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

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杨志坚)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
如果没有就比较难办。
因为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
只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所以,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有约定,则即使是关联企业也是可以一起来投标的,因为这种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到你所说的案例,2家公司仅仅是因为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是不足以认为他们是关联企业的。
假如一个公司是做陶瓷的,一个是做服装的,2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也没有一个公司控股另一个公司等情形,这些肯定不会构成税法上的关联企业的。
另外,股东不一定就是员工,他们夫妻二人各管各的公司,再假设一下,两人感情不好,甚至有可能闹离婚,说不定在本次投标中还是真正的竞争对手。
所以,从目前的证据来看,2家公司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也没有构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的情形,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合法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个质疑应该不能成立。
不过也许也有人要说这样的公司总让人感觉有串标或围标的嫌疑。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想,疑罪从无,我们不能仅仅是怀疑就认为人家有问题。
不过,建议你们认真查看一下2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看看有没有相同之处,比如人员构成上有相同的名字,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如果有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因为查处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是代理机构的职责。
最后,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所谓的关联企业投标明确限制。
此外,关于供应商提起质疑,最好写明要求他们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证据来源,因为质疑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可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监管部门是行政部门,本身具有调查权,供应商提起投诉是可以不用举证的。
(杨志坚系佛山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2012年)夫妻关系引发的招标难题2014年01月23日22:44 中国政府采购报我有话说某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了一件从没发生过的事。
招投标25个疑问,建议收藏

1招标代理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业中介机构,咨询行业。
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急!!!!!招标文件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怎么写?有会的吗?如果用的是公开招标施工的标准版本那么根据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九项资格审查第五款注释(8)如近3个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意思是说你就写个申明,内容就写引号里面的东西,然后再搞个签字日期的什么就好了。
3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要求“委托代理人是项目经理”违法吗?这是一个建筑施工类招标文件的案例,要求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为你派项目经理。
这样的目的是增加使用挂名项目经理参与投标的成本,减少中标后变更现场项目经理的几率。
现行法律下有两种意义的邀请招标。
在招标投标中的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在政府采购中的邀请招标是指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人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经过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作为正式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两种邀请招标存在一定的差异。
4招标文件发布后至开标前这段时间一般为多少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根据这条规定,就可知招标文件发布后至开标这段时间至少有二十日。
5供应商参加公开招标时,其产品是否需要生产商的授权代理,如没有授权,可以参加投标吗在审查投标人时,关键是看其能否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条件,按时、按质的保证兑现合同。
ADC0809程序

/*---------------------------------------------------------------------------------------------------程序说明:adc0809接到51单片机的P1口,P1口接有8个LED,每次转换结束都可以通过LED观察到转换结果(低电平亮),ADC参考电压与单片机的电源要一致通过验证:输入5v则LED全灭输入0v则LED全亮通过电位器控制输入0~5v则1602显示输出从0~255逐次增加------------------------------------------------------------------------------------------------------*/#include<reg52.h>#include<intrins.h>#include"1602.c"#define uchar unsigned char#define uint unsigned intsbit ADC_START=P2^0;sbit ADC_ALE =P2^1;sbit ADC_OE =P2^2;sbit ADC_EOC =P2^3;sbit D0=P1^0;sbit D1=P1^1;sbit D2=P1^2;sbit D3=P1^3;sbit D4=P1^4;sbit D5=P1^5;sbit D6=P1^6;sbit D7=P1^7;uchar ad_dat;/*---------------------------------函数名:delayus(i)功能:延时t=(12*i+14)us参数:i返回值:无备注: 晶振12MHz-----------------------------------*//*void delayus(i){for(i;i>0;i--);}*//*---------------------------------dac0809初始化----------------------------------*/void init0809(){ADC_START=0;ADC_OE =0;_nop_();ADC_ALE=0;_nop_();_nop_();_nop_();ADC_ALE=1; //ALE=1时地址进入锁存器_nop_();_nop_();_nop_();ADC_ALE=0; //ALE=0时地址被锁存住_nop_();_nop_();_nop_();}/*---------------------------------dac0809模数转换----------------------------------*/void ADC_0809(){ADC_START=1; //上升沿复位_nop_();_nop_();_nop_();ADC_START=0; //下降沿开始_nop_();_nop_();_nop_();while(!ADC_EOC); //等待转换结束ADC_OE =1;w_dat_1602(0x30+(uchar)D0);w_dat_1602(0x30+(uchar)D1);w_dat_1602(0x30+(uchar)D2);w_dat_1602(0x30+(uchar)D3);w_dat_1602(0x30+(uchar)D4);w_dat_1602(0x30+(uchar)D5);w_dat_1602(0x30+(uchar)D6);w_dat_1602(0x30+(uchar)D7);delayus(5);ADC_OE =0;}void main(){init0809();init_1602();delayus(10);while(1){w_com_1602(0x80);ADC_0809();}}#include<reg52.h>#define uchar unsigned char#define uint unsigned intsbit rs=P2^4; //1602io引脚sbit rw=P2^5; //1602io引脚sbit e=P2^6; //1602io引脚/*---------------------------------函数名:delayusus(i)功能:延时t=(12*i+14)us参数:i返回值:无备注: 晶振12MHz-----------------------------------*/ void delayus(i){for(i;i>0;i--);}/*---------------------------------函数名:w_com_1602(uchar com) 功能:写命令参数:uchar com返回值:无-----------------------------------*/ void w_com_1602(uchar com) {e=0;rs=0;rw=0;delayus(2);P0=com;e=1;delayus(2);e=0;delayus(2);}/*---------------------------------函数名:w_dat_1602(uchar dat)功能:写数据参数:uchar dat返回值:无-----------------------------------*/void w_dat_1602(uchar dat){e=0;rs=1;rw=0;delayus(2);P0=dat;e=1;delayus(2);e=0;delayus(2);}/*---------------------------------函数名:init_1602()功能:1602初始化参数:无返回值:无-----------------------------------*/void init_1602(){P0=0xff; //端口初始化w_com_1602(0x38); //功能设置w_com_1602(0x0f); //开光标但不闪烁w_com_1602(0x06); //设置输入方式w_com_1602(0x01); //清屏delayus(5);}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人房屋出租给一个公司当员工宿舍,请问需要注意的是什么?

