和公益林生态疏伐,伐后郁闭度应当控制在0.6—0.7。
未进行过透光伐的飞播林首次间伐,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
农田、牧场防护林带和护路护岸林带中初植密度较大的宽林带间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6—0.7。
(二)保留目的树。
作业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的森林类型和林分状况,明确保留当地适生的、能够培育形成建群树种的目的树。
天然林以培育异龄复层混交林为目标确定目的树。
(三)保留胸径。
抚育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抚育前林分平均胸径。
第二十一条作业设计有关图件原则上采用电子绘图。
作业设计图应绘制其图纸坐标系,标注小班位置和地理坐标数据。
根据林业制图规定,绘制小班边界,并注明林班号、小班号、目的树种、作业面积、郁闭度、抚育方式等主要内容。
图纸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作业区位置示意图按照林业调查设计专题制图要求绘制,勾绘作业区范围,标注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名称。
第二十二条作业设计文件主要由作业设计说明书、调查设计系列表、作业设计图组成。
具体参照本规定附件样式三、四至九和样式十、十一。
第二十三条承担抚育作业设计的单位应当将作业设计文件按以下顺序汇编成册:作业设计封面、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森林抚育小班调查设计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作业设计图。
间伐标准地调查设计因子汇总表、标准地每木调查表、标准地灌木和草本与分蘖萌蘖调查表、作业小班现实状况照片等另册装订。
第五章作业设计档案第二十四条抚育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将调查资料、作业设计文件、审批文件等资料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抚育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电子档案,所有抚育作业设计文件均实行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双项归档,作业设计汇总表和作业设计一览表同时保存原始电子表格,有条件的单位还应保存原始制图数据和文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作业设计编制、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承担抚育调查、设计、审批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职业操守,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数据、科学设计抚育措施、严格审核把关,并在调查表、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上签名确认。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其他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1月19日印发的《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样式一××县(林业局、国有林场)××年度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县(旗、林业局)××年××月××日作业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名称(盖章):法人代表:设计单位资质:设计负责人(签名):设计人员:设计时间: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作业设计说明书以任务承担单位为单元编写,主要内容包括:1、设计目的、指导思想、主要依据、基本原则。
2、设计区概况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经营状况、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等。
3、外业调查说明主要说明森林资源调查方法、作业区和作业小班划分方法以及主要技术指标确定依据和方法等。
4、各项技术措施设计包括各类型林分主要特点、作业措施要求及作业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程度等。
5、成本效益测算包括采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说明及依据;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等。
样式四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汇总表样式五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一览表162、人工修枝、割灌除草的设计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17样式六森林抚育小班调查设计表2、分蘗要全部割除,萌蘗要间隔割除。
样式七间伐标准地调查设计因子汇总表19样式八标准地每木调查表样式九标准地灌木草本与分蘗、萌蘗调查表21样式十作业区位置示意图样式十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