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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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简述刑法消灭的概念和事由刑罚消灭,悬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使基于具体犯罪而产生的个别刑罚权消灭。

刑罚消灭以应当适用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为前提。

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事由。

概括起来,刑罚消灭事由有:(1)超过追诉时效;(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4)犯罪人死亡;(5)缓刑考验期满;(6)假释考验期满(7)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节时效考试大纲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时效的意义。

二、追诉期限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

法条规定【相关法条】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简述时效的概念和意义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法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一定法定执行期限,刑罚就不再执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时效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简述追诉期限的计算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四种情况:(一)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论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1. 论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增强社会个体的信任度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体现了法律对于个人成长的包容性和人性化关怀,有助于社会个体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此制度的设立可以更好地符合法治精神,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就业权等基本权利。

更重要的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传统的前科永久记录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于公正与进步的追求,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包括刑法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社会心理学理论等。

从现实情况来看,随着社会对个体回归的接纳与包容度提高,对前科记录的限制过于严格已不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与实践,有助于平衡社会公正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适度保障人权、程序规范与灵活调整等原则。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刑期长短以及个体在后续表现等因素进行考量。

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且当事人已积极改过自新的情况下,可以设立一定期限的消灭期限,期限届满后,前科记录将被销毁。

为了保障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应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和申诉机制。

该制度的构建还需要与其他法律制度进行协调,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

1.1 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人员因犯罪行为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记录予以消除或者减轻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犯罪人员的改造和重返社会。

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行为虽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但由于犯罪人员的特殊情况(如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对其进行严厉惩罚可能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关于对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

关于对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

关于对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摘要]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刑罚消灭制度,得到了国内外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

但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建立这一制度,这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不足。

在当前我国正进行和谐社会建设,本着尊重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制度考虑,借鉴世界上先进国家刑事立法经验尽快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具有迫切性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前科消灭制度;法律后果;条件一、我国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现状前科在英文解释上称为conviction record ,其字面意思为以前的犯罪记录。

对于前科在立法中的含义还存在着争议。

通说认为前科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等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一种犯罪状态。

这种犯罪状态记录体现在学生档案等各种档案及司法部门记录中。

前科规定在我国的多部部门法中都有所体现,如我国部分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如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教师法、公司法、律师法等均不同程度对有前科者从业资格进行限制。

在社会不同考试里,将曾经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作为取消考试资格的一个硬性条件。

甚至如果事前取得某项职业资格证书,因为受到刑罚处罚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已经取得职业资格也将丧失。

所以无论是法律中还是现实中对前科规定比比皆是。

但都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

无疑对有前科者重新顺利回归社会是非常困难。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在未成年犯罪具体执行过程中,很多地方的法院已经在逐渐尝试在未成年犯罪的前科消灭实施具体措施,有前科消灭、前科封存、犯罪记录归零等各种做法。

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已经开始推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 实施办法、青岛市李沧区“未成年前科封存”、德州市乐陵市的“未成年前科消灭”等法院的做法受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会议中,针对2009年-2013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中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要明确未成年轻罪犯罪记录制度消灭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法律后果。

什么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什么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什么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我们知道在违法犯罪之后就会有相应的犯罪记录,也就是我们说的前科。

⽬前我国对于前科没有消灭制度,但是⼤家可以在这⽅⾯进⾏⼀些相关的了解,才能知道其中的⼀些法律规定。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是指受有罪判决并被科刑的⼈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罚后,在⼀定的期间内未犯新罪,即视为没有前科,中国⼤陆⽬前没有实施。

⼀般规定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有罪判决后服刑期满或被免刑;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犯新罪。

有些国家还规定前科在⼀定条件下可提前假释。

前科消灭和撤销或假释制度有助于解除具有前科的犯罪⼈的精神负担,增强其重新作⼈的信⼼和勇⽓,促使犯罪⼈改过⾃新,重返社会。

看完本⽂的内容介绍之后⼤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我们需要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上还没有实施消灭前科的制度。

但是在其他国家或许有这⽅⾯的制度,这是⼤家要清楚的常识问题。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课件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课件
假释的条件是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服刑一定期限后,表现良好且符合相关规定。假释的程序是法院在判决中确定假释考验期限,并通知罪犯和相关机关。假释消灭的原因包括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或者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等。
05
CHAPTER
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未来展望
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刑罚执行方式将更加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改造需要。
指由于某种特定原因,刑罚权归于消灭的状态。
刑罚消灭的特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2
具有法定性、特定性、不可逆转性。
刑罚消灭与刑罚权消灭的区别
03
刑罚消灭是指刑罚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不存在,但刑罚权本身并没有消灭;而刑罚权消灭则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消灭。
假释考验期满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考验期满,刑罚权消灭。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ppt课件
目录
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消灭刑罚执行与消灭的关系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案例分析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未来展望
01
CHAPTER
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行刑权行使的直接体现。
刑罚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即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国家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使刑罚产生法律效果的过程。
超过追诉时效
指犯罪经过法定期限未被追诉,不再追诉,刑罚权消灭。
赦免
指国家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罚处罚,刑罚权消灭。
执行完毕
指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在执行期间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刑罚已执行完毕,刑罚权消灭。

