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附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第五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节选)

第六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节选)

第七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时间: 1995年3月18日

实施时间: 1995年9月1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

“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确立了我国的教育性质和教育方针。是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教育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工作者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教育的地位、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与国家利益、汉语语言文字、管理体制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四条【管理机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基本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办学条件、学校管理体制、学校法人

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把合格改为优秀x)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记忆小口诀:有钱、有地、有人、有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校法人】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的义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文化机构的教育

第五十一条【文化机构的教育】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经费,教育专项资金,校办产业

第五十四条【教育经费】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五十七条【专项资金】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九条【校办产业】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九章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

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刑事、民事责任】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颁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

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

地位: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资格任用

第四章培养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待遇

第七章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管理体制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教师权利、其他部门职责

第七条【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九条【其他主体的职责】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教师资格制度、资格认定、资格限制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

第十三条【资格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撤销的五年后可以再考取)

第五章考核

考核内容、考核效用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考核效用】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

待遇标准、补贴情况

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补贴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八章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教师不当行为、教师申诉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颁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

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

施行时间:2006年9月1日

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普遍性(普及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义务性)。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

第三章学校

第四章教师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管理体制

第二条【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六条【保障措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均衡≠平均薄弱≠农村)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二章学生

入学年龄、免试入学

第十一条【入学年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三章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均衡发展、校长负责、违法获利、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

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专门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二十一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五条【违法获利】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教师行为、教师待遇、支教工作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三条【支教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素质教育、德育为先

第三十五条【素质教育】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德育为先】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七章法律责任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颁布时间:1991年9月4日

修订时间:2006年12月29日

施行时间:2007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法定年龄、保护原则

第二条【法定年龄】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五条【保护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三章学校保护

学校责任、人格保护、专门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责任】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人格保护】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专门教育】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第四章社会保护

社会教育场所、活动场所、禁止烟酒、用工要求、隐私保护、对未成年人的救助

第三十条【社会教育场所】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六条【活动场所】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七条【禁止烟酒】

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用工要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社会保护)

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的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第五章司法保护

惩教结合、隐私保护

第五十三条【监护资格的变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教惩结合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八条【隐私保护】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监护人责任、胁迫未成年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监护人责任

第十条【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六条【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工读学校政府收容教养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六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方针、原则、不公开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放任严重不良行为让未成年人单独居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学校责任、学生或监护人责任、当事人责任、无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致害人责任

第九条【学校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责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无法律责任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第十三条【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致害人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学校追偿、监护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学校追偿】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

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

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第一部分总体战略

(二)工作方针(二十字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关键是机会平等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第二章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三)战略目标

到2020 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

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

(四)战略主题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德育为先

坚持能力为重

坚持全面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师资格证考试】

2016年新版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2)

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而仅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或教师( )责任。 A.完全不承担 B.几乎不承担 C.承担部分 D.承担全部 2.在学校事故中应负法律责任的学校,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 )承担赔偿责任。 A.校长 B.教师 C.上级主管部门 D.学生本人 3.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的决定颁布始于( )。 A.1985年 B.1989年 C.1993年 D.1995年 4.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表现在法律上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权益得到补救,即为()。 A.学校事故 B.法律救济 C.法律责任 D.法律义务 5.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及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其侵犯权益的行为,依《教师法》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是()。 A.教师申诉制度 B.学生申诉制度 C.学校事故 D.法律救济 6.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______法律责任。 A.行政 B.民事 C.经济 D.刑事 7.1980年,我国颁布了(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8.1986年颁布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9.以下不属于学校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是() A.学校与学生 B.学校与家长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政府 10.在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比部门教育法低一层次的是()。 A.政府教育规章 B.教育行政法规 C.部门教育规章 D.教育基本法律11.学校事故就其性质而言,主要适用()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 C.过错推定 D.公平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②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③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2、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纵向和横向结构 3、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七部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 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 三种含义: 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 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P36) 1)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2)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3)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执教。 依法执教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依法执教包括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1)加强制度建设。2)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3)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3)教育法律的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 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位普通法、单行法。(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2018年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模拟题及答案

