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介绍

《规范》的构架和主要内容
其中:电力企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要求如下: ☆ 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
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 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
门,设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 ☆ 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统计、审核、分析、报送
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最迟一个月内报
送事件分析报告。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的构架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特别说明 电力企业报送的电力可靠性信息有 变化或有错误时,应当及时更正,并 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信息应 根据报送规定逐级报送。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的构架和主要内容
其中: 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报送要求
一、发电机组重大非计划停运(300小时及以上)事件; 二、输变电设施重大非计划停运(变压器非计划停运时间
超过500小时;断路器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架 空线路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00小时,以及其它设施非计 划停运超过1000小时)事件; 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事件。
电力可靠性发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为电监会24号主席令,2007年5月 10日起实施。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电力可靠性 工作正式纳入了我国电力监管体 系,标志着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该“规范”明确了可靠性监 督管理的内容和职责,明确了电 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电力监管机 构、电力企业开展可靠性工作的 责任和内容,并对可靠性管理的 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

ICS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DL/T 836 —2003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Reliability evaluation code for customer service in power supplysys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 布目次前言 (II)1范围 (3)2术语和定义 (3)3基本要求 (7)4评价指标与计算公式 (7)5填报的有关规定 (13)6统计报告 (14)附录A(资料性附录)停电性质分类中英文对照...............................................22 附录B(资料性附录)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中英文对照.................................23 参考文献.....................................................................26前言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对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评价规定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是在《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使用、修改、完善修编而成。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原电力工业部《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电可1998[02])。
本标准对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和统计作了详细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蒋锦峰、胡小正、赵凯、黄幼茹、刘华、贾立雄。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办法和评价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电力供应企业对用户供电可靠性进行统计、计算、分析和评价。
供电可靠性

2)预安排停电——指预先已作出安排,因实验、检修、施工等需要造成的停运。计划停运时间与作业复杂程度和施工技术水平有关。
故障停运和计划停运的参数值越小,则供电可靠性越好。
表1-广东某局的基础运行数据表
10kV架空线路故障停运率(次/百公里·年)
0.98
10kV架空线路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小时/次)
3.01
10kV电缆线路故障停运率(次/百公里·年)
0
10kV电缆线路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小时/次)
0.00
10kV配电变压器故障停运率(次/百台·年)
0.00
10kV配电变压器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小时/次)
0.00
架空线路计划停运率(次/百公里·年)
2.06661
架空线路计划停运恢复时间(小时/次)
4.631579
电缆计划停运率(次/百公里·年)
0.697197
电缆计划停运恢复时间(小时/次)
6.00
配电变压器计划停运率(次/百台·年)
0.363988
配电变压器计划停运恢复时间(小时/次)
4.00
开关计划停运率(次/百台·年)
由表1和表2的分析,知该局的基础运行数据和电网结构都有可提高的空间。基础运行数据表中的停电持续时间较长,若合理的安排计划检修和故障抢修,缩短停运时间,即可有效的减少停运时间。缩短停运时间后得到基础运行数据,见表3。
表3-修改的基础运行数据
10kV架空线路故障停运率(次/百公里·年)
0.98
10kV架空线路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小时/次)
配电系统可靠性准则及规定

配电系统可靠性准则及规定一、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的一般概念所谓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就是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或运行中,为使发电和输配电系统达到所要求的可靠度满足的指标、条件或规定,它是电力系统进行可靠性评估所依据的行为原则和标准。