个人房屋出租给一个公司当员工宿舍,请问需要注意的是什么?如果可以的话,我建议你跟老板商量,以老板个人名义跟你承租,这样就把许多问题具体到人,出了问题直接找老板就行了,尽量不要以公司名义,因为一方面你不知道这个公司是否合法或者有完善的经营许可,一旦出了问题找不到人,就有个公司没有任何意义,如果非要以公司为名义签,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一、一定要认真审查公司的相关营业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留底;二、签定好租房合同,交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防止出现:1、公司拖欠房租及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2、员工在租住期间损坏房屋内家具、家电等设施;3、员工卷东西逃跑,以至于最后给房东在经济上、精神上带来损失与伤害。
三、确定租房用途,防止被他人以公司员工宿舍为名,作为违法犯罪的场所。
四、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出租房的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以上注意事项即使是和个人签合同,也一定要注意,特别是要注意复印承租人的身份证,即使是和老板签,要一定要把老板的身份证和实际承租人(员工)的证件复印件留好,另外就是把出租期限,押金情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水电气的费用分摊问题,提前退房的违约问题都要在合同里注明。
还有就是如果自己有什么其他问题,比如不许一起住的人养宠物啊等等的,也最好在合同里写明,因为你租房的时候是和老板签合同,但不知道具体是谁住,这样就不好当面讲清,写了总比不写好。
至于要不要写明把哪部分租出去,我觉得要写,能想到的都写上,出了问题好歹是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你说呢?具体法律依据:目前规范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
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房屋租赁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出租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其内容是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并于约定期限届满或终止租约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给出租人。
城市供水水压低的常见情况及解决方法

城市供水水压低的常见情况及解决方法水是生命之源,是城市生存发展的前提,因此城市供水的质量,也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健康发展。
大致说供水质量应包括水质,水压、水量及城市供水覆盖率等,其中城市供水水压低的问题,也是每一个大中城市所面临现实问题,针对近段时间以来,客户反应水压低的情况,就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做一解释说明如下如下:1.给水主管网水压低。
表现形式:地势较高处用户,水压较低甚至无水,给水主管网水压低影响面较大,解决办法:增加主管网给水压力。
2.管网末梢。
随着春节,用户的增多,给水管线末端水量及压力逐渐变小。
表现形式:给水管线末端用户水压较低,甚至无水,或有水压力很小,楼层4层以上白天经常停水,夜间有水;解决办法:末梢给水管道加粗及提升给水管道压力或增加二次供水加压设备(例如满足济南市区主要的供水量是自西向东,由于供水管线很长,且地势高低不一,致使自来水输送到东部片区后压力降低,为了满足用户用水,在输水管道的合适位置修建供水加压站)。
3.管道老化局部漏水。
表现形式:给水主管道压力正常,附近给水管线水压正常,独此给水管线水压较低,解决办法:明漏相对好查,对于暗漏,我公司特别请了德阳的专业侧漏对队,使用仪器,寻找出管道漏点进行修复,如条件可行,更新老化管线。
4.管径过细。
表现形式:平时水压很好,每天到用水高峰时,用户水压急剧降低,片区较高层用户无水可用,原因:给水管道安装前,没有设计好最大供水量与最大需水量的关系,或用水用户增加了而给水管道没有及时升级,(例如棚户区拆迁后再建工程,由平房变成了楼房)解决办法:更换大管径给水管线。
5.闸门未全打开。
表现形式:给水管道设计符合用户需求,供水水压也能满足用户需求,但用水高峰时会出现,较高层用户家中无水,有水压,但水量很小,某某地管线维修需关闭某些闸门,另外还常有在管道管道修时发生的,管道管道修好后,重新开启闸门时,工人少开了几圈,导致供水量不足,解决办法:排摸闸门,把此给水管道开口处的闸门重新开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招标入应重点关注的的30个法律问题

