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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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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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30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确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最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现、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是怎样规定的?

《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是怎样规定的?为了规范法官的⾃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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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是怎样规定的《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全⽂正⽂法〔2017〕74号为深⼊推进量刑规范化改⾰,进⼀步扩⼤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驶道路、⾏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起点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16•【文号】法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

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金、缓刑的适用,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法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对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对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 ) 一 量刑 建议 权 的性 质及
与 审判权 的 关 系。量刑 建议 是

个 备 受争 议 的话 题 , 观 点 有
认 为 , 诉 人 提 出量 刑 建 议 是 公
《 海检 察》 2 1 第 2期 青 0 1年
1 7
青海检察 量刑规范化研究专栏
材料 以及 对刑 法 的理 解所提 出的主张 ,与法 官考 虑控辩 双 方意见 和全 案量刑 材料 得 出 的
促使法院审慎量刑 , 从而避免
法 官量刑 权 的滥 用或 误用 。二 是 量 刑 建 议 作 为 一 种 诉 讼 主
张 , 民 法 院 是 否 采 纳 , 官 人 法
题 的理解 与适 用谈 几 点 意见 。

享有裁 量权 , 因此 , 察 机 关 检 量刑 建议 必 须合 理合 法 。三 是 正 确 认 识 量 刑 建 议 与 法 院 量
二是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 ,将建议书与起诉
== .’ = ==== .=. lI l1_ _r_ × . I |0 .=≮ _ . -l c =
结论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公诉人而言, 无论是
“ 提重 判 ” 是 “ 提轻判 ” 意味着 量 刑建 轻 还 重 都
书一并 移送到人 民法 院 。三 是在 法庭 审 理 阶
段,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发表量刑建议 。 为了规
议未被法院采纳 , 由此可能引起检、 法两家的
矛 盾 ,有 时还 可能 因 出现 抗诉 而引起 二 审或
范提起量刑建议 的方式 ,程序意见》 《 规定 , 一
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 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同时 , , 也规定可 以在公
诉 意见 书 中提 出 ,这 主要 取决 于量 刑情 节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12•【文号】法[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9]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为期半年,为明年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做准备。

现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辖区试点法院做好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量刑规范化的背景及重大意义“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为协办单位。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今年内要完成此项改革任务。

量刑规范化也是《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2008年7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同年8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姜堰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南省个旧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等12个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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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1次
3——6年
入户抢劫
10——13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他金融机构
抢劫3次或数额巨大
抢劫致1人重伤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
3个月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7——10年
2、故意伤害罪
致1人轻伤
6月——2年,拘役
致1人重伤
3——5年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
10——13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强奸罪
强奸妇女1人
3——5年
奸淫幼女1人
4——7年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10——13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
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累犯
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前科
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量刑规范化
量刑调节比例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14—16岁犯罪
减少基准刑的30——60%
16—18岁犯罪
减少基准刑的10——50%
未遂犯
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从犯
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自首
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
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
增加1个月——2个月刑期
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
增加6个月——1年刑期
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每增加1当中的情形之一的
5——7年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一般情节
6个月——1年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
3——4年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15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增加1年——2年刑期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6个月——2年、拘役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
6个月——2年、拘役
聚众斗殴三次
3——5年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13、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一次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
10——12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
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
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常见犯罪量刑
量刑起点
基准刑
1、交通肇事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6月——2年,拘役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3——5年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
一般立功
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
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
减少基准刑的10%——30%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减少基准刑的30%——50%
当庭认罪
增加6个月——1年刑期
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
增加1年——1年6个月刑期
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每增加1当中的情形之一的
增加6个月——两年刑期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8、抢夺罪
数额较大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退赃退赔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12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
6个月——2年、拘役
数额巨大
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
3——6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年
多次敲诈
增加6个月——1年刑期
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
增加1个月——2个月刑期
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0元
7——8年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
3——4年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增加基准刑的10%——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毒品再犯
受雇运输毒品的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拘禁罪
犯罪情节一般的
6个月——1年、拘役
致1人重伤
3——5年
致1人死亡
10——13年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增加基准刑的10%——2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他人
5、抢劫罪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12年
盗窃亲属
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
增加1个月——2个月刑期
多次盗窃的
增加2个月——6个月刑期
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
增加2个月——6个月刑期
7、诈骗罪
数额较大
3个月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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