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的应用范围为发电系统、输电系统、发输电合成系统和配电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和维修工作。
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考虑的因素一般有:①电力系统发、输、变、配设备容量的大小;②承担突然失去设备元件的能力和预想系统故障的能力;③对系统的控制、运行及维护;④系统各元件的可靠运行;⑤用户对供电质量和连续性的要求;⑥能源的充足程度,包括燃料的供应和水库的调度;⑦天气对系统、设备和用户电能需求的影响等。
其中①、②、⑥等因素可由规划、设计来控制,其余各因素则反映在生产运行过程之中。
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按其所要求的可靠度获取的方法、考虑的系统状态过程及研究问题的性质不同,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1.1. 概率性准则和确定性准则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按其要求的可靠度获取的方法,分为概率性准则和确定性准则。
(1)概率性准则。
它是以概率法求得数字或参量来表示提供或规定可靠度的目标水平或不可靠度的上限值,如电力(电量)不足期望值或事故次数期望值。
因此,概率性准则又称为指标或参数准则。
此类准则又被构成概率性或可靠性评价的基础。
(2)确定性准则。
它采取一组系统应能承受的事件如发电或输电系统的某些事故情况为考核条件,采用的考核或检验条件往往选择运行中最严重的情况。
考虑的前提是如果电力系统能承受这些情况并保证可靠运行,则在其余较不严重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系统的可靠运行。
因此,确定性准则又称为性质或性能的检验准则。
此类准则是构成确定性偶发事件评价的基础。
概率性准则较之确定性准则考虑更为广泛,用概率法求得的可靠性指标可以得出对事故风险度的较佳估计。
1.2. 静态准则和暂态准则电力系统可靠性准则按照电力系统的动态过程和静态过程的不同,可分为暂态准则和静态准则。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管理工作应覆盖规划、设计、基建、生产、调度、营销、农电、物资、制造、发电等各管理环节(以下简称各环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五条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按照管理层次分为国家电网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地市级电力企业、县供电企业和工区(部室)、班站(站所)五级管理。
第六条主要办法。
(三)组织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及各网省公司、相关直属单位可靠性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建议,统一纳入公司规划和综合计划管理。
(四)组织建设公司统一的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公司系统内可靠性数据的收集、审核、分析和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五)组织开展可靠性指标诊断分析,查找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关措施并监督落实,形成可靠性管理闭环工作机制。
工作开展情况。
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制定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协调组织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可靠性管理工作。
(三)根据上级单位确定的可靠性目标,组织制定本单位可靠性目标。
(四)组织应用公司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本单位可靠性数据的收集、审核、分析、上报和发布工作,并在上级单位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可靠性数据分析预测和评估,分析查找各环节存的完成。
(二)规划(设计)部门在开展电网规划、设计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可靠性指标,提高电网系统可靠性水平。
电网规划和重大技术改造应有可靠性论证的相关内容。
(三)生技部门应将可靠性指标作为设备评价的重要依据,重大技术改造、检修项目应有可靠性论证和评估;要加强综合检修计划和停电计划管理,完善设备检修工时定额,加强设备状态评价和缺陷管理,强化停电作业中可靠性关键点控制;应大力开展状态检修和不停电作业,提高设备可靠性水平。
议,关停运事件原因分析,提高新投设备(系统)可靠性水平。
DLT836-2012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系统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对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的评价。
2 填报要求
2.1用户地区特征的分类:
市中心区:指市区内人口密集以及行政、经济、商业、交通集中的地区。
市区: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一般指地级市以“区”建制命名的地区。
其中,直辖市和地级市的远郊区(即由县改区的)仅统计区政府所在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
城镇:县(包括县级市)的城区及工业、人口在本区域内相对集中的乡、镇地区。
农村:城市行政区内的其他地区,包括村庄、大片农田、山区、水域等。
对于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内的村庄、大片农田、山区、水域等农业负荷,仍按“农村”范围统计。
2.2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是指供电企业产权范围的全部以及产权属于用户而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管理的电网及设施。
2.3在停电性质中,内部停电与外部停电的划分是以本企业管辖范围为分界点。
“本企业”指直辖市、地市级供电企业或独立的县级供电企业。
2.4低压用户申请(包括计划和临时申请)停电检修等原因而影响其他低压用户停电,不属外部原因,在统计停电低压用户数时,除申请停电的低压用户不计外,对受其影响的其他低压用户必须按检修分类进行统计。
2.5由低压用户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供电设施故障引起其他低压用户停电时,属内部故障停电,在统计停电低压用户数时,不计该故障用户。
2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第二部分:高中压用户)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第二部分:高中压用户(讨论版)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二〇一三年九月前言《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由下列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则;——第二部分:高中压用户;——第三部分:低压用户。
