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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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㈠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㈡水利水电、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㈢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职能机构;(二有专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三法人代表应当为专职人员,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能驾驭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水利项目招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项目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水利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利工程项目、水利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水利工程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六条水利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资质;(二)招标项目已经依法批准,并具备施工条件;(三)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招标人已经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的发布;(五)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履行条件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间、地点;(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公告或者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等;(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四)投标截止时间;(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投标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三)施工进度计划;(四)质量保证措施;(五)安全生产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局: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的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12月18日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做好“水利部文明工地”的推选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明工地是指建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施工组织科学,质量管理到位,安全生产规范,场地整洁有序,环境文明和谐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
第四条文明工地建设目标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提升参建单位建设管理能力和参建人员职业素养与技能,营造以人为本,内外和谐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五条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负责。
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分为平时检查和集中评价两个阶段,按照两个阶段的结果进行评定。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05•【字号】苏水基[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通知(苏水基〔2010〕1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局(处):根据水利部和江苏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一部署及《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加强招标人资格和能力管理,强化招标项目报备制度加强对招标人资格与能力的管理是保证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重要前提。
招标人申请招标,招投标监管部门应重点把好五个环节:1、认真把好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核备关。
项目法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5号令和水利部14号令对其招标能力和条件进行核准,不具备条件的应要求其委托招标。
项目法人采取委托招标的,要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更换;规模较大的重点工程,招标代理可通过招标择优选取。
2、认真把好招标报告审核备案关。
要对招标报告中反映的招标条件、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投标人资格、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进行规范性审查。
凡是招标报告未能及时提交或提交的招标报告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要求招标人修改完善且符合要求后,才能核准招标。
3、认真把好招标文件核查关。
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对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针对性进行把关,招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信息不予发布。
4、认真把好评标程序监管关。
重点要加强对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以及参与评标人员的行为监管,发现异常现象要即时制止,并将其行为录入个人和单位的诚信档案,以维护评标工作纪律的严肃性。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利⼯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标底第五章投标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七章罚则第⼋章附则(1995年4⽉21⽇⽔利部⽔建〔1995〕130号颁发根据1998年2⽉9⽇⽔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利⼯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加强对⽔利⼯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作的管理,维护⽔利建设市场循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期、确保⼯程质量、降低⼯程造价和提⾼投资效益的⽬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利⼯程建设项⽬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围垦等⼤中型⽔利⼯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程。
地⽅⼩型⼯程管理,可由省(⾃治区、直辖市)⽔⾏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利⼯程施⼯招标投标,是招标⽅和投标⽅法⼈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条条件的项⽬法⼈(或代表项⽬法⼈对建设项⽬进⾏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的招标⼯作。
凡持有《施⼯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利⽔电施⼯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利⼯程施⼯投标。
⾮⽔利⽔电⾏业的施⼯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利⽔电施⼯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要求建设项⽬的投标,还应取得⽔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对该建设项⽬的投标许可证。
第⼆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利⼯程建设项⽬招标投标⼯作由⽔利部统⼀归⼝进⾏⾏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国家有关建设项⽬招标投标的⽅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利建设项⽬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建设项⽬施⼯招标投标⼯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利建设项⽬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作中出现的重⼤问题;5、监督重要⽔利建设项⽬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利建设项⽬施⼯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为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由本厅组织进行修订,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厅制定印发的《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苏水基〔2002〕38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公示办法》(苏水基〔2006〕70号)、《关于加强招标失败后工程发包程序管理的通知》(苏水招〔2009〕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通知》(苏水基〔2010〕1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苏水规〔20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基〔2012〕54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3〕1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水利厅2017年1月1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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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由地方组建的项目法人在每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报送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利(务)局招标办;设区的市水利(务)局招标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审,并汇总上报省水利招标办。由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考核结果直接报送省水利招标办。各项目法人网上报送履约考核结果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盖章纸质件。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从业单位(投标人或中标人)的信用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是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投标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考核记录,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等管理。
第三十二条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情形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八)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合同工程无“差”等次的,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信用等级可上调一级。
第二十二条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省水利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复验,经查验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不符的,省水利厅依据本《细则》调整其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
(二)从业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项目合同占总承担项目合同60%及以上且没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级为B级;仅有一个“差”的,评为C级。
(三)从业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项目合同占总承担项目合同60%以下且没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C级。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省重点水利工程信用等级须载明在暂定C级及以上。
第三十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三十一条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不良行为公示。
(七)首次参与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外省或者外行业从业单位,在其领域建设市场无不良行为记录,信用等级C级。若或得水利部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依照如下标准定级:
1、获得水利部AAA级为B级;
2、获得水利部AA级定为暂定B级;
3、获得水利部A级定为C、获得水利部CCC级定为E级。
2、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中有三个不同项目合同考核等次为“差”的;
3、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中有一个项目连续两个季度考核等次为“差”的;
4、在填报信用档案基本情况和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对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5、在外省或者外行业被公示或者记录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存在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项目法人应通过《系统》对从业单位提交的《投标报名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报名表》不予确认,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九条项目法人在开标前应当向从业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从业单位注册地为本省的,可向本省任一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受贿行为记录,并将查询结果及时报省水利招标办,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其从业行为作出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从业单位的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等信息,应及时报省水利招标办,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0年7月20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8-25作者:来源: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苏水规[201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稽查、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省水利厅公示的不良记录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从业单位承担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一年以上履约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优”的项目合同占总承担项目合同60%及以上,且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级;仅有一个“差”的,评为B级。
(五)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承诺,违反廉政合同,借用资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记录等。
第六条参与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暨诚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未及时更新的,《系统》将暂停其投标资格,直至其更新有关内容后恢复。
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
第十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五个等级。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每年初开展。
第十八条省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由厅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主要分履约考核资料收集、评审组评审、网上公示三个步骤。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四条信用档案由省水利厅建立,由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水利招标办”)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从业单位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
(四)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和发现从业单位存在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报省水利招标办,经审核后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章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履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主要步骤为: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考核评分、各市水利(务)局招标办初审、省水利招标办复审、考核结果在《江苏水利网》上公示。
第二十六条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从业单位,省水利厅依法暂停其半年或者一年参与江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发现从业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将实时依据本《细则》将其信用等级降为E级。
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应用期内,从业单位受到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处罚的,有一般不良行为的原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降为D级,原信用为D级的降为E级;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待严重不良行为处罚期满后再重新定级。
第二十四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对从业单位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用等级分的权重不得少于5%~10%。
第七条省水利招标办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对从业单位提交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八条项目法人在招标公告中应当要求从业单位到省水利招标办建立信用档案。
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已建立信用档案的应通过《系统》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报名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应在购买标书前建立信用档案。否则,视为放弃投标。
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被评定的信用等级由省水利厅在《江苏水利网》公布。从业单位对评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出复核申请。省水利厅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时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五章信用等级的应用
(一)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90%~100%。
(二)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70%~80%。
(三)信用等级为暂定B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60%~70%。
(四)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30%~50%。
(五)信用等级为暂定C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10%~30%。
(六)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等级分为零分。
(四)从业单位在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中,在两个项目合同中最多各有一次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信用等级评为D级。
(五)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E级:
1、有《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个及以上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两个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
第十五条各设区的市水利(务)局招标办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考核结果应结合该季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查审计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