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公司劳动全同制管理办法
担保行业管理制度范本

担保行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行业经营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行业,是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服务,以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的行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担保业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担保机构的章程应当明确担保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措施、内部管理制度等事项。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对担保项目的可行性、风险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第十条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与债务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担保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担保项目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担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担保业务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担保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担保业务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状况、业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金融监管规定,确保业务合规。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业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小型信用担保公司规章制度

小型信用担保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出借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信用担保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公司高管、员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信用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条信用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促进企业经营稳健发展。
第五条信用担保公司应当建立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弘扬职业操守,提升员工的诚信意识。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六条信用担保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等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董事会是信用担保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进行监督的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第九条经营管理团队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操作和管理工作,实施董事会的决策。
第十条信用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合规与监察部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发生。
第十二条合规与监察部门负责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确保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正规渠道招聘员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纪,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表现出色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违法的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信贷风险,确保出借人的本金安全。
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的管理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管控,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保持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坚持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的原则,实行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民主决策和有效监督。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体系,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发展。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公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行有效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当设立各类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风险管理机构,独立行使职责,有效监督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时跟进国家法律政策及行业风险动态,提供法律咨询和合规指导。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既要有保障公司利益的预防措施,又要有保障客户利益的措施。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
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发布。
企业员工的担保制度

企业员工的担保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员工担保行为,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权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防范担保风险,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正式员工和实习生,无论职位层级和部门。
三、定义1.担保:指员工以个人名义或经企业授权,为他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2.担保风险:指员工担保行为可能对企业造成的财务损失和声誉风险。
3.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人担保等形式。
四、担保的管理标准1.申请和审批:员工需要书面向上级主管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级主管应根据职务、风险评估等因素,审慎考虑申请,并书面批准或拒绝。
2.担保限额:根据员工职务、收入水平和信用评定结果,通过评估确定员工的担保限额。
3.担保合同:员工应与被担保人签订明确的担保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担保事项的明确和合法性。
4.担保责任履行:员工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确保担保事项顺利进行。
5.担保跟踪管理:上级主管应定期跟踪和监督员工担保事项的进展和风险情况,对重大担保事项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6.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员工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担保事项,应及时核查、监管和纠正,以最大限度降低担保风险。
五、担保的考核标准1.绩效考核:企业将担保行为纳入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根据员工的担保业绩、风险控制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绩效评估。
表现出色的员工将受到肯定和奖励,表现不佳的员工将受到批评和相应的惩罚。
2.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员工担保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员工担保的规模、频次、违约率等因素,评估员工在担保风险防控方面的表现。
3.培训与指导: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担保政策和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担保业务技能和风险意识,确保员工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惩处措施:对于违反担保制度的员工,根据违规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调整岗位等。
信用担保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公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及各分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员工按时上下班,减少迟到、早退、旷工等违规现象,保障公司业务正常开展。
第二章考勤时间与工作制度第四条公司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春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至10月31日):8:20-11:30,13:00-17:30;秋冬季作息时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8:20-12:00,13:00-17:00。
第六条员工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准时上班,不提倡下班后无事在公司长时间逗留。
第三章考勤办法第七条公司实行打卡制度,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下班打卡。
第八条员工上下班打卡时间各一次,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打卡,需在当天内向主管领导报备,并补打卡。
第九条考勤周期为每月第1个工作日至最后1个工作日。
第十条员工考勤异常(迟到、早退、旷工等)应提交《请休假申请表》、《未打卡补记申请单》等,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分公司业务及风控人员每月可有5次未打卡记录,集团各职能管理中心及分公司财务、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每月可有3次未打卡记录,在此范围内的未打卡无需填写《未打卡补记申请单》并可计算全勤。
第十二条超过规定未打卡次数的,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及时提交《未打卡补记申请单》进行审批,以忘记打卡为理由的《未打卡补记申请单》及未经审批的未打卡记录,将按50元/次扣除当月工资。
第四章考勤记录与处理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考勤的记录、汇总、审核和上报。
第十四条考勤记录作为公司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对违规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担保;(二)为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四)为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从事证券业务;(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责任准备金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担保损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融资担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三)指导融资担保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四)依法处理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
信用担保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确保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相一致,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正式员工及试用期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薪酬体系公平合理,确保员工付出与回报相匹配。
2. 激励原则:通过薪酬激励,激发员工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3. 可行性原则:薪酬体系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4.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发展,适时调整薪酬体系。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四条本企业薪酬由以下部分组成:1. 基本工资: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稳定员工收入。
2.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岗位责任、所需技能、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
3.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
4. 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和员工贡献,给予年终奖金。
5. 其他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等。
第三章薪酬发放第五条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年终奖按年度发放。
第六条薪酬发放时间:每月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年终奖在次年1月10日前发放。
第七条薪酬发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第四章薪酬调整第八条薪酬调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或降职,薪酬相应调整。
2. 绩效考核: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调整绩效工资。
3. 年度调薪: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工作表现,进行年度调薪。
第五章薪酬管理职责第九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薪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薪酬的计算、发放和核算。
第十一条企业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薪酬的发放和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担保单位管理制度

