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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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论文摘要: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

孟德斯鸠于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着,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

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

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

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

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

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

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

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

试探孟德斯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试探孟德斯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试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的理论是法国启蒙思想的一部分,从性质上看,把他的理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一部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在许多问题上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

如果说从格老秀斯到卢梭更多的是在谈政治和政府的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孟德斯鸠更多的是在谈具体的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的内部,不再仅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律,而且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

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是一位在我国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家。

清末,在为启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进行的思想准备活动中,他是第一个被介绍到我国来的具有深刻法律启蒙精神的思想家。

1904年到1909年期间,我国早期重要思想家严复陆续将《论法的精神》一书翻译出版,当时译名为《法意》。

该书出版后,不仅当时在我国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他的政治法律理论在整整一个世纪中都是我国法律学、政治学学者的研究对象,他的有关法律与理性、法律与社会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人反封建、反压迫和追求法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之一。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

在这部著作中, 孟德斯鸠的法律见解就是建立在他的社会理论基础上的,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

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本文就是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思想和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等观点进行探讨,试图说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孟德斯鸠立法思想评述——从一个维度解读《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立法思想评述——从一个维度解读《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立法思想评述——从一个维度解读《论法的精神》关键词: 《论法的精神》/立法观/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立法技术内容提要: 孟德斯鸠的学说和思想集中系统地体现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

他是西方法学思想史上备受关注的人物,但是有关其立法思想的评述却不多见。

事实上,《论法的精神》亦是一部具体深入探讨如何立法的着作,包涵着丰富的立法理论和生动的立法实例。

孟氏持积极创制的立法观,寻求影响立法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提出一系列立法技术要求,以阐明如何创制适合特定社会的特定法律制度。

引言孟德斯鸠的思想和学说集中系统地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它是一个庞大的知识理论体系,就像是一个多棱镜,不同的观者可以看到不同的但同样精彩的景象。

在立法学人看来,它是一部具体深入地探讨如何制定优良法律的着作。

孟德斯鸠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者之处在于,他不仅谈论政治和政府问题,而且还深入地探讨具体的法律问题,他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谈论法律,还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论法的精神。

如果我们把法看成是一个圆心或中心,其他可能与之发生关系的存在物构成围绕着法的一个圆圈,其间便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规律性的东西,所折射出来的便是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掌握了法的精神,才能够制定出一部适合一定地域、时间和人民的优良的法律。

如果说法的精神是贯穿全书的主线,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或者说如何制定适合特定地情民意的优良的法律,是作者思想中的关键论点。

故《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立法工作者和立法学学者不能不研读的立法学方面的经典之作。

一、积极创制的立法观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可以通过立法者积极创设加以制定的,同时立法又必须符合事物的秩序和社会的本性。

一方面,虽然人为法决定于自然法和社会的本性,而不是单纯出于一个公民或一群公民的意志,但是立法者依然可以能动地推进法律的制定和改良。

人是理性的智灵,有获得知识的能力;人定法是理性的表现形式,它的全部效力都来自它反映和表达的自然法,因此立法家有能力在理性和自然法的启示下,改造不完善的旧法,创制符合理性和自然法的新法。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之一。

其代表作是《法政论》,该书被誉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经典之作。

在《法政论》中,孟德斯鸠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下面将逐一介绍。

法律的本质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自由的产物。

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天赋,而法律保证了自由的实现。

因此,法律的本质在于保护人类的自由。

法律本身不是统治者或政治当局的创造,而是人民的共识。

法律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制定,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有效的。

法律与政治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权力应该被分散,以避免滥用权力。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分开,相互制约。

这样可以消除政治内奸和权力腐败等问题,达到制衡政府权力的目的。

法律的原则孟德斯鸠从社会目的出发,提出法律应该体现人民利益、公正、公平、自由等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减少对人民自由的限制,鼓励民主和平等,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改革孟德斯鸠深刻认识到,法律需要改革来适应时代的变化。

他提出法律的改革应该是逐步的、渐进的,不应该突然而来并强制实行,这样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于当代中国也是有启示意义的。

在中国,法律贯彻了以人为本、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力求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不公正、法律执行不力等,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思想基础。

我们需要从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政治、法律的原则、法律的改革等方面加以研究和思考,以打造一个更加公正、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孟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孟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论文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民法论文摘要: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

孟德斯鸠丁•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著,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