夏朝的法律制度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本章内容中,首先要了解这样一个基本知识:中国的奴隶制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

在夏朝之前,中国社会是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主要靠不成文的习惯。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出现,法和国家一样,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产生了。

法律与原始社会习惯有三个本质不同:1.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2.法律不是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暴力手段;3.阶级社会国王的权威,是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之上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证明了法律起源于夏朝这一事实。

其次,重点掌握下列名词:禹刑;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圜土。

2.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建立后,商统治者的立法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

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把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商朝的刑名,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炮烙(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酱)、脯(将罪犯本人和后代都杀掉)。

第二类是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第三类是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

商朝的婚姻制度已实行一夫一妻制,为的是将财产和王位传给亲子和嫡子。

但在实际上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商初的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以前者为主。

到了商末,实行父死子继并逐渐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

这是为了防止因继承王位引起统治阶级内讧。

本章应重点掌握的名词有:斩、戮、炮烙、醢、脯、劓殄、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徒刑、汤刑、兄终弟及。

3.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周在灭商之前已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和法律。

周穆王时,吕侯根据社会情势,修刑辟,制“吕刑”使奴隶制立法趋向成熟。

西周的法律形式多沿袭夏、商,主要有:誓、诰、命、礼、遗训、殷彝。

《刑法原理与实务》的重、难点分析及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

《刑法原理与实务》的重、难点分析及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

《刑法原理与实务》的重、难点分析及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一、本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刑法原理与实务》是供法学专业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使用的指定教材。

本课程教材由两编即上编刑法总论和下编刑法各论组成。

上编刑法总论包括11章内容,可分为三个有机联系的部分,即:首先,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构成绪论部分,依次论述刑法的概念、性质及与刑法学的关系,刑法的创制和发展过程,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其次,第四章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第六章犯罪形态、第七章正当行为构成犯罪总论部分。

依次论述犯罪概念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形态(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有关犯罪的普遍性问题。

再次,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章刑罚款量、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制度构成刑罚总论部分,依次论述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包括刑罚裁量原则、刑罚裁量情节)和刑罚裁量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包括归效、赦免)等有关刑罚的基础性问题。

下编刑法各论所包括的内容,除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论述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各论的体系、罪状和罪名、法定刑等一般性问题以外,从第十三章到第二十二章依次论述我国刑法规定的10类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这十章着重阐述各种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本课程教材上编与下编关系紧密,相辅相承。

其中,总论部分论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运用刑罚应予遵守的一般原理、原则,各论部分论述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第十一章 刑罚概述

第十一章  刑罚概述

如何理解“其他罪行” 如何理解“其他罪行”,是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 罪行?依据1998 1998年 日最高人民法院《 罪行?依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 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 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 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 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 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 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 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 处罚。 显然,该解释将“其他罪行” 处罚。”显然,该解释将“其他罪行”限定为 不同种罪行” “不同种罪行”,供述同种罪行的仅作为酌定情 节考量。 节考量。
普通交通肇事可以成立自首 1、认定自首情节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2、我国刑法并未禁止交通肇事成立自首 是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 3、是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与是否 认定自首、 认定自首、逃逸无必然联系 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 4、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和成立自首 并不排斥 目前, 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中是否能成立自 首分歧较大, 首分歧较大,为了规范各地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 中自首的认定,有效地做到同罪同罚, 中自首的认定,有效地做到同罪同罚,维护我国 的法制统一,在相关文件出台之前, 的法制统一,在相关文件出台之前,根据现有的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普通交通肇事中的自首 情节。
目录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本质
一、刑罚的概念 概念: 1、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 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 性法律制裁方法。 性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2、特征: 刑罚的内容是对犯罪人某种权益的限制或剥夺, (一)刑罚的内容是对犯罪人某种权益的限制或剥夺, 这是刑罚的首要特征。 这是刑罚的首要特征。 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了罪的人。 (二)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了罪的人。 刑罚的根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三)刑罚的根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各级刑事审判机关。 (四)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各级刑事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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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1.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2.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刑罚执行完毕;(2)缓刑考验期满;(3)假释考验期满;(4)犯罪人死亡;(5)超过时效期限;(6)赦免。

第二节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时效的意义。

3.时效的概念、种类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
执行的一项制度。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我国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4.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
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5.我国刑法设立时效(即追诉时效)制度,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二、追诉期限
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

6.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7.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起计算。

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

具体而言,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9.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
诉期限限制的制度。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节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的概念;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10.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
度。

11.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

其效力及
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对实施此类犯罪者,不再认为是犯罪分子,因而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的,追诉归于无效。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

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一般而言。

大赦与特赦的主要区别是:(1)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

(2)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

(4)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

12.大赦、特赦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的形式宣布。

这种命令称为大赦令、
特赦令。

大赦、特赦完毕,命令便自然失效。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
13.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14.我国的特赦具有以下特点:(1)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是适用于个
别的犯罪分子;(2)特赦是对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实行;
(3)特赦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区别对待,或者免除其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予以释放,或者减轻其原判的刑罚,而不是免除其全部刑罚;(4)特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而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请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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