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人身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人身保险
山东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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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辩条款,它是指在被保 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 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 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履行告 知义务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在我国目前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列入不可争 辩条款,但《保险法》条文中有这种思想的体现, 因而工作实践中一般遵照不可争辩条款的原则执行。 见《保险法》第54条规定。
第八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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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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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重要概念
1、狭义的财产保险(以财产物为标的) 2、广义的财产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4、健康保险 5、生存保险 6、死亡保险 7、生死两全保险 说明: 人身保险=3+4+5+6+7 非寿险=1+2+3+4 寿险=5+6+7 广义的财产保险=1+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第三领域的保险=3+4
第四节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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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 的死亡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 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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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人身保险

(二)万能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 非约束性的寿险。
(三)分红保险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 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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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1.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 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 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 侵害的客观事实。
6.人寿保险的保障性与储蓄性
二、传统型人寿保险
(一)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
1.含义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 寿保险。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或者至65岁、 至70岁等。 定期寿险 投保日 期内死亡,保险人 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到期日 到期日仍生存,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不退还 保险费 11
二、健康保险的特点
(一)精算技术 (二)健康保险的给付 (三)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四)成本分摊 (五)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六)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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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金保险
1.含义 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 付生存保险金,且相邻两期的间隔时间不超过 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是实务中生存保险的最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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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投资连结保险
中国监管规定中定义的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 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 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标的:人的寿命或身体 保险责任:生、老、病、死、伤、残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一)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保险
注:医疗费用保险采用补偿方式进行
(二)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根据需要和缴费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影响人身风险的因素呈现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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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寿险附加条款 也叫附加险或附加特约,是在主险基础上可由投保人 加保并交纳相应保费,即可获得多种补充保障。主要有 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2.免缴保费条款 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5.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 6.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概述 <一>概念: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 残疾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种类 1.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意外伤害收入补偿保险 2.按投保意愿分: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3.按投保方式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4.按承保危险不同分:普通意外伤害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5.按承保期限不同分:长期意外伤害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 险、短期意外伤害险
<三>特征: 1、保险金额一般是固定的,属于补偿性保险 2、保险期限以短期为主 3、承保标准严格,并有一个观察期(通常半年)
4、保单是否续保由保险人决定。
5、有共保条款:免赔额的条款,比例给付条款(一般承8090%),给付限额条款
6、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
7、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8、风险的多变性与难测性
二、种类:按保障内容分 <一>医疗保险: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相关的一般 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 2、住院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由于住院而产生的费用,比 床位费、医生费用等。 3、手术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手术而发生的费用。 4、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 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则包括医疗和住院、手 术等的一切费用。 5、特种疾病保险:是在确定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 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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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金,但应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还贷款本息。
案例
朱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 元的重大疾病险,并且投保该险种已有5年。保单 规定,贷款金额最高为当时现金价值的70%,年利 息为6.14%。目前,朱女士保单的现金价值已达 50400元。朱女士2009年2月6日因生意周转急需现 金,将保单向保险公司进行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为 35280元,假设朱女士贷款6个月。贷款期限内,朱 女士突然检查出患有保单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按保险范围分 : 人寿保险— 生命— 生存、死亡 健康保险—身体— 疾病、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生命—意外伤害致死 — 身体— 意外伤害致残 按投保方式分 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按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 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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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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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寿险的两个重要条款
•允许投保人在定期寿险期满时可选择续保 •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限制:规定年龄及续保次数 •允许将定期寿险转换为有现金价值的保险
可续保 条款
可转换 条款
