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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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考点归纳1.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3.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一、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二、教育法规1.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2.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三、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2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 主要是指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第二节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点归纳1.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一、幼儿教师的权利1.幼儿教师的一般权利1幼儿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2幼儿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2.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二、幼儿教师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一节幼儿的权利保护考点归纳1.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一、幼儿的权利幼儿的权利是指幼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幼儿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基本的人权;二是因为幼儿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1.幼儿的基本权利1生存权幼儿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是保障幼儿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2获得保护权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还比较弱小;不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并帮助幼儿实现自己的权利..3发展权发展权是指幼儿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其主旨是要保证幼儿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4参与权参与权指幼儿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2.幼儿的特殊权利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幼儿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2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幼儿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幼儿的身体安全..3人格尊严权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幼儿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幼儿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所有的法律
都围绕其核 心展开
• 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所有人都平等,普通话进行教学,不允许区分重
点学校或班级)
• 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P48(注意联系之前对于各种责任的理解区分)
4、教师王某在课堂上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教学,王某的教学行为
(
)
A、 合法,只要课堂教学效果好,用哪种语言教学无所谓 b、合法,都是
以尊重和大宏观角度为主线(维护国家和谐发展)
3. 保障性(做题按照 基本教学活动的保障,老师、学生的权利也要保障, 如九年义务教育的思路即可)
4. 平等性(非常重要,经常出考题)所有人接受教育机会平等,换句话
来说,就是所有人不管身体、心里等出现异常,都必须接受教育,只是 接受教育的场所不同)
5. 终身教育(很好理解,但要跟老师的终身学习区分)
行为(打骂学生,侵占财产);主观故意(一般指过度的不干预或干预 过度)P43有解释,但内容高级,考的不多。
② 法律责任种类,行政(惩戒为主,警告、记过);民事(侵占财
产);刑事(一般指出现了伤亡)一定要区分!
综合素质
真题
2、放学后,15岁的李某与同学王某在酒店和朋友聚餐,在喝完从酒店买 的白酒后,李某与王某发生了争执,李某拿起酒瓶击中王某的头部,致 使王某成为植物人,此次伤害事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核心:每个适龄的人均须接受,强制!所有人平等,并且教育是免费的。 思路:
不允许将学生分为优良中差,不允许进行客观差异对待,如按成绩排名座 位等。 换句话来说,就是在我们教学过程中,将学生看成自己的孩子或者极为重 要的VIP,不能让他们收到任何心灵上的伤害。 并且一切都必须以人为本。万事遵从法律,比如,不允许使用未经允许的 教科书。 防止任何一位学生辍学,通俗的说,对于顽固的家庭,需要请他们来读书。 同时学校、社会也有义务为学生的上学提供便利。

幼儿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1节教育法律、法规、政策

幼儿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1节教育法律、法规、政策

一、教育法律[了解]:所谓法律,指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与其他法律的主要不同在于调整的对象不同,比如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公民、法人以及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教育法主要调整国家、学校、教师、家庭、学生之间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教育法一般仅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在我国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实施办法》等。

二、教育法规[了解]:(一)教育法规的概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横向结构2.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

三、教育政策[了解]:(一)教育政策的概念教育政策有着与其他政策相似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1)指向明确;(2)相对稳定;(3)影响广泛;(4)体现统治阶级意志;(5)不具强制性。

(二)教育政策的类型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分类2.根据政策的内容与层次分类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分类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分类(三)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是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教育政策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调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力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体功能有:1.规范功能:规定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的依据。

是宪法在教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党的方针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这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一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一

2022年X省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养》教育法律法规一【考点一】教育X【考点预测】()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完成肯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开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肯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根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A.教育XB.教育法规C.《X教育法》D.《X义务教育法》答案:A【考点归纳】教育X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完成肯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开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肯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根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X的类型包含:(1)依据制定X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X、国家的教育X和社会团体的教育X;(2)依据X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X、根本X和具体X;(3)依据X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X和地域性X;(4)依据X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舞性X和限制性X。

【考点二】教育法规【考点预测】()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

A.《X教师法》B.《未成年人保护法》C.《X教育法》D.《X义务教育法》答案:C【考点归纳】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标准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标准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治理教育的根底和根本依据。

教育法规的类型包含:(1)依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法和表达方法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一般法。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X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根本法,而《X义务教育法》《X教师法》等为一般法、单行法。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依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考点三】教育法律救济行政复审制度属于()。

A.诉讼渠道B.行政救济渠道C.民间救济渠道D.教育机构救济渠道答案:B【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改正、制止或矫正X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

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

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教资综合素质教育,在今天这个时代已经成为教育的热门话题。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除了教学技能外,了解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同样非常重要。

在教资考试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更是考官们审查教师综合素质的重要考点。

以下将列举一些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

首先,教师资格考试中法规题型占比很大,相关的法规条文和解释需要教师们牢记。

例如,关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法规内容,涉及到教师日常工作中的言行举止、职业操守、教学态度等方面。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这些道德规范的内涵,透彻领会其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其次,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学校管理的相关法规内容也是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比如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学校办学资格的认证和审批,学生管理和纪律处分等方面。