本部分是《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的第二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目录1 范围 (1)2 填报要求 (1)3 统计报表 (3)附录A (18)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第二部分:高中压用户(讨论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电系统高中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对高中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的评价。
2 填报要求2.1用户地区特征的分类:市中心区:指市区内人口密集以及行政、经济、商业、交通集中的地区。
市区: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一般指地级市以“区”建制命名的地区。
其中,直辖市和地级市的远郊区(即由县改区的)仅统计区政府所在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
城镇:县(包括县级市)的城区及工业、人口在本区域内相对集中的乡、镇地区。
农村:城市行政区内的其他地区,包括村庄、大片农田、山区、水域等。
对于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内的村庄、大片农田、山区、水域等农业负荷,仍按“农村”范围统计。
2.2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是指供电企业产权范围的全部以及产权属于用户而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管理的电网及设施。
2.3在停电性质中,内部停电与外部停电的划分是以本企业管辖范围为分界点。
“本企业”指直辖市、地市级供电企业或独立的县级供电企业。
2.4用户申请(包括计划和临时申请)停电检修等原因而影响其他用户停电,不属外部原因,在统计停电用户数时,除申请停电的用户不计外,对受其影响的其他用户必须按检修分类进行统计。
2.5由用户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供电设施故障引起其他用户停电时,属内部故障停电,在统计停电用户数时,不计该故障用户。
2.6由于电力系统中发、输、变电系统故障而造成的未能在6h(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以前通知用户的停电,不同于因装机容量不足造成的系统电源不足限电,其停电性质为故障停电。
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12

ICS 27.100F 20备案号:35227-2012DL/T 836-2012代替DL/T 836—2003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Reliability evaluation cod e for customer servicein power supply system(送审稿)2012-01-04发布2012-03-01实施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Reliability evaluation code forcustomer service in power supply system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1)3基本要求 (5)4评价指标与计算公式 (5)5填报的有关规定 (9)6统计报表 (12)附录A(资料性附录)停电性质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2)附录B(资料性附录)供电系统供电可靠性指标中英文对照表 (23)DL/T836—2012前言本标准是对DL/T836—2003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DL/T836—2003《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前言部分;——“供电部门”、“电业部门”改为“供电企业”(见2.2.3、2.4.1、3.1);——“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设施”修改为“供电系统及其设施”(见2.2);——对“中压用户统计单位”的定义作了修改(见2.4.2);——增加了“持续停电状态”和“短时停电状态”(见2.7.2.1、2.7.2.2);——停电性质分类中的预安排停电分类增加了“调电”和“临时调电”(见2.8、2.8.2.2.4);——供电网限电的定义中,删除了“或供电系统异常”(见2.8.2.3.2);——对3.1进行了修改(见3.1);——评价指标中增加了“用户平均短时停电次数”、“用户平均短时预安排停电次数”、“用户平均短时故障停电次数”(见4.2.4、4.3.5、4.3.6);——将“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由主要指标调整为参考指标(见4.3.3和4.3.4);——将“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故障停电率”改为“出线断路器故障停电率”,增加“其他开关故障停电率”指标(见4.3.23和4.3.24);——增加了“出线断路器”及“其他开关”的解释(见5.15和5.16);——在填报有关规定中,增加了用户地区特征分类的说明(见5.1);——增加了对“双电源用户”的解释(见5.3);——增加了对停电性质中“本企业”的界定(见5.4);——表格中增加了“短时停电”、“出线断路器”、“其他开关”相关指标(见表9和表14);——将表格中的“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和“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调整到参考指标中(见表13和表15);——表格中修改并增加“出线断路器”、“其他开关”及相应指标(见表16);——中英文对照表中增加“调电”、“临时调电”、“短时停电”相关指标、“出线断路器”和“其他开关”(见附录A和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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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办法和评价指标,适用于对用户供电可靠性进行统计、计算、分析和评价。
2 基本要求2.1电力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适合现代化电力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之一,是电力工业现代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体现供电系统对用户的供电能力,反映了电力工业对国民经济电能需求的满足程度,是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基建、施工、设备选型、生产运行、供电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为了使供电可靠性评价具有完整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比性,特制定本规程。