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1]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

他将法律分为三类: 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

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

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

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

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

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观点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观点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观点一、法的精神的内涵孟德斯鸠认为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同各种相关事物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的总和。

这种关系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政体、自然环境(如气候、土壤等)、宗教、风俗习惯以及人口、贸易等诸多方面。

1. 法与政体的关系-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共和政体和贵族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 在民主共和政体中,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

法律的制定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例如,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参与的权利,法律是保障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工具。

-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

君主政体下的法律既要维护君主的权威,又要保障贵族和其他阶层的权益。

君主的权力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君主不能随意剥夺贵族的世袭权利等。

- 专制政体则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在这种政体下,没有法治可言,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2. 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气候- 孟德斯鸠认为,寒冷的气候使人具有较强的体力和精力,人们更勇敢、坦率,对自己的安全较有信心,这种气候下的民族更适合民主共和政体或君主政体。

例如,北方民族往往具有坚韧、勇敢的品质,在政治体制上更倾向于有一定民主成分或法治约束的政体。

- 炎热的气候使人的身体和精神萎靡不振,人们缺乏勇气,容易产生依赖性,这种气候下的民族可能更适合专制政体。

比如热带地区的一些古老文明,在早期可能由于气候因素,在政治上更容易形成集权的统治形式。

- 土壤- 土地肥沃的地区,人们往往安于现状,比较容易被征服,容易形成君主专制政体。

因为肥沃的土地能提供充足的物质资源,人们不需要太多的奋斗就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从而缺乏政治变革的动力。

- 土地贫瘠的地区,人们为了生存必须辛勤劳作,并且更具有冒险精神和独立意识,更适合共和政体。

例如古希腊的一些城邦,由于土地相对贫瘠,人们通过海上贸易和手工业发展起来,形成了民主共和的政治体制。

孟德斯鸠法社会学思想解读

孟德斯鸠法社会学思想解读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孟德斯鸠法社会学思想解读申 请 人: 孙凤霞学 号: 2130092培养单位: 法学院学科专业: 法学理论研究方向: 法社会学指导教师: 唐永春 教 授完成日期: 2016年3月18日 分类号 U D C 密 级 公开中文摘要中文摘要孟德斯鸠是一位刻苦钻研、令人敬佩的学者。

他出生于18世纪法国西南部的一个封建贵族和官僚世家。

他的代表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在当时的法国造成了巨大轰动,直到现在也经久不衰,影响深远。

孟德斯鸠的著作往往被人从文学、法学、政治哲学、历史学角度去解读,但很少人对他的法社会学思想进行研究。

尽管孟德斯鸠信奉的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但他还是采用了社会学的方法,强调气候、地理、土地、人口等物质条件和社会因素对法律与法律制度的影响,并视此为“法的精神”。

正因如此,孟德斯鸠被奉为法社会学的先驱。

文章在主要参考《论法的精神》及相关资料上,对孟德斯鸠的法社会学思想做一个分析和总结,尽可能努力地展现出其法社会学思想的精髓。

文章第一章对孟德斯鸠法社会学思想产生的背景做了全面介绍,第一部分是作者的个人经历,即孟德斯鸠的求学、社交、去往多地考察的经历。

第二部分是时代背景,即18世纪处于转型时期的法国,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又急剧转向没落,旧制度面临全面的危机,同时资本主义得到发展。

第三部分是思想背景,即自然科学的兴起使人们冲脱了封建神学的束缚,理性思想得到广泛传播。

第二章介绍了孟德斯鸠的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介绍了整体性思维的概念及孟德斯鸠运用整体性思维,把法与其他因素联系起来看待,考察他们之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介绍了比较的研究方法的概念及孟德斯鸠在论述中如何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

第三部分介绍了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及孟德斯鸠在此方法上的具体运用及其缺陷与进步。

文章重点在第三章介绍了孟德斯鸠法社会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孟德斯鸠对法概念的定义,其法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法的精神”及二者的内在联系,并在之后从法与政体理论、法与自由理论、法与气候理论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

