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未尽告知义务属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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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15•【文号】法〔2017〕332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7〕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案例88-92号),作为第17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5日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义务/行政程序/确认/违法判决裁判要点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

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2项基本案情1994年12月12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简阳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对本市区范围内客运人力三轮车实行限额管理。

1996年8月,简阳市政府对人力客运老年车改型为人力客运三轮车(240辆)的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3500元。

撤销行政处罚流程主要是什么

撤销行政处罚流程主要是什么

撤销行政处罚流程主要是什么撤销行政处罚的流程就是执行人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以后,认为执行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的情况下就会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所以想要撤销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来说,自己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这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撤销行政处罚流程主要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行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复议或者诉讼后,认定执行人行政违规行为不存在的,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撤销行政许可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

撤销行政许可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

撤销行政许可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正文:一、引言本文就撤销行政许可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撤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法律依据2.1 撤销行政许可的定义撤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对特定主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追回许可证书或取消许可证件的行为。

2.2 相关法律依据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撤销行政许可的特点和适用条件3.1 特点撤销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是由行政机关作为主体来实施的,行政机关有权对其所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撤销。

②发生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撤销行政许可一般发生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即行政许可决定生效之后,但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

③撤销决定应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行政机关在撤销行政许可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3.2 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规,撤销行政许可需要符合以下适用条件:①许可证持有人存在违法行为或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存在违法行为或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②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申报、违反许可条件、滥用许可权力等。

四、撤销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与联系4.1 区别撤销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区别:①行为对象不同撤销行政许可的对象是行政许可的主体,即许可证持有人;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即违法行为人。

②目的不同撤销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并恢复法律秩序。

4.2 联系撤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例如:①撤销行政许可可能会伴随行政处罚在撤销行政许可的同时,行政机关还可能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行政处罚,以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主要是约束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公法规范,包括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者违反附条件的行政许可证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的行为人,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的抑制或者制裁的行政权力。

一般来说,行政处罚权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

行政处罚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履行行政职责、责令停产停业、收回行政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直至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等。

行政处罚往往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一种手段。

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处罚决定的原则、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执行的程序、处罚告知、听证程序等。

二、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途径。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立案、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其中开庭审理是整个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开庭审理,对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审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诉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全面审查,裁定是否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并作出赔偿决定。

行政诉讼程序实现了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既保证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保护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法的两个重要内容,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手段,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练习题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练习题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试题集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小题可供选择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序号填入括号中)1、现行宪法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时间是( C )。

A.1982年3 月4日 B.1982年 4月 4日C.1982年12月4日 D.1982年12月14日2、下列属于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是( A )。

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C.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D.个人财产、名誉或其他利益的情况、资料43、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 B )个工作日。

A.5B.7C.10D.154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D )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A.10B.15C.20D.304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C )A.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伙同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6、某省水利厅发现其附近有地热资源,希望开发两眼用于开采地下热水的地热井,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的采矿许可证件。

于是,便携带有关资料到某省地质矿产厅办理有关地热井的采矿登记手续,地质矿产厅依法给予了采矿登记。

该采矿登记属于何种行为( C )。

A. 属于行政确认,因为采矿登记确认了采矿权B.属于行政内部审批,因为水利厅和地质矿产厅都属于行政机关C. 属于行政许可,因为该采矿登记是依申请作出的且是依据法律作出的D. 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为采矿必须进行登记47、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B )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A.受委托组织B.委托行政机关C.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D.同级人民政府48、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以( B )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保证本厅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规则》、《**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本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追究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根据其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所承担的职责以及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但违反法定程序是经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因承办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由承办人或者审核人承担过错责任。

审批人在审批行政许可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七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三)受理、审查、决定、撤销行政许可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能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未依法说明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判断题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判断题

三.判断题1.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执法人员对公民没收50元以下财物,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5.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行政机关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9.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10.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12.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3.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自己强制执行;×14.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16.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1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6.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17.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18.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19.根据罚缴分离的规定,当事人最迟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20.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2.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2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2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2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5.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26.只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一律停止执行; ×27.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8.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9.罚金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3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31.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 日内提出;√3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 ×3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35.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6.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7.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38.着装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9.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40.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1.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4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权利保障原则内容;√4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4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该组织的性质是行政机关;×45.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协商后可以变更或撤销;×46.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归公民个人所有; ×47.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48.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9.在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泛得多; √50.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5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5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 ×5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5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55.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6.涉及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57.立法被授权机关可以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58.立法被授权机关授权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59.十八大报告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60.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1.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有所区别,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6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63.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64.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65.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66.行政机关可以法外设定权力; ×67.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68.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69.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7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7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72.对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来说,党规党纪高于国家法律,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7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74.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75.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76.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维持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77.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78.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9.律师法第 7 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这是典型的行政许可; √80.对于数量有限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申请人中任意选择一人,准予行政许可,这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范围; ×81.结婚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82.实施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以体现公平竞争;√8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84.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85.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另设一个内设机构统一送达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86.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87.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就自始至终不发生效力; ×88.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89.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5 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9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91.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之外,适当增设其他条件; ×92.依法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情况紧急的除外; ×93.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94.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未经公布,不能成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95.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取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 ×96.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数量有限的许可,同等条件下,先申请的优先; ×97.行政机关一般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外; ×98.行政许可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 ×99.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00.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101.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10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收取工本费 ;×103.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0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05.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10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107.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08、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109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110.行政许可依法可以转让;√11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合法原则,实施行政许可要求实施主体合法、主体权限合法、依照法定实施条件和依照法定实施程序;√11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1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11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115.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116.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可以作出扩大规定,而地方性法规不得做扩大规定;×117.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118.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11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120.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设定;×121.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122.行政机关对查封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包括在查封的期间内;×123.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4.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125.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但强制执行的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12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127.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行政机关不得重复查封;√128.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129.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1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13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或事后补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132.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133.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134.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13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可以申辩;×136.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137.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138.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39.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140.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重复实施查封、扣押;×141.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142.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代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14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45.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146.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停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改为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147.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该具体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14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149.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50.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无权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51.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15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是原则,不停止执行是例外; ×15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15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155.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的,推选 1 至 3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156.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157.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行政复议期限自公告张贴之日起计算;×158.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159.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16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计算;×16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 60 日起计算;√162.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163.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6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6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三审终审制度;×166.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167.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168.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6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70.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171.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172.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17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174.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7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176.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177.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 √178.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179.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180.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181.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82.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8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84.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185.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