•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带有现金价值的保险:终身、年金、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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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风险同质性 也可称为风险均等原理。风险同质性原理就是指每个 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 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很多,主要有:①年龄;②性 别;③职业;④健康状况;⑤体格;⑥居住环境;⑦家族 病史;⑧生活习惯;⑨以往病史;⑩个人爱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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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同时该保单的现金价值足够缴付
所欠缴的保费时,此时保险人可以在保单现金价值中自动 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
保险学第八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
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 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 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定义理解
标的:人的寿命或身体 保险责任: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
(一)人身风险的客观性
保险期间内仍生存,不能得到保险金,也不退保费
2.终身寿险
终生保险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
保险 不定期的死亡保险
终身保险按缴费方式可以分
普通终身保险 限期交费终身保险 趸交终身保险
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
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者期满生存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者则上不能躲避 故意行为不属于
3.意外伤害的构成
两个必要条件
意外和伤害
意外伤害
也是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人意愿
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明显、剧烈 的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意外伤害保险
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
均衡保费
均衡保费
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交保费相等
P149表8-1 均衡保费早起高于自然保费,晚期低于自 然保费,即是用年轻时多交部分弥补老年 时少交的部分,将死亡风险造成的损失均 匀分摊于整个保险期间
(三)风险同质性
风险同质——风险均等
每个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 相同风险水平的人缴纳相同的保费,不同风险
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
(4)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且不能为负,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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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合两全保险 1、概念:由几个人共同投保的两全保险。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任何一人死亡,保险人给 付全部保险金; 联合被保险人无一人死亡,保险期满时保险金由全体被保 险人共同领取。
特种人寿保险
一、简易人寿保险(美国19世纪中叶) 一种保险金额低,不必检查被保险人身体的终身寿险或两全 保险。 按保费单位出售,而不是按保险金额单位出售 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相对高于普通终身寿险 二、可调整的人寿保险(20世纪70年代通货膨胀) 保单持有人可以定期调整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现金价值与 保险金额
(四)作用 1、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可保资格(因为随年龄增加或因健 康原因得不到人寿保险的保障) 2、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费率低,则同样的保 费可多获定期寿险) 3、定期寿险适用于低收入而急需较高保险金额的人购买, 如大学生、刚结婚有了小孩的年轻夫妇; 4、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债务人死亡,定期寿险的保险金 可用来偿还贷款) (五)条款示例
(二)人身保险的研究内容 1、社会主体——人——所面临的风险 2、人身保险经济活动中所包含与反映的生产关系
投保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
(三)人身保险的三个方面说明
1、人身保险的客观性 风险是可以预测的 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于过于微小 有众多的同类风险暴露单位 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
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 1、含义: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 部保费的终身寿险。可以理解为限期缴费 的一种极端形式。 2、特点:投资为主,保障为辅。适用于短 期内高收入者,如体育和文艺明星、私营 业主等。
限期缴清保费的终身寿险
1、含义:即要求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都缴付保费, 期满后不再付费,保单有效至被保险人死亡。 2、特点: 缴费多少与缴费期限相关; 年均衡保费大于普通终身寿险,适合短期内有较高收入的 人购买。 3、缴费期的界定: 规定缴费的年数; 规定达到被保险人某个年龄,如退休年龄。
第八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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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责任分类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按保险期间分类
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 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
按承保方式分类
团体人身保险 个人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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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 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 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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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高先生现年55岁,用趸缴保费购买了 一个10年延期金额保底年金,保费为20万 元,每年给付金额为2万元。假设高先生在 (1)60岁死亡,(2)70岁死亡,(3) 80岁死亡,保险公司的给付金额分别是多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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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保单是一份延期年金,在高先生满65岁 时开始给付。 (1)按“保单现金价值”、或者“所交保 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数额较高的”、 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高先生已领10万元(不足20万元), 现受益人再领10万元。 (3)高先生已领30万元(超过20万元) , 现停止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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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 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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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保险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 保险人将对其配偶提供约定的月收入保险金直到 保险单规定的时期为止。例如,张某购买了一份 10年期的家庭收入保险,每月收入保险金为1000 元,合同规定如他在10年内死亡,收入保险金的 领取期至少为3年。假设张某在购买保险两年后死 亡,保险人要对其妻子支付1000*12*8=96000元 的收入保险金,如他在6年后死亡,保险人支付 1000*4*12=48000元保险金,如在第9年死亡,保 险人支付最低3年的保险金1000*3*12=36000元, 如期满生存不给付保险金 8
第八章 人身保险

LOGO主讲人:周蓉组员:张泽宇秦臻黎毅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订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等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人的生命和身体两部分。
当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以人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两种状态存在。
2012年,我国人身保险费收入为15 500亿元,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0 200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65.8%,由此可看到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及其发展前景。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客观依据,即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有时是重置价值或账面价值)商定保险价值,在保险价值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但是,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由于人的生命或身体很难用货币准确的衡量出其实际价值的大小,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无法根据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而是由投保人依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包括丧费用、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遗属生活费用、退休养老费用、债务等。
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则与其收入水平和负担状况有关。
正式人身保险的这一特征,人身保险只能采用定额给付保险金的方式。
⏹在财产保险中,只有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而且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医疗保险除外),其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和缴费能力协商确定,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时,不论保险人有无损失及损失金额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