四、自由与法律
(二)自由与三权分立 自由需要制度的保障,孟德斯鸠所设想的 制度就是三权分立。孟德斯鸠理论的出发 点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因而必须设定防范的途径,来遏止权力可 能会对人民所造成的危害。集权体制必然 会影响到人民的自由权利,因为集权本身 就会导致压迫者的力量。
四、自由与法律
五、立法思想
(一)立法原则 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的根本原则是“适 中宽和”。他认为,“适中宽和的精神应 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就好像 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 之间的”。
五、立法思想
(二)立法要求 1.与本民族的实际相吻合,即立法应符合 本国的政体、应当遵从民族的精神、应当 适合本民族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2.与所规定的事物的性质相一致。法律不 得违背所规定的事物的性质,而应当与之 保持一致。
三、法的概念和分类
2.人为法。(1)人为法的调整对象。孟德斯鸠用 “关系”一词来予以说明,这包括人与人之间的 关系,也包括人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前者是第一 位的,而后者是第二位的;(2)人为法的基本特性。 按照孟德斯鸠的设想,人的本性和人类理性具有 普遍性和一致性,因而法律就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当然,由于每个民族生存的外部环境不同,因而 法律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同样,人为法的合 乎理性也只是从应然的意义上而言的,实际上, 由于国家的民主程度以及立法者的素质,法律是 否能反映理性,还有赖于一系列相关的条件;
二、孟德斯鸠的研究方法
2.实证分析的方法。这种分析一是强调社 会调查与综合考察,即从现实的经验出发 来得出相关结论,而不是进行一种纯粹的 理论演绎与抽象分析;二是从法律的具体 实际出发,即将相关法律作为一种历史文 献,通过理论归纳与整理,来得出相应的 法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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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论文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民法论文摘要: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

孟德斯鸠丁•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著,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

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1]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

他将法律分为三类: 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

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

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

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

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

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

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2]。

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

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

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

”[1] 10政治法是协调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法律,以国家利益的保全为目的。

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间关系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民法。

”[1] 10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当然,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与当代宪法上所说的公民的含义是不同的。

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强调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可以从其关于政治法的论述中推断出来,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此外,从其关于国际法的论述中也可以验证本文的这一论断,即“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支配,……有国际法,也可以把这一法律看做是世界民事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国家就是一个公民”[1]555。

而当代宪法所说的公民,则是相对国家来说的,是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范畴。

所以,我们可以将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翻译为当代民法的语言------------- 私人。

民法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广泛的,其中主要有土地所有权关系、商业贸易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契约关系等。

对于民法与政治法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民法的主旨在于使人类获得财产,政治法的主g在于使人类获得公民自由。

他认为:“人类放弃了他们天赋的独立权而要生活在政治性法律之下,那么人类也就放弃了天赋的财产共享而要生活在民法的约束之下。

政治性法律使人类获得了S由,而民事法律使人类获得了所有权。

……自由的法律仅仅是国家实施统治的法律,因此凡是应该用有关所有权的法律裁决的东西均不能用自由的法律来裁决”。

[1]570孟德斯鸠非常强调对公民利益的保护,他认为,当“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公共利益决不能通过政治的法律和规定来剥夺私人的利益,或者是削减最微小一部分的私人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应严格地遵循民事法,而民事法就是所有权的保护神。

当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时,决不能利用政治法行事,而使用民法则能获得成功。

在民法那母亲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被认做是国家本身,公共的利益永远是每个公民永恒不变所享的民法所赋予的所有权” [1]571-572。

二本国国情:民法制定之依据民法作为人为法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制定的,但人们在制定法律时,不是任意的,而是应以国情为依据,同本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

他写道:“一般意义上说,作为支配地球上所有人民的法律是人类的伦理所在;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应该是在特殊情况下而适当地运用这一人类的伦理”,“这些法律是为某国人民而制定的,所以理应十分贴切地适合于该国民众;如果这些法律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那只是极其偶然的事”,“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无论这些法律是为其构成政体而制定的政治法,还是为了维护其政体而制定的民事法”[1]11。

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解,本国的国情包括政治制度、国家的地理条件、居民的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等。

他认为:“法律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产生联系;与气候的冷、热、温和宜人相关;与土壤的品质、位置和面积有关;与诸如农夫、猎人或者牧民等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

法律必须与政体所能承受的自由度相适应;还要与居民的宗教、性僻、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以及言谈举止发生关系。

最终,法律条款之间也有内在的关系,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渊源所在,其中包含立法者的主旨以及制定法律所产生的基础性秩序的关联。

应该通过这些所有的观点仔细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

” [1]12孟德斯鸠首先考察了政治制度与民法的关系,他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他认为:“共和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1] 13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与政治制度是有密切关系的,不同的政治制度,民法存在的空间是不一样的。