考生需要了解相关法规的规定,熟悉学校管理中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另外,教育系统中的教育改革与发展也是考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比如最新的教师评职称制度改革、学校质量评估制度的建立、教育信息化的发展等方面。

考生要掌握这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了解其中的政策导向和实施措施。

再者,涉外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相关的法规也是考试的重要考点。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涉外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已经成为一个热门领域。

考生需要了解相关法规,熟悉涉外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的政策和管理要求。

最后,教师法律责任和教师权利维护也是考试中的重要内容。

在日常工作中,教师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需要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考生需要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法规的要求和规定,提高综合素质教育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合格教师的资格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希望广大教师考生能够认真对待这些重要考点,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义务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义务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 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 务教育经费。 7.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 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小学《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义务教育法
第二节 义务教育法
二、教育单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章63条、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 施行。 1.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 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 杂费。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 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 的义务。 2.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第三章学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 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 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幼儿教师职业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幼儿教师职业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一、单项选择题1.教育法律关系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是( )。

A.教育部门和下属学校B.教育机构和非教育机构C.教师和学生D.教育领导和教师2.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由()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地方国家权力机关D.教育部3.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

A.国家财政拨款B.城乡教育费附加C.社会集资拨款D.教育专项资金4.依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下列属于特别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6年12月29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A.八B.九C.十D.十一6.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 )。

A.教师负责制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C.家长委员会负责制D.校长负责制7.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

A.三年B.三至五年C.五年D.十年8.如果学校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是()。

A.当地人民政府B.当地人民法院C.当地人民检察院D.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内,做出处理。

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决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A.10日B.15日C.30日D.2月10.《教师法》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是由申请人户籍地或其任教学校所在的()认定. A.省级教育行政部们B.省级人民政府C.县级教育行政部门D.县级人民政府11.我国专门的幼儿教育行政法规是()。

A.《未成年人保护法》B.《幼儿园管理条例》C.《幼儿园工作规程》D.《儿童权利公约》12.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的部门是().A.党中央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D.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13.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 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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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教育法律法规一、教育法律概述(一)教育法律的涵义教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的特征1.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2.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3.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4.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1.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⑴宪法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

教育方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受教育权:”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单行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4)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教育法和教育法律,为实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而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教育行政规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教育行政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或批准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2.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由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颁布,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三、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①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指的是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包括一部分弱智);---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组织的依法成立,终于被解散或撤销。

内容和范围由其成立宗旨和义务范围决定的(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三种: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教育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

四、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特征①法律责任具有法律的规定性。

②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③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

④法律责任由违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3.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通常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做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教育活动中,有可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包括:①、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尤其是义务教育经费的;②、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③、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④、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⑤、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⑥、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⑦、招生中徇私舞弊的。

3.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无过错即无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2)过错推定原则加害人就其所致的侵害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教育法律责任的分担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性质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以学校为行政主体,以教职工和学生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一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为行政主体,以学校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学校的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教育法第31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学校法人的特点:①公益性学校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教育法》第8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②办学自主性。

自主办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为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完全摆脱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控,而是政府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中赋予学校更多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

③财产独立性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

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学校取得法人地位的条件是什么?《教育法》对学校法人的规定: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三)学校的义务1.尊重和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1)学校要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2)学校要平等对待学生,耐心教育和帮助后进生,不得歧视;(3)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案例]17岁的林某是一名在校学生。

一天,林某将一个学校的两台电脑盗走。

因林某犯罪时年龄不满18周岁,法庭予以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庭审中,林某痛心疾首,表示想回学校继续读书。

为了能与学校一起做好帮教工作,办案法官和律师动员林某就读的学校派人参加庭审旁听,宣判后让林某返校学习。

不料,学校已在公安机关对林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取消了其学籍,声称学校与林某已不存在任何关系。

面对办案法官的多次解释和劝说,校长以收留一名盗窃犯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为由,拒绝林某重返学校。

问题:学校是否有权开除违法违纪未成年学生?案例分析:两种观点:成年人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无权开除;受教育权的本质是要保护绝大多数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学校不开除违法学生会损害其他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校是否可以开除违法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的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罚不在羁押场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在法院的有关判决生效后,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未达到刑事强制措施条件,学校应按规定将其送往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27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在本案中,林某系未成年人,且被判处缓刑,并有复学的愿望,这个要求是正当的。

学校应当予以满足,以“对学校会产生不良影响”为由将其拒之门外是违法的。

此外,学校在公安机关对林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就取消了林某的学籍,声称林某与学校不存在任何关系,这一做法也是违法的。

2.尊重和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学校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2)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3)学校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案例]2007年11月初的一个下午,七台河市某中学初二( 3)班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同学们在老师的组织下,每6个人一组练习100米冲刺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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