有关撤回、撤销、注销、吊销四种行政行为的理解与辨析

有关撤回、撤销、注销、吊销四种行政行为的理解与辨析

有关撤回、撤销、注销、吊销四种行政行为的理解与辨析作者:段燕山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权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对某一行政许可进行撤回、撤销;亦或是作出吊销、注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因概念模糊进而导致行政违法。

本文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回、撤销、注销、吊销四种行政决定从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探讨并加以辨析。

关键词:行政行为;撤销;吊销;注销;撤回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职权的过程中,常常需要作出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行政决定,但由于该四种行政行为之间相互关联且名称类似,实际中极易混淆进而导致行政违法。

笔者在本文中将从行政机关如何合法行使相应职权的角度,对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四种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辨析和厘清。

一、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的法律概念(一)撤回撤回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和客观情况发生变更,将已经颁发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行政许可收回。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作出许可的依据被修改或废止,或作出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行政机关可以合法地收回已生效的被许可人合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如因此造成被许可人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二)撤销撤销是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实施的纠正措施,主要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时,撤销许可期限尚未届满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2)超越法定职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如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注销注销主要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由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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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未尽告知义务属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
王世涛
[案情]
李某于2005年6月21日到某市环保局登记申请建设台球厅。

该环保局经审核发现,李某申请的台球厅项目与二楼居民毗邻,遂依法要求申请人征求毗邻居民意见。

7月28日,环保局收到申请人李某全部申请材料及毗邻居民意见,即审批了该建设项目。

8月8日,环保局接到该项目毗邻居民赵某的申诉材料,称申请人冒充其出具意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请求环保局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

环保局经调查发现,赵某反映情况属实。

李某也承认了其冒充赵某向环保局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并对自己的欺骗行为作出书面检讨。

8月12日,环保局作出撤销台球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

[分歧]
李某不服环保局作出的撤销其台球厅环保许可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认为该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告知自己有要求举行行政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被告辩称,其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是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第一,环保局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是合法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原告申请的台球厅建设项目位于居民楼下,直接关系毗邻居民的重大利益,依法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环保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不需要听证。

因为,环保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

依据该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不需要举行听证。

第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为其承诺所述情况真实性以及诚信度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从本案可以看出,原告李某冒充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的行为取得了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当为提供虚假材料和不诚信的做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评析]
对于这一案件如何妥善处理,关键在于对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的定性,是行政许可行为还是行政处罚行为,继而决定对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

笔者认为,撤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虽然撤销和吊销用词不同,但撤销许可证和吊销许可证在法律上其法律效果是一致的,即许可证法律效力的完全否定,及行政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行政许可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对被许可人意味着经营资格的丧失,属于行为罚。

因此,可以认为撤销行政许可证也是一种行政处罚,并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环保局认为作出的撤销决定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所以撤销行政许可不需要听证这一主张是错误的。

应当认识到,环保局在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决定以外,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实地考察。

本案对于台球厅娱乐性经营场所的许可,仅通过书面的形式审查显然不当,而应当对台球厅经营地点的选取及对周边居民的影响进行现场考察。

由于环保局没有进行现场考察,仅听信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并取得许可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外,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决定可采用的救济手段,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及其期限。

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吊销许可证是可以申请行政听证的,因此,本案环保局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时,还要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有权申请听证及其期限。

由于环保局在撤销行政许可证没有尽到以上
告知义务,因而可以认为,环保局的该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瑕疵甚至违法。

基于以上认识,对本案可以形成以下结论:
环保局撤销行政许可行为在实体上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申请人故意编造虚假材料申请许可并取得许可,属于申请行政许可中的欺骗手段,因而,对其已经取得的许可进行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但同时环保局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着瑕疵和违法。

主要表现为,其一,环保局在决定许可前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而不仅是形式审查;其二,环保局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时,没有告知当事人不服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要求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目前我国行政法的原则精神,实体虽合法但程序违法,行政行为也归于无效。

所以,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环保局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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