在专制政体的体制下,是很少有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因为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君主,所以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规。

因为君主有继承一切财产的权利,所以也没有关于遗产的民事法规。

有些专制国家的君主垄断贸易,这就使所有的商务法规形同虚设。

在这些国家里,人们通常与女奴通婚,所以几乎没有关于奁产或妻子利益的有关民事法规。

……所以当旅行家向我们描述专制主义统治的国家时,极少谈及民法”[1]87。

君主政体虽然是由一个人统治国家,但必须遵循业己建立和确定的法律,故君主政体的法律则比专制政体的法律要复杂得多,“因此,在我们这样的欧洲国家里,财产所有权分为:夫妻双方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或…继承取得的财产‟……每一种财产归属关系都设有相应的特殊法规,财产的归属都必须遵循这些法规”[1]86。

共和政体就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平等。

因此,在共和政体下,包括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第一要务是维护平等,所以,在共和政体的体制下,民法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如果要维护平等的话,对于妇女的嫁妆,对丁•赠与、继承、遗嘱,总之,包括所有契约的方式都应该制定其规章。

,’ [1]53。

此外,孟德斯鸠还考察了人们的谋生方式与民法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与个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务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为生的民族需耍更多的法律知识。

从事放牧的民族要比狩猎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识要多得多”[1]325。

孟德斯鸠同时认为,一个民族民事法规的多少与该民族的土地分配情况有密切关系,“非务农民族之间由于居住在没有明确界限的土地上,所以大量的问题耍按照国际法处理,而很少用民法处理。

主要由于土地的分配,使民法的内容增加。

在那些不实行土地分配的民族,民事法规很少”[1]327。

孟德斯鸠还认为,耕种土地需要使用货币,而使用货币则需要民法,当“一个民族不懂得使用货币时,就几乎只知道暴力引起的不公平,于是懦弱的人们联合起来反抗强暴。

这种民族几乎只有通过政治途径才能解决纠纷,但是,在使用了货币的民族,就会出现因狡诈引起的不公平,人们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手法造成这些不公平,因此就不能没有好的民法”[1]329。

孟德斯鸠认为,气候与民法也有较密切的关系,“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人们有不同的需要,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法律”[1]274,而“当某种气候的自然力量违背了两性的S然规律和人的智力规律的时候,立法者就要制定民法去战胜气候的这种属性,恢复固有的规律” [1]309。

孟德斯鸠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辟专章用较多的篇幅来论述法律的制定方式和技术问题。

这些论述虽然不是专门针对民法而言,但对民事法的制定来说,无疑是适用的。

孟德斯鸠首先指出,“立法者的精神应该是适中稳重”[1]667,立法者应该关注立法的技术问题,“那些有足够的天赋给自己的民族或给另一个民族制定法律的人,必须对这些法律的形成方式给以一定的关注”[1]667。

盂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文体应该是简明的,《十二铜表法》是精确严谨的样板,孩子们都能把它铭记背诵,可是,查士丁尼的《新法》则非常繁冗拗口,所以必须加以删节。

”[1]677要做到法律文体的精简,首先耍求立法者具有全面的眼光,能概括任何事物而不拘泥于事物的细节,不要事事立法;其次是当不必耍时,最好不要用例外、限制条件和修饰词句,“因为有了这样的细节就要有新的细节”[1]679。

法律是要大家遵守的,不是一种逻辑艺术,所以法律不应该是深奥的,“因为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制定。

它不应该是一种逻辑艺术,而应该是一位家庭父亲的简单推理”[1]679。

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孟德斯鸠认为,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改变法律。

如果毫无必要地废除业已存在的法律,就会使人民陷于因这些法律的改变而导致的混乱之中,有损法律的尊严。

三平等、自由:民法之理念民^是公民关系之而公民之间的关^的本质即在于平等。

作为近代启蒙思想家的孟德斯鸠,对丁•平等的法律理念,是大力提倡的,并且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很详尽的论述。

首先,孟德斯鸠从政体的角度,对平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他认为,在君主和专制国家里,是不可能有平等精神的,“没有人能对平等有所渴望,平等观念根本无法进入人们的头脑,每个人都希冀着出人头地,即使是最卑微的人们也想摆脱他们原有的境地,而成为别人的主人”[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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