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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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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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学案课程名称: 刑法学适用专业: 法学专业****: **课程所属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相信自己,面对现实,加油!刑法学分论部分逐章重点: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状况。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和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认定。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的各罪名及变相走私、间接走私、走私共犯和武装掩护走私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证券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认定。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的认定与处罚;诈骗罪的概念及与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的区别;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的概念与特征;窝藏罪与包庇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本章简单掌握。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受贿罪的概念与认定和处罚;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贪污贿赂罪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的特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章简单掌握。

本课程难点:1、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等罪过形式的判断。

2、正当防卫的认定。

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4、刑罚制度中的刑期计算。

5、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变更。

6、数罪并罚原则适用。

7、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8、近似犯罪的界限。

4、避险过当的认定本章重点: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处罚本章难点:正当防卫的认定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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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一、概念题1.减刑(山东大学2014年研;中财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宁波大学2016年研;人大2015、2008年研;武大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第一节数罪并罚概述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对于一个人犯数罪的,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按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人犯有数罪。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

这时所说的“一人”既可以是单独犯罪中的独立的一个人,也可以是共同犯罪中的数人组合而成的整体。

这里所说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独立的犯意,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即实质的数罪或者独立的数罪。

因此,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或者处断的一罪,比如想像竞合犯、法规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惯犯、结合犯、转化犯、合并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均不属数罪的范畴,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限内。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7条、第86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从时间条件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二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三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四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五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

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不发生数罪并罚问题。

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并罚。

并罚,是在对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三、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1.数罪并罚制度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利用刑罚惩罚犯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惩罚必须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一人犯一罪和一人犯数罪,无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都很不相同。

所以,根据行为人犯数罪的不同情况,并按照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对犯罪人合并处罚,可以保证对犯罪人准确地量定刑罚,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2.数罪并罚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二节 减 刑
一、减刑概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 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 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二、减刑种类:
1、重刑种减为轻刑种; 2、长刑期减为短刑期。
三、减刑的条件
前提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可以减刑 立功表现
实质条件
(2)一人犯数罪,只要一罪是累犯 或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 暴力性犯罪,不能适用假释。
四、假释的程序、考验
1、假释程序同减刑程序。 2、考验期限及考验内容:有期
徒刑的考验期限为余刑,无期 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考验 期限从假释之日计算。考验内 容是刑法第84、85条的规定。
五、假释的法律后果:
五、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A、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
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已执行 的部分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部分不 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C、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以后再 减刑的,按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D、对复查改判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 被减过刑的,其减刑继续有效,所减 刑期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二、假释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假释与刑满释放 2、假释与监外执行 3、假释与缓刑 4、假释与减刑
三、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 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执行条件:
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有 期徒刑必须执行原判1/2以上(起 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无期徒刑 必须已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有特 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 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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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种类1、一般累犯(1)概念: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刑法6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前后两罪均达成年的犯罪分子。

累犯与再犯:累犯都是再犯;再犯仅有部分是累犯。

累犯与前科:累犯侧重于再次犯罪;前科侧重于前次犯罪。

(2)成立条件:①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前罪已经判处,后罪可能判处。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为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④年龄条件。

前后两罪均为成年人犯罪。

(排除:两罪均为未成年人犯罪和前罪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罪为成年人犯罪)2、特殊累犯(1)概念刑法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66条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的犯罪分子。

属于同种累犯。

(同种类罪;区别与异种累犯;同种累犯是刑法打击重点)(2) 成立条件①罪质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应当判处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

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

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患乙肝“小三 阳”而未被录用,刺杀公务员被判处 死刑。
(1)考察期限
我国刑法典第83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 我国刑法典第83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的 考验期限,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原判 决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 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
2、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 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 所谓“一定刑期” 所谓“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规定,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 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 执行10年以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 执行10年以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 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 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 (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此外,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典 第81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 81条还规定:“ 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 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据有关司法结实,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 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被告人马加爵被以故意杀人 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2、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 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学第十八章

刑法学第十八章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罪犯。 (二)实质条件: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执行 目录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罪犯的减刑,由执行机关 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 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 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 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刑罚论之刑罚执行 目录
四、适用假释的法律后果
1.假释考验期满,符合条件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2.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撤销假释,数罪并 罚。
4.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不构成新 的犯罪,撤销假释,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执行 目录
第三节 假释制度
一、假释概述
假释是指对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 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的罪犯 (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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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减
一、减刑概述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减刑与改判的区别;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1.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 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

它主要是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

减刑则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3.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主体:司法机关 内容:将判处的刑罚付诸实施 时间:刑事判决和裁定生效之后 原则: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年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后又减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 限度条件
实质条件 特征 程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减刑 假释 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
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它属于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问题,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

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对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二、减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

4.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

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

5.减刑的实质条件,分为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
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6.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
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14年)2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四、减刑的程序
7.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二节假释
一、假释概述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8.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
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的作用。

9.假释与释放不同。

虽然两者都在形式上解除监禁,恢复受押人的人身自由,
但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而释放,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10.假释与减刑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
仍在许多方面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减刑数次。

(3)法律后果不同。

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4)适用方法不同。

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

11.假释与缓刑不同。

两者虽有许多相同点,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
有一定的考验期,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仍有许多明显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
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时间不同。

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3)适用根据不同。

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

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12.假释与监外执行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
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

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狱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监条件不同。

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4)期间计算不同。

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二、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

13.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限制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但是,对于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3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3)实质条件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除《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或残疾罪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14.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
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5.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
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16.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17.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法律结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没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无新无漏守法守规,期满,视为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
罪并罚。

(新,撤销假释,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
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漏,撤销假释,并罚)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违法、桂,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刑罚)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假释的程序
18.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
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

裁定予以假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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