2014年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模拟题及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分,共20分)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__校长负责制____ 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______在全国范围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权利和义务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____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60___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6. _义务教育__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7.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_过错责任原则__ 8.学校_不得___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__.30日__内作出处理。 10.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__民事责任__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 2分,共20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ABC)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2.以下哪些处罚种类属于教育行政处罚:( ABCD)。 A.警告、罚款 B.责令停止招生 C.撤销教师资格 D.吊销办学许可证 3.李某是一名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ABC)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ABC) A.自行协商解决; B.申请调解; C.伤害事故的赔偿; 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括:( ABCD) A.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B.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C.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 D.对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6.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ABCD)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获得资助权 C、获得公正评价权 D、申诉、诉讼权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是国家的事业,为了保障这一事业,国家颁布并实施了多项教育法律法规,而这也成为了各地教师招聘考试的重要考点,因为只有了解了教育法律法规,教师们才有可能做到依法执教。通过对以往各地真题的分析,我们总结出了一些规律,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分类;二.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分类 1、颁布及施行时间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是(A)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间是(A) A 2006年 B 2000年 C 1996年 D 1986年 2、数字类考题 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年限是(D) A 6年 B 7年 C 8年 D 9年 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B)周岁的公民 A 16 B 18 C 14 D 20 3、权责类知识 某小学为追求升学率,将低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小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C) A人格尊严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D身心健康权 某教学点张老师根据班级学生人数太少的情况,打破传统课堂讲授惯例,进行讨论式教学改革。张老师这样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他的(B) A科学研究权 B教育教学权 C管理学生权 D民主管理权 4、重点法条出处 为了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国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对此专设一章作了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是(D) A《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下列法律法规中将教师视为专业人员的是(B)

最新2019年《保密法》法律法规知识完整题库500题(含答案)

2019年《保密法》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500题[含 答案] 一、选择题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ABC)处分。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开除 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 C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A.国家公务员 B.共产党员 C.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3.国家秘密信息不得通过下列哪些渠道传递:(ABC) A.手机短信 B.互联网电子邮件 C.普通传真机 4.某部干部李某为方便加班,用个人优盘从单位涉密计算机中拷贝了大量涉密文件带回家中,接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并进行处理,致使优盘中的涉密文件被窃取。李某的哪些行为违反了保密规定:(ABC) A.使用个人优盘拷贝涉密文件 B.将存有涉密信息的优盘带回家中 C.将存有涉密信息的优盘接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5.淘汰处理的涉密存储介质和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复印件等设备的信息存储部件,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送交(AB)销毁。 A.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 B.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 C.废品回收单位 6.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要求:(AC) A. 通过邮局邮寄 B.统一登记.编号,保密件保管 C.随意交由他人使用 7.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下列哪些设备:(ABC) A.无线键盘 B.无线鼠标 C.无线网卡 8.关于涉密计算机身份鉴别方式,下列哪些做法符合保密规定:(ABC)

A.秘密级计算机口令设置长度不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月 B.机密级计算机采用IC 卡或USBKEY与口令相结合的方式,且口令不少于4位;如仅使用纯口令方式,则长度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星期 C.绝密级计算机采用生理特征(如指纹.虹膜等)等强身份鉴别方式 9.涉密信息设备改作非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淘汰处理时,应当(C )。 A.删除涉密文件 B.格式化存储部件 C.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 10.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经过(B )审查批准。 A.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 B.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C.主管领导 11.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系统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C )确定系统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涉密信息系统防护要求进行保护和管理。 A.最低密级 B.大多数文件的密级 C.最高密级 12.当本单位需要将涉密文件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换时,下列交换方式中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是 ( AD ) A.如果外单位带涉密U盘来,在专用的供涉密文件交换的涉密转换计算机上进行杀毒处理,再将涉密文件拷至对方U盘 B.在专用的供涉密文件交换的涉密转换计算机上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 C.在专用的供涉密文件交换的涉密转换计算机上将文件拷贝至本单位专供信息交换用的涉密U盘 13.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到( B)进行。 A.销售单位 B.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密数据恢复资质单位 C.原生产单位 14.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A),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涉密载体应当编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汇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 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流学程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棱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期,(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科会人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高等教育法规基础

法律的概念( 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 (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术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 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师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P9-1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教育基本法所确立的我国全部教育立法和一切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 (一)教育政策的涵义 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二)教育法规的涵义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注意三点: 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 2.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 3.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与结构 (一)教育政策的类型 1.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 教育政策。 2.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 (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 (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 (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2.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 (1)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2)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 (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1.教育体制政策 教育体制政策包括办学体制政策,管理体制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政策,教育投入体制政策,教育认识管理体制政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六个方面内容。 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基础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

