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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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归纳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归纳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
点归纳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面将归纳一些《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

教育法律法规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 中国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层级结构
- 教育行政法律法规的特点和职能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导向
- 掌握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制精神和法治思维
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
- 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义务教育的学校管理制度
-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评价的相关法规
中小学教育的法律法规
- 中小学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 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 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职责
- 高等教育人事管理和学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
- 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职业教育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职业教师资格要求
- 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实训实和就业指导的法律法规
以上是《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归纳,希望能为大家的
备考提供一些帮助。

在备考过程中,还应注意查阅最新法规和政策,确保对相关内容有准确的理解。

祝大家考试顺利!。

河北教师资格之中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法律法规:学生权利及保护_百(精)

河北教师资格之中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法律法规:学生权利及保护_百(精)

河北教师资格之中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法律法规:学生权利及保护学生的权利及保护(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一般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所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学生在教育活动过程中一些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有:1.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它们都对青少年儿童的生存权利给予了保护。

2.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又从总体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以上规定都从法律上对青少年儿童享有受教育权给予了保证。

3.受尊重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主要考查内容为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围绕具体法律条文,考查相关教育主体的行为、责任、义务等,该模块通常考查8道单项选择题,因此,考生在备考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记忆和理解,这样在考试时才能快速做出反应。

教师资格证笔试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1.考点考情分析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主要考查内容为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多是围绕具体法律条文,考查相关教育主体的行为、责任、义务等。

该模块通常考查8道单项选择题,所占分值约为16分。

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分值占比图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分值占比表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题量分布表从题量来看,教育法律法规稳定在8题,主要考查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其他法律法规在考试中出现情况较随机,所以考生不必过于纠结,做好规定的七部法律法规的全面备考即可。

2.试卷结构分析从历年试题卷看,试卷中5—12题为法律法规题目,一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七部法律法规各1—2题,考的多的法律法规会影响其他法律法规考点的考查,命题的题序也较随机。

特殊情况下会有1—2道教育法理题目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题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此模块题干有可能是法律条文填空作选,也可能是根据法律条文设置情境进行考查。

尤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考查相当灵活、具有教学情境性。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所有的法律
都围绕其核 心展开
• 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所有人都平等,普通话进行教学,不允许区分重
点学校或班级)
• 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P48(注意联系之前对于各种责任的理解区分)
4、教师王某在课堂上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教学,王某的教学行为
(
)
A、 合法,只要课堂教学效果好,用哪种语言教学无所谓 b、合法,都是
以尊重和大宏观角度为主线(维护国家和谐发展)
3. 保障性(做题按照 基本教学活动的保障,老师、学生的权利也要保障, 如九年义务教育的思路即可)
4. 平等性(非常重要,经常出考题)所有人接受教育机会平等,换句话
来说,就是所有人不管身体、心里等出现异常,都必须接受教育,只是 接受教育的场所不同)
5. 终身教育(很好理解,但要跟老师的终身学习区分)
行为(打骂学生,侵占财产);主观故意(一般指过度的不干预或干预 过度)P43有解释,但内容高级,考的不多。
② 法律责任种类,行政(惩戒为主,警告、记过);民事(侵占财
产);刑事(一般指出现了伤亡)一定要区分!
综合素质
真题
2、放学后,15岁的李某与同学王某在酒店和朋友聚餐,在喝完从酒店买 的白酒后,李某与王某发生了争执,李某拿起酒瓶击中王某的头部,致 使王某成为植物人,此次伤害事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核心:每个适龄的人均须接受,强制!所有人平等,并且教育是免费的。 思路:
不允许将学生分为优良中差,不允许进行客观差异对待,如按成绩排名座 位等。 换句话来说,就是在我们教学过程中,将学生看成自己的孩子或者极为重 要的VIP,不能让他们收到任何心灵上的伤害。 并且一切都必须以人为本。万事遵从法律,比如,不允许使用未经允许的 教科书。 防止任何一位学生辍学,通俗的说,对于顽固的家庭,需要请他们来读书。 同时学校、社会也有义务为学生的上学提供便利。

河北教师资格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

河北教师资格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

河北教师资格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2016年上半年河北教师资证考试暂未开始,为了更好的协助大家备考河北教师资格考试,中公河北教师资格考试网为大家准备了河北教师资格的相关考试公告与河北教师资格笔试题型和河北教师资格面试备考技巧,大家可以参考学习,河北教师考试网祝大家早日拿证!相关内容阅读:河北教师资格笔试备考河北教师资格面试技巧总结河北教师资格考试真题汇总第一节现行主要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常考题型:选择题)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常考法律法规一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每年都考,考过6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享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法相关知识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法相关知识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法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教师法》的性质与地位《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教师法》对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2.《教师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本结构《教师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九章,43条。

其中,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等做出了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教师权利和义务、教师队伍建设等的规定。

(2)主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节】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律法规概念(一)教育法律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从狭义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二、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一)教育关系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

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

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

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就对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和教育任务的完成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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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
律法规
第一节现行主要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

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习及其他交易机构,必须具体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T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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