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正文:----------------------------------------------------------------------------------------------------------------------------------------------------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内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除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坑震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新建工程抗震设施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力和单位自筹。
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
建设工程抗震 制度

建设工程抗震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2.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确保工程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制度,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抗震设防要求1. 建设工程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区划,执行相应的抗震设计规范。
2. 重要建筑和设施应进行专门的地震风险评估,并采取增强的抗震措施。
3. 对于历史建筑和文化遗迹,应结合其特点进行适当的抗震加固。
三、设计与施工1. 设计单位应依据抗震设计规范进行结构设计,确保结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2.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
3.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确保抗震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四、材料与设备1. 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具备良好的抗震性能。
2. 对于特殊工程需要使用的新型材料或设备,应经过严格的测试和认证。
五、验收与维护1. 工程竣工后,应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抗震性能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 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问题。
六、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抗震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地区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抗震鉴定与加固、地震应急与恢复重建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社会治理、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抗震主管部门。
第五条【科研科普】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保障社会公众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知情权。
第六条【表彰先进】对在抗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抗震设防第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条【抗震防灾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抗震防灾专项内容,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抗震防灾专项内容具体包括抗震防灾要求、建设用地评价和要求、抗震防灾措施等。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抗震防灾规划,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抗震防灾规划中应当确定危险地段和不利地段范围以及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布局。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针对重大地震断裂带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提出区域综合抗震防灾要求。
第错误!未指定书签。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 当遵守盲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隹、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 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 筑工程,产权人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 进 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并按 家规定办理槽关手续. 抗震加 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为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蔫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 程在进行装修 改造时,应。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当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抗震加固, 应当 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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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_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 震设防的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钒性标准的规定, 证房屋建_ ; 保 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第八条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域市总体规划 中城市 _ 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 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 当 符合村庄与 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 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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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 第十二条 己 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末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瀣委 0 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堆遮行抗震鉴定: ≮ ( 一) (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娄和乙类建筑工程; 。_ 脚 。 ) … ‘ 。 … “ ( )有 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 意义 的房屋建 工程; 二
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 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 , 并对本行政区域 内 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 防的法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 律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科学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基于科学原理和技术规定,确保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
3.有序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和顺序进行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综合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综合考虑建筑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等全过程,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5.可操作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具备实用性,贴近实际工作,易于操作与执行。
二、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内容1.抗震设防政策:明确国家、地方有关抗震设防政策,确定相关部门的责任,强调抗震设防的重要性,为抗震设防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2. 抗震设防规范:规范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工作。
3. 抗震设防监督:建立健全抗震设防监督机制,对抗震设防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抗震设防应急预案:制定抗震设防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地震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抗震设防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抗震意识和能力。
6. 抗震设防技术支持:建立抗震设防技术支持系统,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动抗震设防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7. 抗震设防经费保障:确保抗震设防经费的专项支持,保障抗震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8.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建立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抗震设防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三、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立抗震设防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抗震设防管理部门,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抗震设防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
3.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级单位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舫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8号

第二条 在抗 震设防 区从事 房屋
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的有关活动 , 实施 对房屋 建筑工程 抗震设 防的监督 管
理. 适用本规定。
( 《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 甲类和乙类建筑 工程 ; 中 (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 二 义 的房屋建筑工程 ; ( )地震重点监 视防御区的房 三
标准 的规定 , 保证房屋 建筑工程的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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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鉴定质量 。 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 需抗 震加 固 的房屋建筑工程 。 产权人应当委托具
部 门审定 、 发布的地震动参数 复核 结 果。 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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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建设 主 管部 门负责本行 政 区域 内房屋 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 先进 的科 学技 术进行房屋 建筑 工程 的抗 震设
防。
工程抗 震安全 。 又没有国家技 术标准
材料和新结构体 系纳入标准 、规 范 , 在房屋建筑工程 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 新建 、 扩建 、 改建的房屋 建
第 十 三 条 从 事 抗 震鉴 定 的单
位 。 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 应
设防的法律 、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震装置、 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
规 划 、产权人 的房屋 维修计 划相结 合。 经鉴定需抗震加 固的房屋建筑 工 程在进行装修 改造 时。 当同时进行 应 抗 震加固。 有重大 文物价值 和纪念 意义 的 房屋建筑工程 的抗 震加 固. 当注意 应 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 工程 的抗 震 鉴定、 抗震加固费用 , 由产权人承担。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令第7 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宋瑞祥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06年4月日1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颁布日期2006-01-27生效日期2006-04-0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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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类抗震建筑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丙类抗震建筑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甲类抗震建筑、乙类抗震建筑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丁类抗震建筑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丙类抗震建筑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甲类抗震建筑、乙类抗震建筑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5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甲类抗震建筑、乙类抗震建筑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6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小型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中型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大型项目或造成损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将工程的抗震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丁类抗震建筑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千元以下Leabharlann 款一般丙类抗震建筑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小型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中型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大型项目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3
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丁类抗震建筑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丙类抗震建筑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甲类抗震建筑、乙类抗震建筑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2
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