担保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单位的管理行为,提升担保单位的风险防控能力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担保单位是指经营金融担保业务,为受援助方在其贷款、融资活动中提供保证担保的单位。
第三条担保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保护受援助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担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决策、规范操作,确保担保业务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条担保单位应当不断加强员工岗位培训,提升员工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提高担保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担保单位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和权责关系。
第七条董事会是担保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第八条监事会是担保单位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九条管理层是担保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工作,履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担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协作高效的组织架构,确保各部门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担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划分谁是内部概念,谁是组织差异谁是服务对象列出来,把不同概念分清楚的员工研究一下规章制度第十二条担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等方面。
计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担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五条担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六条担保单位应当设立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担保业务的开展,包括担保审核、担保维护、担保跟踪等业务环节。
第十七条担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受援助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客观评估,科学确定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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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公司劳动全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度,以及
《XX市担保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公司(甲方)与员工(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与员工必须共同遵守。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三条公司按照《劳动法》和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公司总经理与下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公司副总经理;
2、公司总经理助理;
3、公司各部门正、副职经理;
4、公司业务人员;
5、公司其他员工。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暂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分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二种类型。
因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一般在1—2年)、中期合同(一般在3—9年)、长期合同(一般在10年以上)。
签订
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和员工个人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 个月的试用期。
合同期限在1 年以上2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90 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应届本科及大专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有工作经历的除外)实行1 年见习期,见习期中可含不超过3 个月的试用期。
2、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但实行 3 个月试用期。
第七条公司出资培训(包括国内外培训、进修)、招(接)收的人员,已经按有关规定订立了服务合同或协议的,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条公司除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外,还应根据需要订立《岗位聘任协议书》约定其岗位工作职责、任务、权限、标准、报酬等权利和义务。
《岗位聘任协议书》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约定劳动合同书基本条款以外的事项。
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员工与公司双方均须严格履行。
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市有关补偿办法执行。
(二)公司因下列原因给员工造成损害的,按国家、市有关补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司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2、公司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30 日内未办理续订手续的;
3、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除要求公司补足应得部分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
2、支付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二条因公司需要调整工作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时,如甲乙双方同意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由于公司单方面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根据国家、市的有关规定支付员工赔偿金。
第十四条员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除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外,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培训协议的约定执行。
3、违约赔偿金。
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除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外,还可依据国家、市政府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及规定,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1、严重违章违纪,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未解除、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又与其他单位发生关系(公司派出人员除外),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书》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章)之日期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保管,实行动态管理,另一份由员工自行保管。
第十六条为避免出现无效合同,公司与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鉴证。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应在1 个月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实施劳动合同制的主管部门,
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建
立和完善,统一部署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市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