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如何对罪犯进行刑罚的具体操作规程和程序;而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在判决前,如何确定罪犯刑罚的量刑标准和裁量权。
首先,刑罚执行制度是确保法律判决落实的关键环节。
它包括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如罪犯收押、刑期执行、假释考核等。
在中国,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系统,监狱负责罪犯的收监和服刑。
监狱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和刑罚执行法规的规定,对罪犯进行限制和管束,保护社会的安全。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罚的作用。
其次,刑罚裁量制度是影响刑罚执行的重要因素。
它包括刑罚的种类、幅度和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量刑标准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结果,准确的量刑可以反映社会公正和法律的严谨性。
刑罚裁量权是指法官对罪犯的刑罚大小进行裁量的权力。
法官根据犯罪事实、罪犯的个人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最终的刑罚结果。
刑罚裁量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的适切性和针对性。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刑罚执行制度通过对刑罚的执行过程进行规范,保证了刑罚的有效执行和具体效果。
刑罚裁量制度是在刑罚执行前,为刑罚执行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刑罚的执行需要依据判决书和法律规定,在刑罚裁量程序上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保证了刑罚执行不被滥用和随意操作。
然而,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刑罚执行制度中,监狱管理的人员可能因为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刑罚裁量制度中,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和临时决定往往会对刑罚结果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时,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还需要与社会认知和期望相协调,以使刑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能。
为了加强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我们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首先,加强监狱管理体制建设,建立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刑罚执行程序,确保罪犯不受到虐待和侵害。
刑罚执行制度

n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 n 刑期不能少于13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3. 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 n 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限制减刑 n 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 n 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n 得少于20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n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n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n 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 n 刑罚的制度。
n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 n 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 n 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n 刑法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 n 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罚执行制度
n 3.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 n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 n 适当从宽。
n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n 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 n 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 n 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n 其中,“立功表现”包括:
n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 n 提供线索得以破案,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n 生产科研中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n 抢险救灾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 n 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
刑罚执行制度
n 2. 应当减刑的实质要件 n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n 实的; n 提供线索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n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n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n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n 出表现的;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若干思考一、引言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宁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刑罚执行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工作。
然而,当前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法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监狱管理的漏洞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需要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确保刑罚执行科学、合法、有效。
二、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意义重大。
一方面,可以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减少不当执法行为给受刑人带来的不必要的伤害;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
因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执法监督。
1.加强对刑罚执行设施的监督: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等设施的监督,防止不必要的伤害和他人侵入的潜在威胁。
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操作,杜绝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
3.加强对受刑人的监督:加强对受刑人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受刑人的基本人权,防止不必要的伤害和违规行为发生。
三、强化程序规范规范执法程序是确保刑罚执行合法性的关键所在,必须要通过程序规范来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明确依据:在刑罚执行前,要明确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必要的程序和依据不能省略。
2.遵循程序: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要严格尊重法律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刑罚执行过程合法无误。
3. 甄别证据:要加强证据的甄别工作,杜绝排除证据、非法取证等不当行为,保护被刑罚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监狱管理刑罚执行的效果和合法性与监狱管理有直接相关性。
因此我们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狱管理。
1.加强对监狱守卫员的管理:监狱守卫员是监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确保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防止滥权和受害人身伤害的情况发生。
2.加强对受刑人的关注和照顾:确保受刑人的基本权益受到充分的尊重,为受刑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心理环境。
2021年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研究

论文提要:刑罚执行, 是指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法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相比于刑罚的裁决来说,刑罚执行更具有现实意义,作为刑事司法活动过程的最后一环,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
经过近些年的司法实践,刑罚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刑罚执行机构混乱、刑罚执行职能弱化、刑罚执行权不能实现统一管理和监督、财产刑执行机制不健全等,有悖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利于保证准确、公正、有效的执行刑罚,执行效率低下;分散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导致监督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有效作用;笼统的财产刑执行规定显然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相协调,影响财产刑执行效果。