3 满 足 法 定 条 件 的 项 目可 以 .
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以期招标 动 前报 有关 部 门审批 、 准 。 核
人 在招投标 活 动中予 以充分关 注 , 防范可 能 出现 的法 律风 险 。 并
及 在 我 国使用 情况 , 除在 第 1 条 举 了五 种 可 以不 进 行 招 标 的 情 1
1需要 国家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 . 核 准 的 项 目 。 招 标 范 围 、 式 和 组 其 方 织 形 式 也 要 报 批
对 国家和地方重点项 目采用邀请 形 , 别是 :1需 要 采 用 不 可 替 分 () 招标作 了必要的限制外 ,允许招 代 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 ()
同金 额 的 比例 过大 等特 殊情 形 不 适 宜公 开 招标 的 以外 ,都应 当公 开招标 。 否则 , 根据第 六 十 四条 的
并 针 对 实 践 中出 现 的新 情 况 、 新 请招标 的, 由项 目审批 、 核准部门
问题作 了补充和完善。作为招投 在审批核准项 目时作出认定。
括在总承包范围的项目 是否必须 目。 招标, 《 招标投标法》对该问题没
标 人 根据 项 目的实际情 况 对两 种
人依法能够 自行建设 、生产或者
提供 ;3 已通 过招 标方 式选 定 的 ()
为 了 更 好 地 监 管 招 标 人 的 招 标方 式 自 选择 。 然《 行 虽 工程 建
招标 内容 , 防止招标人规避招标 , 设项 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部 特许经营项 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自 或者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采用 门规章对于可 以采用邀请招标的 行建设 、 生产或者提供 ;4 需要 () 邀请招标等 ,条例》 《 第七条规定 , 情形作出了限制 , 但在实践中, 很 向原 中标人采购工程 、货物或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 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20个法律问题

套 ,给投 标人 造 成 了一定 的经济 负 担 。 因此 ,条例 》 确规 定 , 《 明 招 标 人 发售 资 格预 审 文件 、招 标 文 件 收 取 的 费 用 应 当 限 于 补 偿 印 刷 、 寄 的成本 支 出 , 得 以营 利 邮 不 为 目的 。另外 , 于 图纸押 金 , 对 招 标 代 理机 构也 应 以合 理 的金 额 为
6
的金 额 也 可 能 导 致 泄 露 投 标 报
高投 标 限价 的计 算 方法 ,并规 定
如 果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投 标将 做废 标 处理 。因此 , 其
际需 要不 相适 应 的 条件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项 目以特定 区域或 特 定
投标 。 根据我 国《 公司法》 的规定 ,
外 , 据有 关 规章 规 定 , 于货 物 根 对 和施 工 招标 ,投 标 保证 金 最 高 限
额 为 8 元人 民币 , 于 工程 勘 0万 对
律体 系 在行 政 法 规 层 面 的 空 白 ,
是我 国招 标 投标 立 法进 程 中 的重 提 出的 问题 ,条 例》 《 出台前 , 法律 要 里 程碑 。本文 似 站在 投标 人 的 的相 关法 律 问题进 行 分析 。
高 为投标 总 价 的 2 %。实践 中 , 将 格 , 废标 处 理 。 将作 投 标 保 证 金 设 定 为 投 标 报 价 的
《 条例》 明确规定 , 招标人设
2 一方 面 各投 标 人 的投 标保 证 有 最 高投 标 限价 的 ,应 当在招 标 %,
准 ,而且 在投 标 人退 还 图纸 等设 金 额度 不 统一 ,另 外 投标 保证 金 文 件 中明确 最 高投 标 限价 或 者最 计 文 件后 ,应 当将押 金 退还 给 投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知识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节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一、招标投标法(浏览一遍)流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招标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重点、国有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标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评标(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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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
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
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
《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
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
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
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
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
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
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
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
《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
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
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
《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
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