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国税函[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你们《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9〕1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需上报的材料及审批程序问题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三、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码问题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税收政策体系 越来越繁杂
企业交易行为 越来越复杂
税收征管措施 越来越严格
企业税务 问题 越来
越多变
风险源-经营性风险
• (一)纳税人税收问题多变的正面影响
• 纳税人面临多变的涉税问题,对涉税业务的需求增加,对 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着正面的作用,为行业的做大做强 提供了业务支撑。
•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注意事项
•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发起人(出资人)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厘清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能
• 按照章程规定,协会是注册税务师的自律性组织,对注册 税务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协会理事会设立行业自律检查 及惩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并 提出惩戒建议;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协会对个人会员 的惩戒种类可分为:
• 1、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事务所受罚案例的思考
• 企业提起复议后,复议委员会认为税务师事务所曾出具过 鉴证,遂撤销了对企业的处罚决定,改为对中介机构进行 处罚。
• 思考:1、纳税人是否通过购买鉴证服务规避完全规避涉 税风险或将涉税风险转嫁给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 2、事务所是否应该受罚,如果受罚,应该如何处罚?
厘清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 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9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自2月15日起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实施《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二、在省未统一制定涉税鉴证业务政府指导价前,各地涉税鉴证业务政府指导价暂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271号)自2月15日起废止。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九年二月十一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15日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税发[2009]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7509d380eb6294dd886c6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2009年12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附件:1.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附件1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标准,保障涉税鉴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涉税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鉴证人,即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被鉴证人,即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是指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卷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正确的是:A、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B、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C、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颁发税务登记证件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在涉税服务中,税务师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直接给出具体税务处理意见B、税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进行初步判断,但最终处理意见由税务机关决定C、税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进行初步判断,并给出合理的税务处理意见,供纳税人参考D、税务师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可以不予答复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给予该工作人员处分后,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B. 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撤销。
C. 行政许可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应当办理该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D. 撤销行政许可必须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原行政机关实施。
4、某企业因欠缴税款被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冻结了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企业在被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期间不得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B. 税务机关有权直接从被冻结的资金中扣缴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C. 若企业认为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深国税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2〕82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既生产上述三类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我市试点纳税人共11户(见附件1:《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企业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
请各单位务必对照《统计表》查漏补缺,如发现有符合条件但未填列在《统计表》的纳税人,应及时补增。
同时统一组织调查摸底和实地盘库工作,一方面了解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购进农产品的基本情况;生产销售的产品种类、耗用农产品情况;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情况;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情况;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情况等。
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期初库存产品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协助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耗用农产品比率计算表》(见附件2)及《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转出核定表》(见附件3),并按规定于6月底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现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风险意识税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4号公告【发文日期】2010-09-14【实施时间】2010-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为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完善责任保障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总机构统一提取、使用。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
主营业务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
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
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本条第一款事项发生后,税务师事务所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本年度负担的保险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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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函﹝2009﹞39号
【发文日期】2009-02-09
【实施时间】2009-0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鉴于我市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已有规范程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跨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同时按照省局和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备案;在本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仍维持已有备案操作程序。
二、各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含跨市执业)进行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事务所出具的所有报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开出的发票的客户联、记帐联(原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备案表(网站下载)填写完整,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携带电子版格式。
三、备案表填写注意事项
(一)报告编号一栏按照事务所法定编号、年度、鉴证报告类别、报告自然顺序号填写,不能有符号及中文。
例如:深圳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其2006年出具的财产损失类第3份鉴证报告书,其编号应为该事务所法定编号24001加上自然年度2006,加上财产损失类别号码为04,再加上报告顺序号0003,即:备案表报告编号一栏应填写:240012006040003
(二)纳税人识别号应填写客户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即13位4403开头的号码)。
(三)按照涉税鉴证报告的不同类别进行以下分类:
1.01为汇算清缴类;
2.02为注销税务登记及清算类;
3.03为土地增值税类;
4.04为财产损失类;
5.05为房地产完工产品毛利类;
6.06为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类;
7.00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别。
四、鉴证报告签章格式
涉税鉴证报告必须按照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在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前提下,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印章,经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加盖: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方可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