2.2本规程以供电系统是否对用户停电为统计评价标准,统一了用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方法与评价指标。
按照本规程统计计算的数据和指标,应成为供电企业下列诸方面工作的决策依据:——城市电网的规划、设计和改造;——编制供电系统运行方式、检修计划和制定有关生产管理措施;——制定供电可靠性标准和准则;——选择提高供电可靠性的可行途径。
2.3供电企业应对其全部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进行统计、计算、分析和评价。
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是指本企业产权范围的全部以及产权属于用户而委托供电部门运行、维护、管理的电网及设施。
2.4与本规程配套使用的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代码,由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组织编制,统一使用。
2.5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终止执行。
2.6 本规程由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统一修订。
3定义及分类3.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供电系统对用户持续供电的能力。
3.2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设施3.2.1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外引线开始至低压用户的计量收费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其设施为连接至接户线为止的中间设施。
3.2.2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10(20、6)千伏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为止,及10(20、6)千伏用户的电气设备与供电企业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3.2.3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35千伏及以上电压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35千伏及以上电压用户变电站与供电部门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注:这里所指供电系统的定义及其高、中、低压的划分,只适用于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
3.3用户、用户统计单位、用户容量及用户设施。
3.3.1用户3.3.1.1低压用户--以380/220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3.3.1.2中压用户--以10(20、6)千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3.3.1.3高压用户--以35千伏及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
3.3.2用户统计单位3.3.2.1低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接受电业部门计量收费的用电单位,作为一个低压用户统计单位。
3.3.2.2中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接在同一条或分别接在两条(多条)电力线路上的几台用户配电变压器及中压用电设备,应以一个电能计量点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
(在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工作普及之前,以10(20、6)千伏供电系统中的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即一台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
)3.3.2.3高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的每一个受电降压变电站,作为一个高压用户统计单位。
3.3.3用户容量--一个用户统计单位的装见容量,作为用户容量。
3.3.4用户设施--固定资产属于用户,并由用户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受电设施。
3.4供电系统的状态3.4.1供电状态--用户随时可从供电系统获得所需电能的状态。
3.4.2停电状态--用户不能从供电系统获得所需电能的状态,包括与供电系统失去电的联系和未失去电的联系。
3.4.3对用户的不拉闸限电,视为等效停电状态。
3.4.4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成功,不应视为对用户停电。
3.5停电性质分类⎧内部故障(IF)⎧故障停电 - ∣∣(FI)⎩外部故障(EF)停电 - ∣⎧检修停电(MI)(I)∣⎧计划停电 - ∣施工停电(CI)∣∣(PI)⎩用户申请停电(ID)⎩预安排停电 - ∣⎧临时检修停电(UM)(SI)∣临时停电 - ∣临时施工停电(UC)∣(UI)⎩用户临时申请停电(UD)⎩⎧系统电源不足限电(SS)限电 - ∣(LS)⎩供电网限电(DL)3.5.1故障停电--供电系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规定程序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在6小时(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前得到批准且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3.5.1.1内部故障停电--凡属本企业(指地、市级供电企业,下同)管辖范围以内的电网或设施等故障引起的故障停电。
3.5.1.2外部故障停电--凡属本企业管辖范围以外的电网或设施等故障引起的故障停电。
3.5.2预安排停电--凡预先已作出安排,或在6小时前得到调度批准(或按供用电合同要求的时间)并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3.5.2.1计划停电--有正式计划安排的停电。
a)检修停电--按检修计划要求安排的检修停电。
b)施工停电--系统扩建、改造及迁移等施工引起的有计划安排的停电。
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c)用户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要求得到批准,且影响其他用户的停电。
3.5.2.2临时停电--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但在6小时(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以前按规定程序经过批准并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a)临时检修停电--系统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运行、必须处理的缺陷而临时安排的停电。