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带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 A. 教师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家长委员会负责制 D.校长负责制 正确答案:D 2,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 A. 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行政和刑事责任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正确答案:C 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中、小学生的身份表述是: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 A. 未成年公民 B.社会公民C普通受教育者D.青少年儿童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正确答案:A 4,教育法规的特点主要是()。 A.民主性、限制规范的普遍性 B.国家意志性、限制规范地方性 C国家意志性、民主规范地方性 D.国家意志性、限制规范普遍性 考点:教育法概述 正确答案: D 5,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津贴。 A.特殊岗位补助 B.生活补助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D.特殊奉献补助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正确答案:C 6,《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确立了我国教育发展的战略性目标是() A. 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B.进入高等教育强国行列 C进入继续教育强国行列 D.进入幼儿教育强国行列 考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确答案:A 7,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学生的行为,这是由学生的()决定的。 A. 人身自由权 B.荣誉权C隐私权D.人格尊严权 考点:学生的权利与保护 正确答案:D 8,个别教师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庆典活动等,这些行为主要侵害了学生的()。 A. 健康权B名誉权C受教育权D.隐私权 考点:学生的权利与保护 正确答案:C 9,教育法律责任不包括()。 A. 行政法律责任B民事法律责任C刑事法律责任D.经济法律责任 考点:教育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D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 节,不应该采取下列哪项措施?() A.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B.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作为高等教育工作者其中一员的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的定位也有了一定认识。以下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各章重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以及结合本人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总结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共七章内容,其中第一、二、三章分别阐述了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论述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讲的是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七章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 第一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分别从高等学校的类型、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与义务、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高等学校的类型:按举办主体划分,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按办学形式划分,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按办学层次划分,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基本条件、程序;高等学校的变更具体内容有基本形式、变更的审批、变更的核准;高等学校终止包含了学校终止的情形、审批;高等学校的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其他权;义务: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高等学校章程包含了地位、内容、制定与修改的主要内容;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论述了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高等教师资格制度、职称制度、聘任制度,以及高等教师常见的法律纠纷和权利救济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之“教育法律法规”精选试题

1、在我国教育史上,最早把小学教育规定为义务教育是在( )。 A.1904年 B.1922年 C.1949年 D.1986年 2、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 A.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B.教师的专业化尝试是从建立专门的师范培训机构开始的 C.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是在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确定的 D.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通过。 A.1985年 B.1993年

C.1995年 D.1999年 4、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法的国家是( )。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5、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 )。 A.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B.提高人的道德素质 C.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D.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和精神支柱 [page]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 )管理。 A.教育部门 B.学校自己 C.地方人民政府 D.国务院行政部门 7、下列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说法,哪种是错误的(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C.学校不得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D.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任何学校倾斜。 8、“四有、两爱、两精神”的教育目的出自( )。 A.《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B.《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最新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试题题库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建设行政主体的是()。 A.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 B.地方行使对建设活动管理职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答案】A 本题考核的是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及建设行政主体的概念。 建设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国务院及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使对建设活动管理职权的其他行政机关;二是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等。 2. 在建设工程中,下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A.施工企业 B.项目经理部 C. 勘察设计单位 C. 监理单位 【答案】B 本题考核的是法人的概念及施工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总称为()。 A.法律形式 B.法律体系 C.法律规范 D.法律部门 【答案】D 本题考核的是法律体系及法律部门(部门法)的概念。 4.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文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A.《招标投标法》B.《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C.《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D.《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答案】A 本题考核的是法的形式及其效力。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5.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A.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C.安全生产法D.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答案】B 本题考核的是行政法规的概念。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执行法律规定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以及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一般是《×××条例》。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 A.法律B.行政法规C.司法解释D.部门规章 【答案】D 本题考核的是部门规章的概念。 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7. 被代理人因为向代理人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高等教育注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和“提升科学研究水平”,那么作为高校的一名成员,应积极响应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我们不但要专研专业知识,更应该以身作则,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与师风,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以教育法学为基础,教育法学的研究的 主体是教育体系,教育法学以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理论、政治学为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历时考察、比较分析、个案研究的等方法发现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反馈给国家教育部门,教育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不段的完善我国的教育政策法规 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制定15部相关制度来完善我国教育法规。 、在咼等教育政策法规这本书中,我认为其各章重点如下: 第一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主要从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的章程、高等学校的组织机构这五部分来呈现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的内容。 前两节主要讲的是有关高等学校的基础知识,而后三节则从权利与义务、章程、内部组织机构方面分别阐述了高等学校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在高等教育里,维护高等教育 教师的合法权益是举足轻重的。本章主要讲述了高等教育学校里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这一部分是高等教育法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第一节是讲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利和义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教师的法定身份、教师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权利义务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是要依法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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