针对我国刑罚执行暴露出的弊端,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我国现行的多元化的刑罚执行权应该向一体化执行体制发展,将刑罚执行权统一由一个刑罚执行机构行使。
具体做法如,对刑罚执行内容、刑罚执行权的配置、执行机构的设置、监督措施、执行程序等作出明确、全面和详尽的规定,构建了一整套完整的刑罚执行体系,为刑罚执行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应当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刑罚执行权的刑罚执行体制,形成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体制;通过建立公检法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和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强化财产刑执行力度;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等。
全文共6015字。
主要创新观点刑罚执行作为刑事司法活动过程的最后一环,具有现实意义,如果刑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前期所有的司法活动功亏一篑。
我国刑罚执行是多元化执行体制,权力分散在不同部门,执行机构混乱,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相背离,不利于保证准确、公正、有效的执行刑罚;检察机关不能对刑罚执行做到统一有效的监督,导致监督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有效作用;笼统的财产刑执行规定显然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相协调,影响财产刑执行效果。
刑罚执行变更制度

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进行变更或调整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刑罚的执行主要有监禁、缓刑、管制、假释等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犯罪分子的个体差异、犯罪情节的复杂性等原因,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和困难。
因此,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应运而生。
首先,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通过对刑罚执行进行变更,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刑罚的形式和力度,以适应不同犯罪分子的特点和需要。
比如,对于一些初犯或轻微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缓刑或假释的方式,让其有机会回归社会和正常生活,并改正自己的错误。
同时,对于一些严重犯罪分子,可以采取更严厉的刑罚执行方式,以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并保护社会的安全。
其次,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有利于防止刑罚执行的不公和滥用。
刑罚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变更制度,那么刑罚执行的结果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左右,从而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和滥用。
通过建立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可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和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最后,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社会执法过程中,对刑罚执行进行变更和调整,既可以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通过刑罚执行的灵活变更,可以把握犯罪分子的改造方向和进度,减少可能的冲突和摩擦,避免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
当然,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如何确定刑罚执行的变更标准和程序,如何保证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何避免刑罚执行变更的滥用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总之,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现代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法律实施提供了更加灵活和科学的方式。
它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防止刑罚执行的不公和滥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十二章:刑罚执行制度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 中必须遵循或依据的准则。 第一,教育性原则。所谓教育性原则,是指执行刑罚 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 会公众进行积极的教育。其具体要求是: (1)准确执行刑罚。 (2)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 则。 (3)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 的执行措施为辅。 (4)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犯罪种 类、个人情况(性格、性别、年龄文化水平)、人身危险 性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二者有如下区别: (1)前者是刑期未届满的释放,仅享有附条件的自由, 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后者刑罚已经执 行完毕,自释放之日起,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2)前者必须经由法官裁定;而后者由劳动改造机关 发放释放证明即可释放。 假释与减刑不同: (1)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人,但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而减刑 则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 罪人。
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 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 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 务。 所谓“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 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即指根据《刑法》第78 条的规定,犯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罪犯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本文将以不同角度探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一、古代刑罚种类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虽然多种多样,但也可以分为几大类:鞭刑、笞责、磔刑、剪耳、杖刑、斩首、流放、监禁和赐死等。
其中鞭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多用于轻罪和执行死刑前的酷刑。
另外,笞责和磔刑等也是常见的惩罚方式。
剪耳和杖刑属于轻微刑罚,而斩首和赐死则是最终的极刑。
二、古代刑罚制度实施规则古代刑罚制度实施规则因时因地而异,但大多数的惩罚都是公开的,以警示他人。
在古代,官员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处决犯人,但必须事先经过审查和汇报。
罪犯通常被带到特定的场所进行判决和处罚。
一些惩罚是由一群人执行的,例如鞭打、斩首等,往往会是极其残忍和令人震惊的。
三、古代刑罚制度演变古代刑罚制度是随着中国历史的演变而逐渐形成的。
在战国期间,惩罚的方式趋于严厉,人们因为担心罪犯再次犯案而对他们进行残忍的处罚。
秦朝时期,实行严控制度,将刑罚进一步的规范化,确立了奖罚分明的制度。
汉朝时期大力推行法制化,逐渐规范刑罚执行过程,开展司法制度改革。
这些努力逐渐改善了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
四、刑罚与社会观念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不仅体现了它的社会观念,也反映了国家文化。
中国社会一直注重“以儒治国”的思想,认为通过道德和礼节的规范可以使人们行为端正。
因此,在古代中国,很少有以私人为目的的惩罚,而是通过刑罚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古代人们还遵循着“痛罚必见之而弗犯”的观念,认为刑罚的使用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并防止罪犯再犯罪。
五、刑罚现状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的刑罚制度逐渐改变。
如今,国家已经将鞭打、杖责、绞刑和磔刑等极其残忍的刑罚禁止,并逐步推进司法制度和法律普及教育。
现代刑罚不但注重惩罚犯罪行为,也重视其改造和教育功能,尽可能地减少被判刑的人的惩罚和伤害。
六、对中国古代刑罚的思考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是中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了它的社会文化观念。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制度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关注的是社会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而刑罚执行制度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实现刑罚的公正、有效执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监狱制度、缓刑与假释、社区矫正等方面探讨刑罚执行制度的不同实践和改革。
一、监狱制度监狱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起到了保护社会安全和惩罚犯罪的作用。