b)临时施工停电--事先未安排计划而又必须尽早安排的施工停电。
临时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c)用户临时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特殊要求而得到批准,且影响其他用户的停电。
3.5.2.3限电--在电力系统计划的运行方式下,根据电力的供求关系,对于求大于供的部分进行限量供应,称为限电。
a)系统电源不足限电--由于电力系统电源容量不足,由调度命令对用户以拉闸或不拉闸的方式限电。
b)供电网限电--由于供电系统本身设备容量不足,或供电系统异常,不能完成预定的计划供电而对用户的拉闸限电,或不拉闸限电。
注:供电系统的不拉闸限电,应列入可靠性的统计范围,每限电一次应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应为限电的实际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
其公式如下:限电后允许的供电容量)等效停电时间=限电时间×(1-限电前实际的供电容量限电时间--自开始对用户限电之时起至恢复正常供电时为止的时间段。
3.5.3停电持续时间--供电系统由停止对用户供电到恢复供电的时间段,以小时表示。
3.5.4停电容量--供电系统停电时,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容量之和。
单位为千伏安。
3.5.5停电缺供电量--供电系统停电期间,对用户少供的电量。
单位为:千瓦时。
停电缺供电量的计算方法,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即:W=K×S1×T式中:W--停电缺供电量(千瓦时)。
S1--停电容量,即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容量之和(千伏安)。
T--停电持续时间,或等效停电时间(小时)。
K--载容比系数,该值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具体情况于每年年初修正一次。
PK= ——SP--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年平均负荷(千瓦)。
即: P =*8760)上年度售电量(千瓦时 *闰年为8784。
S--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用户装见容量总和(千伏安)。
p 及S 系指同一电压等级的供电系统年平均负荷及其用户装见总容量。
3.6供电系统设施的状态及停运时间3.6`1运行--供电设施与电网相连接,并处于带电的状态。
3.6.2停运--供电设施由于故障、缺陷或检修、维修、试验等原因,与电网断开,而不带电的状态,停运状态又可分为:a.强迫停运(故障停运)——由于设施丧失了预定的功能而要求立即或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运行的停运,以及由于人为的误操作和其他原因未能按规定程序提前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在6小时前得到批准的停运。
b.预安排停运--事先有计划安排,使设施退出运行的计划停运(如计划检修、施工、试验等),或按规定程序提前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在6小时前得到批准的临时性检修、施工、试验等的临时停运。
3.6.3停运持续时间--从供电设施停运开始到重新投入电网运行的时间段,为停运持续时间。
停运持续时间分强迫停运时间和预安排停运时间。
对计划检修的设备,超过预安排停电时间的部分,计作强迫停运时间。
注:对于设施停运而未造成供电系统对用户停止供电的情况,不予统计。
4. 评价指标与计算公式4.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评价指标,按不同电压等级分别计算,并分为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两大类。
统计期间时间指处于统计时段内的日历小时数。
4.2可靠性主要指标及计算公式4.2.1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供电用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AIHC-1: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总用户数每户每次停电时间)(∑ =户小时总用户数每次停电用户数)(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若不计外部影响时,则记为AIHC-2: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计外部影响)=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小时/户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户小时总用户数数每次受其影响的停电户时间每次外部影响停电持续/(⨯∑ 若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时,则记作AIHC-3: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小时/户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户小时总用户数每次限电停电户数每次限电停电持续时间/(⨯∑ 4.2.2供电可靠率--在统计期间内,对用户有效供电时间总小时数与统计期间小时数的比值,记作RS-1:供电可靠率=(1-统计期间时间用户平均停电时间)×100% 若不计外部影响时,则记作RS-2:供电可靠率(不计外部影响) =(1-统计期间时间电时间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用户平均停电时间-)×100% 若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时,则记作RS-3:供电可靠率(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1-统计期间时间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用户平均停电时间-)×100% 4.2.3用户平均停电次数--供电用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停电次数,记作AITC-1: 用户平均停电次数=户次总用户数(每次停电用户数)/∑ 若不计外部影响时,则记作AITC-2: =户次总用户数电用户数)(每次受外部影响的停(每次停电用户数)/∑-∑ 若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时,则记作AITC-3:用户平均停电次数(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户次总用户数)(每次限电停电用户数(每次停电用户数)/∑-∑ 4.2.4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供电用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故障停电次数,记作AFT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