然而,监狱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现行监狱制度往往过分注重惩罚,忽视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重返社会的准备。
这导致很多罪犯在出狱后再次犯罪的概率较高。
其次,监狱制度中存在着种族和经济不平等的问题。
某些群体在刑罚执行中往往更容易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因此,监狱制度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更加注重教育、改造和社会融入,以及对所有罪犯的公正对待。
二、缓刑与假释缓刑与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两种替代方式,倡导非监禁刑罚。
缓刑允许罪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免除刑罚执行,进而通过社会服务、教育和心理疗法等手段对其进行社会重新融入和改造。
而假释则是指在罪犯刑期届满之前,根据罪犯的改造情况对其进行提前释放。
这两种方式减少了监狱资源的占用,也给罪犯提供了改造和再次融入社会的机会。
然而,缓刑与假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再度犯罪。
因此,刑罚执行制度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三、社区矫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社区矫正成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矫正是指不将犯罪分子关押在监狱,而是通过社区监督和协助进行惩罚和改造。
这种方式不仅减少了监狱资源的占用,还更好地促使罪犯在社会中承担责任和重新融入。
社区矫正的成功与否主要依赖于社会资源的投入和付出。
社区监督人员的能力和专业化程度、社会对于罪犯的理解和支持、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综上所述,刑罚执行制度在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监狱制度、缓刑与假释、社区矫正等都是刑罚执行的不同方式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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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刑的时间、幅度、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时间与幅度 减刑的时间包括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
减刑起始时间:犯罪分子可以被初次适用减 刑的最低服刑期限。
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 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对于犯罪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 第78条之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注意:
1. 减刑对象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 以及犯罪性质的限制。故意与过失、重罪与轻罪、 国事犯与普通犯均可适用。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 刑罚的制度。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 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 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1. 减刑与改判
2.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减刑。同时相 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3.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除了特殊情况之外,一般不 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的缩短。
(二)实质条件 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 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
1. 可以减刑的实质要件 我国刑法对减刑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事由或者 法律事实,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只
4. 减刑与罚金减免以及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被减为 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10年情况
罚金减免由于犯罪分子遭遇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缴 纳罚金确实困难,由法院予以裁定减免的执行罚金 刑的一种变通措施,并非因为犯罪分子悔过等主观 原因。
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政治权利剥夺减为 3-10年,只是为了配合主刑相应作出的调整,并非 通常意义上的减刑。
2. 减刑与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具有的法 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本质属于刑罚裁量规则,适用 对象是未决犯。
减刑本质是刑罚执行制度,适用对象是已决 犯。
3. 减刑与死缓中的减刑
死缓减刑是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 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故意犯 罪,根据其表现予以不同程度的减刑的制度。
(三)限度条件 减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 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实际执行刑期:不仅包括监狱服刑期间,而 且包括先行羁押折抵刑期。但是无期徒刑改 为有期徒刑不得包括先行羁押折抵刑期。
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 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
1.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 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5. 减刑与特赦
特赦是由宪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消灭制度。一 般针对某一类或者某几类犯罪分子适用。使 用根据主要是对国家形势的考虑。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每次 适用均是针对个别犯罪分子单独适用,适用 根据是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 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
有 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减刑。
其中,“立功表现”包括: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 提供线索得以破案,经查证属实;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生产科研中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抢险救灾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 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The System of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第一节 减刑 Commutation of Punishment
一、减刑的概念
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 现的,可以减刑。”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减刑时间是2年期满以后,减刑的实质条件是 没有故意犯罪, 减刑的幅度是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除了死刑之外的所有正在执行刑 罚的犯罪者; 减刑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减刑实质条件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过或者立功; 减刑幅度通过实际执行刑期来表现,判处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 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限制减刑(50条第二款) 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 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少于20年。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 刑期不能少于13年;
3. 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 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限制减刑 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 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得少于20年。
限制减刑对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 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分子。
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 误,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 重新判决。改判不仅可以减轻原判刑罚,还有可能 加重原判刑罚(被告人上诉案件除外),还可以改 变原判决对案件事实与性质的认定。总体上讲,改 判是程序与实体问题。
减刑是在肯定原判决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执行 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程序与条件,将原判刑罚适 当予以减轻。总体上讲,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
2. 应当减刑的实质要件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实的; 提供线索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经查证属实; 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